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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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号,以下简称《省厅申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等费用给予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基础材料(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需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3)。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标准及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境外专利申请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前言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型外贸企业对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但中小型外贸企业由于经济底子相对较薄,对投资管理规划方面也比较不完善,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很容易遇到资金断流现象。

如何快速有效的融资成为很多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头痛问题,也是决定其是否能继续向前发展的关键所在。

终上所述,本文将针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难度问题做出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难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目前使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涉及到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类的行业,大部分服务业企业没有被涵盖。

按现行标准,中、小企业的人数划分标准分别以300-2000以下、300以下为线,销售额分别是3000万-3亿以下、3000万以下,资产总额的划分标准分别是4000万-4亿以下、4000万以下。

但是,在服务业领域,很多企业的人数低于300,即只够小企业标准,但是销售额却高于3000万,即达到中型企业,甚至大企业的标准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归为中小企业。

二、国内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背景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大约占全国公司总数的99%,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当中最具有生命力的群体,它们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并且在产品的技术创新,区域经济的崛起,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1999年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全面推行以来,中小型外贸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外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中小型外贸企业在中小企业中所占比例也节节攀升。

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小型外贸企业进出口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

在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范围不广,其融资渠道一般非为两类,及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浙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2024年3月1日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精准聚焦、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
构, 改进 决策程序 , 在加 强风 险防范的 同时, 也要重 点 服 务于 当地 经济 发展 , 务于 当地 中小 企业 、 服 中小项
有效 资产少 , 同时银行对 中小企 业贷款 的资产抵押 率
银 行贷 款和 吸收社会 资金入股 , 资金不足 是 中小 企业 是土 地厂房等 资产 由于手续不 全 , 不符 合金融机 构 的
低 , 续复杂 , 手 致使 中小 企业实 际获得 的贷 款数额 小 ,
( 企业 管理 不规 范 。 信不足 一) 诚
( ) 务 制 度 不 健 全 . 计 信 息 失 真 二 财 会
中小企业 普遍存在 着管理 不规 范, 务管理制度 财 不健全 不完善 , 虽有制度 却形 同虚 设, 或 不严格 执行 , 加之财 务人 员业 务素 质不 高 , 政策 水平 低 , 大量 使用 现金交 易 , 银行 很 少保 留支 付记 录 , 能依法 合规 在 不 缴纳各 种税 费 , 随意 填报 财 务报表 , 成企 业财 务报 造 表 不实 , 报表账 册不全 , 报表数 据不连续 。 务信 息披 财 露不完全 与信 息失真 , 导致金 融机构无 法辨别 企业实 际经营状 况和 资产情 况 , 不愿 冒险放贷 。
制定适合 中小企业实 际的评 信体系 , 级标准应 评 弱化 企业规模 这 一指标 的权 重 ,突 出盈 利率和 成长 性 。尽可 能控 制 中小企业贷 款利率上浮幅度 , 减轻 中
小企业 的筹资成本 , 满足不 了企业的需求 。
二 、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途径 解
小企 ) 用担 保 体 系不 完善 五 信
小企业贷款健康 发展 的长效 机制 。如 2 0 年 国家先 09
后 出台了 《 中小外 贸企业 融 资担保管 理办法 》 《 和 中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商投资的发展和外贸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外贸合作区域的建设和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业自筹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与监管。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外商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2. 外贸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3. 外贸合作区域建设专项资金; 4. 贸易便利化推进专项资金。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的收入核算和预算执行; 2.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3. 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 4.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第七条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由各级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资金的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算等。

第九条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核实。

如果资金发放与申请用途不符,资金接收单位需要经过审核解释情况。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十条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的用途。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违规使用的资金进行追回。

第五章资金的绩效评估第十四条资金的绩效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资金使用的效果评估; 2. 外商投资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 3. 外贸合作区域建设和贸易便利化的推进情况评估。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担保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担保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担保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目录一、担保类1.物权法2.担保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5.动产抵押登记办法6.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8.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0.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1.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12.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3.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4.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15.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16.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8.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21.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22.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4.云南省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5.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26.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8.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银行信贷类29.贷款通则3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3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3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5.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36.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37.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doc

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doc

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 融资暂行办法(8月12日参考厅法规处意见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改稿;8月15日根据厅领导审核意见商省财政厅再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出口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或再融资500万元左右贸易融资贷款的融资模式,两项融资总量上限可达1000万元。

重点支持我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有出口订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优先支持有出口退税、有出口信用保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与工业园区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补偿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当地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贷款。

凡是有出口退税或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金额或出口保险赔付金额纳入优先补偿范围,承担贷款风险。

“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同一账户,但分子账户管理,各自按办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与贸易融资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生产运行等方面情况,给予出口企业一年期、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

(二)贸易融资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订单、出口退税额度、出口货物保单等出口贸易经营情况,给予出口企业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左右的贸易(人民币或外币)贷款,贷款额与贷款时间根据企业出口货物回款周期确定,按照“一次授信、一年有效、随时申请、随时获得”原则放贷。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

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

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状•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结论01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状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往往依赖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传统融资渠道,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链容易受到限制。

融资难问题的表现融资成本高由于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财务数据不透明等原因,银行往往会对它们收取更高的贷款利息和更严格的抵押要求,增加了它们的融资成本。

融资风险大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不稳定,财务状况波动大,使得银行在放贷时面临较大的风险。

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政策支持不足01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但这些政策的覆盖面和力度仍然不够,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银行信贷歧视02由于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不稳定和财务数据不透明,银行往往会对它们采取更为严格的信贷政策,提高了它们的融资门槛。

企业自身不足03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等问题也会影响它们的融资能力。

02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降低贷款利率等,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制定支持政策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缺乏抵押品的企业提供担保,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的特点,开发适合它们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及中小外贸企业应注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企业的信用评级,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积极寻找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以减轻对单一融资渠道的依赖。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财企[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缓解中小外资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思考

缓解中小外资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思考
对簿 弱的 问题 。 中较为突出的是企业融资水平较差 , 其 原始 资 本 的积累满足不了企业发展 的需要 。 特别是近 年来 因原材料 . 能源等生产资料价格涨辐较大 , 加上汇率 变化 . 退税 降低 . 更 加大 了企业流动资金 的紧张 。而信贷政策调整和银行业为防 范风险 . 使一些企业难 以获得 资金贷款 . 融资难、贷款难 、担
从根本上缓解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 、 担保难 提升 中小外贸 企业融资能力 的重要途经。 现在 以中小外贸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 为主体的担保业 已初步形成 .担 保机 构的资本金稳 步增 加, 业务绩效不断增强 , 运行质量 明显提 高 服务领域进一 步拓展 。 别是 国家为加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从资 特 金 .税收 、保费 .抵质押登记 .信息查询 ,与金融机构合作 和体 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担保机构的政策 支持 . 大大提高 了企 业整体水平和信用能力 。 要鼓励各 类资本 多元投资 . 建立多
设, 开展 了企业创业指 导和综合服务 , 安排 了中小企业专项 资金 , 为推动企 业创新创业 , 开拓市场搭建了新的发展平台。 然而 , 中国中资银行 贸易金融服务与众 多非公有制经济和 中 小外 贸企业 的要求差距甚远 , 主要是缺乏全心全意为 中小外 贸企业排忧解难的机制和动力。 要打破非公有制经济和 中小 外 贸企业发展的桎 梏 , 切实解决融资难 的问题 . 就要进一步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实施 中小企业和个私企业 成长工程” . 不 断完善企业辅导、融 资担保 、信用评价 、人才培训 、技术 信息和行业协会等服务体 系建设 , 选择一些成长性强的企 业 作 为重点扶持对象 , 实现 中小外贸企业上档升级。因此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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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须知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最新公开信息http:/// 查询)中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下:1、此次申报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担保业务,资金支持方式为担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2、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4、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已申请其他有关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期限1、材料提交地点: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6号办事窗口。

2、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0年7月10日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1楼办事6号窗口--王孜卿电话:52881304市商务委财务处--濮磊华电话:52881158附件:1、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略)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3、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琼财企[2009]200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09.09.29【实施日期】2009.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2003号)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办法》的政策内容传达到有关企业。

《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850;省商务厅、陈阳、65343759)。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用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有关省级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专项资金暂定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为受理银行。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动态调整。

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

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

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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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们制定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及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

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条
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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