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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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马静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尽管新的税法已经不断提高税收起征点,但是越来越多的人还是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怎么样在增加薪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是研究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新税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了纳税人的标准。
工资薪金是人们最主要的一个收入的来源,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目前人们的纳税负担也不断加重,因此,为了考虑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照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越高的话,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则纳税人的税负也就越重。
因此,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就可以对于自己的工资薪金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从而谋取最
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用人单位更应该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和制度,以节税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将员工的税率控制在最低档位的税负中。
二、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方法1.根据对于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分配进行税收筹划。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纳税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参照2011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一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上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之后的金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后必须先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之后,再减去扣除额3500后的金额。
案例:A公司的员工小陈,每个月扣除了五险一金的实际工资所得为人民币4500元,年终公司决定给予他的奖金是31200元,则小陈的纳税规划方案如下。
根据上述分析的相关规定和分析可得,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员工的一次性奖金有着四种的发放方式:将一次性奖金分月作为工资进行发放;年末一次性发放;年中、年末两次发放;取奖金中的一个部分作为月度奖金与其工资一起发放。
方案1:将一次性奖金分月作为工资进行发放每月所得奖金金额=31200/12=2600(元)每月工资薪金总额=4500
+2600=7100(元)每月应纳税额=(7100-3500)*10%-105=255(元)全年应纳税额=255*12=3060(元)此种方案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到12月中,当做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案例中计算得到的全年纳税总额为3060元。
方案2: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由于31200/12=2600,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的应税所得额在1500~4500元之间,则年终奖金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1200*10%-105=3015(元)每月实际的应税所得额=4500-3500=1000(元)每月实际应纳税额=1000*3%-0=30(元)则全年应交税额=30*12+3015=3375(元)此种方案是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末进行统一发放,即将年终奖当做一个月工资进行发放,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年终奖要缴纳的税额,然后再分别计算每个月实际缴纳的税额即可。
但是要注意的是当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属于税收优惠的项目,全面只允许适用一次。
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方
案三:年中、年末两次发放其财务人员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发放,其7月份发放一次年中奖8000元,年末发一次年终奖23200元。
7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8000-3500=9000(元)7月份应纳税额=9000*20%-555=1245(元)年末的一次性奖金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3200*10%-105=2215(元)每月工资实际应缴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全年应交税额=1245+2215+30*11=3790(元)这种方案需要合理分配年中和年末的奖金金额,通过奖金金额的控制来为员工减免税负,例如上述的分配方式也可以改为年中发放13200,年末发放18000元。
7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13200-3500=14200(元)7月份应纳税额=14200*25%-1005=2545(元)年末的一次性奖金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和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0(元)每月工资实际应缴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全年应交税额=2545+540+30*11=3415(元)可以看出不同的分配方案得到的税收金额是不同的,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员工的税负。
方案四:取奖金中的一个部分作为月度奖金与其工资一起发放将工资的13200平摊到每个月中随着月工资一起发放,则每个月发
1100元,剩下的18000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发放。
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100-3500=2100(元)每个月应纳税额=2100*10%-105=10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和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额=18000*3%-0=540(元)年应纳税额=540+105*12=1800(元)这种分案是把一部分的奖金分摊都各个月内,和每个月的工资加总起来进行每个月税额的计算,剩下的一部分以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税额。
可以看到四种对于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中第四种方案是最省的,分配的过程中注重对于税负零阶的应用。
在实际的应用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的形式的筹划将员工的薪资奖金控制在一个低税负的点上,避开税负的零界点。
2.根据“三险一金”的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的最高标准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尤其是适当的提高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
因此,提高其计提比例,可以降低员工的税负,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
但是超过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要按照规定加入工资薪金中进行缴税。
3.根据优惠政策等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率没有办法改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来减少应交税额。
必要的时候员工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的工资薪金可以通过一些福利进行发
放。
这些福利形式的工资不以现金的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
单位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增加员工福利项目,例如免费的餐点、免费的交通、免费的住宿等。
这样在没有给员工加薪的情况下,达到了给员工减轻税负的目的,变相的增加了员工的得到了收入。
参考文献:
董春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J],时代经贸,2011(11).
黄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10(5).
侯小青,浅议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9.51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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