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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杭政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杭州市水务集团上市及区域水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杭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将杭州市综合交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更名为杭州市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并调整组成人员;成立杭州市城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刘忻常务副指挥:戴建平副指挥:缪承潮王宏成员:丁狄刚(市政府)姚吉锋(市政府)王仁(市政府)王震(市政府)孙国方(市应急管理局)钱美仙(市林水局)李磊(市城管局)陈祥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力(市气象局)吴仿根(杭州警备区)龚志南(市委宣传部)孔春浩(市发改委)夏积亮(市经信局)沈建平(市教育局)黄希和(市公安局)何凌超(市民政局)谢建华(市财政局)劳新祥(市生态环境局)董天乐(市建委)王进(市住保房管局)高小辉(市园文局)郑翰献(市交通运输局)赵国钦(市农业农村局)孙璧庆(市商务局)楼倻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孙雍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裘新谷(市人防办)徐青山(市数据资源局)董悦(杭报集团)郑桂岚(杭州文广集团)陆政品(华数集团)黄昊明(市钱江新城管委会)何肇瑜(市消防救援支队)李建明(市公安局交警局)司为国(国网杭州供电公司)黄晓鲁(杭州电信公司)王文生(杭州移动公司)沈飞波(杭州联通公司)钱伯皓(市商旅集团)李红良(市城投集团)周建华(市交投集团)章维明(市运河集团)朱春雷(市地铁集团)马亚明(市供销社)戴茂富(武警杭州支队)蔡人杰(杭州预备役团)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孙国方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小旦(市应急管理局)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黄健勇(市林水局)、王国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宇焕(市城管局)、陈鹏飞(市应急管理局)、朱红(市气象局)、王长林(杭州警备区)任办公室副主任。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杭地税告〔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杭地税告〔2016〕3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除外);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原暂停业务办理的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

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杭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市“数智城生金、文平总美服”重点产业,聚焦工业“五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3万家,滚动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500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1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40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夯实专精特新发展基础。

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双创”工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自主评价,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2.强化企业梯次培育。

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开发费加计扣除【颁布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杭科策﹝2006﹞237号【发文日期】2006-11-15【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按照依法行政、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杭国税办[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杭国税办〔2008〕161号)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和省局相关文件要求,市局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慧光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国伟和市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楼方宏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林晖、陈康、蒋建蓉、李代铭、沃燮铭、栾国庆、朱晶强、卢诚、顾权、杨晓虹、李海燕、郭富礼、赵志浩、孙社育、朱剑波、汤杰等16位同志。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局及市政府报告我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林晖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周凌明、监察室吴春平、法规处刘建中、征管处方敏、信息中心吴海腾担任;工作人员由市局办公室从事新闻、文秘和网站的人员和市局法规处、征管处、财务处、计统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10.28【实施日期】2003.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废止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市”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浙经贸技术(2002)12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战略措施。

规范化简称

规范化简称

市直属各单位和相关单位名称及规范化简称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简称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政协杭州市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市政协办公厅)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简称市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简称市委宣传部)中共杭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市委统战部)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市委政法委)杭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综治办)中共杭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维稳办)中共杭州市委政策研究室(简称市委政研室)杭州市发展研究中心(简称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农办)中共杭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委台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市台办)中共杭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机关工委)中共杭州市委老干部局(简称市委老干部局)中共杭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保密办)杭州市保密局(简称市保密局)中共杭州市委机要局(简称市委机要局)中共杭州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委巡视办)中共杭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简称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中共杭州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610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防范邪教办)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民宗侨委、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民宗侨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可简称为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侨委和市人常委会教科文卫、民宗侨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杭州市乡镇企业局(简称市乡企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简称市旅委)杭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民族宗教局)杭州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杭州市监察局(简称市监察局)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杭州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杭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杭州市人事局(简称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简称市园文局)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可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杭州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简称市水产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杭州市贸易局(简称市贸易局)杭州市粮食局(简称市粮食局)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杭州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杭州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杭州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简称市城管执法支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安委办)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市侨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打私与口岸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简称市打私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口岸办)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杭州市民防局(简称市民防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与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可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老龄工办)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市政府派出机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与滨江区人民政府合署,可简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合署,可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简称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工业新区管委会)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杭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可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简称市信访局)杭州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研究室(简称市政协研究室)政协杭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简称市政协提案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简称市政协经科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城市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简称市政协城建和人资环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简称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文史和教文卫体委员会(简称市政协文史和教文卫体委)中共杭州市委党校(简称市委党校)中共杭州市委讲师团(简称市委讲师团)中共杭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简称市委党史研究室)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简称杭报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报集团公司)杭州日报社(简称杭州日报社)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简称西泠印社社委会)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明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简称市政府政研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简称市经合办)杭州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简称市西博办)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简称市会展办)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休博办)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简称市钱江新城指挥部)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杭州文广集团)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文广集团公司)杭州广播电视台(简称杭州广播电视台)杭州市档案局(简称市档案局)杭州市档案馆(简称市档案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杭州公积金中心)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简称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简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简称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简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简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杭州市电力局(简称市电力局)杭州市邮政局(简称市邮政局)杭州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局)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市烟草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简称市国安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杭州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杭州市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电信实业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移动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联通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杭州网通公司)浙江省石油总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石油公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简称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市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湖电子集团)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信息科技公司)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氧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供销社)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大集团)杭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旅游集团)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地铁集团)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简称市运河指挥部)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运河集团)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天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天园公司)杭州师范学院(简称杭师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简称杭州电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简称浙大城市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杭职院)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简称市社科院)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简称市农科院)杭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简称市经济规划院)杭州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总公司(简称杭州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杭州市商业银行(简称市商业银行)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工商信托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杭州联合银行)杭州市总工会(简称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杭州市委员会(简称团市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简称市妇联)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市侨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简称市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商会(简称市国际商会)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市工商联)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关工委)杭州市红十字会(简称市红十字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革市委会)中国民主同盟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盟市委会)中国民主建国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建市委会)中国民主促进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进市委会)中国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农工党市委会)中国致公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致公党市委会)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简称九三学社市委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警备区(简称杭州警备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支队(简称武警杭州市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高射炮兵团(简称杭州预备役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边防检查站(简称杭州边防检查站)中共杭州市委警卫局(简称市委警卫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工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简称建行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简称中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简称交行杭州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太保产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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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作者:暂无来源:《杭州》 2011年第4期王宏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免去其中共临安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市长职务;张如勇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丁狄刚同志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厅级),免去其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金翔同志任杭州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徐小林同志任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杭州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免去其中共桐庐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卢春强同志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林友保同志任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党组书记、主任(局长),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职务;李包相同志任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党委委员、书记、主任,免去其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职务;邵剑明同志任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洪庆华同志任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免去其中共建德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市长职务;陈晨同志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其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常委、委员,副区长职务;戚建国同志任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张晨同志任中共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书记;喻建新、张海林、陈文学、成伟绩同志任中共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郑建强同志任中共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原任中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书记、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自行免除;孙振洲同志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职务;陈述同志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党委书记、委员、主任职务;许保金同志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王忠德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巡视员,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陈锦梅同志任杭州市财政局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委员,局长,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职务;李爱国同志任杭州市物价局巡视员,免去其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委员,杭州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张耕同志任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董悦同志任建德市市长;卞吉安同志任临安市市长;李玲同志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政府副区长(副厅级,列张耕同志之后),免去其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书记、委员,局长职务;免去储根荣同志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免去盛成皿同志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魏汉昆同志的中共杭州市上城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中央三部委挂职干部);免去王萍同志的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中央三部委挂职干部):免去周耘同志的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中央三部委挂职干部):免去黄耀萍同志的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中央三部委挂职干部);免去伍强同志的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委员职务(中央三部委挂职干部):免去施清宏同志的中共桐庐县委常委、委员,副县长职务(省下派挂职干部)(以上干部任免信息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浙地税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鼓励和推动科研单位加快发展,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在省科技厅提供符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具体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88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从2006年度起,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同时从事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科研单位发生改组改制或不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其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变化年度起停止其免税,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杭国税办[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杭国税办〔2008〕170号)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为规范我市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特别是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培训,使全系统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领导,建章立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专门领导机构,配备必要的人财物。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受理点,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和复制政府信息。

要不断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贵单位在杭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杭州市民营企业进一步减轻税负政策的建议》,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一、持续推动减税降负政策落实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诸如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快速响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12366热线咨询等方式及时扩大宣传面,确保不折不扣地将政策“红包”送到广大纳税人,包括民营企业纳税人手中。

2019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宣布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后续,我们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时落实,确保传统行业税负改善明显。

同时,将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为民营企业按需提供培训辅导等定制服务,除举办新办企业培训、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等外,通过纳税人学堂、联合杭州市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等举办政策专项业务培训。

及时开展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政策红利兑现释放,最大限度为企业享受减负政策提供便利。

结合税务机构改革,成立税收经济分析处,深入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的意见建议,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督查建议。

二、积极落实降费减负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各项保险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及浙江省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的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杭国税法[2007]449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杭国税法〔2007〕449号)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对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往联合发文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下17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23号);二、《关于转发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11号);三、《关于对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78号);四、《杭州市计划委员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工商企业及其他企业性单位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通知》(杭计物[1994]46号、杭国税发[1994]字第2号、杭财企[1994]字第758号);五、《关于对个体医师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389号);六、《关于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补充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153号)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杭国税征[1995]92号、杭地税征[1995]132号、杭交运[1995]133号)八、《关于新版企业收款收据领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税征[1995]153号、杭地税征[1995]180号)九、《关于享受减免税的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的通知》(杭国税征[1995]210号、杭地税征[1995]223号)十、《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81号、杭地税征[1996]106号)十一、《转发省局关于规范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140号、杭地税征[1996]176号)十二、《关于房地产转让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151号)十三、《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156号、杭地税征[1996]190号)十四、《关于<浙江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157号、杭地税征[1996]191号)十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杭国税征[1997]107号、杭地税征[1997]59号)十六、《转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杭国税征[1997]153号、杭地税征[1997]86号)十七、《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企[1998]270号、杭国税一[1998]字第184号、杭地税政[1998]75号)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的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的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
登记证验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
验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杭州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验证办法》的要求,杭州市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大厅将开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及时间
1、本次验证范围为杭州市上城、下城国家税务局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下城税务分局所辖的2010年1月1日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单位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2、本次验证时间为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1月30日(纳税人按税务登记证号尾数对应月份进行验证,若尾数为字母对应十一月份)。

3、其他辖区单位纳税人验证时间另行公告。

二、验证方式
登录杭州市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网()进行网上验证。

三、违章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验证申报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况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12366验证咨询热线,或登陆杭州市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网()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经营中问题的建议》,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营改增”的问题建议中反映该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适用税率变更为16%,且主要为人力成本,税负较原先的5%营业税有明显增大。

建议对不同种类的企业经营类型给予不同的税务政策以及税收优惠,尤其是将企业人员开支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真正做到减税降费。

如果贵公司属于建议中描述的“一家以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公司”,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应为6%,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同口径测算实际税率仅为5.66%,虽较营业税5%税率略有提高,但由于可以抵扣进项,如水、电、房租以及办公设备等进项税额,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小于5%。

如以1万元技术服务费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66.04元,而非提案中的1379.31元,如果有66元左右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税负可以持平。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人员的开支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进项。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初部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多个税种及附加。

2019年“两会”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又推出了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新举措,可能惠及贵公司的主要减税措施为:原适用16%税率的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降为9%;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6.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6号)要求,杭州市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工作现已开展。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参加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请属本次评选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评,填写完成《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可于杭州财税网站“网上办事/资料下载/常用表格/常用表格税务类”下载,也可在杭州国税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单证书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并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分别递交至所属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

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直接初定A级(不含)以下等级。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杭科资〔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决策意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30日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政策意见,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滨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滨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滨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滨5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力度,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建议》,经研究并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会办意见,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市税务部门双休日开放缴税事项,实现双休日也可照常办,真正实现双休日不打烊”建议的答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近年来,我局积极作为、精准发力、主动服务,采取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让纳税人办税更快捷、更省心、更舒心。

一是网上办。

推出并不断优化房产交易网上办税系统,实现“全流程、无纸化、足不出户、一次办结”。

二是就近办。

在主城区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延伸申报点,纳税人在中财发展大厦、平海大厦、市民之家和各行政服务中心均可办理不动产交易纳税。

三是周末办。

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

尽管已采取以上措施,但因征管模式优化、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暂无法实现双休日缴税。

您提出的“双休日开放缴税”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统筹谋划,积极筹备,拟于2019年四季度实现双休日缴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关于“市房管、国土部门从机制入手,将交易、登记两部门业务合并,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根本上简化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最多跑一次”建议的答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及市政府对于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的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产交易确认全程网办,将“限购核查、签订合同、办理网签、交易确认”四个环节整合归并在“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一个环节办结,购房人凭备案赋码合同办理缴税、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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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杭国税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
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国税发〔2014〕92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
为了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规范落实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鼓励创新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财税〔2013〕70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要求,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内容,辅导纳税人按新政策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确保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企业、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各司其责,进一步规范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如果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也应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简化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流程,暂由税务部门代向科技部门提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对需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的项目,企业应填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整理汇总企业填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以及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关资料,并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传递给区、县(市)科技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四)经区、县(市)科技部门初步审核以及市科技部门复核鉴定,认定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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