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国税和地税分别留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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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种和地税税种

国税税种和地税税种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1。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税法第一章(概述)的习题及其答案

税法第一章(概述)的习题及其答案

第一章税法总论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的核心是( )。

A.无偿性 B.强制性 C.固定性 D.法律性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 )。

A.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B.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C.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D.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3.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 )。

A.权利主体 B.权利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事实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 )来决定的。

A.税收法律制定 B.税收法律实施 C.税收法律事实 D.税收法律本身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C.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唯一标志 D.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6.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程序法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D.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7.下列税种中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是()。

A.房产税 B.营业税 C.资源税 D.印花税8.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的税制结构。

A.间接税为主体 B.直接税为主体 C.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 D.无主体9.下列机关有权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海关总署10.下列关于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是()。

A.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B.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由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的管理模式C.省级地税局以地方领导为主D.省以下地税局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11.下列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是()。

A.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B.证券交易印花税 C. 房产税 D.车辆购置税12.下列比例税率中不属于差别比率税率的是()。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方的责 、 、 权 利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
个重大问题。我国现阶段在税权划分方 面存
在的主要问题是 :
1税收立法层次不高 , . 税法缺乏权威性和严 肃性 , 为地方政府“ 越权” 创造了条件。 目 , 前 从法律 角度看 , 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 滞后于经济发展 , 中, 其 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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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囊囊 . 蠹 . 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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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立法权而且收不抵支 的情况下 , 往采取 “ 往 越 权” 的办法来解决现实矛盾 突出地表现在两个 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用收费权替代税权 , 且收费 规模 日益庞大; 二是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驱动 下, 超越税法的现象屡屡 发生, 如擅 自变通国家

我 国地方税收体系 的现状分析
l9 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 了结构性的全面改 革, 明确划分 了中央税 、 地方税 和中央地方共享 税 , 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 务管理机构, 分设 使税 收管理由原来的统一领导 、 集中管理转变为统一 领导 、 分级管理。按照分税制的要求 , 划归地方
① 陈炯 , 余可, 张孝鸿:税权划分 问题研 究》 载于《 《 , 税收研究资料)o o年第 2 , 1 2o 期 第 0页。
家权 力机关之间的分配 , 遵循“ 统一领导 , 分级管 理” 的原则。税权划分的 目的在于确立集权和分 权的最 佳结合点 地 方税 收税权划分 是一 国税 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进 一步完善地方税 收体 系、 推进国家税收制度创新需要着力解决的

有一个确定统一的规则, 它不是由宪法明确规定, 也不是通过最高立法机关, 即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立法解决 , 而 是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或授权财政部 、 税务总局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 随意性较大。 3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在 中央, . 地方缺乏必 要的税 收立法权 , 地方税权与事权严重脱节。 实行分税制的 目的是在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最新最全地方留存比例(营改增后)

最新最全地方留存比例(营改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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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中央0,地方100%
消费税:中央100%,地方0
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房产税:中央0,地方100%
土地使用税:中央0,地方100%
城建税:中央0,地方100%
营改增后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50%,地方50%;存量部分:由于存在2014年基数,实际分享比例实质依然为:中央75%,地方25%;
地方指的是省市区或省县。具体省市区分配比例怎么样要按各省上下级财力分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财政体制文件。各省不同。

分税制措施

分税制措施

分税制措施概述分税制措施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将一部分税收收入划归给地方政府使用的措施。

这一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分税制的背景在国家税收制度中,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贯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原则,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国家决定实行分税制措施。

分税制措施的实施,将一部分税收由中央政府划归给地方政府,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分税制的实施方式分税制的实施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税制实施方式:1.税收收入划分比例: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中央税收比例较高,地方税收比例较低,以保证中央财政的稳定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2.税收收入划分标准:国家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资源禀赋等因素,确定地方政府应该享有的税收收入。

不同地区的税收收入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

3.税收收入划分方式:国家决定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然后根据不同的税收类别将其划归给中央和地方政府。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税收类型的特点,实现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合理调配。

分税制的优势分税制措施的实施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分税制措施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决策并使用一部分税收收入,进一步激励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经济政策,促进投资和就业增长。

2.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分税制措施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更加多样化,减少对中央政府财政拨款的依赖。

这种财政独立性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灵活性,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的发展需求。

3.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分税制措施将地方政府置于财政管理的前沿,要求地方政府加强财政预算的编制、支出管理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国地税合并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改革

国地税合并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改革

国地税合并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改革本刊记者/贺斌本文首发于总第858期《中国新闻周刊》推进国税地税“合二为一”,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有怎样的意义?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87万税务人员如何安置?下一步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就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在他看来,税改不应该仅仅着眼于机构合并,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是下一步的重点。

央地关系的重大调整中国新闻周刊: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分别设立国税地税部门,现在又将国地税合并。

当时的分和现在的合,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刘剑文:如果说真正讲国地税分和合的制度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我想主要还是在于宪法框架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不同时期央地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也涉及中央和地方在这一过程中,各自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1994年的国地税分开,是有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因为在分税制之前,中国采用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的体制。

这种体制从改革开放以后到1994年以前,有过一些历史的作用和功绩,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央的钱越来越少,地方的钱越来越多,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地方经济状况越来越好,财政收入越来越多,而按照分灶吃饭原则,地方征税后按比例上交中央,很容易发生地方政府侵蚀中央的收入问题。

这样一来,地方的钱越来越多,而中央的钱越来越少。

而中国是个大国,经济情况错综复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我印象中,当时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个出发点,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尤其是后一个比重,关键是要加强中央的权威。

所以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际是因为基于中央缺钱,地方有钱这样的现状,基于当时的制度限制而做的一个较大变革。

将税种也分为三类,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因为中国税制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它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在1994年之前占所有税种的70%~80%。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我国分税制概况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

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摘要]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

与其他开征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OECD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并不高。

但是,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操作办法仍然难以平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不利于促进区域间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利于改进政府的执政理念。

在仍将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的基础上,成改革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办法,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更为合理的分配策略。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

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

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暂行办法规定了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

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

国税地税的分与合

国税地税的分与合

国税地税的分与合作者:晨曦来源:《党员生活·中》2018年第06期1983年以前,财政和税务是合在一起的,叫财税局。

1983年以后,财税分家,变成财政局和税务局。

1994年又把税务局分成国税和地税。

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把整个税种分成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该中央收的就属中央税,该地方收的就是地方税,剩下的就是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按分成来划。

国税、地税“分家”,一分就是24年。

由分转合24年来,发生了两个大变化。

一是中央财政不断得到加强,现在中央财政大概要占到整个财政收入50%多,地方相对来讲比中央少。

二是十八大以后中央采取重大财税改革“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

过去营业税是地方最主要税源,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收到中央,大大萎缩地方税源。

再加上分两套机构,税收成本很高。

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接受采访时指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局部利益形成收入混库,使当时的国家改革意图不能得到落实。

“如今,当初的制约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技术条件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不混库,意味着国税地税可以合并了。

”贾康认为,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国税地税合并,能够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值得肯定。

在全国两会的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对这一次国地税机构合并开过一个玩笑:他说自己调研时去餐馆吃饭,在餐馆里吃饭时由地税向餐厅收“营业税”,而打包带走就由国税来收增值税。

他就问当地的有关部门,我要是站在门槛中间吃,那向谁交税啊,当地的有关部门回答他说:你这是在抬杠。

总理的玩笑揭露出了当前国税地税的尴尬现状——企业办税困难;税务征收资源被浪费,征税成本高。

明明是向同一社会主体征税,却要用两套机构来完成征收,这就导致国家资源配置出现了极大的浪费;而且,两套征税机构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是无法量化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地税两套机构加起来的工作人员,高达80万,占整个公务员队伍10%以上。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现有分税制:“强中央、弱地方”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改革,先后实行了“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和“利改税”等体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扩大,使原有财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严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了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指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即国税)、地方税(即地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营业税(金融保险等部门的除外)、农业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0%:40%.}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

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在《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改革》报告中提供的数字显示:2002年,全国乡镇财政净债务1770亿元,乡镇财政平均净负债400万元,村平均净负债20万元。

全国65%的乡村有负债,其中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负债面更大。

对此,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处处长付光明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1994年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有效地提高了中央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的力量。

但分税制改革也出现了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问题。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作者:杨一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历程以及意义,其次运用最小二乘法验证了营改增五五分成比例的科学性,测算结果表明改革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五五分成基本可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有所差异,对改革前后各省(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行比较,发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更加趋近50%,不同省份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所减小。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收入;分成比例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1-0224-021 问题的提出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地域拓宽、行业扩围,再到全面推开的过程。

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起初只包含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至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5月又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全国。

2013年8月和2014年上半年,惠及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也将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探讨推向新的阶段。

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

营业税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2011年营业税收入总额13679亿元,其中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11830亿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3.31%、22.51%。

毋庸置疑,营业税收入对地方政府举足轻重。

然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地方政府自主权过大等问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税收体系的完善、分工协作的深化、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我国目前征收的5大税类18个税种的特征、征收机关及中央地方分享比例

我国目前征收的5大税类18个税种的特征、征收机关及中央地方分享比例

我国目前征收的18个税种(总
*备注:
1. 国税部门负责征管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2. 2002年改为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成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随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征税,缴纳增值税的工业、商业企业,在国税缴纳企业所性企业,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源税。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

新业、商业企业,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纳;
种(总结梳理)。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税收分成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
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
享50%.。

财政分税制

财政分税制

目前国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车辆购置税等;地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含部分基金)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缴入国库后,根据现行中央、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各税收(基金)入库后分成比例如下:增值税:75% 入中央级国库、25% 入市(或区、或县)级国库;消费税:100% 入中央级国库;企业所得税:60%入中央级国库、15%入省级国库、25% 入市(或区、或县)级国库。

金融、铁路、石油、石化等部分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地方不分享;个人所得税——利息税:100% 入中央级国库;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60%入中央级国库、15%入省级国库、25% 入市(或区、或县)级国库;车辆购置税:100% 入中央级国库;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100% 入市(或区、或县)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市区,10% 入省级国库、90% 入市(或区)级国库;县级,100% 入县级国库;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0% 入省级国库、50%入市(或县)级国库;此外,以上税收除中央、省分成后,属市区部分的,按现行市与各区财政体制,收入范围划分情况为:市级固定收入主要是部分重点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各区。

同时,区级根据核定的上解基数承担体制上解。

大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强县步伐,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产业类项目(一)工业项目1、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价最低价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四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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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国税和地税分别留存的比例
1、增值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3、证券交易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4.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深、沪)
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问题
(1)分享范围。

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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