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简述分税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的基本内容
分税是指国家对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
分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种:分税指的是中央政府将一部分税种的税收收入分配给
地方政府。
税种通常包括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
2.分配比例:分税的核心是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
收分配比例。
这个比例一般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进行调整。
3.分配方式:分税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包括按比例分配、按收入分配、按预算分配等。
不同的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和税收贡献进行灵活调整。
4.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分税制度,国家通常设立税务机构来负
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税收征管、税收核算和税收统计等工作。
分税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分税也可以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均衡,保证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
然而,分税也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合理的税收分配。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什么是分税制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中共享划分比例:增值税:国家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含外资):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税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的比例分成同企业所得税相同城建税:同营业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国家,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什么是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体现范围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土地增值税 (地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增值额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的;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详见备 注)
_
30%
45%
12.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 为40%;超过100%、未超过15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5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 12.5% 率为60%;(扣除项目主要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 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在实际增收过程中现南通地区采用3%征 收率预征,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A大城市1.5元—30元;B中城市1.2—24元;C小城市0.9—18元;D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港闸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地段由原来的1元/平方米和1.5 元/平方米提高为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种
增值税 (国税)
征收范围
纳税义务人
税率
税收分成 中 省 市 区 开
75% 5%
备注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 务的单位;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 、修理修配劳务 供应税劳务的个人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 13.75% 3.125% 3.125% 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 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三、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五五”时期财政收入结构
其他
0.7
各项税收 49.2
企业收入 44.1
企业收入 各项税收 其他
三、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我国“九五”时期财政收入结构
其他 8.1
企业亏损补贴
3.2
教育费附加
1.2
税收 93.9 各项税收 教育费附加收入 企业亏损补贴 其他
第二节 地方税收体系
年份 项目 财政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税收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非税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2004年
26396.47 14503.1
54.9 11893.37
45.1 24165.68 14166.09
❖ 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在过去15年中变化很小,1990年为68% 左右,2004年则微升至75%左右。
❖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地方财政收入, 这就是分税制所造成的“财权上收”的效应;
❖ 但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即分税制没有根本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
专项转移支付 361 375 489 516 889 1360 1648 2237 2435 2425 3423 3517 4412 6898 9967 12579
财力性转移支付 136 191 159 193 209 382 670 1215 1580 1864 2605 3814 5159 7093 8696 11375
❖ 2007年1-11月底,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9130亿元, 同比增长58.9%。
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
相关名词解释:1.全国税收收入包括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
2.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
3.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和收费等其他收入。
4.地方全部财政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参考文献: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2008,F812.42 L694-2 20082.吴立群、杨春玲,中国税制,F812.422 W4933.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F812.422 Z4414.刘佐,中国地方税制概览,F812422 L694(4) 20085 宋新中,当代中国财政史,F812.97/S677物资特别缺乏,社会秩序动乱2相关法规制度内容3(1)1953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体制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指出,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体制,划分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要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中央、省市、县)预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
地方收多于支者上交,收少于支者补助。
(2)邓小平提出六条方针的精神,1954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2相关法规制度3具体内容:(1)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体制,降低了集中程度,适当地下放了管理权限。
(2)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每年调剂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分别核定。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收入超收、支出结余,一般留给各级人民政府支配;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也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是指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归属和分配方式的改革,其目
的是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
具体措施
如下:
1.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比例。
将原来7:3的比例改为7.5:
2.5。
增加地方税收份额,强化地方财政自主权。
2.增加地方负担收入的比例。
将中央本级稳定转移支付中被划入
地方负担性支出的比例由过去的50%提高至60%。
3.取消中央与地方收入重叠部分。
中央和地方税种的底线将不再
相互叠加,即地方只管征收汇同一税种的税收,中央则不再进入征收。
4.减少地方分税调入中央比例。
地方分得税收和费用增量后,上
交中央的比例将从过去的30%下调至10%。
5.完善规划、编制、管理和公开机制。
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规划
编制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收入管理和公开机制,提高社会监督效果。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激发地方财政的活力,加大财政资源的
配置,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
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具体内容
3.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正文
一、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在我国,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分享规则。
其中,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是针对上海市的地方税收进行分配的一项政策。
这项规则的制定旨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上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
根据规定,上海市的中央税、共享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中央税的税收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共享税的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收入则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
2.地方税收分配。
上海市的地方税收入,在市与区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市区两级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支出需求等因素确定。
三、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的实施,对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这项规则也有助于促进上海市区域
间经济均衡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支出效率。
总体来说,上海市级税收分享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了上海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税收分享规则的实施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如税收分配比例的合理性、税收分配的透明度等。
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91.5
90.9
89.8
88.9
88.4
86.9
2230.79 2870.75 3955.85 5699.81 7106.56 8962.18
8.5
9.1
10.2
11.1
11.6
13.1
26396.47 3164.29 38760.2 51321.78 61330.35 68476.88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v 第三,在非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只占小部分,地方政府则 占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
1994-200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结构
土地财政收入
案例:走出“土地财政”难在哪?
v 根据国土资源部披露: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 出让金收入累计超过1万多亿,其中近3年累计达 9100多亿,2005年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 总额达5505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6还多 ;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地方税收收入
收入来源
分享比例(% )
备注
增值税
中央 75 地方 25
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 所得税
与
地
方
共
享 收
资源税
入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海洋石油资 源税 其他资源税
中央 60 地方 40 中央 60 地方 40 中央 100 地方 0 中央 0 地方 100
v 从表一可以看出: v 第一,税收收入占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绝对比重
,一般占90%左右,但是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v 第二,非税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呈现逐
年上升趋势。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上海历年税收收入统计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
-7,148,864
-8,178,426Fra bibliotek2010年 所占比率 100.00% 19.68% 6.24% 26.03% 11.67% 19.58% 8.16% 0.34% 0.00% 1.16% 3.81% 0.49% 1.21% 0.78% 0.12% 0.73%
2011年 绝对值 95,950,067 16,824,083 5,703,456 27,663,269 10,415,362 19,645,655 7,873,822 290,991 32 1,432,888 2,482,897 444,029 1,682,164 736,625 108,669 646,125 所占比率 100.00% 17.53% 5.94% 28.83% 10.85% 20.47% 8.21% 0.30% 0.00% 1.49% 2.59% 0.46% 1.75% 0.77% 0.11% 0.67%
2012年 绝对值 104,090,013 21,152,918 6,334,893 28,833,995 8,979,187 21,158,728 7,952,383 318,149 0 1,558,975 1,589,699 526,119 2,331,001 925,594 146,403 697,704 4,194 1,459,646 120,425 所占比率 100.00% 20.32% 6.09% 27.70% 8.63% 20.33% 7.64% 0.31% 0.00% 1.50% 1.53% 0.51% 2.24% 0.89% 0.14% 0.67% 0.00% 1.40% 0.12%
上海市历年税收收入统计(未进行中央和地方分配之前)
项 目 中央 一、税收收入合计 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 海关代征进口环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他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资源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关税 二、出口退税 备注: 总:单个税种税收收入 A.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B.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C.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A 94% 0 0 0 0 100% C 0 0 100% 总-A 6% 100% 100% 100% 100% 0 总-C 100% 100% 0 -6,260,800 -6,796,100 -6,080,672 75% 100% 100% A B+(总-B%)x60% B+(总-B%)x60% 0 25% 0 0 总-A (总-B)x40% (总-B)x40% 100% 分配 地方 2008年 绝对值 65,575,384 13,417,138 2,062,566 13,914,477 7,634,153 14,024,556 5,122,347 340,949 0 687,707 6,628,647 322,984 494,251 522,231 42,046 361,332 所占比率 100.00% 20.46% 3.15% 21.22% 11.64% 21.39% 7.81% 0.52% 0.00% 1.05% 10.11% 0.49% 0.75% 0.80% 0.06% 0.55% 2009年 绝对值 66,751,724 15,074,853 3,431,119 15,551,023 8,397,182 12,311,112 5,617,193 236,507 1 761,962 3,326,868 364,203 612,271 628,950 70,941 367,539 所占比率 100.00% 22.58% 5.14% 23.30% 12.58% 18.44% 8.42% 0.35% 0.00% 1.14% 4.98% 0.55% 0.92% 0.94% 0.11% 0.55% 2010年 绝对值 80,034,253 15,749,951 4,995,848 20,829,233 9,339,266 15,673,073 6,530,071 272,758 31 926,615 3,052,586 390,484 969,604 623,008 99,259 582,466
简述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主要内容一、引言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的分配机制。
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形成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相对独立、各自承担责任的财政体制。
本文将围绕着分税制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税制改革的背景1.经济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推动经济发展。
2.财政体制不合理:原有的集中式财政体制导致中央和地方之间资源配置不均衡,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权。
3.改革开放进程: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大量新兴产业,需要更多资金投入。
三、分税制改革的意义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实行分税制,使得地方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和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2.加强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使其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
3.提高财政效率:通过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一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提高了财政效率。
四、分税制的主要内容1.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不同的税种。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等。
2.收入分配: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各自所得到的税收。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为75%给地方,25%给中央。
3.支出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管理自己所得到的财政支出。
中央主要用于国防、外交等领域,而地方则用于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
4.转移支付:为了保障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中央会通过向这些地区提供资金来实现转移支付。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村经济和改善民生。
五、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1.促进了经济发展:通过实行分税制,使得地方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和建设,推动了经济发展。
2.加强了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使其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
3.提高了财政效率:通过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一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提高了财政效率。
六、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1.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税收收入分配上存在利益矛盾,导致部分地区对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不满意。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作者:杨一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历程以及意义,其次运用最小二乘法验证了营改增五五分成比例的科学性,测算结果表明改革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五五分成基本可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有所差异,对改革前后各省(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行比较,发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更加趋近50%,不同省份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所减小。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收入;分成比例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1-0224-021 问题的提出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地域拓宽、行业扩围,再到全面推开的过程。
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起初只包含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至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5月又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全国。
2013年8月和2014年上半年,惠及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也将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探讨推向新的阶段。
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
营业税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2011年营业税收入总额13679亿元,其中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11830亿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3.31%、22.51%。
毋庸置疑,营业税收入对地方政府举足轻重。
然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地方政府自主权过大等问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税收体系的完善、分工协作的深化、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分税制是指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责予以合理划分和明确,通过来优化财政体制,提高财政安全性和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合理的权责划分机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权责。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涉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政府的一定税收权。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税收,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统一税制。
当前中国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存在多个税种,税率多样,税务管理繁杂等问题。
分税制可以通过逐步取消部分税种,实现统一税制的目标。
特别是对重叠征税的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并或取消。
3.提高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比例。
对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全局性的支出,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税收比例;对于地方政府应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地方开发等支出,相应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划分比例。
4.完善税收分配机制。
建立统一的税收分配机制,确保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成的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将税收收入分成归地方和归中央两部分,分配比例按照国家整体财政收支状况、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公平性等因素确定。
5.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
在分税制过程中,要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准入机制。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建设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共享、数据比对、风险监测和处理的能力。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税收征管的公正和严肃性。
6.加强地方政府财务独立性。
分税制旨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在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支持力度。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收支平衡等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行政和财政事务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中国税制知识点整理
中国税制知识点整理中国税制第一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制度由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要素构成。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等。
纳税期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起征点VS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
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有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法的概念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根据基本内容和权力效力的不同进行分类。
税法的特征税法的特征包括税与法的共存性、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以及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包括社会经济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
社会经济作用包括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以及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和预测作用。
税收分类税收可按缴纳形式、计征标准、管理和受益权限、负担能否转嫁以及与价格的组成关系进行分类。
按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所得税收入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中央税包括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税收体系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税收分成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
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
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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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
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
(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
(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
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
(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
(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