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各税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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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分税制

分税制

效果3:基层政府财政困难
• 中央收入多了,基层政府自然少了。
改革舆论: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 能力报告》
• 王、胡一夜成名
• 王绍光,时任耶鲁大学政治系助理教授 • 胡鞍钢,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
王胡报告的影响
• 1993年5月,我学成回国,开始着手打印这份最新的国情 报告。当时这份报告的题目是《加强中央在市场经济转型 中的主导作用——关于中国国家能力的研究报告》。主标 题是报告全文的基本结论。6月中旬特邀王绍光博士来京 向学术界和新闻界作了学术报告,并向财政部以及中央有 关部门负责人作了介绍。随后,新华社、《人民日报》、 中国新闻社、《中国青年报》、《China Daily>、《文汇 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先后报道了报告观点提要;中 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等调阅了报 告全文;香港《文汇报》、《经济导报》,纽约《侨报》, 法新社等纷纷转载和报道了报告观点,杨振宁博士对此类 问题很感兴趣,也向我索取报告全文。该报告影响之大, 反映之强烈超过我们的预期。
效果2:经济激励
• 从一九九三至二○○○这七个年头,是中国的困 难时刻:开始时通胀如脱缰之马,贪污广泛,人 民币崩溃,跟着是严厉控制借贷与消费,重击贪 污,再跟着是通缩与房地产市场兵败山倒。然而, 就是在这些困扰的情况下,长三角出现了爆炸性 的发展,其效应伸延到内陆的中、西部去。我们 或可举出好些理由来解释这奇迹的出现,但我认 为主要的原因,是县的竞争制度刚好在那时形成, 开始发挥效应了。 •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
分税制的目标
• 确定中央收入比重要在1994年当年达到 55%,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五年后中 央收入比重要达到60%。
分税制的方案
•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 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 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 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 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 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 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百分之二十部分 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 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各级政府财政财力分成比例

各级政府财政财力分成比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100.00% 教育费附加(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附件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税种 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 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 营业税(除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印花税(除证券交易) 教育费附加(除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地方教育附加 车船税 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 资源税(海洋参与投资组建的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 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 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 后重新设立的企业全部归 省级财政、市级固定企业 及市政府一事一议企业全 部归市级财政;市与锦江 区、青羊区、金牛区、武 侯区、成华区,共享收入 分享比例为50%∶50%,其 他区县为10%:90%。
20.00% 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8.125% 、社团组织及其所属 32.50% (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32.50% 50.00% 13.00% 32.50% 32.50% 32.50% 50.00% 0.00% 0.00% 0.00% 50.00% 0.00%
0.00% 100.00%
0.00% 100.00% 0.00% 100.00% 0.00% 100.00% 35.00% 35.00% 65.00% 65.00% 0.00% 100.00%

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

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

附件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税收收入中央级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特区)级1.消费税100%2.关税100%3.车辆购置税100%4.船舶吨税100%5.增值税75% 5% 5% 15%6.企业所得税中央保留企业所得税100%茅台集团、中烟集团、瓮福集团、盘江集团企业所得税60% 40%中央原下划中国移动通信等13户企业企业所得税60% 4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含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划转数的100%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60% 8% 8% 24% 7.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保留企业所得税退税100%茅台集团、中烟集团、瓮福集团、盘江集团企业所得税退税60% 40%中央原下划中国移动通信等13户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60% 4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退税(含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退税)当年实际退税数的100%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60% 8% 8% 24% 8.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60% 40%其他个人所得税60% 8% 8% 24% 9.营业税中央金融保险营业税100%省内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10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100%其他营业税20% 20% 60%10.资源税20% 20% 60%11.城镇土地使用税20% 20% 60%12.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集中缴纳的铁路100%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20% 80%13.耕地占用税20% 80%14.契税20% 80%15.房产税100%16.印花税100%17.土地增值税100%18.车船税100%19.烟叶税100%20.其他税收收入100%说明:本表税收收入按《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表,教育费附加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分级情况在相关预算管理配套文件中再作说明。

分税制改革背景

分税制改革背景

一、中国税收制度历史:解放初期:中央对地方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80s中期至90S中期的:财政包干制度1994年至今:分税制二:财政包干制度: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划分收支和税种:它按照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彻底分开,明确各自的收支范围,并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

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划分流转税收入:地方:地方所辖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中央: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归中央支出:中央: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资金,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费,均属中央财政支出地方:分级包干: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中央政府对全国37个下辖财政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一些计划单列市)实行六类不同的包干办:“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缴额递增包干”、“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收入递增包干: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础,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

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缴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三、影响:(一)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乡镇企业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所以乡镇企业的税收不但几乎全部落入地方政府之手。

(二)中央财政增长缓慢,“两个比重”不增反降,影响经济发展。

“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1979年第一个比重为28. 4%,到1993年已经下降为12. 6%;第二个比重也由1979年的46. 8%下降为1993年的31. 6%,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平衡。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1. 引言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分税制十年制度指的是自2000年开始,中国通过分税制改革将税收收入划分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并设立了固定的划分比例和时间周期(十年)。

2. 分税制的背景和原因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财政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过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导致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开始了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的合理划分,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来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通过将税收收入划分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提高基层政府的服务水平。

3. 分税制十年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税制十年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划分比例和划分周期。

3.1 税收划分比例分税制十年制度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划分比例。

根据这一制度,中央政府从税收收入中划分出一定比例给地方政府使用。

具体划分比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3.2 划分周期分税制十年制度规定了税收划分周期为十年。

在这十年内,税收划分比例保持稳定,不进行大幅度的变动。

这一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使其能够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财政支出。

4. 分税制十年制度的影响分税制十年制度对中国的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1 财政体制稳定性提升分税制十年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财政体制的稳定性。

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规划和执行财政支出,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4.2 地方政府财力增强通过分税制十年制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增加,地方财力得到增强。

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满足民生需求,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3 经济发展均衡性改善分税制十年制度通过增加地方政府财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缩小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什么是分税制

什么是分税制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中共享划分比例:增值税:国家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含外资):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税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的比例分成同企业所得税相同城建税:同营业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国家,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什么是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体现范围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

历年各税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历年各税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历年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近10年来,各城市来自房地产(含出让土地)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

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的比重都超过40%,甚至更高。

如此高的占比是极不正常的,极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调整密切相关,主要是共享税的调整。

这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几项重要共享税做的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原为50:50,2001年调整为75:25;印花税原为50:50,1997年调整为80:20,2001年再次调整为94:6,2002年又一次调整为97:3;企业所得税原为40:60,后来调整为50:50,2003年调整为60:40;个人所得税在1995~2001年为地方税,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2003年再次调整为60:40。

与此同时,地方有些其他税收还在减少。

以工商业税收为例。

对“三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使得税收甚少;企业增值税3/4上缴中央,1/4由省市分成,城市拿不到1/10;营业税和附加费归地方,但是地方政府为招商采取退税优惠政策,通常退税50%,许多城市退税高达80%以上。

特别是沿海“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出口退税额度更大。

(一)。

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所得税是从当地企业所得收入中征收的税收,中央地方分成40:60。

这是从地方征收的税收为何60%归中央?因为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进口关税,我国平均关税率10%,10%的税率与一般生产企业利润率相当,由于国内省与省之间产品流通是不征关税的并且国内市场大,企业产品大多销到外省,为了保偿消费省的利益,国家把企业所税60%归中央。

(小国家小地区30%归中央可以了,象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应该70%归中央,而不是现在的60%)(二)。

增值税,消费税都是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税收成本是由全国的消费者成担。

1。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土地增值税 (地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增值额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的;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详见备 注)
_
30%
45%
12.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 为40%;超过100%、未超过15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5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 12.5% 率为60%;(扣除项目主要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 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在实际增收过程中现南通地区采用3%征 收率预征,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A大城市1.5元—30元;B中城市1.2—24元;C小城市0.9—18元;D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港闸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地段由原来的1元/平方米和1.5 元/平方米提高为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种
增值税 (国税)
征收范围
纳税义务人
税率
税收分成 中 省 市 区 开
75% 5%
备注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 务的单位;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 、修理修配劳务 供应税劳务的个人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 13.75% 3.125% 3.125% 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 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历程与历史功绩导读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

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改革涉及到我国税收制度的重新安排,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重新安排问题。

这次改革是成功的,使我国财税体制由传统计划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重新审视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有重要意义。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我国于1994年实行的由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转变的改革,是一次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

这次改革有其自身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层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之后,所有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包括分税制的改革,都是出自这一战略举措实施形成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

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

相关名词解释:1.全国税收收入包括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

2.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

3.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和收费等其他收入。

4.地方全部财政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参考文献: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2008,F812.42 L694-2 20082.吴立群、杨春玲,中国税制,F812.422 W4933.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F812.422 Z4414.刘佐,中国地方税制概览,F812422 L694(4) 20085 宋新中,当代中国财政史,F812.97/S677物资特别缺乏,社会秩序动乱2相关法规制度内容3(1)1953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体制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指出,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体制,划分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要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中央、省市、县)预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

地方收多于支者上交,收少于支者补助。

(2)邓小平提出六条方针的精神,1954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2相关法规制度3具体内容:(1)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体制,降低了集中程度,适当地下放了管理权限。

(2)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每年调剂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分别核定。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收入超收、支出结余,一般留给各级人民政府支配;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也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作者:杨一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历程以及意义,其次运用最小二乘法验证了营改增五五分成比例的科学性,测算结果表明改革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五五分成基本可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有所差异,对改革前后各省(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行比较,发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更加趋近50%,不同省份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所减小。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收入;分成比例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1-0224-021 问题的提出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地域拓宽、行业扩围,再到全面推开的过程。

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起初只包含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至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5月又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全国。

2013年8月和2014年上半年,惠及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也将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探讨推向新的阶段。

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

营业税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2011年营业税收入总额13679亿元,其中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11830亿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3.31%、22.51%。

毋庸置疑,营业税收入对地方政府举足轻重。

然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地方政府自主权过大等问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税收体系的完善、分工协作的深化、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所得税改革对地方财政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及相关的政策建议_以长沙市为例

所得税改革对地方财政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及相关的政策建议_以长沙市为例

38.48%; 对“ 十 五 ”期 间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的贡献率达到 47.12%, 成为拉动长沙市财
政 收 入 不 断 增 长 的 主 要 动 力 。 2001 年 至
2005 年长沙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建筑业营
业税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收入比重和增长
情况如下表:
2002- 2005 年长沙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和
论坛
所得税改革对地方财政与
经济发展的影响及相关的政策建议
— ——以长沙市为例
□阳立高 张四梅 李胜检/ 文
摘 要:我 国 分 别 于 2002 年 和 2003 年 对 所 得税进行了两次改革, 将原属于地方财政 收入的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将 中央与地方共享 的 比 例 从 改 革 之 初 的 5: 5 调整到 2003 年 的 6: 4。这 次 改 革 在 一 定 程 度上集中了中央财权, 给地方财政带来了 一定的困难, 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 基于一项调查, 分析了所得税改革对长沙 市财政的影响, 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所得税改革 财政收入与支出 政策 建议
契 税 14224 3.09
45196 4.81 108018 8.58
114 企业家天地 2007 年 4 月号
论坛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这五年时间长沙市房 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增长是非常 迅速的, 这与长沙市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调 节作用, 特别是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
3、所得 税 改 革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影 响 了 长 沙市的产业结构变化,并直接或间接地导致 了长沙市政府政策导向和投资方向的变 化。例如政府更趋向于引导和扶持长沙卷 烟厂的发展, 因 为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主 要 来 源于长 沙 卷 烟 厂) 是 长 沙 市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来源之一, 如 2001、2002、2004、2005 年长 沙 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分 别 为 4.45 亿 元 、 5.28 亿 、6.82 亿 、9.43 亿 , 平 均 增 幅 达 19.10%[7]。这 也 促 使 长 沙 市 政 府 更 加 热 衷 于 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加大对房地 产 业 发 展 的 支 持 力 度 , 以 至 于 从 2000 年 到 2005 年长沙市的耕地占用税年平均增幅达 到 86.08% , 契 税 的 年 平 均 增 幅 达 到 80.13%。在 长 沙 市 财 政 收 入 的 行 业 构 成 中 ,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也是 最大的。与此同时, 长沙市财政在基本建设 支出和城市维护方面的支出与其它城市 ( 西 安 、郑 州 和 武 汉) 相 比 , 无 论 是 在 总 量 、 年度增长还是人均支出方面都是偏高的, 如下表所示: 2005 年长沙市财政分项支出总量与部分城

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税收)划分标准

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税收)划分标准

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车辆购置税等;地税税种(含部分基金):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此外,以上税收除中央、省分成后,属市区部分的,按现行市与各区财政体制,收入范围划分情况为:市级固定收入主要是部分重点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各区。

同时,区级根据核定的上解基数承担体制上解。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税收分成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
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
享50%.。

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及占比

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及占比

中央及地方财政收支 单位:亿元年 份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总收入比重(%)20063873120449.7718303.5852.8200531649.2916548.5315100.852.3200426396.4714503.111893.3754.9200321715.2511865.279849.9854.6200218903.610388.68515552001163868582.77803.352.4200013395.26989.26406.152.2199911444.15849.25594.951.1 199898764892498449.519978651.14226.94424.248.9199674083661.13746.949.419956242.23256.62985.652.219945218.12906.52311.655.7199********.53391.42219923483.4979.52503.928.119913149.5938.32211.229.819902937.1992.41944.733.819892664.9822.51842.430.919882357.2774.81582.432.919872199.4736.31463.133.5198********.41343.636.719852004.8769.61235.238.4注:1、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及支出均为本级收入。

2、财政收入部分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财政支出部分不包括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和利用国外借款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2000年及以前数据为财政决算数,2001年全国数据资料来源: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信息中心地方财政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财政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中央财政占财政支出比重(%)地方财政占财政支出比重(%)47.2402139991.5630431.327724.875.247.733930.288775.7325154.309125.874.245.128486.897894.0820592.806327.772.345.424649.957420.117229.8530.169.94522053.26771.715281.530.769.347.618902.6576813134.630.569.547.815886.55519.910366.734.765.348.913187.74152.39035.431.568.550.510798.23125.67672.628.971.151.19233.62532.56701.127.472.650.67937.62151.35786.327.172.947.86823.71995.44828.329.270.844.35792.61754.44038.230.369.7784642.31312.13330.228.371.771.93742.21170.42571.831.368.770.23386.61090.82295.832.267.866.23083.61004.52079.132.667.469.12823.8888.8193531.568.567.12491.28451646.233.966.166.52262.2845.61416.637.462.663.32204.9836.41368.637.962.161.62004.3795.3120939.760.3前数据为财政决算数,2001年全国数据为预算执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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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近10年来,各城市来自房地产(含出让土地)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

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的比重都超过40%,甚至更高。

如此高的占比是极不正常的,极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调整密切相关,主要是共享税的调整。

这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几项重要共享税做的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原为50:50,2001年调整为75:25;印花税原为50:50,1997年调整为80:20,2001年再次调整为94:6,2002年又一次调整为97:3;企业所得税原为40:60,后来调整为50:50,2003年调整为60:40;个人所得税在1995~2001年为地方税,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2003年再次调整为60:40。

与此同时,地方有些其他税收还在减少。

以工商业税收为例。

对“三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使得税收甚少;企业增值税3/4上缴中央,1/4由省市分成,城市拿不到1/10;营业税和附加费归地方,但是地方政府为招商采取退税优惠政策,通常退税50%,许多城市退税高达80%以上。

特别是沿海“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出口退税额度更大。

(一)。

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
所得税是从当地企业所得收入中征收的税收,中央地方分成40:60。

这是从地方征收的税收为何60%归中央?
因为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进口关税,我国平均关税率10%,10%的税率与一般生产企业利润率相当,由于国内省与省之间产品流通是不征关税的并且国内市场大,企业产品大多销到外省,为了保偿消费省的利益,国家把企业所税60%归中央。

(小国家小地区30%归中央可以了,象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应该70%归中央,而不是现在的60%)
(二)。

增值税,消费税都是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税收成本是由全国的消费者成担。

1。

消费税(100%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国内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全部归中央。

2。

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
我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17%的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全部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17%
例子:进口价值100元的红酒,如果关税为10%,消费税为20%。

进口关税=100元X10%=10元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10)/(1-0.2)X0.2=110/0.8X0.2=27.5元
进口增值税=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17%=(100+10+27.5)*17%=23.375元
所有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0+27.5+23.375=60.875元
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的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增值税税收成本由全国的消费者成担的,本应100%上交中央,汽车烟草等高税源行业25%归地方太高了,其实10%归地方就可足够了,相对车烟草等行业来说服装鞋子增值税25%归地方合理
增值税消费税作为是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税,应100%归中央,中央应按各省零售消费总额按比例把增值税消费税返还给各省。

(三)营业税(100%归地方)
营业税是在当地营业额中征收的税种,一般税率为5.5%,其成本直接由本地的消费者成担,所以税收100%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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