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
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营改增,分享比例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16)44号
【发文日期】2016-07-05
【实施时间】2016-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保持市与区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和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增值税等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增值税收入划分
1.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税收委托征管企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国家级要素市场以及部分特定大型企业,以下统称“3+特定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增值税),继续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2.税收属地征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增值税)由市与区县按
照35∶65的比例分享。

3.其他税收收入市与区县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关于财力基数核定
按照2015年收入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财力基数,确保区县2015年既有财力不变。

(三)关于完善“3+特定大型企业”增值税财力分享机制
1.存量财力定额分享。

以2015年区县分享的“3+特定大型企业”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基数,“十三五”期间,每年由市财政定额返还所属区县。

2.增量财力差额分享。

“十三五”期间,对“3+特定大型企业”缴纳的市级增值税收入超过2015年收入部分,每年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企业所在区县。

其中,2015年底前已注册登记的“3+特定大型企业”中,工业企业返还比例由10%提高至30%,其他企业返还比例维持10%;2016年起区县从市外新引进的“3+特定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20%提高到30%。

三、实施时间
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若国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再次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本市将对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作相应调整。

关联知识:
1.国务院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