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集下载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日渐增多,悬赏广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悬赏归还遗失物的,有悬赏交通肇事目击者的,有悬赏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有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也有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我国日渐增多,由此起因于悬赏广告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致使有关悬赏广告的一些法律问题,见仁见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给悬赏广告定性,但认定了悬赏广告是产生债的原因.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的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悬赏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推定一审法院是把因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之债来处理.二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认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没有明确东港市公安局是违反"合同"义务还是"不履行其他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悬赏广告纠纷置于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悬赏广告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这似乎可以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的倾向.综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其二,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二,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主要观点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历来有契约说(或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1.契约说.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此种要约因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合同.美国合同法巨擎??科宾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之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英美法虽将之列入契约法的范畴,但学者们对之讨论并不热烈.在美国,法院通常在判决中把商品广告解释成进行交易的邀请.但是有例外规则他们认为某一特定广告是不是要约是由法院解释的问题.如果广告的条件具有确定性,同时,广告邀请其对象不用经过进一步的接洽就采取某一特定行为,这样的广告就是要约.悬赏广告具有这一特征,因此被视为要约.2.单独行为说.持单独行为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持悬赏广告契约说观点的人,其理由有所不同.就英美法系来说,因为他们把合同看作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悬赏广告被视为允诺的一种,并认为基于悬赏广告成立的合同是单务合同,英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允诺说",使他们把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有着充分,合法的理由,在此不多赘述.但大陆法系对悬赏广告是要约的理由阐述似乎就不那么充分.我国学者很少从理论上论证悬赏广告是要约,而是在介绍要约的构成要件中的"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时,把悬赏广告作为一个特例.用以说明耍约有时也可以对不特定人作出一不同意悬赏广告契约说的依据是悬赏广告的契约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其理由归纳起来有几点:第一,如果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于知晓广告前,不知要约的存在,也就无从谈起承诺,行为人无法主张报酬请求权战略,寻求其他竞争优势,如采用跟随战略或其他歧异性战略等.2后继竞争优势——虚拟市场().在企业竞争优势战略演进过程中,"成本领先"和"质量领先"战略是从产品和服务的本身出发.到了时间领先战略(即),企业便围绕顾客,来加快产品和服务的速度,改善产品和服务成本与质量,而不是坐等顾客上门.当战略走向成熟的时候,因特网,环球网和其他"虚拟"通信方式产生了,并对企业的竞争战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不再需要"门面"摆货售货,而是通过网络寻求需求信息和发布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这样便形成了"虚拟市场",即方便了顾客,也提高了效率.虚拟市场主要特征是:首先,虚拟市场是一一个全方位的市场,交易的对象可以包括所有的要素;其次,虚拟市场理论不受时空条什的限制,楚?个国际化的,"全天候"的市场;再次,虚拟市场是具有高速流动的开放性市场.通过虚拟市场.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实现人量定制生产,减少库存,减少流通环节,加快交易进程,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多个企业还可联盟组成"虚拟企业",充分利用多方面能力资源,完成顾客特殊需求.。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4期 06
N O. 2 06 4, 0
阜 阳师范 学院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u n l fF y n a h r o lg ( o ilS in e o r a u a g Te c e sC l e S ca ce c ) o e
悬 赏广告 , 以广告 的方 式公 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指 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表示 , 广告人对于行为完成之人负有给付 报酬之 义务 , 行为完成之人享 有请 求给付报酬 的权利…。台 湾学者王泽鉴 给悬赏广告下的定义是这样的 , 悬赏广告是指 以广告声 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 酬。2 L学者 们对悬赏 ] 广告 的概念倒 没有大的分歧 , 可对 它的法律性 质却有 着不同 的见解 , 主要有 “ 约说” “ 独行 为说 ” 两 种基本 观 点 契 与 单 这 ( 关于这两种观点下面还有更详 细的论述 ) 无论 “ 。 契约说” 还 是“ 独行为说” 他们都承认悬赏广告首先是一 种民事法 律 单 , 行为 , 具备 一般 民事法律行 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 具体而言 , 成 立 悬 赏 广 告 必 须 具 备这 四 个 条 件 ;. 告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1广 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 了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才能预见其 行为的性质和 后果 , 并能承担 由此而引起 的法律 后果 。2 广 . 告人 的意 思表示真 实 , 即广告人是在 自愿 的基础上作 出的符 合其 内在意 志的表示行 为。在 广告中 , 必须含有对完成指 定 行为 的不特 定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 , 而且这种表示是完全 出于 广告人的 自愿 。一旦有人 完成 广告中指定的行为 , 便可 以使 广告人产生对其支付报 酬的义务; 广告人的广告行为一般是

刍议我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刍议我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种 多样 。如 通 过 网络 、 视 、 播 、 纸 刊登 或 粘贴 电 广 报
特 定 行 为 之 人 给 付 的 允 诺 , 经 向 社 会 公 众 作 出 立 一
即 受 到 约 束 。 ” 大 利 对 悬 赏 广 告 也 采 用 单 独 行 为 意
广 告 中 应 明 确 赏 金 的 数 额 , 没 有 明 确 数 额 , 以 若 可 有 “ 面 重 谢 ” “ 有 重 谢 ” 内 容 。 报 酬 可 以 是 给 当 、必 等 付 金 钱 , 可 以是 物 或 者 是 其 他 替 代 物 。 五 是 悬 赏 也
广 告 的 内 容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社 会 公 共 益 。 悬 赏广 告 的 内容 不得 违 反 法 律 的强 制 的规 定 和社
酬 的意 思表 示 , 告 人 对 于行 为完 成之 人 负有 给付 广
会 公共 利益, 则悬 赏广 告是无 效 的。 否
二 、 外 国 立 法 中 对 悬 赏 广 告 法 律 性 质 的 定 性 比 较 分 析 ( )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立 法 对 悬 赏 广 告 法 律 性 质 一 大
极 的作 为 , 可 以 是 消 极 的不 作 为 。 也 即 “ 赏 广 告 也 悬
之标 的 , 为一 定行 为 已足 , 种类 如 何并无 限制 , 以 其
故不 问其 作 为 、 作 为 、 实 行 为 、 律 行 为 , 不 事 法 旨属
纸 等 媒 介 予 以 刊 登 。然 而 我 国 《 法 》、 合 同 法 》 民 《 均
( ) 赏 广 告 的 成 立要 件 二 悬

向完 成 此 行 为 的 人 支 付 报 酬 的 义 务 , 使 行 为 人 完 即 成 该 行 为 时 , 考 虑 此 悬 赏 的 , 同 。 ” 国对 悬 赏 未 亦 德 广 告 采 用 单 独 行 为 说 。 意 大 利 民 法 典 》 18 《 第 9条 规 9

悬赏广告的法律简析范本

悬赏广告的法律简析范本

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那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

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二、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

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1、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通过整理的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目录摘要4 关键词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4 二、悬赏广告概述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5 1.主体5 2.客体5 3.主观5 4.客观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样性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7 1.契约说7 2.单方法律行为说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10 1.广告人的权利11 2.广告人的义务11 3.行为人的权利11 4.行为人的义务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获得酬劳权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13 参考文献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丢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渴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多数人 为对象 所发 出的要 约 , 为人 完 成指 定 的行 行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不 公 平 。
依 要 约 说 , 赏广 告 为 要 约 ,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悬 不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 因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存 在 , 其行为不 能构成 承诺 , 此 , 成 悬 赏广告指 定行为 因 完 的 人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之 间不 存 在 合 同 。 既 然 不 存 在 合
采 用 要 约 说 ,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无 行 为 完 能 力 人 、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因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 承 诺 的 限 无
新疆社科论坛 2 1 ( ) 0 0 6
行 为 能 力 , 能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订 立 合 同 , 然 不 能 享 不 当 有 报酬 请求权 。 比如 , 个 未成 年人 完 成 了悬 赏广 一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人 在 道 德 上 可 能 更 加 高 尚 ( 不 知 如
悬 赏 广 告 而 举 报 被 通 缉 者 的 藏 身 处 ), 应 获 得 奖 更 励 。 而 采 用 单 方 行 为 说 , 与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人 只 知 要完成悬 赏 广 告 指定 行 为 就 能 同等 地 享 有 报 酬 请 求权 。 ( ) 用 要 约 说 , 利 于 保 护 完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三 采 不
赏广告人 所负担 的报酬 给付义务 于悬 赏广告 指定行
为完成 时即发生 , 系 明确 , 乎社 会 的一般 观 念 , 关 合
有 益 于交 易 安 全 。
( ) 用 要 约 说 ,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成 悬 赏 二 采 对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是 不 特 定 的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对 于 行 为 人 的 资格


并有 意识 地 完成指定 行 为 来 换 取 约 定 的 报 酬


不 应 作 特 别 的要 求 只要 能够 完成 广 告 人 指定 的行 为 都
广告 人 发 出悬 赏 广 告 的 意 图就 是 与他 人 成 立
对 价 的法 律 关 系

披露 以 广 告 形 式 对社 会 公 布
定 行 为 的人 给 付
因此 可 以 对 悬 赏 广告 下

笔者 倾 向于 在 将来 的 民 事 立 法 中 将 悬 赏 广 告 规 定 为 合 同 其原 因 除 了悬 赏 广告符 合 我 国现 行 合 同法 中关

这 样 的 定 义 :悬 赏 广告 是 以 广 告 的方 式 声 明 对 于 完 成
诺 从 而 在 双 方 之 间形 成 合 同关 系 行 为 人 依 合 同享 有


告 的行为 人 恰好实施 了 特定行 为 的情 况 在 实践 中较 为

■■■■■■■● _
矾 NO V ^ T IDN
S T UD E S
创 新 研 究
形 式 灵 活 的 悬 赏 广 告 以 其特 有 的 价 值 长 期 存 在 于 社会 中 极 大 地 便 利 了人 们 的 生 活 在 抓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
报 酬 请求 权 悬 赏 广告 不 是 广 告 人 单 方 宣 布 自己 要 做什

未 来 合 同 内容 的 要 约
2



中也 没 有 统 的意 见


的法 律规 范 对 此 进 行 界 定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由于我国对悬赏广告未有明确民事立法,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行为说在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且种类繁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互联网传播等。

关于悬赏广告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鉴于当时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并未涉及;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商业广告,并未囊括悬赏广告;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其起草初期,专家学者对合同法应否规定该制度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但最后出台的《合同法》仍未规定悬赏广告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可谓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遗憾之处在于并未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故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一)概念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悬赏广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①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史尚宽先生②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江平先生③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无论如何定义悬赏广告的概念,基于其本质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即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Spe br20 etm e .O 2
V 11 N . o.4 o3
试 论 悬 赏 广 告 的 法 律 性 质
刘 坚 勇
( 州矿 区职工 大学 , 兖 山东 兖 州 2 30 ) 7 50

要 : 赏 广 告 的 性 质 系一 要 约 。 理 由是 要 约 说 符 合 民 法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和 契 约 自由 悬
原 则 , 够 找 到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 碍 于 维 护 当事 人 利 益 及 交 易安 全 , 够 解 释 悬 赏 广 告 的 各 能 无 能 种 复 杂 情 形 。 悬 赏 广 告 应 具 备 以 下 构 成 要 件 : 有 广 告 人 , 以 广 告 方 式 发 出要 约 , 告 内容 须 须 广
2 有利 于 维护 当事 人利 益 。 即在完成 行 为人 系 限制 行为 能 力人 、 行 为能 力 人 时 , 单 独行 为说 亦 . 无 采 可享 有报 酬请 求 权 , 因为完 成一 定 行为 属于 事实 行 为 , 以行 为 人 有 行 为 能力 为必 要 ; 不 或行 为人 在 不 知 有广 告 而完 成一 定行 为 时亦 可 享有 报酬 请求 权 。如果 采 要约 说 , 为人 在 得 知 有 广 告 前 完成 一定行 为 行
3 有 利 于吸收 历 史及 国外 的立 法 经验 。许 多 国家 在 立 法 体 例 上 未 将 悬 赏 广 告 之 规 定 列 于契 约 之 .
内。例 如德 国 民法典 将悬 赏 广告单 列 一节 , 与买 卖 、 易 、 互 赠与 、 承揽 、 当得 利 、 因 管 理等 各 种债 的关 不 无 系并 列 , 体系上 免 于被作 为 契约 看待 。 从 笔者认 为 , 独行 为说 虽有 一 定 的道理 , 相 比来 说 , 单 但 要约 说 更 为 合 理 。悬 赏 广 告 的法 律 性质 应 当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广告主 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完成行为的期限,那么应募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 为才能获得报酬。如果应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将无法获得报酬。
在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时,我们还可以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说明。例如, 在“张三诉李四购物返利案”中,张三因在李四的网店购物后未能如期获得返利, 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李四发布的购物返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但 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因此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例涉及到了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几个关键点。首先,李四发布的购物返 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这符合我们之前对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其次,法院认定李 四与张三之间形成了悬赏广告合同关系,这表明悬赏广告在民法中属于一种合同。 最后,由于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进一步说明了悬赏广告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内容二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并论述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 之间的区别。
戏谑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以逗乐、调侃、玩弄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娱乐行为。 在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法律上,戏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戏谑行为中受到损害,则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发布悬赏广告的一方当事人要按照广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在 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戏谑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受法律约束。

悬赏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悬赏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悬赏广告,又称悬赏启事,是指广告主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在寻找失物、寻找失踪人员、征集线索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悬赏广告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丢失一辆价值5万元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找回自行车,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谁能帮我找回丢失的自行车,奖励现金5000元。

”广告发布后,有人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但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张某在核实信息后,认为该人并非真正的自行车失主,遂拒绝支付报酬。

该人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二)争议焦点1. 悬赏广告是否有效?2. 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3. 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布者支付报酬?三、案例分析(一)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属于有效的悬赏广告。

(二)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履行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中明确承诺对找回自行车的人给予5000元报酬,因此,张某应当履行承诺。

(三)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1. 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在悬赏广告发布后,自行寻找并找到自行车的。

(2)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合法拥有自行车所有权的人。

2. 找到自行车的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的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张某支付报酬。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关注。

悬赏广告通过发布任务并承诺一定的报酬,吸引消费者参与其中,以达到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分析其对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是一种基于奖励机制的广告形式,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性质悬赏广告通过给予参与者一定的奖励来吸引其参与活动,可以是现金、商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这种奖励性质能够激发消费者的兴趣,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

2. 互动性质悬赏广告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其中,完成指定任务后才能获得奖励。

这种互动性质能够增加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3. 参与性质悬赏广告强调消费者的参与程度,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信息,而是需要消费者参与到创作、传播或其他操作中。

这种参与性质能够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形成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连接。

4. 创新性质悬赏广告鼓励消费者创新思维和行为,挖掘消费者的创造力和智慧。

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消费者有机会与品牌进行深度互动,共同创造出独特的内容或体验。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创新的广告形式,在营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品牌知名度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参与其中,帮助品牌传播和推广,进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通过悬赏广告活动,品牌的信息能够更加广泛地传播,达到有效的宣传效果。

2. 增加用户参与度悬赏广告的奖励机制能够吸引和激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黏性。

消费者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活动,不仅能够获取奖励,还能够获得一种参与感和成就感。

3. 增加销售量悬赏广告能够通过奖励机制和消费者参与,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量。

消费者在参与悬赏广告活动的过程中,会更加关注和购买该产品,从而提升销售效果。

4. 建立品牌口碑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的参与和创造力,能够产生独特、创新的内容和体验。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它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广告的定义、法律性质、有效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承诺人(广告人)、特定行为、完成行为的人、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为广告人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广告人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接受承诺,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责任: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的有效条件1. 广告内容真实: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广告人具有承诺能力:广告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即具备承担报酬的能力。

3. 广告人明确承诺:广告人必须明确承诺给予报酬,不得含糊其辞。

4. 广告形式合法:悬赏广告的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1. 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等。

2. 广告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悬赏广告中存在虚假信息,误导他人,广告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 完成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若完成行为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广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若悬赏广告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广告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物的人给予1000元报酬。

乙找到失物,甲公司未履行承诺。

乙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元报酬。

2. 案例二: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踪女儿的人给予10万元报酬。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公开的法律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于悬赏广告并无具体的规定和适用,且随着悬赏广告纠纷的增加,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也不断增加,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同时,因悬赏广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更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更受大众包括媒体的关注。

因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定义可知悬赏广告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指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二是指该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具有三个特征,即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和注重结果性。

有偿性要求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给付报酬,行为人的不特定性要求广告人须向不特定人作出,注重结果性强调指定行为的完成和报酬给付相结合。

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须有广告人。

广告人即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须以广告的方式。

悬赏广告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作出,即广而告之,使不特定人知晓广告人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角度可知,悬赏广告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须向不特定人发出。

悬赏广告须向不特定人作出,若向特定的一类人或者几个人作出,很难称之为悬赏广告。

第四,须完成指定的行为。

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广告人给予报酬的前提,基于此,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可以请求报酬,即报酬请求权。

第五,须有奖赏。

完成指定行为后,广告人须向行为人给付报酬。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标的。

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争议,主要存在要约说和单方允诺说两种说法。

以下对两种说法进行分析。

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即要约说。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被认定为是不特定人的要约。

悬赏广告也是必须与承诺相结合后其契约才能成立的。

如果公民要公开要求对方帮助完成自己的事情后也是可以给予一定的奖赏,那么只有他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后,广告的发布人才会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也是合约行为。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契约说认为。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即告成立。

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下: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成立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经过仔细研究您提供的案件背景和相关事实,我结合我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就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等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一、悬赏广告的合法性悬赏广告是一种通过悬赏金、礼品或其他奖励形式,向公众征集诸如找回失物、寻找走失人员、提供线索等信息的广告活动。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是经“媒体”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的,旨在促进“广告经营者”销售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广告经营者的诉求等信息。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悬赏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损害公共社会利益。

对于悬赏广告来说,如果涉及涉及违法等问题,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被禁止的广告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合规性1. 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悬赏广告中需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包括被寻找人员或失物的特征、失物遗失地点、失物种类等,确保对公众提供足够信息以提供线索。

2. 遵守法律法规:悬赏广告应遵守我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3. 设置合理期限和条件:在悬赏广告中设置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以确保悬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尊重个人隐私:在悬赏广告中应尊重被寻找人员或失主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公开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三、规避法律风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在发布悬赏广告之前,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包含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

2. 确认奖励来源合法:确保悬赏广告中的奖励来源合法,不涉及赌博、非法收入或其他违法行为。

3. 标注免责声明:在悬赏广告中标注免责声明,如“悬赏仅限于提供线索,不承诺必然找回,仅作为奖励方式”。

4. 与公安部门配合:如需寻找走失人员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建议您与相关公安部门进行合作,并遵循相关行政规定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方式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对悬赏广告未有明确民事立法,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存在较大争议。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悬赏广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王泽鉴先生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史尚宽先生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江平先生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

悬赏广告 ,必以“赏”为要件 ,否则即为普通广告 ,而非悬赏广告。

悬赏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

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 ,债务发生效力 ,悬赏人向行为人给予报酬。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如“必有重赏”、“定重谢”等 ,这同样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

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

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

但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 ,如提供度假旅游等。

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但标的物不应具有人身性质,如古代的“比武招
亲”、“卖身葬父”等在现时代则不应归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

4、悬赏人所为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内容。

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受限制,目的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以为公共利益,但行为不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之争
关于悬赏广告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鉴于当时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并未涉及;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商业广告,并未囊括悬赏广告;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其起草初期,专家学者对合同法应否规定该制度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但最后出台的《合同法》仍未规定悬赏广告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可谓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遗憾之处在于并未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
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故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采取此说者有胡长清、王伯琦及郑玉波等。

郑玉波认为,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俟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要对契约行为说有正确理解,首先要知道契约的意义契约为法律行为一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
致而成立此种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意思表示,其在前者称为要约,其在后者称为承诺。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司法解释将悬赏广告规定其中,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当然可以解释为采用了“契约说”。

(二)单独行为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

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之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借鉴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之立法例,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应采“单独行为说”为宜,理由如下:
1、采单方行为说,可以充分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的根本目的就是广告中的行为得以完成,则行为之人到底由何人完成或完成之人是否事先知悉广告之内容等以上
事项对悬赏人来说并无重大意义。

若采契约说,悬赏人所发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指定行为是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事先不知悉广告内容或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未受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完成
指定行为,则悬赏广告人可以其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为理由拒绝履行对行为人的报酬给付义务,这种结果是显然有悖于民法中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的; 若采单方行为说,无需行为人有效承诺,只以指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一旦行为完成条件成就,悬赏广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悬赏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行为人也可依法取得相应报酬,这样的结果不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目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悬赏广告制度立法价值的最佳体现。

2、采“单方行为说”,利于吸收大陆法系立法经验,维护我国立法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支持“单方行为说”,我国属大陆法系,且目前未对悬赏广告做出立法明文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文化渊源,采“单方行为说”不仅切合我国已有的立法体例,更便于吸收国外立法经验。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以“单方行为说”为宜。

当然不可否认,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可以这样说,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

但是在契约主义之下,依单独行为而发生的债之关系,数量是有限的,其主要者,除悬赏广告外,尚有捐助行为及遗赠。

关于悬赏广告,采取“单方行为说”,更有利于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顺利快速安全的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