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24新整理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企业方。
企业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职工方,并选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熟悉职工的生产生活状况;(三)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四)具有与职工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在协商代表的协商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职业培训;(六)保险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劳动定额;(九)劳动纪律;(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目标责任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物流、旅游、农业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文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和“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规定,在县级以下或同一行业内的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四章平等协商第五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聘用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实现企业与员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会制度、员工议事会制度等,通过这些机制来推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第二章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在每年年底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全面汇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员工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员工的利益和心声。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投票通过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员工代表大会应当保证内部的公平公正,充分照顾各个岗位和职能的员工的利益,遵循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职工监事会制度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职工监事会。
职工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职工监事会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员工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职工监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员工议事会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议事会制度,通过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共商企业的发展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议事会由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企业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第十三条员工议事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路径。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权益、工资福利权益、健康安全权益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事业中,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予以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或者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各企业发布的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报告请及时上报我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推进小康社会事业建设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省属企业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光荣的使命和责任。
省属企业应立足战略高度认识和推进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做优做强的发展目标。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省属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省属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提升省属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试题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试题第一篇: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试题《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3月31日B.4月30日C.5月31日2.《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自2012年()起实施。
A.8月1日B.9月1日C.10月1日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
A.普通形式B.一般形式C.基本形式4.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
A.厂务公开B.劳动合同C.民主协商会5.《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A.行政区域B.管辖C.主管范围6.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A.促进、指导B.检查、监督C.指导和帮助7.企业职工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A.直接选举B.连选连任C.选举和被选举8.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任期与()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A.职工大会B.工会C.职工代表大会9.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
A.同时终止B.不能终止C.与企业工会协商后终止10.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的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产生。
A.职工直接选举B.工会选举C.中层干部选举11.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A.厂务公开B.职工代表大会C.平等协商1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
A.职代会主席团B.职代会专门小组C.企业工会13.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要经过()审议通过。
A.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B.民主协商会C.劳资恳谈会。
1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名额最少不低于()人。
A.30B.40C.501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产生。
A.领导指定B.职工推荐C.职工直接选举16.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确定。
在公司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会职能全面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助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公司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到来之际,在集团公司工会和公司党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满怀喜悦地迎来了⋯⋯公司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隆重召开,这是我公司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公司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公司组织建设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工会筹备领导小组向莅临大会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同志及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出席本次大会的各位代表表示亲切的问候!向关心、支持大会筹备工作的各级组织、广大会员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工建设以来,克难攻坚,锐意进取,项目建设已进入基本建设与生产准备的关键时期,取得了土建基本完工、设备安装即将全面展开的可喜成果。
这是双方股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公司党政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公司各装置(工程)、各职能部门、广大员工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共同奋斗的结果。
在这- 1 -几年的奋斗历程中,大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也共享着各个单体陆续投用的劳动成果,目睹了各个装置的拔地而起,亲历了我们劳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
在这几年里,我们以项目建设为中心,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出发点,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为职工搭建成长成才平台为抓手,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升职工文化素质为落脚点,在不断完善文化体育设施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竞技文体活动,陶冶了职工情操,提升了职工素质,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项目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是公司加快项目建设,如期实现项目一期建成投产最为关键的一年,也是党建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年,是党群工作给力项目建设的一年。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以提高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员工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实现企业内部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第四条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员工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第二章员工参与决策第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通过各种途径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员工充分公开信息,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联络会等,确保员工通过合法途径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企业在制定重要制度和政策时,应当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适当修改,最终形成并公布决策结果。
第三章员工监督与评估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评估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同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满意度调研,了解员工对企业管理的评价和建议,及时改进不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员工参与奖励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创新活动,并根据员工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薪酬管理中考虑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回报。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精选9篇)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精选9篇)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精选9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简报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简报不是一种刊物。
因为有些简报可装订成一本,像一般“刊物”,更多的是只有一两张纸,几个版面,像一份报纸。
那要怎么写好简报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欢迎大家分享。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篇1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市总工会《关于开展xx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盘县总工会于xxxx年3月1日上午在红果火车站开展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发放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资料3000余册;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有奖问答;并将xxxx年职工维权工作以展板的形式作了宣传;为这次宣传创造了很好的气氛。
参加这次活动的单位有县妇联、法院、残联、民政局等26个单位50多人,接受宣传活动的群众有上千人。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篇2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普及法治知识,积极引导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马龙公司烟台管理处于三月份全面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该处成立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了全面细致的活动方案,细化了活动内容,确保维权行动月活动能够扎实有效开展,落到实处。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活动期间,共出横幅4条,小标语12条,维权宣传图片8张,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权威解读宣传单共240份,并在内部工作简报设置了宣传专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内容,较好的普及了法律知识,宣传弘扬了法治精神。
集思广益,活动形式多样化。
一是以站为单位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五次,组织观看妇女维权法律专题讲座视频五场次,开展“答题活动”一次,召开“权益座谈会”一次,强化学习。
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治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以下简称四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依据《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以下称为委级文明单位)是指由省国资委党委授予企业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本办法中的委级文明单位为市级文明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委)和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办)负责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直接进行调研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评比、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命名表彰或处罚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第七条委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企业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业务工作与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在创建活动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创建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规划详实,目标明确,经费有保障。
创建工作制度健全,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职工代表意见建议范文3篇
职工代表意见建议范文3篇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本文是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范文,仅供参考。
职工代表意见建议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
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建议、提案的交办第四条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建议、提案的办理第六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性。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样本(4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样本一、议事范围1、根据__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____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对涉及工资中的方针、政策及原则性问题进行研究,做出有关规定和决策。
2、根据形势的发展,结合各自的特点,讨论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社会及经济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指导方针、规划和年度工资计划。
3、讨论决定重大的经济活动。
诸如乡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的确立和承包、财务开支中的有关问题。
4、讨论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划方案和决策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5、讨论制定加强__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及重要措施。
6、讨论决定在干部人事干部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晋升工资、发展党员、评定和聘任技术职称,奖励和违纪案件的查处,选派出国和出境人员。
讨论推荐由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选拔任用管理的干部。
7、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提交____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基层干部提请领导班子审定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涉及政治、经济、人事、财务等方面得改革方案和群众普遍____的热点、难点问题。
9、讨论决定以党委、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区委、区政府____请示报告。
10、听取和审议领导班子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在有关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主要会议上的讲话。
11、其它需要____讨论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程序1、提出问题,确定议题。
提出问题,确定议题,是科学决策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提出问题,确定议题,也可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问题,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议题,还可由领导班子____讨论提出问题,确定议题。
2、交付议题,做好准备。
交付议题,做好准备,是对所提出要求决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
要指定有关领导和部门,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必要手段、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从中筛选出对决策有用,真实准确的材料、数据、资料和信息提交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的依据。
3、召开会议,____讨论。
陕西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第三互检组检查调研报告
2 、多方参 与 、行政 支持到位 ,是搞好 厂务 公 开 民主 管 理工 作 的关键 。厂 务 公开 民主 管理 工作 是一 项 系统 工程 ,离 不 开所有 厂 务公 开 民 主管 理领 导 小组成 员 单位 的通 力协 作和 密切 配 合 ,尤 其 离不 开政 府或 企事 业 单位行 政 的高度 重视和 大力支持 。 3 、机 制制度 健全 ,保 障措施 到位 ,是搞好 厂务 公开 民主 管理 工 作 的重要 环节 。建 立健 全 公开机 制 和制 度 ,是推 行厂 务 公开 民主 管理 工 作 的重要 环节 。制 订 公开实 施 细则及 相 关机制 制度 , 明确 公开 的 内容 、时 间、形 式 、程 序和 办法 ,是确 保公 开制度 的落实 ,做 到有章可循 ,
一
县一 区 ”在 推行 职代 会和厂 务 公开 民主 管理工 作 中注重 抓 点带面 、分类 指导 、整体推 进 ;陕
西 中烟有 限责任 公 司汉 中卷烟厂 、 中航 工业 陕
飞集 团、 中航 工业 电测 及西 安探矿 机械厂 等 国
、
被 检 单位 基本 情 况、总 体评 价 及 有 大 型企业 厂务 公开 民主管 理工作 基础 扎实 、 公 开 内容 充 实、公 开形式 多样 ;陕西 汉江钢铁 第 三互 检组 重 点对 “ 三个 两 集 团有 限公 司、勉县 温泉 水泥 有 限责任 公司、
了企 事业 单位 与 职工 的双 赢 ,使 厂务 公开 民主 管理 工作步入 了 良性运 作 的发展轨道 。
广播 、 闭路 电视 、厂报 等多 种舆 论 阵地按 时进 行公 开 ;在公 开 内容上 ,普 遍将 职工 群众 始终
关心 的有 关 单位 ( 企业 )发展 重大 经营 决策 、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04•【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89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程序是: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
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04【实施日期】200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涉。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相结合;(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并折合为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法规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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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厂务公开第六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制度与形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工会职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业工会、县级以下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七条〔代表人数〕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四)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授权选举或者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特别职权〕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职代会届期〕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职代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专委会和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议题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或者与企业负责人协商提出,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或者职工。
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职工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决议效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提交与报告〕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者通过,并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企业职代会〕集团企业的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等形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八条〔选举权和选区〕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划分选区。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区可以补选代表。
职工对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有权罢免。
职工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程序规定〕选举、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应当召开职工会议或者选区职工会议,经全体职工或者选区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代表构成〕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代表权利〕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代表义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向企业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三)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表保护〕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职工代表劳动合同。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问的,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区域行业职代会〕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区域工会、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域行业职代会职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本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用工、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产生〕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的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厂务公开第二十七条〔公开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未予公开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反映。
企业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或者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开内容〕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特别公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三)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兼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情况;(四)民主评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开形式〕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通报;(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