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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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
二、外国自然人法律能力的确认
1、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2、行为地法确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认
第 二 章 主 体
●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就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 家的国籍的情形。
第 二 章 主 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组织(一)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 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组织联合。 (二)主要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 2、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3、是国家间的联合,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 ,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第 二 章 主 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组织(二)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由国际经济组织赖以成立的基本文件确立。 2、根据国际法原则在实践中考察国际经济组织 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一般具体表现为: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其权利限制
(一)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有: 1、一般认可制,又称登记制。 2、特别认可制,又称许可制。 3、相互认可制,又称概括认可制。 (二)对外国法人权利的限制 依据国际法,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 有权自由规定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 范围。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proprietorship or association • 无论是营利的或非营利的、政府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

第十三章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2

第十三章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2

• (3)投资者的待遇 主要包括国民待遇 )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3种待遇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 种待遇 标准。 标准。 • (4)政治风险保证 主要内容涉及国 有化和征用、 有化和征用 、 汇兑和转移及东道国政府 违约等。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违约等 。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 内乱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险 ,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 故一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3)承保风险的类别
• 货币汇兑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措施限 货币汇兑险: 制或禁止投资者将其资本和所得兑换成可兑换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具体包括 东道国政府对于投资者的汇兑申请在合理期限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限制投资者将 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担保权人可 接受的另一货币; 接受的另一货币;限制投资者将兑换的货币转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资者在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发生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 (1)目标和宗旨 • 根据《汉城公约》第2条规定,MIGA的目标 条规定, 根据《汉城公约》 条规定 的目标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 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 投资流动; 投资流动;

第九章国际投资政策法规管理

第九章国际投资政策法规管理

2、金融支持与投资保险 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通过各种类 型的发展援助为私营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项目提供资 金支持。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促进境外直接投资最为积极的国家, 至少有8家机构从事境外投资的促进活动,其特点是与境外发展 援助相结合。日本进出口银行最为典型,它为日本企业海外投资、 联合贷款融资,为私人金融机构的联合贷款提供担保。除了向日 本海外投资项目的贷款,还可以直接向国外合资企业或外国政府 提供贷款,也可以贷款给向日本在海外的合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很多国家的开发融资机构除了向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提 供贷款外,还提供股本融资。这种情况下,通常采取少数股权收 购形式,即在项目运营并盈利后向其他伙伴出售少数股权。融资 机构的参与,降低了投资风险,并为投资项目提供了资金,而且, 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各方均信任融资机构的技术专家和发展目标。 从事这类投资促进活动的机构的有:法国中央经济合作局、英国 英联邦开发公司、瑞典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比利时国际投
二、国际投资的国内法规---外国投资法
1、概述 2、主要内容
三、国际投资的投资国法制---对外投资保证制度
1、概述 2、主要特征 3、美国的对外投资保证制度 4、日本的对外投资保证制度 5、德国的对外投资保证制度
四、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
各国政府所缔结的有关投资问题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协定, 即“国际投资协定(IIAs)”
二战后,各国为建立一个全面的FDI多边规则进行了不懈努力, 其中不乏失败的例子,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70年代和80年代)和OECD多边投资协议(90年代)。 另一方面,在建立多边投资规制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 (1)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非法律约束性)于1992年完成 (2)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1965)为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全 面和便利的框架; (3)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相关原则的三方宣言 (1977)涉及了一系列有关劳工问题;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1986)通过以多边的方式补充了国家和 区域投资担保,加强了FDI的法律安全性; (5)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禁止了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所有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全面规 则,也包括了FDI(“商业存在”)。 (6)根据2001年11月第四届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WTO成员国同意, 广泛深入地讨论有关多边投资框架的关键性问题。多边投资协定将 在坎昆第五次部长会议后开始谈判。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14秋东财《国际投资法》在线作业二

14秋东财《国际投资法》在线作业二

东财《国际投资法》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
1.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是属于
A. 允许投资项目
B. 鼓励投资项目
C. 限制投资项目
D. 禁止投资项目
正确答案:B
2. 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取
A. 记名股票形式
B. 无记名股票形式
C. 任意形式
D. 其他形式
正确答案:A
3.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创立者是
A. 英国学者巴克莱和卡森
B. 美国学者维农
C. 英国学者邓宁
D. 美国学者海默
正确答案:C
4. 上诉机构的组成人数通常为
A. 3人
B. 5人
C. 7人
D. 9人
正确答案:C
5.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承接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原有债权和债务的是
A. 外商投资者
B. 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 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
D. 被并购的原境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6. 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对投资争议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
A. 发生于《华盛顿公约》成员间的投资争端
B.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投资争端
C. 争端各方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所做出的同意该“中心”管辖的承诺。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
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
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
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
• 管辖豁免 • 诉讼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 相对豁免的提出
• 1952年泰特公函 • 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 • 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基本内容
•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 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 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 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 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
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跨国Fra bibliotek司实体 与其他企业、公司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母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母国
东道国
子公司 分公司
跨国公司母 公司
外派经理 国际劳工
合资企业 战略联盟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
•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 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 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 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 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国际投资法2

国际投资法2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典型案例:2001年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 坦案
1994年巴基斯坦与瑞士SGS公司签署一份 “装船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PSI协议的主要内容:
(1)SGS公司通过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 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 装船前检验服务,目的是确定货物的关税 税目分类,以提高巴基斯坦海关征税的效 率。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 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但对 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巴基斯坦 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没有管辖权。
理由:《瑞巴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保护伞条 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缔约国承诺应当遵守其对另一缔 约方国民或公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实质是把合 同性争议“提升”为双边投资条约争议来扩大 ICSID的管辖权)
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ICSID仲裁”构成“书面
同意”,但同意的范围是《双边投资条约》涉
及的事项;
(2)巴基斯坦和SGS公司之间的PSI协议并无
? 同意ICSID管辖的条款。
产生两个冲突性裁决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 定义和范围的约定, 构成ICSID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主 要依据;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
反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
但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
巴基斯坦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
没有管辖权。ICSID有权审查本案是否构成“东道国
理由:
间接征收”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受损”?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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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类型
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 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 ,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并购活动对世界经济而言,其影响深刻而广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 个方面:
(1)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改变了国际资本的注射,推动国际资本在发达 国家之间流动,这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造成更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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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球企业并购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① 合作开发的方式 A、特许协议; B、联合经营; C、产品分成合同; D、服务合同。
②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A、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 B、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C、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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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OT方式
① BOT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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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ຫໍສະໝຸດ 知识点0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知识点03: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投资条约: 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1988年4月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又称《汉城公约》; 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 简称为TRIMs协议。
知识点04: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以调整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私人
投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欧洲联盟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调整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私人投资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条约,如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 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以促进和保护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投 资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1990年的《东南亚国家 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法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2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 第3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第4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5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6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7节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第8节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第 1 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知识点05:双边投资条约
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在战后首倡。
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 位权。目前,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 了此类协定。
知识点01: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既包括国际直接
投资,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国际组织)
法人的国籍确定:成立第说、住所地说、法人设立人国籍说、实际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存在,才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活动。

承认外国法人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

包括:一般认可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
特别许可制:需要政府主管机构的批准。

跨国公司:指的是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一个企业、多个实体、多个国家、决策中心、决策体制、一贯政策、共同战略、权属联系、施加影响、内部交流、资源分享、责任承担。


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特殊性,一方面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缔结条约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家还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直接参与国际投资关系。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主义,限制主义)参见国际公法。

国际组织:概念详见国际公法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1 / 1。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国际投资法模拟试题(二)

国际投资法模拟试题(二)

国际投资法模拟试题(二)国际投资法模拟试题(二)一、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1、国际投资通过以下法律措施(ABCD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

A.对外国投资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B.对外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C.允许外资企业加速折旧,合营中的外方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D.对投资者给予投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并简化投资审批手段2、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就有的特征是(ABC )A.国际头执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B.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只包括国际法关系,不包括国内法关系3、在国际实践中对于确立国外公司的国籍主要的观点是(ABCD )A.成立地税B.住所地税C.实际控制税D.复合标准税4、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ABCD )A.跨国性B.战略的全国性C.管理的集团性D.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5、在国际投资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是(ABC )A.世界银行B.世界贸易组织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6、由于各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的认同,举办合营企业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各式各样,大体上可归纳为(AB )A.公司B.合伙7、设立外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有(ABDE )A.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B.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D.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E.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盈余8、依收购方式的不同,收购可以分为(BD )B.协议收购D.要约收购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包括(CDE )C.立项D.申请E.审查与批准10、合营各方出资额的转让,表达正确的有(BCE )B.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C.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E.合营各方转让股权或有关权利的转让协议,须经原批准机构批准方能生效14、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发生的投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这种管辖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Y )15、公约规定机构提保三种公认的非商业风险,即货币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国际投资法课件2

国际投资法课件2

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出资比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③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的分配、投资的回收、风险的分担。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
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
投资的办法。”
第一,经济合理性;
第二,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
第三,合法的投资;
第四,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合格的东道国
第一,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第二,东道国政府必须同意机构承保;
第三,东道国被认为是会对外资给予公正、平等待遇和保护的国家。
3、投保人—合格投资者
第13条的规定: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的一会员国国民;
国投资者,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特征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 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第一,有资格取得担保的投资者类型,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关于投资者的国籍问题。
自然人:必须是东道国之外的其他会员国国民。
私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2)按投资的性质和形式等综合因素划分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集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调控国际间的直接外国投资和相关的投资活动。

这些法律被制定出来以保护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为外国投资提供便利,同时创建一个公正和有利的商业赞助环境。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包括了国际法和国家立法。

两者都被使用来调控外国投资和涉及到它们的活动。

国际投资法规定的规则通常是全球公认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包括商业行为、贸易、知识产权、资源开发和其他各种领域。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它受到各个国家立法和国际法的影响,这使得它变得更加复杂和博大。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中最重要的规则是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协定(IIAs)。

这些协定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为外国投资提供保护和鼓励。

IIAs规定了论及贸易和投资的一些最重要的规则和协议,例如,如何处理投资争端以及何时、如何赔偿投资者。

除了单个的IIAs,国际投资法还有更广泛的投资协调机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等,这些机构旨在为它们的成员国创建一个开放、自由和公正的投资环境。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还包括了一些重要的投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是专门的仲裁法院,由各国政府、投资者或者双方协议选择。

它们的任务是处理投资纠纷和问题,其中一些机构的身份地位相当于法院。

这些投资仲裁机构曾经通过仲裁解决了许多复杂的投资争端,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国际投资法体系由国际法、国家立法、IIAs和仲裁法院等组成。

它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公正、透明和坚实的国际投资环境,以确保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扩大。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发展中的领域,需要不断地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现代经济和商业最新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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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2009[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的规定1997[国 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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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务部等部门规章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1995【外经 贸部】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 见2001[外经贸部、证监会]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其他部门/产业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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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权力结构与组织机构【审批登记管 理意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 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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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主要规定内容
组织形式与组织结构 市场准入
外商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
多为设立性规定 缺少经营管理性规定 缺乏对组织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治理)的规定 缺乏对投资者相互间义务及对企业义务的规定 散、乱、重复、不统一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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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三资企业适用中国法
新企业的法律选择?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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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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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股权份额 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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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 外商法人独资/外商自然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未上市
中外合资/外商合资
▪ 【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合伙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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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登记形式(加注)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 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 “(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 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 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 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 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 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 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 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8
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 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 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 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 规定。
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外资法?公司法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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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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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 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 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审批登记管理执行意 见】
合作经营:约定份额 法人/非法人(?) 提前收回投资?
外资企业 法人/非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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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 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 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 公司。
国际投资法(二)
中国外商投资法 (中国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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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 组织形式及组织制度 审批制度(含项目合同变更) 产业政策及领域 资本制度 解散与清算(废止) 财务会计劳动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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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 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 “(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 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0/4/13
ruc hly
3
外商投资法的形式渊源
专门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则
三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
综合性法律规则
公司法1993/1999/2004/2005 地方规章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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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1990/2001
实施条例1983/200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2000
实施细则1995
外资企业法1986/2000
实施细则1990/2001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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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务院条例规章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废止) 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1995(废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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