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20100519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民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规及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生产企业诚信体系评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 1 -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
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4.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 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7 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
管理者代表职责
质量管理观念
质量管理观念存在的问题:
1、喜欢开会谈论质量,但没有具体行动 2、员工不知道自己在质量上的位置 3、出现了问题,“治标不治本” 4、害怕承认错误,甚至掩盖错误 5、只有质量部门在实施质量管理 6、部门间不健康的竞争,相互扯皮 7、喜欢重大突破,不重视日常管理 8、质量管理只是“应对”检查 9、把投诉看出麻烦事 10、合规性排在利润之后
作程序而制定,包括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
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范、安装和服务操作规范等相关文 件。
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质量文化
质量管理三个阶段的特点
1.质量检验阶段
特点:这一阶段是质量管 理的初级阶段,以事后检验为 主。
2.统计质量控制阶段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
体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 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 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 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 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 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取; 9.关键生产和检测设备的选取; 10.生产、质量、采购、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11.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也是最大的风险,通过风险评估对每个岗位的人员职责给予明确 规定。 • 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每个岗位的人员需要接受哪些培训? 企业要列出培训清单。 • 具有……技能:培训效果如何?(签到、考试卷、定期再评估包 括实操、年度差距分析)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食药监法[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6日以粤食药监法〔2011〕5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质量和审评审批效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是指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专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器械(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日常监督管理及生产企业诚信体系评估。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申报的产品、执行标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等相关信息;(三)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具备能够指导或监督企业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及时掌握医疗器械注册政策和产品的最新动态;(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可确定本企业1名以上的正式员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教育的最高学历、学习经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二)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的医疗器械研制、临床研究、医疗器械生产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三)近1年内接受至少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组织的医疗器械注册方面的培训情况及证明材料;(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备案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22号令)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诚信体系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 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取;9.关键生产和检测设备的选取;10.生产、质量、采购、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11.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广东省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了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第一条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民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规及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生产企业诚信体系评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与权限第二章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
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4.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7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三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已经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经营备案凭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四条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并建立覆盖贮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受托贮存、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具有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验收、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运输、计算机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等岗位的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规相关资格要求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工作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七条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库房。
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19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79号发布重点监管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22号令)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诚信体系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广东省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8-22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22号令)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诚信体系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取;9.关键生产和检测设备的选取;10.生产、质量、采购、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11.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械[2010]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6号)、《关于发布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局认真做好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宣贯工作,督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厂房升级改造工作。
二、洁净厂房选址、设计、布局、面积等要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 0033-2000)、《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的要求。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应规范,须附洁净厂房平面布局图(除工艺用室外,辅助用室至少包括:人员净化室、物料净化室、洗衣室、洁具室、暂存室等),各室相互独立,并标明各室的面积。
无菌检测室,空气洁净度等级为10000级。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20100519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时间:2010-5-31 作者:粤食药监法〔2010〕79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经2009年12月1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22号令)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诚信体系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
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法[201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19日粤食药监法〔2010〕79号)
第一条为提高药品注册申请质量和审评审批效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药品注册申报人员是指经药品注册申请人授权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专员)。
第三条药品注册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熟悉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申报的品种、执行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执行标准、药品标签及说明书等相关信息;
(三)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注册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及时掌握药品注册政策和品种的最新动态;
(五)具有药学、医学和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事药品注册工作经验;或具有药学、医学和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注册工作经验;
(六)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注册的,应具有药学、医学和生物学等相关专。
【管理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九届人大(第38号)颁布日期:1999年3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并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调整第一、第二类目录。
对标明具有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功能、但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产品,其生产者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第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可对第一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管理第八条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经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条再(四)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进货验收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经营准许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转借、出租。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经营准许证有效期为五年,由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年审,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换证。
第四章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医疗器械,凡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一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应报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第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给注册证和注册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给注册证和注册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4日以粤府〔1995〕54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未经批准,未领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违反规定,转让、转借、出租《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的,由县级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1年内对原企业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0]7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19日粤食药监法〔2010〕79号)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管理,保障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7号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6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省内发布的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或省内发布的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相应区域内的销售。
第三条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时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符合第二条违法情形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及时将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有关证据(视听类广告应附录音录像光盘)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暂停销售规定的,依法作出暂停销售的决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公告。
第五条被暂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应立即执行暂停销售决定,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暂停该品种在相应区域内的销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食药监械[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1〕7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以来,我省为医疗器械经营门店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到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按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等工作。
二、各市局应公示《许可证》换发所需的条件、程序、产品范围、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确保《许可证》换发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市局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115号),严把准入关,重点检查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质量管理人是否在职在岗,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企业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南方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品种生产经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办[2010]1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实施
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2010〕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精神,加快医疗器械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局开发了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完成前期相关技术调研、平台建设、部分企业试点实施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为有序推进电子监管实
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
广东省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民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规及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生产企业诚信体系评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
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4.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 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7 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
生产管理代表管理办法
廣東省醫療器械生產管理者代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強化廣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品質管制體系的監督,明確管理者代表在企業品質管制工作中的責權,切實保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品質管制體系的有效運行,確保醫療器械品質,保障人民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國家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法規及YY/T0287-2003《醫療器械品質管制體系用於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品質體系考核、日常監督管理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評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本企業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的企業實施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各市(指地級以上市,下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的企業實施本辦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療器械生產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全面負責醫療器械生產品質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職責與許可權第五條管理者代表應樹立醫療器械品質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的態度,在履行相關職責時把公眾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為最高準則。
第六條企業應為管理者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同時確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職責時不受到企業內部因素的干擾。
應當以書面檔形式明確轉授權雙方的職責。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轉授權的方式履行其職責時,其相應的品質管制活動應記錄在案。
記錄應真實、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權、轉授權檔和有關記錄應納入企業品質檔管理體系,妥善保管。
第七條管理者代表主要職責如下:(一)貫徹執行醫療器械品質管制的法律法規,組織和規範企業醫療器械生產品質管制工作。
(二)組織建立、實施和保持本企業醫療器械生產品質管制體系。
(三)對下列品質管制活動負責,行使決定權:1〃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品質管制體系檔的批准;3〃工藝驗證、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參數的批准;4〃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品質控制標準的批准;5〃不合格品處理的批准;6. 風險管理報告的批准;7 過程確認方案和過程確認報告的批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械[2010]22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4号)精神,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现就加快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全省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平台,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信用宣传教育机制,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促使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知信守信”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培育我省诚信的医疗器械市场环境,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二、组织和分工省局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发布、统一使用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三、评价方法(一)评价分级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统一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一年内至少经过省或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一次。
(二)评价方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年度动态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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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时间:2010-5-31 作者:粤食药监法〔2010〕79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规定》经2009年12月1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22号令)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诚信体系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企业应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管理者代表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取;9.关键生产和检测设备的选取;10.生产、质量、采购、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11.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八条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九条管理者代表在成品放行前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一)该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三)生产条件受控,按有关各类(包括设备和工艺等)验证和确认参数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四)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记录真实完整,成品检验合格。
第十条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代表应主动与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一)在企业接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或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管理者代表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网上办事平台上报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月份同时上报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三)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四)其他应与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管理者代表可以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管理者代表须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必须保留转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接受管理者代表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接受管理者代表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
接受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担任管理者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的有关规定;(三)经过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具有内审员证书;(四)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八)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生产产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研发、技术管理实践经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研发、技术管理实践经验;(九)从事生产血管内导管、血管支架、骨科植入物、动物源性植入物等国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的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任命管理者代表,并与管理者代表签定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
授权书格式文本(附件1)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管理者代表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水平,培训记录录入《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代表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并通知企业(附件2)。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应包括管理者代表名单及简历、授权书副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备案书格式文本(附件3)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变更管理者代表,企业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且在《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培训证书》中填写变更记录和离岗记录。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者代表重新签订授权书,授权书副本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管理者代表的档案,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加入管理者代表信息,重点监管企业管理者代表的信息表(附件4)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第二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者代表在岗在职、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情况,对于不称职的管理者代表,责令企业变更人员。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者代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管理者代表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形给予公告通报批评。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二)发生严重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三)在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分步实施,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6月1日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2010年9月1日实施。
新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申请质量体系考核前完成备案手续。
省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doc2.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确认通知书.doc3.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书.doc 4.重点监管企业管理者代表信息表.doc附件1: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公司委任为企业管理者代表(以下简称管理者代表),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授权人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管理者代表应贯彻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2.风险管理报告的批准;3.过程确认方案和过程确认报告的批准;4.工艺验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参数的批准;5.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批准;6.每批次原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取;9.关键生产和检测设备的选取;10.生产、质量、采购、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11.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成品放行前,管理者代表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1.该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3.生产条件受控,按有关各类(包括设备和工艺等)验证和确认参数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4.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记录真实完整,成品检验合格。
第四条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代表应主动与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1.在企业接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或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管理者代表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网上办事平台上报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月份同时上报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4.其他应与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五条管理者代表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各项工作,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上报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管理者代表可以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管理者代表须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必须保留转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