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小区管理规约范本是为了规范小区居民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和居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社区居民的安全和权益,本小区管理规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的住宅、商铺及其他公共场所,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业主。
第三条本规约的内容包括小区居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约的执行单位为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小区居民在居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第二章居民行为规范第六条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七条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倒水、随意涂写等。
第八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或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
第九条居民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社区活动,如广场舞、义务劳动等,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
第三章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居民可免费使用,但需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公共设施时,居民应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做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完公共设施后,居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维护第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保持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等公共绿地,居民应当爱护,不得踩踏、破坏植物。
第五章安全防范规定第十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如发现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久睦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长睦路2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东风港;南至:长睦路;西至:长睦路;北至:临丁路;(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448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7217.31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00.54平方米,坐落:1号楼1层、13号楼1-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0.3平方米,坐落:3号楼底商铺,长睦路226号、228号、230号。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五)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 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 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 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 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 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六) (七)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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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 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 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 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 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 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 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
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市(州)(县)区街(乡、镇)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车辆停放、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一、小区业主、租房户和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查询;外来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商贩(含收废品)和其他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小区。
二、小区内禁止停放各型货车、大中型客车、小区外的小车和摩托车(含电动车)等。
三、小区业主(含租房户)亲友或因事需进入小区短暂停放的小车、摩托车(含电动车)、自行车,小区业主须告知门卫并按门卫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放。
过夜车辆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小区业主(含租房户)的车辆(小车、摩托、自行车等)应停放进车库、车棚或指定的地点。
停放车辆不得影响车库车辆进出和堵塞通道。
五、业主(含租房户)应按时交纳规定的物管费,(应在当年的上半年6月份交纳,下半年在12月份交纳物管费。
)六、自觉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建设及设施,损坏须赔偿。
七、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得私自侵占共有部分。
八、小区业主(含租房户)要自觉爱护环境卫生,不得在小区内私自堆放杂物,乱挖乱搭建违章建筑;不得乱丢弃垃圾,建筑垃圾应自觉清理运走;禁止在小区内燃放鞭炮。
九、禁止在小区内(包括车库、楼梯间、过道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在小区内随意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澡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十、业主不得私自将住宅或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禁止在小区内开设影响小区业主休息、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茶馆、舞厅等。
十一、小区业主(含租房户)和经允许进入小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自觉维护小区的治安,不得在小区内聚人闹事和做违法的事情。
十二、小区大门只在车辆进出才开,平时开小门。
每天锁门时间:夏秋季晚上12点半到次日早上6点,冬春季晚上11点半至次日早上6点。
在此期间进入人员须交纳服务费1元,上夜班者除外,但须事先向门卫讲明。
十三、对违反本规约者,经教育制止仍不停止侵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向小区或相关业主赔偿,拒不赔偿者,小区或相关业主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规范小区的管理与秩序,制定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二章 小区管理委员会第一条小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小区的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三章 居民权益第一条小区居民享有住宅权益,不得受到侵犯或者侵害。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住宅使用性质或者强制要求居民搬迁。
第四章 小区安全第一条小区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首要任务,保证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必须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并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条小区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重要设施等进行监控。
同时,小区出入口处要安装门禁系统,确保惟独居民和授权人员才干进入。
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一条物业公司要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同时,小区内要设立垃圾分类采集点,居民需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条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 公共设施维护第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如设施浮现故障或者损坏,物业公司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条禁止在小区内随意拆除、改动公共设施,如需更改应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允许。
第七章 车辆管理第一条小区设立车辆入口和停车场,所有车辆进入小区需经过车辆入口的抬杆验证。
居民需在车辆进入小区前提前申请车辆通行证。
第二条禁止在小区内停放无牌车辆、长期不挪移的车辆以及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和停放的车辆。
第八章 商业经营第一条小区内的商业经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商家需按照像关规定经营。
物业公司要定期检查商家的卫生和经营行为。
第二条禁止商家私自改变店铺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范围等行为,如有需要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允许。
第九章 纠纷解决第一条小区内的纠纷应优先通过商议解决。
如商议无效,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条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小区管理规约制度范本
单位小区管理规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单位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公平公正:小区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业主自治:鼓励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三)服务至上: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管理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绿化保洁、安全保障等。
(二)业主应遵守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停车管理、宠物管理等。
(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五条业主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二)遵守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占用。
(四)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影响小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业主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小区内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
(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一、总则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制定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二、小区管理范围1. 小区管理范围包括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道路、绿化带、停车场、垃圾处理区等。
2. 小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三、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小区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要求物业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2. 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小区环境。
3.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如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社区活动等。
四、小区环境卫生1.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扫和保洁,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2. 居民应当保持自己住宅周围的环境清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3. 物业公司将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居民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五、停车管理1. 小区内设有专门的停车场,居民和访客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并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2. 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停放车辆阻碍交通,如有需要,应提前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3.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如拖车、罚款等措施,以维护停车秩序和交通畅通。
六、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2. 居民应注意家庭安全,加强防盗措施,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危险活动,如放烟花爆竹等。
3. 物业公司将加强小区的安全巡逻和监控,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纠纷解决1. 物业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确保公正和及时解决问题。
2. 居民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投诉,如书面投诉、电话投诉等,并配合物业公司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 对于无法解决的纠纷,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一、小区概述本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0亩,共有10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
小区内配备了绿化带、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 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 定期检查小区的消防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环境卫生:- 负责小区的日常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楼梯、公共区域的清扫和垃圾处理。
-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草坪、修整花木,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设施维护:-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电梯、水电设备、门禁系统等。
- 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社区服务:- 组织居民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凝结力。
- 提供物业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三、居民权益与义务1. 居民权益:- 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停车场、健身设施等。
- 参预小区居民活动,享受社区服务。
-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小区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2. 居民义务:-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秩序。
- 妥善使用公共设施,不损坏或者滥用设施。
- 积极参预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
四、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 居民可通过物业办公室、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物业管理部门将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确保投诉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处理。
2. 投诉处理:- 物业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 在3个工作日内赋予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
- 如涉及居民权益纠纷,将协助居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调解。
五、违规行为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 损坏公共设施或者滥用设施。
- 干扰他人生活,造成噪音污染等。
2. 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2)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二、小区管理范围本规约适合于X小区内的所有住宅楼、商业楼、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物业管理职责1. 小区安全管理:(1)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生活安全;(2) 定期检查小区的消防设施,保障火灾安全;(3) 加强小区的安全巡逻,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2) 维护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修剪草坪、修整花木;(3) 清理小区内的污水、积水等,确保小区环境卫生。
3. 小区设施维护管理:(1) 定期检查小区内的电梯、门禁系统等设施,确保正常运行;(2) 维修小区内的道路、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3) 维护小区内的绿化设施,及时更换损坏的花盆、花架等。
4. 小区业主管理:(1) 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讨论小区事务;(2) 协助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确保公平公正;(3) 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四、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权利:(1) 享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2) 参预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3) 提出对小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 居民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自觉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3) 积极参预小区的活动和志愿服务。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暂停使用小区内的某些设施或者服务;(4) 暂停业主的投票权。
2. 对于严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管理费用1. 小区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公开小区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争议解决对于因小区管理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商议解决。
小区简单规章制度怎么写
小区简单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管理条例第一条:小区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安全和和谐。
第二条:小区内禁止有害物质的投放行为,如垃圾随意丢弃,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三条: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的行为,如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四条:小区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挖乱占土地等损害小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小区内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随意摆放杂物、车辆等,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小区内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吸烟,以确保环境卫生。
第七条:小区内养宠物须遵循相关规定,如必须携带牵引绳,遛狗时请清理狗粪等。
第八条:小区内公共区域如厕、洗浴等设施的使用请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小区内禁止乱贴乱画,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小区内的停车须遵守停车位使用规定,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并妥善停放车辆。
第二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小区内安全出入口须保持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
第十二条:小区内安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小区内安全隐患如发现及时上报,危险品禁止私自携带。
第十四条:小区内不得私自改装电线、煤气管道等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小区内禁止进行高空抛物行为,确保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小区内如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物业报告,避免不法分子进入小区。
第三章:环境卫生第十七条:小区内每户业主要保持自家门前的清洁,不可随意乱扔垃圾。
第十八条:小区内绿化带和花坛的保养由物业负责,业主可以自愿参与。
第十九条:小区内环卫工人的工作受到尊重,不得阻挠或干扰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小区内绿化树木如有病虫害需及时处理,不能私自砍伐。
第四章:社区活动第二十一条:小区内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加强邻里关系,增进社区凝聚力。
第二十二条:小区内业主可以自愿参与社区志愿者活动,共建爱心社区。
第二十三条:小区内可以设立公共活动场所,供业主群众休闲娱乐。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将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是指对小区内居民、业主使用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维护居民的正当权益,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
一般包括:
1. 小区内禁止放烟花爆竹,飞镖、打架斗殴、投掷物品;
2. 禁止在小区内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3. 禁止携带宠物出入小区;
4. 禁止在小区内外私自占用公共设施;
5. 严禁任何形式的政治宣传活动;
6. 不得在小区外围堆放物品;
7. 业主应随时关注小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为了维护xx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经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
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小区内部秩序1. 所有小区业主及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内部秩序。
2. 住户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并不得私自占用或占用他人专属使用的场所。
3. 住户应尊重邻居的正常生活,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产生扰民噪音。
第二条公共设施的使用1. 住户可以自由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但需注意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2. 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并需遵守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户义务第三条房屋维护1. 住户有责任及时修缮和保养自己的房屋,不得影响到小区其他住户的权益。
2. 住户应定期检查房屋内部设施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
第四条环境整洁1. 住户应保持房屋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及时清理垃圾。
2.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如有大件垃圾需要处理,应事先通知物业进行垃圾处理安排。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五条费用缴纳1. 住户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
2. 物业公司有权对欠费的住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第六条投诉与建议1. 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投诉与建议,并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反馈。
2. 住户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言语侮辱。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七条违规行为1. 若有住户违反本管理规约,经物业公司调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拉乱接电线、乱倒垃圾等。
第八条处罚措施1.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公共设施、暂停物业服务等。
2. 住户如因违规行为被处罚,应配合物业公司的处理,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有权对本管理规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住户。
2. 住户若有其他特殊需求,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结束语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请小区内所有住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四、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五、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六、业主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九、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五)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乱抛垃圾,高空抛物;(九)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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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家园海洋小区管理规约为了维护上海市南汇区临港家园海洋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 12319 。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车辆通行与停放1、业主、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进入本物业范围内应持有物业服务企业颁发的停车证。
外来机动车进入本物业范围内应使用驾驶证换领小区临时通行证,超过一定时间按相关规定收费。
2、业主、使用人应自觉在车库或指定的划线区域停放,并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指挥,楼道、消防通道、小区道路、绿化场地等公共通道严禁停车。
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二)电梯使用业主、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2、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3、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5、电梯内吸烟及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三)宠物饲养1、业主要严格遵守《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和其他宠物饲养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获批并申领饲养许可证,登记注册接受每年一次的疫苗注射。
3、应保护环境,保障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在公共区域内遛狗时须以绳束之,并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不得滋扰邻里。
(四)装饰装修相关约定业主在装饰装修中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同时遵守以下约定:1、封闭阳台必须遵守《小区装修管理协议》中统一颜色材料要求,封闭不得超出阳台投影范围等规定。
2、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影响外立面的室外晒衣架以及遮阳蓬、雨篷、花架等外墙面延伸物。
3、防盗栅栏安装:一楼内置式阳台和窗户不得超出原始墙体外立面,外挑式阳台必须安装在室内;二楼及二楼以上一律不得安装室外防盗栅栏。
4、不得随意破坏包括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露天底层庭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5、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露台、道路,或者其它共用场地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受设施和太阳能热水器。
(六)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约定业主、使用人要严格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1、禁止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2、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枪支、弹药或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废气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3、未经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4、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物业外墙或窗户私设、乱设广告或标志。
5、不得损坏绿化、体育、水箱、水管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七)不得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
(八)商铺经营:商铺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不影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商铺经营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商铺装修不得开挖地皮,破坏原有地基。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二)设立专门账户归集,用于业委会日常运作费用和特殊维修经费等的支付。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一)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2、书面通知业主停止不当行为,同时报告业主委员会;3、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上报政府相关部门;4、接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委托,责成相关责任人整改;5、接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委托,对业主的不正当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损害到其他业主利益的,受害业主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1、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申诉;2、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1、有义务接受相关业主的申诉报告;2、协助相关业主进行诉讼;3、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_6_个月;(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
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