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来源:判例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何种判断标准是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为此,本期小编摘编最高法民一庭对审判此类纠纷案件中常见问题的司法观点,供法律人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一个是“程序性异议”,一是”和实体性异议”。
法条表现为,《民诉法》225条与227条。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租赁权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对承租人租赁权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关于租赁与查封的问题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当认定为“先租赁后查封”。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本文将探讨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概念。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尽到形式上的义务,致使法院赔偿案外人损失后,案外人可以自行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的一种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两种诉讼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未尽诉讼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请求解决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种诉讼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况。
在实际诉讼中,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关系。
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未能尊重其权利,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违法执行行为。
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如果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的权利存在,将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护案外人的权益。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尚未进行确权诉讼。
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此时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显得多余。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得到满足,以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确立自己的权利后,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争议。
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诉讼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需要执行法院进行合理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析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析在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能否再行针对执行标的物提起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是本文的焦点之一。
我们就《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例一》展开本文。
从诉的利益来说,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后续的异议之诉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对抗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如果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已经结束,执行标的物经过执行程序已经转为受让人所有,则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在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起异议之诉缺少诉的利益。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例一》中,张某所主张的房屋早于2007年已经拍卖程序卖给案外的买受人北京丙公司,张某明知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在争议房屋上已不存在执行措施,仍坚持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后续诉讼程序,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其起诉。
正常情况下,在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就应当告知当事人超期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法律后果,并以其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但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并未审查期限的问题,而是对张某的权利主张进行了详细审查后,以张某权利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
此种处理办法误导了张某,使得张某又提起了包含确权主张的异议之诉。
审判庭受理后,发现针对张某所主张的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早已终结,张某不可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获得权利救济,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向其作出了明确的释命,告知其可另行选择救济途径。
如案情所述,张某系以抵债方式获得其所主张房屋的权利,从法律关系上说,张某与鹏程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鹏程公司欠付张某工程款,因此双方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抵债协议。
因此针对房屋的执行行为终结,则张某已经无法取得抵偿房屋的所有权,则张某可以依据施工合同及后续的抵债协议主张鹏程公司给付欠付的价款,并要求鹏程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06•【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编者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立,使得本属于执行救济制度的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之外,获得了独立的程序法地位。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鉴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给案外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困扰,我国立法通过不同制度设定编织了一张保护案外人权益的法网,用以解决既判力维护和案外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是案外人权益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
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以来,学界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主要立足点和出发点均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案外人的利益[1]。
从司法实务出发进行效果和问题研究的文章较为少见[2]。
本文有感于司法实务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的激增,力求通过案例实证研究的手段,以案外人权利的救济与边界视角切入,通过数据分析,探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问题,并试图提出问题的解决建议,以推动案外人权益救济的完善。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特点总结2015-2017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61件。
经调研分析,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且一审案件居多。
我院2015年审结23件,2016年审结62件,同比增长170%。
2017年至今审结76件,同比增长23%,预计全年同比增长将达35%左右。
其中一审案件91件,占比57%。
二是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至少三方以上,送达难问题突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至少为三方以上。
大量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多方主体,且下落不明的居多,造成公告送达比例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效率和审判进程。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摘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关键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审理了大量有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案件,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制度设计,无论在主体上,异议内容上,还是在异议审查、异议效力、以及异议的救济途径上都有很大不同,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放在一起进行简要探讨。
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前段----中段-----后段”三种执行救济的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经审理后程序“分流”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异议审查的程序。
但是除开审查程序以外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还存在如下几点:第一,两者的审查机构不同。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务中往往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内设组织的裁决组(合议庭)专门进行屯查。
基于“职务回避原则”,上述机构及人员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的执行实施业务,以便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使得异议的束查人员能够在较为中立的角度上进行裁决。
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司法解释仅规定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却未规定具体的审判组织。
实务中,对于诉讼案件的职务管辖,是交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标签: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引言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 行 中 必 然 牵 涉 到 执 行 的 效 率 化 价 值 与 执 行 的 正 当 性 要求之 间 的冲突 与价值 选择 问题 。 在理 论 界 , 民事 强 制 执 行 的 正 当 性 一 般 包 括 两 层
于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完 善 , 统 的 规 定 在 遭 遇 多 笼 变 的现 实 时 , 外 人异 议之 诉 的实 际 操作 变得 相 当模 案 糊 , 所 适 从 。那 么 , 何 完 善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的程 序 架 无 如
构 , 而 真 正 发 挥 其 功 能 , 为 当前 的一 项 重 要 课 题 。 从 成
( ) 国现 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二 我
实 现 执 行 根 据 上 载 明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对 于 获 得 执 行 根 据 的 申请 人 而 言 , 过 国 家 权 力 迅 速 、 济 、 便 地 通 经 简 实 现 执 行 根 据 的 内 容 , 是 其 将 纠 纷 诉 诸 法 院 解 决 的 才 最 终 目的 。那 么 这 种 追 求 迅 速 性 、 济 性 的 要 求 , 有 经 极 可 能 导 致 执 行 违 反 正 当 性 的 要 求 。 换 言 之 , 事 强 制 民
实 体权利 为代 价 。 ( ) 外人 异 议 之 诉 的 功 能 价 值 二 案
公 平 与 效 率 是 司 法 过 程 中 的 两 大 基 本 价 值 。在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平 是 首 要 的 价 值 目标 , 判 必 须 在 公 裁 保 证公 正 的前 提下 追 求效 率 。但 是到 了执行 阶段 , 效 率 价值 较之 公 平价 值更 为突 出 , 行 机构 必须 尽 快地 执
如何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案外⼈执⾏异议之诉与另⾏起诉之间的关系【案例提要】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2010年双⽅⼝头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XX号房屋。
购房⾸期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付,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签订了《个⼈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填写的借款⼈通讯地址和联系⼿机号码均原告的居住地址和号码。
2012年2⽉15⽇抵押给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
被告对上述情况⽆异议。
2010年12⽉30⽇,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讼争房屋,总房款8688003元,原告交纳⾸付款2608003元,以被告名义办理个⼈住房借款6080000元,贷款期限⾃2010年12⽉30⽇⾄2040年12⽉30⽇。
原告每⽉将还贷款项转⼊以被告名义在贷款银⾏所开⽴的还款账号内。
2012年8⽉7⽇,涉案讼争房产取得产权证,所有权⼈登记为被告。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欲将讼争房产作为向他⼈借款的抵押物并到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后,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原告名下,遭被告拒绝。
原告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具有在深圳市购买⼆套住房的资格,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个⼈住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变更⼿续,或是由原告涤除抵押登记后配合原告将房产产权转移过户⾄原告名下。
综上所述,原告为涉案讼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三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的⼝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确认原告为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登记价8688003元)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50%房产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50%房产判决书总体而言,本文旨在描述和解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分配50%房产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考虑到读者对于此类型法律案件可能不太了解,本文将逐步详细介绍此类案件的背景和步骤,并对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最后,总结本文的要点和相关知识。
1. 案件背景:在某些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涉及房产的分配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司法程序,当一方或多方对原始判决或执行程序表示异议时,可以进行此类诉讼。
对于涉及房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争议,做出不同的判决。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步骤:1. 受理和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第一步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
法院将仔细审查双方的异议理由,并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
2. 调解和调查: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以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有必要进行更多的调查,法院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收集更多证据。
3. 开庭审理: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在开庭期间,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理由,并进行辩护。
法院将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进行相关询问。
4. 判决宣判:根据法庭审理的结果和相关证据,法院将作出终审判决,并当庭宣判。
3. 50%房产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关于房产的判决通常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作出。
具体的判决内容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涉及以下方面:1. 房产分割:判决书会详细说明各方对房产的具体权益和份额,包括具体的分割比例、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2. 补偿:如果一方因分割而导致损失,则判决书可能要求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公平和合理的分配。
3. 执行:判决书会明确双方被判决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判决的后果提出相应的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处理具有争议性房产分配的法律程序。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审查案件,并作出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民事诉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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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 需要明确两点内容 ,首先民事 执 行案外人 异议之 诉源于 执行 中第 三人对 案件执行指向的标 的具有实体上的权利 , 并 且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诉讼得以确认 , 其次案 外人对 执行标 的拥 有实体 权利 的指 向具有 阻却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 因此 案外人 异议 之诉可 以定义 为案外人 以自身 对民事诉 讼执行程 序 中的特定标 的具有 实 体权利 为由 ,请求 法院对 实体权利 予 以裁 决 ,以排除对该特定标 的强制执行 的诉讼 。
异议之诉 事由。在共有情形下 , 案外人与债 务人对执行标 的共 同具有所有权 , 在判断案 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可诉性 , 需要考虑 强制 执行是 否对案外 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损害。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具有用益物权 作为一种典 型的他项物权 , 权利人对标 的物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果强 制执行标的物将损 害、 妨碍 、 或者剥夺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 , 则案外人可 以提起异
事诉讼法 》和 《 执行解释 》中,对案外人执 行 异议之诉 的程序进行 了初步的构建 ,同时 也规定 了一些具体诉讼程序规则 。 但是受 限 于当前 的立法技术 , 使得这些规定 不够具体 明确 , 在操作上存在明显 的应用不力 。 三、 完善我 国案外 人异议 之诉 制度 的 构想 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是 民事诉讼中普通 之诉 , 但是其与其他 民事之诉相 比依然具有 其自 身 的特性 ,因此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诉讼 程序规则加 以指导规范。如上文所述 ,虽然 新的 《 民事诉讼法 》和 《 执行解释 》对案外 人异议之诉的制度构建做 出了积极的进步 ,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制度设计 的优劣完善将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具体应用效 能。为最大限度的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设置 和存在之价值 , 增强司法实践 的具体操作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从执行根据来看,案外人异议之诉可适用于依据任何执行根据 所进行的强制执行。例如,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 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等等。
归纳: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 2、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财产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 利且最终达到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3、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 的问题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以及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二、理解和提炼
(一)立法现状
第三种情形,仅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未将物权确认作为独立的诉 讼请求,享有物权仅为请求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典型的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出关于物权确认 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在文书事实认定部分或论理部分对 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不能在裁判主文中作出具体判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有哪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有哪些诉讼需要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如果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同样是需要有原告和被告的。
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有哪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
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依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易混知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易混知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司考民诉法易混知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我们老师回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者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区别:其一,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
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其三,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后者中的第三人,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四,适用情形不同。
案外人执行异议上诉状
异议上诉状原告:案外人被告:XXX法院尊敬的XXX法院:我作为案外人,就原告XXXX与被告XXXX之间的案件作出以下异议上诉状。
一、案情回顾原告XXXX起诉被告XXXX一案,XXX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然而,我作为案外人,对于该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异议理由(在这一部分,你需要详细列举你对原判决的异议理由。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证据分析我认为XXX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未认真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在审理过程中,XXX法院未能充分调查并采纳我所提出的证据,导致对案情认定不准确。
为了更好地明确我对原判决的异议,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详细的论述和驳斥。
(1)证据XXX的不妥根据我所了解,XXX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
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说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且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矛盾。
提供的证据缺乏有效性和说服力,XXX法院应当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并全面评估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证据YYY的重要性被忽视作为案外人,我提供了与此案相关的新证据YYY,该证据明确表明原判决存在错误。
然而,XXX法院未予以充分审查和采信,没有根据新证据对案情进行重新分析,导致对案件的认定再次被误判。
2. 法律适用错误此外,XXX法院在涉及法律适用时也存在错误。
我对此做如下指出:(1)法律解释不准确XXX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未对其含义进行全面解释,导致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和适用。
这严重影响了原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法律适用不合理XXX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未能充分权衡双方的权益和诉求,导致偏向一方。
我认为此种偏袒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场,应该加以纠正。
3. 审判程序违规根据我对本案审理过程的观察和了解,我认为XXX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以下程序违规行为:(1)案件审理期限不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的案件,法院应积极审理,并不能够将案件长时间处于未决状态。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的,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确认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
具体到不动产而言,因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推定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即为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序。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不论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都负有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责任。
但如果执行标的既不归案外人所有,也不归被执行人所有,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揭晓鹬蚌相争之下的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案外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应初步举证证明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性权益的,可直接对执行标的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并不得执行相关标的。
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2010年7月7日,武汉人某公司委托奥某公司拆迁案涉土地并负责对村民安置补偿,并支付了1亿元。
2010年12月28日,某市国土局向武汉人某公司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3年8月,武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剑某公司等五方签订《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案涉地块,并设立剑某人某公司作为土地开发的项目公司。
2016年3月18日,某市国土局发布案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认定原土地使用人为武汉人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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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 口。
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 ;异议 ;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 较为特殊的诉讼 ,有其独有 其 所有 或 者请求 给付等 ,属 于确 认 之诉 或给 付之 诉 。 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 异议 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 中 ,第 三 合 并 审理 有利 于节 约 司法 资源 ,避 免 出现一 事不 再 理
作者简介:刘建英 ,四川省崇 州市人 民法院 。
1 0—
一
政 法 研 究l A 2 0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8 E 期 S
串通 ,对 执行标 的提起虚假诉 讼的案件成较为普遍上升 的 实体权 利救 济制 度 。该制 度尽 管规 定在 民事 执行 法 的趋势 ,虽然在2 0 1 2 年修改后 的 《 民事诉讼 法 》中已经 中 ,但 其 和 民事 实体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立 法理 论关 系
并审理 ,案外人如将 财产的权属 问题等实体权利 只作为 异议 之诉 有可 能 沦为 被执 行 人逃避 执 行 的 “ 合法 理 由提 出来 ,执行异议诉讼 的判决对财产权属 问题 等实 的法律武器” 体权利 则没有 既判力 ,案外人若提 出确认执行 的标 的是 司法实践 中 ,债务人 为了逃避执行而 与案外人进行
誊 畀l 政 法 研 究
浅析 案外 人执 行异议 之诉
刘建英
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 ,是指案 外人 就执行标 的物 享有足 以有 效阻止强制执行 的权 利 ,比如存在 所有权 或者足 以 阻止执行 标的 转让 、交付 的 实体权利 ,据此 ,案 外人 在执行程 序终 结前 ,向执行 法 院对 申请执 行人提起 的 旨在 阻止对执行 标的物 的强制执行 的诉讼 ,必要 时候被执行 人可 列为共 同被 告。案 外
排 除强制执行 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 的法律 实体权利 ,而 或者 有其 他 足 以阻止 执行 标 的转让 、交付 的实 体 权利 该实体权利 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 的理 由。因此 ,虽然 的 ,可 以依照 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 四条 的规定 ,向执行 7 条案外人依照 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 案外人 执行 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 ,但 在诉讼过程 中案 法院提 出异议 。第 1 外人一般 都会 提 出诸如确认 、给付 、赔偿 等诉讼请求 , 四条规定提起诉讼 ,对执行标 的主张实体 权利 ,并请求 对此是 否允许 ,司法实践 中常常存 在不同的观点 ,基于 对执行标 的停 止执行 的,应 当以申请执行 人为被告 ;被 观点 的不同很多法 院也会作 出不 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 执行人反对案外 人对执行标 的所 主张的实体权利 的 ,应 外人执 行异议之诉通说认 为是形成 之诉 。其判决 的法律 当以申请执行人 和被 执行人为共 同被告 。 效果仅 是阻止法 院对执行标 的物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享 案外人异议 之诉 的适格原告 ,应 当符合两个方 面的 有 实体 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 之诉 的诉 因和法 院作 出判决 条件 :1 . 程 序条件 ,即案外人 主张权利所 指 向的标 的物 的理 由,对执 行标 的物实体 权 利 的归属 并不 具有 既判 必须是 执行程 序 中的标 的物。2 . 实体条件 ,即案外人 对 力 。但 形成之诉 的问题在 于 ,既然异议权是该标 的 ,那 执行标 的物主张 的权利必须是所 有权或者其他足 以阻止
人就执行标 的物有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 ,请 求法院 的情 形 。 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 程序 的诉讼 。随着新 的民事诉讼 二 、案外 人是 否是 适 格 的原告 。是 否具 有 诉
法的实施 ,案外人执 行异议 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 型的诉 讼主体 资 格 ,是 案外 人执 行异 议 之诉 必须 重点 审 讼 ,由于 司法 经验 的缺失和规则 的不成熟 ,操作 中遇到 查的 问题 了不少 的新 问题 。
么按照既判力 的规则 ,只有 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 既判 执行标 的物转让 、交付 的实体权 利。就其 中实体权 利而 力 ;因此 或 言 ,如 果案外人基于所有权要 求对执行标 的排 除执 行是
给付之诉等 ,这有可 能会 导致对 同一法律关 系的重 复诉 无 口厚 非的 ,但是如果案外 人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 对执 讼 ,造成 司法资源 的浪费 ;抑或 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 行标 的排除执行 的话 ,债权请 求权属于一般债权 ,无法 诉 属于执行程序诉讼 ,那 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 之诉 阻止执行标 的物 的转让 、交 付等实体权利 。因此 ,案外
人 如因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 排除执行 的是不 具有主体资 提起的 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 者给付 之诉 。 基 于司法实践 中存 在的这些问题 ,笔者建议 可以合 格 的 ,不是适格 的原告 。 三 、司法 实践 中如 果 不加 强 审核 ,则 案 外人 并审理 ,即将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或 给付之诉 合
有 了规制措施 ,即 “ 被执行人 与他人 恶意串通 ,企图通 甚为 紧密 。 只有对 民事 强制 执行 法 的立法 原则 有透彻 过诉讼 、仲裁 、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 法律文 书确定 的义 理解 ,准 确把 握实 现债 权与 案外人 权 利保 护 的利益 平
一
、
案外人执行 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
很 多当事人是基 于对标 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债权请 求 权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
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 是执行异议之诉 的一 种 ,其主 于适用 < 民事诉讼 法> 执 行程 序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1 5 要是足 以排 除强制执行 ,属于执行程序之诉 ,但 是 由于 条 、1 7 条 的规定 ,第 1 5 条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主张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