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叙事分析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评析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评析【摘要】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迅速,电视法制节目在求真相、促公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电视法制节目本身也存在着种种问题,本文以《围观》为例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围观;法制节目;发展概况一、《围观》的发展《围观》是山东电视台的电视法制节目之一,它播出时间为每天晚上22:12,由被观众们称为老纪的纪鸿章主持,它的前身是山东电视台的名牌栏目《道德与法制》,《围观》是经过了几次的变革之后,发展为现在的《围观》的,下面我对《围观》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
《道德与法制》是山东电视台以及全国的法制类明星栏目,它是山东电视台和全国法制节目中唯一一档连续播出14年的名牌栏目,该栏目连续8年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它是老品牌的法制栏目,但是创新是栏目永恒的主题,没有永远的好栏目,为了拓宽选题范围,更好的服务广大观众,2007年1月1日,《道德与法制》更名为《天下故事》,更加突显节目的“故事化”,将节目的强项做的更强,以“事件故事化”为理念的《道德与法制》升级为《天下故事》之后,加上更多的悬念和现场,将讲故事发扬光大。
i 2009年《天下故事》继续升级为《说事拉理》,进一步明确了栏目定位和节目的重点方向,选题紧紧围绕社会热点和焦点事件,在新闻时效上下了功夫,在栏目收视率和观众满意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观众和专家的认可。
在第15届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年会上,《说事拉理》从全国二百多家法制栏目中脱颖而出,荣获全国“十佳”栏目称号。
在《道德与法制》、《天下故事》、《说事拉理》的基础之上,山东电视台精益求精,于2011年9月13日,升级改版为新的栏目--《围观》。
它的宣传语称:围观不是冷眼旁观看热闹,而是对热点新闻的关注,是对公平正义的声援,是对事件真相的探究,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也是对真善美的呼唤,对假恶丑的警戒。
围观指向公平,围观改变中国。
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叙事手法分析——以四川广播电视台《黄金30
电视虽然是视频化的呈现,但文本 (Text)作为编导(剧本)、后期剪辑的 基本元素,使得文本性成为电视节目的 基本属性之一。麦克卢汉之所以将电视 划归为“冷媒介”,就是因为电视的文 本性需要受众的深度参与,解读镜头语 言背后的文本性。文本也是叙事学的基 本构成,从叙事学上来说,故事化的手 法就是用文本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整合成 一个叙事闭环, 有开端、 有高潮、 有结尾。 近年来,故事化的叙事手法大量运用到 电视法制节目中,这背后既有电视语言 的变革,也有电视节目市场化竞争的逻 辑。法制电视节目改变了以往单调的纪 实呈现和枯燥说教 , 用故事化的叙事手法 和镜头语言来制作整个节目 , 有力地增强 了节目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成为提高收 视率的制胜法宝。本文所要分析的《黄 金 30 分》栏目就是这些“故事化”的法 治节目中的一个。 1 故事化的叙事手法在电视法制节目中 的运用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 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普及法 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倡导法制 观念为主要目的的社教类节目形态。”。 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是伴随着我国法治 化进程发展起来的,具有传播法理、教 化民众遵纪守法的作用。但是因为法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电视节目在开 办之初就以一种严肃刻板的说教形式展
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为了提高收视率, 获得广告赞助,电视节目开始转变策略, 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做节目,法制 类电视节目也不例外。此外,法律事件 本身往往包含有对抗性的人物关系、情 节性强的矛盾冲突以及暴力、血腥等刺 激性场面,这种特性决定了其在吸引受 众关注方面具有独特魅力。《黄金 30 分》 是一档民生类专题法制节目,由两个 20 分钟版块——〈视线〉/〈焦点〉和一个 40 分钟版块《非常话题》构成,周一至 周日在四川新闻资讯频道(SCTV-4)播 出。在当地有很高的收视率(见图 1), 深受观众的喜爱。
原创:电视法制节目叙事分析
随着中国普法进程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报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版面或者法制栏目。
电视法制节目虽然表现形态各有差异,但在重视叙事技巧和策略上,却又有相同之处。
因此,本文拟以《法律讲堂》为分析样本,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艺术。
我们所关心的是:电视法制节目要传播怎样的现实规范?这一目的又是怎样通过各种叙事手段而得以实现的?中国论文网一、权威的叙述者与教化功能对故事的好奇和热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天性。
从远古时代起,人类就没有停止过讲故事的活动。
“巫师和祭司在神坛上讲故事,吟游诗人在村舍和集市里讲故事,说书艺人在勾栏瓦舍中讲故事,老奶奶在炉边讲故事……人们听得如痴如醉,通过对故事中人物的同情关照自己的人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正是通过故事来理解生活的。
”①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是通过《法律讲堂》所讲述的法律案例中的故事来理解法律、规范生活秩序的。
而《法律讲堂》到底要传达什么样的意义、它通过故事的讲述旨在规范怎样的生活秩序,都与其叙述者有莫大的关系。
l.权威叙述者。
“叙事者是叙事本文分析中的最主要的概念。
叙事者的身份及其在本文中被指明的程度和方式,以及所暗示出的选择赋予本文特殊的性质。
”②可见叙述者在叙事文本中的中心位置。
“叙述者”之所以重要,在于“他”体现着作者对文本叙述形式意味上的审美选择,通过“他”,彰显出作者的意图与风格、故事的重心与指向、观众的视野与目光所在。
在《法律讲堂》中,几乎所有的叙述者都是全知全能的叙述者,其叙述视角呈现为全知视角。
叙述者以第三人称的方式置身于故事之外,可以随意观察案例中人物的行为,甚至进入人物的内心,呈现他们不为人知的秘密。
选择这一叙述视角与主体的创作目的与观念相关:《法律讲堂》的栏目受众定位是“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的权威性”③。
因此,《法律讲堂》所选择的叙述者都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师或学者,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
浅析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手法
的竞争越来越激烈。9 9年 《 日说法 》 19 今
开播 , 开始把 “ 故事化 ” 叙事手法运用到法
制 节 目中 , 后 越 来 越 多 的 法 制 节 目开 始 随
、
“ 故事 化 ” 叙事 手法 在 法 制节 目
列“ 说书式 ” 法制 节 目的 出现 。 种讲故 这
事的叙事手法有 利于表 现案例 的来龙去
广 泛 的实 践 。
一
法 型节 目,比如 中央 电视 台的 《 日说 今
法》 《 、 经济与法 》 ; 有以故事情节见 等 还 长的案例追 踪型节 目,比如新 闻频 道 的
3提 高 了节 目的收视率 、 从 中国第一个法 制节 目 《 律与道 法
德》 的诞生到现在 电视上各类法制节 目百
浅析电视法制节 目 “ 故事化 "
■张佳梅 姚 雪婧
近些年来 , 故事化手法的运用可以说 是 为法制节 目打开了一扇 门, 让法制节 目 找 到了新的发展 方向。从 中央电视 台的
1增 强 节 目的可 视 性 、
促进 民主法制化建设进程 。 普法一 直是 法
电视法制节 目一 直存 在着一个 矛盾 , 那 就是法律专业性 和 电视节 目可视性 的
中的 运 用
借鉴这种手法 以吸引受众 , 提高收视率。
二、 法制节 目中 “ 事化 ” 事手法 故 叙
的 特 点
我 国法制节 目是在改革开放 、 市场化
脉, 再现案件现场 , 强了现场感染 力 , 增 使
得原本生硬死板的法理法条显得生动 , 提 高了法制节 目的可视性 , 赢得 了众多观众
中国法制节 目的黄金 时代 , 到重庆卫视的
矛 盾。 统的法制 节 目重在说法 , 传 常常是 严 肃有余 , 趣味不 足 , 无法 吸引观 众的注 意力 , 收视率不 高。 近些年来 , 随着 电视传
《法治在线》节目的叙事魅力-5页精选文档
《法治在线》节目的叙事魅力2003年5月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开播,它是一档兼具新闻时效性、法治思想性和法律服务性的新闻性法制专题节目。
《法治在线》栏目日常版由三个板块组成。
《第一现场》以纪实的手法展现具有震撼力的法治事件现场,是《法治在线》区别于其他众多法治节目的个性所在;《法治聚焦》是对《第一现场》中所展现的法治事件的深层解读;《互动地带》板块是栏目为观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
同时也是栏目与观众互动交流的桥梁。
《法治在线》周末版是一个精装版的《第一现场》, 充分展现扑朔迷离的法治事件现场,更注重情节、悬念的编排。
《法治在线》的叙事学分析1.限知视角的恰当运用叙事视角是作者和读者心灵的结合点,是作者把观察、体验到的世界转化为语言叙事世界的基本角度,同时,它又是读者进入这个语言叙事世界,打开作者心灵窗扉的钥匙。
①按照法国结构主义批评家热奈特的三分法, 叙述视角可分为零度焦点叙事(全知视角)、内焦点叙事(限知视角)和外焦点叙事(客观视角)。
②《法治在线》根据电视媒体的特点和受众的收视欲望, 在三种叙事视角优势的基础上, 形成以警方刑侦行动为基点, 融合全知叙述视角和限知叙述视角为特色的复合叙事视角。
《法治在线?第一现场》按照警方破案的特点, 在构建节目系统时以警方的逻辑推理为依据, 利用全知视角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尽可能逼真地复原警方的破案思路和行动。
随后由全知视角转为限知视角,构建现场情境。
电视画面的现场抓拍具有限知叙事视角的客观真实与不动声色两大优势。
作为以“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为拍摄理念的《法治在线》, 避免全知叙事视角的直白, 转而引用限知叙事视角, 力图在犯罪作案现场和警方抓捕现场与受众一同见证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 就成为《法治在线》的必然选择。
2.多元叙述主体展现事件原态叙述主体即叙述人,也就是事件的讲述者。
叙述人是联系作品与人物的中介,是沟通故事与观者的桥梁。
③在《法治在线》中,节目大量运用了事件相关者为叙述主体,让这些人讲述事件的发展过程,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学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
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学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肖啸然【摘要】《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于1999年推出的一档法制类栏目。
《今日说法》通过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新闻事件,向人们讲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以讲故事为手段而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开创了法制节目的新形式。
故事性既是“新闻叙事学”在文章当中的通俗说法,又是基于“叙事学”而延展出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文章以《今日说法》为例,探究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策略。
%“Legal Report” is a legal program recommended by CCTV in 1999 . It explains some law knowledge to us by some interesting newsmakers. It initiates a new style about legal program and beats the target of popularizing law. Narrative is the popular term in this article and it is also known as News Narratology, which is a new discipline based on Narratology. This paper takes “Legal Report”as an example to study narrative of news in some legal program.【期刊名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今日说法》;故事性;新闻叙事学【作者】肖啸然【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学院,北京朝阳 10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8大众传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讲故事。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浅析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浅析电视法制节目的出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它的出现是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对电视这一媒体的必然要求,也是电视自身拓展表现领域、影响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
从总体上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在近几年取得了业内外公认的突出成绩。
这些法制栏目和法制频道,都以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开展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主要宗旨,在推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这些电视法制节目之所以赢得观众的好评,与节目本身的形态和性质密切相关。
然而,就像一片树叶有两面一样,从另一个角度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这种“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1、雷同化与同质化倾向明显。
在一些优秀的品牌栏目的带动和影响下,许多电视法制节目在创办与运作中往往对这些优秀的节目、栏目进行简单的“克隆”和模仿,从选题到叙事,从创作到制作,甚至是片头、片尾的音乐,主持人的语气语调,整体的节奏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雷同化和同质化的倾向。
似乎电视法制节目就应该是“警钟长鸣”,大案要案、追捕追踪、伤痕累累,总给人一种紧张、沉重、压抑的感觉。
2、关注点多在法律层面,而道德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不少从事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的编导心中,法制节目只能以案说法,只能对涉及违法或犯罪的案件和事件进行报道,他们更愿意选取那些有动作感的、有刺激场面的和有庭审环节的选题。
而且,一些电视台的法制节目“说法”很充分,但一遇到“道德”范畴的问题,叙述起来往往就显得苍白无力,甚至在某些表现婚姻家庭的节目中,法律和情理之间有时还会出现对立和形成悖论。
3、电视法律节目有法律“盲点”。
如今,许多媒体受过“新闻官司”的困扰。
新的诉讼法实施后,仍有法制报道中出现未经审判而称“犯罪分子”、“案犯”、“不法分子”的现象。
也有记者在采访中,对新闻事实失察,导致细节失实或部分失实:也有的报道案件中只报道事件的一方面,忽略另一方面,或在措辞上超越司法程序而滥下法律新语,有的感情色彩浓烈有余而严密性不足,缺乏媒介应有的客观与冷静。
浅谈法制节目中的悬念故事叙述要点--以《今日说法》为例
浅谈法制节目中的悬念故事叙述要点--以《今日说法》为例浅谈法制节目中的悬念故事叙述要点——以《今日说法》为例一、悬念概念引用天津电视台发展研究部主任杨斌老师的《电视节目策划新要》以书中解释,“悬念”一词原系心理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人们紧张期待的一种心理活动。
《现代汉语词典》对悬念的解释是:“欣赏戏剧、电影或其他文艺作品时,对故事发展和任务命运的关切心情。
”个人认为,所谓悬念,主要是指编剧和导演利用观众对故事发展和人物命运前景的关切与期待心理,在剧中设置悬而未决的矛盾现象,从而引起观众的关注,并急切期待解决的后果,以便吸引和集中观众的注意力与观赏兴趣,诱导观众迅速进入剧情。
下面,我以中央电视台一套的《今日说法》节目为例,从叙述者、叙述角度和叙述结构四个方面,来表述一下个人在写作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看法。
二、叙述者在影片中直接以语言为观众提供讯息或发表评论的人,这个人不一定会出现在画面上。
例如一般的纪录片解说员,就是评论者。
本文中,我法制节目中的叙述者分为两种,一种是掌握节目思想引向、按照上级提供的素材进行具体编写的编剧,我将其称之为“后台”叙述者;另一种是就是我们在节目叙事文本中所看到的、用言语进行讲述的叙事主体,我将其称为“前台”叙述者。
(一)“后台”叙述者以安德烈·戈德罗为代表的电影叙事学者认为电影背后躲藏着一位“隐含作者”,他称之为“大叙述者”,就是指暗隐的、不可见的、躲在叙事文本背后的“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也就是我所说的“后台”叙述者。
“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机制,它操作各种各样的表现材料,对其作出安排,组织其叙述方式,制定其活动策略,以此向观众提供各种叙事信息”。
“我们将虚构故事中的这个组织机制称作一个‘暗隐的叙述者’,在法制节目中,就是‘编剧’或‘记者’”②。
具体到《今日说法》这个节目,这个“后台”叙述者包括节目制片人、主编、不出镜的记者等策划制作人员以及由这些人员形成的制作节目的组织机构。
普法节目《守护解放西》的叙事分析
2024/1上实践与创新栏目透视普法节目《守护解放西》的叙事分析阴杜新乐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普法节目应运而生,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固定的叙事模式。
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普法节目在叙事方面也积极创新,如普法节目《守护解放西》在叙事形式上就与传统普法节目有很大差别,凭借着全面的叙事主题、多重的叙事结构、多样的叙事技巧获得了广泛传播。
文章从叙事主题、叙事结构、叙事技巧三个方面对《守护解放西》进行分析,探索新媒体时代普法节目的叙事手法,为我国普法节目的创新寻找借鉴之处。
关键词:《守护解放西》普法节目叙事分析普法节目是我国重要的节目类型,旨在让观众在观看节目的过程中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推动我国普法进程。
传统普法节目有《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普法栏目剧》《与法同行》等,在叙事上大多采取主持人讲解加专家点评的方式,进行案件讲述和法律普及,而一些节目也会对案件进行情景再现,或者邀请演员以栏目剧的形式展现案件故事。
近些年,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一批新型普法节目,采用全新的节目形式来达到普法的目的,本文将对具有代表性的节目《守护解放西》进行叙事分析。
《守护解放西》是由哔哩哔哩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一档纪实片,节目全程拍摄记录了湖南长沙坡子街派出所的日常工作。
该节目摒弃了在录影棚中讲解案件的形式,而是采用全天记录的纪实片的形式,将案件进行真实呈现。
《守护解放西》在叙事上有着独特的风格,使它相较于传统普法节目更受受众的喜欢。
全面的叙事主题“主题”最早是一个音乐术语,指乐曲中最具特色的那一段旋律。
在叙事学中,主题是故事层面的要素,指叙事作品的题材和主要内容。
主题决定了节目内容素材的选择,传统普法节目在主题内容上一般都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刑事案件,例如央视《今日说法》中讲述的案件多为凶残离奇的凶杀案。
如今传统普法节目在主题内容上出现同质化的问题,每期节目的主题都大体相同,如《普法栏目剧》节目在后期就暴露出了主题内容过于单一的弊端,节目内容大多在讲述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受众大多都是中年妇女。
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叙事手法
态 的发展 , 心不 可 预料 的 结局 , 关 不舍 得 离 开 。这期 节 目《 开
突 剧 烈 、 节 复 杂 的 法 制 节 目中 。 情 抑 制 型 表 现 方 式 则 是 抓 住 观 众 急 于 获 知 内 情 的 迫 切 心
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叙事 手法
富、 曲折 的故事 情节 吸 引观众 。因此如 何 更好 地 掌握 故 事 化 的叙 事 手法 把 故 事 讲好 ,是 电视 发 展 的新 形 势下 编 导
事 的 同时进 行 普 法 教育 ,通过 观 众 对 故 事 的接受 达 到 普 法 的 目的 。 以下 笔 者 就结 合 自己 的创 作感 悟 ,谈 谈 如 何 在 法制 电视节 目中合 理 运 用 故事 化 的 创作 手法
法 制 节 目要 在 有 限 的 时 间 里 尽 可
解救 方案 。警 方 的谈 判 人员 与 歹 徒一 墙 之 隔不 停地 周 旋 . 笔
说 法 型 、 题 型 、 律帮 助 型 、 审 型 、 专 法 庭
口 张 景
警 察故 事型 等几 种形 态 。其 中 , 以案说 法 “ 故 事 ” 的 法 制 节 目最 受 欢 迎 讲 类 近 几 年来 , 笔者 在 商丘 电视 台 《 治 时 法 空 》 目担 任制 片 人 , 策 划节 目过 程 栏 在 中慢 慢摸 索 , 求 创新 . 力 以强力 打击 犯
厂 , 时 他 还 挟 持 了一 名 人 质 , 况 十 分 危 急 , 果 他 情 绪 激 当 情 如 动 , 爆 身 上 的 炸 药 , 果 不 堪 设 想 , 方 派 出 不 少 警 力 商 量 引 后 警
故事人物化 , 物细节化 ” 思路 , 人 的 特
别 是 在 讲 好 故 事 上 下 工 夫 , 在 讲 述 故
法律节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买卖业务。
经调查,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在网上进行买卖,涉及金额达100余万元。
2020年5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1. 案件性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案件事实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在网上进行买卖。
经调查,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金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1)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扣押的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
法律节目中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旨在为广大租房者和房东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租房者):张三被告(房东):李四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如墙壁裂缝、地板翘起等。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四以房屋老化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漏水。
张三多次要求李四恢复原状,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2月,租赁期满,张三向李四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但李四以房屋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并要求李四赔偿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损坏问题,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设施、维修责任等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被告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漏水,已构成违约。
关于押金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致使原告张三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故应退还押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押金;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性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合同前,租房者和房东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的电视节目(3篇)
第1篇【节目开场】主持人:尊敬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每一个案例背后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内涵和道德考量。
今天,我们将深入剖析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法律的力量与智慧。
本期节目由我来主持,让我们共同走进法律的殿堂。
【案例介绍】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件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家庭矛盾,两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有误,导致过户受阻。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案件于2020年1月立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于2020年4月开庭审理。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但考虑到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张某某协助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的效力:双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某是否应协助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例分析】一、离婚协议的效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应当自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离婚协议有效。
二、房产过户手续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法律类节目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类节目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今日说法》作为一档深受观众喜爱的法治节目,通过讲述真实案例,让观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以《今日说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甲乙两家同住一个小区,因两家孩子玩耍过程中发生争执,甲家孩子将乙家孩子打伤。
乙家认为甲家孩子故意伤害自己孩子,要求甲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甲家认为乙家孩子也有过错,拒绝赔偿。
矛盾激化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甲家将乙家打伤。
随后,双方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甲乙两家均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首先,甲家孩子打伤乙家孩子,甲家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未及时制止孩子的违法行为。
其次,乙家在孩子被打伤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私自报复的方式,侵犯了甲家的人身权益。
2. 法律知识匮乏甲乙两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均未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
甲家在拒绝赔偿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乙家在采取报复行为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3. 社会道德观念缺失本案中,甲乙两家均缺乏社会道德观念。
甲家孩子打伤乙家孩子,甲家未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反而纵容其违法行为。
乙家在遭受伤害后,未能理智对待,而是采取报复行为,加剧了矛盾。
三、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本案中甲乙两家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让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对于经济困难、法律知识匮乏的群众,应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政府部门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法律讲堂案件节目概要(3篇)
第1篇节目概要:一、节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及跨国遗产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期《法律讲堂》节目将围绕一起跨越国界的遗产争夺案展开讨论。
二、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两位当事人:张先生和陈女士。
张先生是我国某知名企业家,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国外。
陈女士是他的妻子,同样在国外生活。
张先生在生前拥有大量资产,包括房产、股票、存款等。
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陈女士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与张先生的亲人之间的遗产争夺战中。
张先生的亲人认为,陈女士并非张先生的合法妻子,她没有资格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而陈女士则坚称,自己与张先生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为了争夺遗产,陈女士将张先生的亲人告上了法庭。
三、案件焦点1. 张先生与陈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2. 陈女士是否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3. 跨国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如何?四、案件分析1. 张先生与陈女士的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一夫一妻的原则。
本案中,张先生与陈女士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手续齐全,且双方均表示自愿结婚。
因此,可以认定张先生与陈女士的婚姻关系合法。
2. 陈女士是否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陈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符合继承人的条件。
然而,张先生的亲人认为陈女士并非张先生的合法妻子,因此陈女士无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对于这一观点,律师表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是判断陈女士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关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在国外合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陈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3. 跨国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跨国遗产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我国《继承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处理跨国遗产继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观看法律类节目记录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类节目逐渐成为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关注社会热点的重要途径。
通过观看这些节目,不仅可以拓宽视野,增长知识,还能了解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结合观看《法律讲堂》节目中的一起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二、案件背景《法律讲堂》节目中,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小王(化名)与被告小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小王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立案原告小王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依法立案。
2. 调解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3. 庭审阶段庭审中,原告小王表示,自己与小李婚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小李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对证据进行了审查。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婚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需要,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四、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因感情破裂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婚姻关系是人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护。
在婚姻生活中,要学会包容、理解、关爱,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2. 法律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也说明了法律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分歧。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电视剧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电视剧《法治人生》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现代都市的法治故事。
剧中,主人公林涛是一名年轻律师,他接手了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发现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困境。
本文将以该剧中的一个关键案例——离婚案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林涛接受了一位名叫张晓丽的女性客户的委托,她要求与丈夫李明离婚。
经过调查,林涛发现李明在外有情人,且长期对张晓丽实施家庭暴力。
在了解案情后,林涛认为张晓丽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
然而,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林涛发现李明竟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时,林涛面临着一个道德和法律的选择:是帮助张晓丽尽快离婚,还是揭露李明的违法行为?三、法律分析1. 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晓丽因李明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
2.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明长期对张晓丽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处理。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张晓丽的合法权益,并对李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 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涉嫌构成侵占罪。
案件分析法律电视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题材的电视剧逐渐成为观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正义之路》这部法律电视剧以其严谨的法律逻辑、丰富的角色塑造和深刻的社会意义,赢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本文将从案件分析的角度,对《正义之路》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法律元素、人物塑造和社会意义。
二、案件分析1. 案件背景《正义之路》讲述了一位名叫李阳的年轻律师,在职业生涯中,他遇到了一系列复杂、棘手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法律、道德、人性等多个层面,考验着李阳的正义感和职业素养。
2. 案例一: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受害者严重受伤,嫌疑人否认犯罪。
分析:李阳在接手此案后,首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嫌疑人存在作案动机。
随后,他运用法律知识,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律师在维护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3.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一家企业因合同纠纷与合作伙伴产生矛盾,企业负责人请求李阳帮助维权。
分析:在调查过程中,李阳发现企业负责人存在欺诈行为。
他依法为企业维权,揭露了合作伙伴的欺诈行为,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案反映了律师在维护企业利益、打击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
4. 案例三:遗产继承案案例背景: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原告声称自己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分析:李阳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他运用法律知识,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此案体现了法律对遗产继承的规范,以及律师在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
5. 案例四:贪污受贿案案例背景:一起贪污受贿案,嫌疑人涉嫌受贿数十万元。
分析:李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嫌疑人受贿的证据。
他依法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此案反映了律师在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人物塑造1. 李阳:正义之路的主角,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
他具有坚定的正义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案件中,他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节目(3篇)
第1篇节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节目将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通过深入剖析,揭示法律的力量和诚信的价值。
节目正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5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张某在一年内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借款合同有效。
2. 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启示1. 诚信为本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石,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坚守诚信原则。
本案中,张某因缺乏诚信导致借款纠纷,最终承担了违约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诚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特点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特点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宣传工具,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节目不断创新、多元化的叙事方式,尤其是通过故事化的叙述方式,将生动的案例和个案中的故事性元素融入法制宣传,使观众能够在欣赏节目的同时,更深入地了解到法律的真谛和准确的法律知识。
因此,本论文将选取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故事化叙事作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的特点及其意义。
二、研究意义本论文选取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作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电视法制节目创新叙事方式的探究,有助于丰富电视法制节目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其吸引力和普及度。
2. 阐述故事化叙事方式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性,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 研究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故事化叙事方式的特点,有助于揭示其法制文化内涵和宣传手法,对于深化研究我国法制文化方面有重要启示。
三、研究内容及思路本论文主要研究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故事化叙事方式,包括其特点、宣传目的,以及与传统法制教育方法的异同等方面展开探讨。
具体研究步骤如下:第一步:介绍国内外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通过介绍国内外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电视法制节目发展到故事化叙事的原因和必然性,同时对国内外法制节目现状进行对比研究,为后续具体研究提供依据。
第二步:分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的特点通过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的内容、形式,以及叙事角色、情节设计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探究其特点和宣传效果,并与传统法制教育方法进行比较。
第三步:探究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的宣传意义通过分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故事化叙事的宣传意义,揭示其法制文化内涵,探究其宣传手法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并从中寻求深化我国法制文化宣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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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叙事分析
作者:贺艳祝光明
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04期
随着中国普法进程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报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版面或者法制栏目。
电视法制节目虽然表现形态各有差异,但在重视叙事技巧和策略上,却又有相同之处。
因此,本文拟以《法律讲堂》为分析样本,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艺术。
我们所关心的是:电视法制节目要传播怎样的现实规范?这一目的又是怎样通过各种叙事手段而得以实现的?
一、权威的叙述者与教化功能
对故事的好奇和热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天性。
从远古时代起,人类就没有停止过讲故事的活动。
“巫师和祭司在神坛上讲故事,吟游诗人在村舍和集市里讲故事,说书艺人在勾栏瓦舍中讲故事,老奶奶在炉边讲故事……人们听得如痴如醉,通过对故事中人物的同情关照自己的人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正是通过故事来理解生活的。
”①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是通过《法律讲堂》所讲述的法律案例中的故事来理解法律、规范生活秩序的。
而《法律讲堂》到底要传达什么样的意义、它通过故事的讲述旨在规范怎样的生活秩序,都与其叙述者有莫大的关系。
l.权威叙述者。
“叙事者是叙事本文分析中的最主要的概念。
叙事者的身份及其在本文中被指明的程度和方式,以及所暗示出的选择赋予本文特殊的性质。
”②可见叙述者在叙事文本中的中心位置。
“叙述者”之所以重要,在于“他”体现着作者对文本叙述形式意味上的审美选择,通过“他”,彰显出作者的意图与风格、故事的重心与指向、观众的视野与目光所在。
在《法律讲堂》中,几乎所有的叙述者都是全知全能的叙述者,其叙述视角呈现为全知视角。
叙述者以第三人称的方式置身于故事之外,可以随意观察案例中人物的行为,甚至进入人物的内心,呈现他们不为人知的秘密。
选择这一叙述视角与主体的创作目的与观念相关:《法律讲堂》的栏目受众定位是“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的权威性”③。
因此,《法律讲堂》所选择的叙述者都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师或学者,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
叙述者通过全知叙事,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使叙述主体想要传达的意义得以播洒,在这里,叙述主体往往具有卓越的洞察力和无可怀疑的价值判断力,并向受众传达明确的价值判断:法律是正义和公平的,触犯法律者终将受到惩罚,而无辜者将被保护。
比如,在2008年8月1日的节目《嫁给富翁之后》中,擅自伙同他人篡改丈夫汤磊遗嘱的妻子沈菲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被侵犯财产收益的母子最终获得其应该得到
的继承权。
通过运用这一叙述视角,叙述主体以权威的方式杜绝了观众对多样意义的探讨,并潜在地决定了意义的表达与建构的不容置疑性:现实世界是一个有严密秩序的世界,任何对现实秩序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换言之,权威叙述主体的运用旨在建构并修复人们对现实社会秩序的信心,从而维护现存秩序。
2.限制的叙述视角。
由于全知叙述视角具有叙事的真实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且面面俱到的信息提供会太过直露,缺乏含蓄内敛、易削弱受众的参与性和期待心理等缺点,因此要使受众对叙事的真实感不起怀疑,以故事内人物为叙述者的限制叙述视角的运用就理所当然了。
在《法律讲堂》中,在权威叙述者的笼罩之下,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也被多次运用,这是因为这一叙述视角可赋予受众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使所叙述的内容如真正发生过一样。
有趣的是,虽然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被经常运用,但它并没有在文本意义以及价值取向上给观众造成困扰。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全知全能的叙述者掌控着整个文本的叙述,它以“客观”、“中立”、“真实”的面目在总体上确定了其叙述世界的情感倾向与价值尺度,从而使人不容置疑。
二、基于“冲突”和“悬念”的叙述结构
大凡叙事作品,一般都存在着一个打破平衡到恢复平衡的过程。
现代叙事学家托多罗夫在吸收普罗普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普归纳出来的31种叙事功能简化为:一篇理想的叙事文总是以一种稳定的状态为开端,然后这个状态受到某种破坏,出现平衡失调的局面,最后另一种来自相反方向的力量重新恢复了平衡。
④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法律讲堂》所讲述的各个故事中:“出现矛盾”——解决矛盾——出现矛盾——解决矛盾成为循环性结构。
通过这种叙述结构的运用,现实社会中种种违背社会秩序的事件被叙述为“违规者被惩处、遵守者得到扶植”的寓言。
要将这样的社会规制寓言传达于大众,最好的方式便是借助大众文化的种种形式。
具体而言,《法律讲堂》主要运用了契合大众心理的“冲突”和“悬念”这一“俗套”的叙述结构。
1.以“悬念”来连接叙述结构。
对《法律讲堂》这样的“讲坛”类节目而言,由于其布景简单、形式相对单调,更是要想方设法在节目开头吸引观众,于是,“悬念”成为必不可少的叙事手段。
悬念是艺术创作中造成受众某种急切期待和热烈关切的心理状态的一种手法,它可以引起人们的好奇心,从而引导人们保持对节目的持续关注——直至最后事情真相水落石出。
在《法律讲堂》中,悬念的运用可谓无处不在。
首先,在节目名字上设置悬念。
比如,2008年8月25日的节目名《儿子“变”兄弟》就是典型的设置悬念。
2008年8月1日《消失的新郎》、8月10日《夜半鼾声》、8月3日《一只手的婴儿》的名字都在悬念上做了文章。
于是,观众的兴趣自然被调动起来,从而有了观看的欲望。
其次,在叙述结构上安排悬念。
这主要表现为倒叙的叙述顺序和“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叙述段落组合。
就倒叙的叙述顺序而言,几乎《法律讲堂》所有的节目都采用了这一方式:在节目开头就把案例当中最具吸引力的场景直接呈现在你的眼前,来刺激你的好奇心:为什么会这样?怎么就这样了呢?……于是在不知不觉中,观众被主持人牵引着一起去了解事情的真相。
比如在《嫁给富翁之后》、《一只手的婴儿》中,都在最开始就提出了观众最感兴趣的问题。
于是接下来通过情景再现,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叙述。
就叙述段落而言,每一期《法律讲堂》的节目基本上都由几个悬念而引起的叙述段落组合而成。
这些叙述段落的悬念基本上按照“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方式环环相扣。
这样的悬念式叙述段落组合在一起,使整个叙述仿佛侦探小说一般,让观众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度和兴奋度。
2.以“冲突”为叙事结构的基础。
《法律讲堂》采用的是“讲坛”类的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以来的“说书人”传统。
在视听手段的表现上比较单一,有所局限。
而在当代的视觉文化语境之中,视觉的丰富性与新奇性对抢夺受众注意力的重要性已为人所共知。
“讲坛”类节目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占优势,这种表现形式注定了《法律讲堂》必须以“冲突”为叙述结构的基础:它必须要抛弃那种平铺直叙的创作方式,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表现一个相对完整和连续的矛盾冲突过程,因果关系、开端、发展、高潮都有较好的关照。
通过一系列“冲突”的设置,最终以叙事的曲折性和内容的新奇性而吸引观众。
三、叙事语言分析
要保证《法律讲堂》的传达法律知识、维护现实秩序的传播目的得以实现,在当下的大众文化席卷而来的文化语境中,怎样运用叙事语言便显得尤为重要。
就听觉语言而言,不同于我们常见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字正腔圆的普通话,在《法律讲堂》中主持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播音训练,略带地方口音,既诙谐调侃,又一本正经,用一种说书的传统艺术方式,讲述古今中外的法律故事,以发人深省。
余婧、王芳、秦兵等都有不同的语言方式,最终带给受众的听觉感受也就不是冷冰冰的播音腔,而是仿佛与自家邻居一般絮絮而谈。
于是受众便在“消费”而非“教化”的接受心理中被潜移默化。
就视觉语言而言,作为以声像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段的电视叙事,在视觉语言的使用上也颇具匠心。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景再现”的方式。
在《法律讲堂》中,由于单一说书人的方式过于单调,因此其节目视觉化的重要方式便是“情景再现”。
在运用情景再现时,由于是在虚拟的时空内拍摄,因此画面基本上是模糊的,在景别的使用上以远景为主,以便和叙述内容大致相符。
通过上述视觉语言和听觉语言的运用,一方面,《法律讲堂》避免了刻板说教的倾向——这是“娱乐至死”的时代语境中所不受欢迎的,而换之以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从而引导观众接受;另一方面,“情景再现”的方式又使受众在故事情节的“真实”与“虚构”中徘徊,最终在消
费故事、猎奇的心理下而接受了叙述内容,在此意义上,这一叙事手段有可能会导致受众有意无意地忽略法的根本价值,忽略法对于人的人本意义以及法对于人的绝对超越意义。
注释:
①苗棣、赵长军:《论通俗文化——美国电视剧类型分析》前言,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②米克·巴尔:《叙事学:叙事理论导论》,克里斯蒂·冯·博希曼英译,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③http:///program/fljt/03/index.shtml
④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86页。
(贺艳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祝光明为重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