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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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公平承担

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公平承担

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公平承担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无处不在。

然而,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如何确保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公平的,既能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负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权衡的重要议题。

首先,要明确违约责任的定义和范围。

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范围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但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当违约方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违约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往往需要严格的条件和证据。

公平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条款的明确和清晰。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

比如,对于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卖方未能按时、按质交付货物,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于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期限等,如果服务提供方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水平,应当如何赔偿。

合同条款越明确,在发生违约时就越容易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也越能避免双方的争议和纠纷。

然而,即使合同条款明确,也可能存在约定不公平的情况。

例如,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确保责任的承担是公平合理的。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确定损失的赔偿金额时,应当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但又不应超过损失的范围。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1-11-29 9:20:58有关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储继波20100138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

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三金”的适用关系

“三金”的适用关系

“三⾦”的适⽤关系“三⾦”的适⽤关系1、违约⾦与定⾦选择适⽤2、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有违约⾦条款的优先适⽤3、定⾦与损害赔偿⾦可以并⽤,但不能超过合同⾦额总额4、违约⾦、损害赔偿⾦、定⾦并存:先根据违、损⼤⼩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违约⽅的定⾦与违约⾦的适⽤关系。

由于我国的定⾦在性质上属违约定⾦,具有预付违约⾦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在⽬的、性质、功能等⽅⾯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约定违约⾦的,可以且也只能由⾮违约⽅选择⼀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违约⾏为同时存在违约⾦和定⾦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和定⾦是针对不同的违约⾏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在⼀⽅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的。

违约⾦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因⽽违约⾦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是否以发⽣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的⼲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的运⽤并不以实际损害发⽣为前提,不管是否发⽣了损害,当事⼈都应⽀付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违约⾦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的适⽤不以实际损害发⽣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额⼤⼩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不就低;③优先适⽤违约⾦责任条款。

定⾦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定⾦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其适⽤不以实际损害的发⽣为前提,因⽽是独⽴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毫⽆关系,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一、明晰法律规定,看清“三金”原则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以保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

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

因此,旅行社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性质,有差异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

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违约责任是需要违约的⼈进⾏承担的责任,⼀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付违约⾦,但是往往⽀付违约⾦不能够挽回损失,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法进⾏违约责任的承担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是⼀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合同履⾏。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义务,这⼀点与⼀般履⾏并⽆不同。

(3)继续履⾏以对⽅当事⼈(守约⽅)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判决。

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3.继续履⾏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为;(2)须有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债务的⾏为。

守约⽅的请求⼀般应当明⽰地通知违约⽅,但通过主张抵销等⾏为,⼀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继续履⾏。

(3)须违约⽅能够继续履⾏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还是事实上不能履⾏,都不可以再发⽣继续履⾏责任的承担。

4.继续履⾏的表现形态:限期履⾏。

在拒绝履⾏、迟延履⾏、不完全履⾏的场合,守约⽅可以提出⼀个新的履⾏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在该期限内履⾏合同义务。

5.不适⽤继续履⾏的情况(1)不能履⾏。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不属于绝对权的是()。

A.人身权B.物权C.知识产权D.债权2.人身权是一种()。

A.相对权B.绝对权C.形成权D.期待权3.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该项权利被称为()。

A.相对权B.请求权C.抗辩权D.绝对权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D.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5.不属于支配权的权利是()。

A.债权B.人身权C.继承权D.物权6.下列选项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债权B.物权C.人身权D.知识产权7.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的是()。

A.对物的继续占有B.发生自然灾害C.签订合同D.订立遗嘱8.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9.下列选项中,属于消极义务的是()。

A.给付财产B.交付货款C.邻人对他人装修房屋产生噪声的容忍D.完成工作成果10.下列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A.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B.依法实行正当防卫C.依法实行自助行为D.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A.钻石B.空气C.安装在腿上的假肢D.商标12.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汽车和汽车上的轮胎B.鞋子和袜子C.桌子和凳子D.空调和遥控器13.下列物中,属于孳息的是()。

A.椰子树上长着的椰子B.采石场主从山上开采下来的石料C.宰羊获得的羊肉D.因持有股票获得的股息14.下列各物中,属于种类物的是()。

A.一幅古画真品B.一袋大米C.一套绝版的邮票D.一件古玩珍品15.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状态的是()。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一、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依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消逝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商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商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商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将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商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商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赐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

当事人就拖延履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您既然商定了违约金,就应当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假如您的违约金商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削减。

而依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十九条当事人主见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正原则和恳切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赔偿金上限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会要求商定以下条款:“承包人在任何状况下在本合同中累计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超过依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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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合同能够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无债务即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核果。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一特点从根本上讲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制裁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身就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因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试述继续履行的特点

试述继续履行的特点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述继续履行的特点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

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1条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中的继续履行问题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继续履行的特点是:第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这就是说,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

在学理上,常常将修理、重做、更换作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因为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也是使违约方继续履行。

然而《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表明继续履行并不包括这些补救措施。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

不过对继续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

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参见《合同法》第111条)。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继续履行相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合同法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个根本依据。

在现实⽣活中,合同的形式⾮常多,如贷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等,合同⼀般对双⽅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约定,违约要承担责任,那么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规第⼀百零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百零⼋条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百零九条当事⼈⼀⽅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百⼀⼗条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要求履⾏,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

第⼀百⼀⼗⼀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百⼀⼗⼆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百⼀⼗三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摘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该如何准确的把握,这在实际交往中是应该熟练掌握的。

违约金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的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

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这”三金”的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确定三者适用关系。

当然有时还要考虑这”三金”在适用时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部分合同必须采取的救济措施。

正确处理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履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我国《合同法》对这三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却没有提及。

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不仅在合同实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非违约方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本文拟从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发,简要论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实务中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一)定金的概念、性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和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1)须为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合同中即使约定有定金条款,那也不成立;(3)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

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89—91条。

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违约金”产生的原因。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构成要件
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侵权行为
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 为。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等。
06
社会法律责任
到刑法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犯罪预防与治理策略
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或减少导致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 的。犯罪预防措施包括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改善社会环境和加强治安管理等方面。
治理策略
治理策略是指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其进行打击和惩治,以达到维护社 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治理策略包括加强刑事立法、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 高执法水平等方面。
性质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定性、 不利性和因果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法律责任的产生以违法行为或 违约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 为或违约行为就不会产法行为或违约 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或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 结果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引起的。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 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法律责任与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一方面,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责任为约束,权力不得滥用;另一方面,法律 责任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的合法、公正行使。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小学学生乙上课时,头顶上的灯突然掉落,乙的头被砸伤。

乙的伤害应由()A.甲承担全部责任B.乙及其父母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平均分担D.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件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甲在朋友圈里擅自转发乙的私密照片。

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A.身体权B.健康权C.荣誉权D.隐私权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隐私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范围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A.只能收养1名B.最多只能收养2名C.最多只能收养3名D.不受数量限制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收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可知,收养人收养子女除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6个月B.1年C.2年D.3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在民事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为()A.赔偿损失B.违约金C.继续履行D.恢复原状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责任形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继续履行、恢复原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 继续履行。

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2.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3.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5.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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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停⽌侵害。

停⽌侵害主要⽤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权等)和⼈⾝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于⾃⼰的财产和⼈⾝可能由于其他⼈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泛适⽤于财产被他⼈⾮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于侵占他⼈财产时的⼀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于债务⼈履⾏合同时⾳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的⼀种。

⽆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付违约⾦。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于违约责任。

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通常发⽣在合同⼀⽅当事⼈所交付的物有质量瑕疵时。

⽀付违约⾦的民事责任则是发⽣在当事⼈在合同中对违约⾦进⾏了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义务⼈违约时。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诉讼请求范围;⽆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民法院⽀持外,当事⼈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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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约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的适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我们认为,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

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

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我们的意见是: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偿性,并坚持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违约金分别情况来对待:(1)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

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

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通说认为它是惩罚性违约金,理由是它不论这一迟延履行是否造成损失,都得承担违约金责任。

我们认为它同样只具有赔偿属性,理由是:合同法另款规定,只不过是为了区别它和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同实际履行在能否并用上的不同而已。

因为约定不履行违约金的,因其赔偿性而替代了合同的实际履行;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却不能替代实际履行,并不是强调或表明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同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有着惩罚性与赔偿性的区别。

我们认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上也是就迟延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定,同样受第114条第2款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约束,在违约金低于延迟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在违约金过高于因迟延履行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在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调整为零,不予赔偿。

对最后这种情况,1971年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哈蒂诉拜伊案是个很好的说明。

该案中原告作为农场主请被告打水井,约定1967年4月1日完工,每迟一天支付50美元的损失赔偿,被告超过了21天才完工。

诉讼中,被告证人出庭作证表示,这口井六月才需启用灌溉。

法院据此判决该赔偿金条款不得强制执行。

况且,在就不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场合,违约也许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但还得支付违约金,只不过如果过高可以适当调整,换句话说,如果略高的话,就不用调整了,这也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制度本身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免除今后若违约时计算上的麻烦,尤其是为了避免连诉讼都难以确定损失的情况。

因此,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失,立法并不鼓励通过诉讼清算、削减。

因此,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就是损害赔偿,同样不能同赔偿金并用。

2.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并用问题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审判中应该以客观说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然后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

此时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可并用。

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

(3)我们也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尽管在实践中很少。

说它在实践中很少,是因为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但有三种情形例外:①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②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③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

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赌博,也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

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

”“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3.关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并用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

”而“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

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

”①我们认为,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当属无疑。

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赔偿金,鉴于当事人仅能从违约责任中获得补偿,不能获得赢利,不能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赔偿金已足以补偿对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因此,既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赔偿金更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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