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作者:张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
摘要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私人实施又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文简要介绍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以及其优越性,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存在的困境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公共实施
作者简介:张瑜,菏泽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大宪章,从表面上看他是一部维护市场机制的法律,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实施垄断的行为进行的一些行政处罚等措施,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的交易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大部分,公共实施相关问题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私人实施有助于加强打击非法垄断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关注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基础上,重视私人实施的重要性显得十分有必要。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
法律的实施,也称为法律的执行,是法律从文字转为行动、从应然状态转入实然状态的一种过程,是人们将法律规范的抽象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现实性的一种能动性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贯彻和施行法律规范的一个动态过程。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法律的公共实施和法律的私人实施。公共实施主要是指是法律赋予特定的行政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关法律的权力,私人实施则是指私人参与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弥补自己所受到的损害,直接开展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而言,公共实施主要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财政来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实施则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但同时也能起到部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桂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
摘要私人实施作为反垄断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理应与公共执行相结合共同实现竞争政策的目标,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有私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缺乏明确的私人实施赔偿制度等问题,要完善私人实施制度,需要减轻私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应构建起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适格原告前置条件惩罚性赔偿
作者简介:桂雨,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133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法理基础
(一)私人执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政府在进行反垄断控制的时候,往往偏向于选择公共执行模式,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的竞争秩序以及社会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是出于考虑到在政府主导的实施模式下,政府可以把控垄断法实施的力度,在由私人实施主导的环境下这种反垄断法实施的力度政府很难去控制,这也是不同的时期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把控力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反垄断部门由于受到垄断行业的游说与捐助,在其主导下所实施的公共执行给社会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要比私人实施所带来的公共福利低得多,执法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成效。私人实施者因为涉及到自身的切身利益而进入到反垄断诉讼当中,较之公共部门存在的执法效率低,权力寻租等现象存在可能导致的问题,私人实施的效果可能要更加理想,在一些国家中私人起诉的反垄断案件的数量要高于公共执法部门处罚的数量从一个侧面也印证了这一点。
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构建
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构建
作者:张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2(2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fzysh201222014.aspx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作者:温大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
摘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关键词民事责任私人执行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26-02
一、引言
四次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时十余年的《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得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立法问题解决之后,反垄断法的执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按执行主体不同,反垄断法的执行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其执行主体是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如商务部。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一般认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是国家为了救自由市场之弊而采取的对市场的干预(调控),因而似乎反垄断法的执行理所当然也是国家的事,那么为何又需要私人执行呢?
二、私人执行的必要性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之困境及其完善
垄 断法 , 要 求损害 赔偿 的行 为 , 故又被称 为“ 独立 的反垄 断私 人诉 司法 实践 中 , 经营 者所 从事 的为 反垄 断法所禁 止 的行 为 , 其违 法
讼” 。司法实 践 中, 我 国 目前 尚未 发生 后续性 反垄 断私人 诉讼 案 证据 一般都 掌握在 经营者 自己的手 中, 通常作 为商业秘 密进 行严 件, 但 已有很 多独 立 的反垄 断私人 诉讼 案件 。 本 文探讨 的反 垄断 格 的保 密 , 不 易被 私人发 现且 取证 难度很 大 。 而私 人又 很难 有足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具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有公法性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是对公法公共执行私法私人执的补偿性赔偿标准原告在反垄断诉讼中始终处于得不偿失的地行传统观念的挑战私人诉讼是否正当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热位加之法律对私人主体缺乏其它的激励机制私人就更不愿意182万方数据提出反垄断诉讼
关键词 反 垄断 法 私 人诉讼 公 共执 行
作者简 介 : 王晓 明 ,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 , 法律 硕士( 法学) 专业研 究 生 ; 孙利 , 中国建设 第三 工程局 , 法务部 。 中图 分类 号 : D 6 9 2 5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8 2 - O 2
后 未有任 何结 果 , 私 人诉讼 难 以实现 预期效 果 。由此可 见 , 我 国 而且 目前我 国在反垄 断法私人 诉讼程 序上 并没有体 系化 的规 定 。
私力救济案例
私力救济案例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
律途径来解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私力救济是指在法律程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寻求解决办法。下面,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私力救济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邻居纠纷。
小张和他的邻居小王因为院子里的一颗大树发生了纠纷。树的树根扩展到了小
张家的地盘上,导致小张家的地基出现了问题。小张找到了小王,希望他能够协助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小王却置之不理。在法律程序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小张决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他找来了专业的园林工人,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树根修剪,并在树根周围做了一些防护措施,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案例二,合同纠纷。
小李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的施工质
量和进度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小李多次找到装修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小李选择了私力救济。他找来了专业的装修工人,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装修工程。最终,小李通过私力救济成功解决了合同纠纷。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小王购买了一台电器,但是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他多次找到商家要求
退货或维修,但是商家却一直拖延不给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小王选择了私力救济。他通过法律渠道了解到了自己的权益,并且找到了相关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最终成功通过私力救济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况下是非常有效的。当法律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使用私力救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合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希望大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丁国峰:反垄断法律责任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_丁国峰
的缺 失 问题 , 应 在我 国反垄 断法 责任实 施过 程 中建 立科 学合 理 的司法 救济措 施 。
一 、司法 制度 在反 垄 断法 律 责 任 实施 中的 意 义
一 反垄 断法律 责任及 其 实施 的基本 含义
反垄 断 法律 责 任就是 指 非法 垄 断行 为 者违 反反 垄 断法 明确 具 体 的规 定 , 以及其 违 法
等市场 主体 的合法权 益 , 反垄 断 民事 诉讼就 是实 现反 垄断 民事制 裁 的重要 渠 道 , 通 常 由遭 受 垄 断行 为损 害的 市场 主体提 起 , 既 包括直 接受 害者 , 又包 括间接 受害 者 。 对 消 费者 在 内 的各类 受 害者 合法权 利 的救济措 施 , 是反垄 断法 实体 规范 的必然 要求 , 也是 实 现 反垄 断 法
身 处市 场之 中了解信 息直 接全 面彻底 , 又 因利益 息息 相关而 对垄 断行 为 比较敏 感 , 他 们 应
①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作者:尹娇,姜方利
来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1年第9期
尹娇1,姜方利2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私人执行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反垄断执行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的救济只进行了笼统的规定,笔者以为这与具有“经济宪法”地位的《反垄断法》不匹配,且极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的规定出发,分析其不足之处,并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或指南中从对原告与被告两方面,设置出更为合理的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私人执行;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禁令
中图分类号:D92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5884(2011)09 -0136 -04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仅见于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从第50条字面上分析得知适用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法律要素包括: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实施了垄断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具体包括垄断协议的共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实施了合并等违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的经济实体。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利益,具体他人所指对象未明确,依据司法实践,“他人”应当包括国家、同业竞争者及消费者。主观方面该条文未能明确,因此不能确定具体的规则原则。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垄断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路径
一
、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的 价 值 目标
基 金 项 目 :0 8年 度 司 法 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 垄 断 法 实 施 问 题 研 究 ”中 期 成 果 的 一 部 分 ( 目编 号 20 反 项
0 S 8 FB1 0 ) 0 7 。
作 者 简 介 : 国峰 , , 明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丁 男 昆 法
第 2期
21 0 1年 4月
华北 电力大学 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Not hn lc c P we nv i ( o iIS in e ) o a h C ia Ee ti o rU ie st S ca ce c s r o r r r y
正 以 及 市 场 的 多 元 化 等 。私 人 实 施 的反 垄 断 法 无
收 稿 日期 : 0 10 — 9 2 1 - 2 1
机关执 行反 垄断法 的地位 是平等 的 、 立的 , 这 独 但 种实体 上 的平 等是相 对 的 , 私人 实施不 可能取 代 、
反垄断法的私人救济制度分析
一
、
反 垄 断法 的 私人 救 济 之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通 常而 言 , 私 人对 于法 律 的实施 , 是 基 于其 利润最 大 化 的理性 选择 来 决定 其 行 为 的程 度 、 范 围 和
强度的 , 私人执行 ( p r i v a t e e n f o r c e m e n t ) 的主要 目的最初是 为了保护个体利益, 但如果有一套完整合
遵守反垄断法 , 如此一来所消耗的法律成本最低但是执法效果却会最佳 , 但在实际生活 中我们无法
期 待人 人 自觉 守法且 人人 可 以完 善地 守法 , 更 多情 况反 而是 经 营者 利 用反 竞 争行 为来 获 取更 大 的经
济利益 , 所以此时反垄断法的确定实施 ( 执行 ) 就显得尤其重要 , 只有通过反垄断法的具体执行 , 才可
确州警列 2 0 1 7 . 0 7
L N ZHo U XUE KAN
wk.baidu.com反垄 断 法 的 私 人 救 济 制 度 分 析
裴 秩
摘 要 反 垄断 法 的根 本 目标 在 于 维 护社 会 整 体 利 益 , 但 是 仅 仅 依 靠 公 权 力 的主 动 干 预 与调整 , 显然难 以使 反 垄断 法得 到彻 底 的 实 施。 文 章 认 为 , 应 当借 鉴 已成 功 的 双 元模 式 ,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危害日益凸显,反垄断法成为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私人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就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完善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
1. 保护消费者权益。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权益,让消费者成为反垄断法的直接受益者。
2. 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3. 促进公平竞争。完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让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阻止垄断企业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私人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诉讼成本较高。由于起诉费用高昂,很多消费者或中小企业往往不愿意采取法律行动,使得反垄断法的实际效果打折扣。
2. 证据收集难度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对赔偿纠纷处理不力。当前的私人执行制度下,对于赔偿纠纷的处理相对滞后,给受害者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1. 完善赔偿机制。建立统一的反垄断赔偿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服务。
2. 减少起诉费用。通过法律手段减少诉讼费用,降低维权门槛,使更多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3. 加强证据保护。建立相关证据收集与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证据收集渠道和帮助。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21 0 2年 3月
第 1 3卷
第 2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 RNA OU S ca SinOT OU L OF S (HWESc Ics NG I ER I Y T oi Ae ) O UN V S T lT J e
M t 2 1 a. 02
中对 于私人 实施的规定也过 于简单 , 缺乏 明显的 可操作性 。然而私人 实施有利于调动各 方力量与各种 非法 垄断行
为作斗争 , 养 良 的竞 争意识和竞争环境 。因此 , 注重和 完善《 垄断法》 培 好 应 反 在民事责任的性质 、 方式和赔偿 承担
以及原告 资格 、 举证 责任等 实体和程序方 面的研 究与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 D 2 . 95 1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 4 7 (0 2 0 0 3 0 0 9— 4 4 2 1 )2— 10— 5
Vo .1 No 2 1 3 .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之 困境 及 克 服
陈 蒙
( 福建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垄断行为 ; 私人 实施 ; 公共 实施 ; 民事责任
摘
要 : 自我 国《 反垄断法》 实施 以来 , 究者 多关注反 垄断法的公 共 实施 而忽视私人 实施 , 反 垄断法》 研 且《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 ) 垄断 法公 共执 行 的弊端 一 反 1执行 过小 .
私人受 害者直接 参与经济 生活 , 能在第 一时间发 现损 害其利 益 的垄 断行为 , 对垄 断行为 比公共 执行 机关 敏感 。 私人 受害 者提
税 人的钱 。这 样 的低效 率的执 法显然 不利 于反垄 断法 的实施 。 3 对违法 信息 反应迟 钝 .
二 、 人执行 的必 要性 私 建 立反垄 断法私 人执行制 度是为 了更好地 实施反垄 断法 , 因
Leabharlann Baidu
3 诉讼成 本低 、 . 效率高 私人 受害者提 起反垄 断民事诉 讼花 的是 自己的钱 , 因而不会
为反垄 断法的公共 实 施机 制存在 大量弊 端 , 而私 人执行具有 的优 像 公共执行 机 关那样低 效率 , 会注意 节约 成本 , 用最少 的付 出获 势 可 以弥补 这些缺 陷 ; 反垄断法 私人 执行还 具有救 济功 能 : 对垄 得 最大 的成效 , 因而 其效率 很高 。 断行 为者 的 民事 制裁 尤其 是惩 罚性制 裁 能对潜 在违法 者起 到威
( ) 垄断 法私人执 行 的优势 二 反 1 弥补 “ . 执行过 小”
中 图分类 号: 922 D 2. 9
f 言
_反垄断法_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其克服_一个前瞻性探讨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其
克服:一个前瞻性探讨Ξ
郑鹏程
摘 要 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面临受害人数众多,原告资格难以确认,被告违法行为难以证明,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诸多难题,而竞争文化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的流行,可能使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变得更为困难。将反垄断诉讼之原告限定为直接受违法行为影响的人,以反垄断执法机关或法院作出了被告违法的有效决定或判决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统一规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重视竞争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可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
关键词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非直接购买者规则 诉讼前置条件 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竞争文化
作者郑鹏程,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①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课题。最近30年以来,美日等国学者在不断反思、检讨本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得失,对本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及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起了较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欧洲学者对该制度的关注虽然较晚,但其社会效果显著。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05年和2008年先后颁布了违反欧共体竞争规则的损害赔偿《绿皮书》和《白皮书》,要求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导入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进入新世纪后,国内学者也开始重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从立法论角度就如何构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展开探讨,内容涉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优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式奠定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制度基础。然而实践中,私人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自2008年8月1日该法生效之日起,就不断有中小企业、消费者对政府机关、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网通、百度、盛大网络、中石化等机构涉嫌垄断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被许多媒体称为我国反垄断第一案的北京四大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北京第一中院裁决驳回起诉;而周泽诉中国移动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涉嫌垄断案以被告给予原告1000元“奖励”这种令人啼笑皆—
反垄断法公力救济的困境与私力救济的出路
作者: 蒋喆[1];马云鹤[2]
作者机构: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854
出版物刊名: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6-3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反垄断;实施;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摘要:反垄断私力救济是弥补反垄断法公力执行不足,克服公力执行失灵的有效手段,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互协调配合,可以弥补反垄断主管机构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目标。从私力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外立法例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反垄断法私力救济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就私力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私力救济制度的执行主体问题、私力救济的救济方式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好的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建议
自 发性是私人执行本身具有的。 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 “ 赔 献。 比如, 对公共执行 的查漏补缺 ; 为反垄断机关注入活力; 使
偿 功能 ” 和“ 威慑 功 能 ” 。 赔偿 功能。 私 人 执 行 反 垄 断法 最根 本 的原 因 是 自己的 合 执 行 变得 更 有效 。
指示功能。 反垄 断法和一股 的法律 条文一样是有原则性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探 索之路
家 中, 具有威慑效果的各方面条例开始出台。 反垄断法私人执 展 。 参 照美 国 的私 人执 行 , 从中可 发现 比较 重 要 的 因素 , 即“ 有
行 的赔 偿 功 能 就 是 一 种 变 相 的威 慑 , 正 是 因 为 害 怕高 额 的赔 利于经济, 有法律支持” 。
的条文, 这充分展现了 其所具有的自 发I } 生 和比较优势。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 必要性 立法建议
反 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必要性
反 垄 断法 私 人 执 行, 主 要具 有 自发性 和 比较两 大优 势 。 指 示 功 能两 点上 。 救 济 功 能是 指私 人 执 行 虽然 在 一 个 国家 的地 位不 如 主 管 机 关, 但 是 它 可 以为 主 管 机 关 注 入 新 鲜 力 量 , 对 社 会 做 出贡
这是一种正义的举措, 正是这种正义的举措才使得公民可以直 例 , 并进 行总 结 和 反 思 , 提 出一 套 规 范 的 反 垄 断法 理 , 这使 得 接享受反垄断法带来的好处。 相反, 之前一直由反垄断主管机 人 们 不 再 感 觉 到 模 糊 , 这 就 是 私 人 执 行 时 体 现 出 的 指 示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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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私人执行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反垄断执行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的救济只进行了笼统的规定,笔者以为这与具有“经济宪法”地位的《反垄断法》不匹配,且极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的规定出发,分析其不足之处,并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或指南中从对原告与被告两方面,设置出更为合理的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私人执行;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禁令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仅见于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从第50条字面上分析得知适用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法律要素包括: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实施了垄断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具体包括垄断
协议的共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实施了合并等违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的经济实体。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利益,具体他人所指对象未明确,依据司法实践,“他人”应当包括国家、同业竞争者及消费者。主观方面该条文未能明确,因此不能确定具体的规则原则。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垄断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缺陷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的设置存在很大的缺陷,短短25个字想要囊括私人执行这种制度必然是不现实的。笔者以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与民事责任不论从两部法的目的上,还是保护的客体上,都存在根本的区别,因而我国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类同民事责任适用违背了立法宗旨。民法的目的在于补偿,而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威慑,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客体是竞争法益。
2.条文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经营者”的内涵没有说明且责任主体较单一。首先,“经营者”指的是实施垄断行为的公司还是幕后的直接管理人员?“经营者”的责任意味着公司法人的责任还是公民个人的责任?其次,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违法行为时,如垄断协议,而只对其中一个“经营者”进行了诉讼,则他们的责任承担分担问题如何?再次,当实施垄断行
为的不是“经营者”,而是某个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即我国常有的行政垄断问题时,受损人能否通过私人诉讼提起损害赔偿或排除侵害的诉讼?
3.条文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他人”界定不清。首先,“他人”具体指的是哪些人,作为间接购买者的广大消费者是否也可以获得反垄断法的救济?其次,造成的“损失”是否只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否也需要考虑?归结为一点就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原告资格规定的不清楚。
4.条文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形式过于笼统。首先,民事责任种类共有10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不可能都适用那10种责任形式,比如修理,重作,更换就不可能成为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其次,虽然我国民事责任中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类似外国所主张的禁令措施,但我们需要注意到条文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给……造成损害”,即只有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救济。这就忽略了一种情况:当尚未发生损害,但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可能受损的人如何处理?是否坐以待毙?
5.对于承担责任的主观过错方面,条文未给予明确指引。垄断行为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一定要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那么是否仍要追究其责任?上述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没有在法条中加以规定,这很难保证反垄断法责任的合理准确追究。
6.条文对于被告的救济置若罔闻。在公共执行反垄断法中,许多国家对被告设置“抗告程序”来救济其权利。即,受反垄断专门机关处罚的被告,如认为垄断专门机关的处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可以就反垄断专门机关的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抗告程序。而在私人执行反垄断法中,被告虽然作为强势的一方,但在不尽完善的私人执行制度的环境、对垄断行为的合理分析的要求及豁免情形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难免有些私人无法把握案情,鉴于丰厚的经济利益而对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或许最后的结果是被告胜诉,但因此而造成被告的损失却无法得到赔偿,被告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完善
私人执行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我国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南细化私人执行机制的制度内容,尤其是对其救济方式的设置。一种救济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其涉及的所有主体的利益,而不可有所偏颇。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涉及的主要主体有原告、被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成为相关诉讼的原告。在反垄断法领域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以原告的身份发起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经济行为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相当明确,一般不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笔者本文主要从对原告的救济和对被告的救济两
方面来完善反垄断法的救济制度。
(一)对原告的救济
我们发现损害赔偿以及禁令救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救济方式,作为反垄断法刚刚产生的中国,应当根据中国国情设置合适的救济制度。笔者以为在中国以后的司法解释或指南
中,我们应当引进双倍损害赔偿模式,对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承担责任的客体、责任的分担问题、主观过错问题等进行细化。同时,我们应当多样化责任形式,引进禁令救济。
1.反垄断损害赔偿
目前国际常用的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单倍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以我国台湾地地区为代表的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几种救济方式有利有弊,我国有学者主张双倍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在我国适用双倍损害赔偿模式无论从其立法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类似规定)还是其特有的功能(是一条中庸之道,既不会导致烂诉,也不会因缺乏诉讼动力而导致私人执行成为纸上谈兵。适应中国国情)来看都是最佳之选。另外,笔者以为一个好的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有详细的其他制度与之相配套才能最大化的发挥其功能,才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