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胶企业质保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委托检验活动,保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检验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依法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三、制度内容(一)委托内容和要求1.委托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允许含有任何不合法行为或请求。
2.委托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提交委托协议书及相应费用。
3.委托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检验机构也应当在其实验室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内承接此项委托。
(二)委托协议的签订1.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委托内容、要求、时间、费用、责任等关键条款。
2.委托人应当确认协议内容,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
3.被委托人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并在双方确认协议后进行签字盖章。
(三)委托检验的程序1.委托检验所需的资料和样品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并确保不会损坏或泄露。
2.被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检验结果。
3.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委托检验过程中涉及到保密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
(四)委托检验结果的反馈1.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的约定期限,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检验结果。
2.检验结果应当准确明了,并包括检验意见和建议。
3.委托人应当对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接受后完成付款。
(五)违约责任1.如委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交检验资料或样品,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2.如被委托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不符合委托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委托协议的约定,如有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
四、制度保障1.委托检验过程中推行实名制度,所有涉及到的人员应当进行认证和资质审查。
2.检验报告应当保护检验结果和委托人信息的隐私,避免泄露和侵权。
3.本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五、制度实施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规范委托检验活动的实施应当以相关法规为基础,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实施效果。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定义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将检验任务交给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过程,提供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委托书及相关资料,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认证的检验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委托方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方式委托方可以采用书面委托、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委托。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2.受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3.检验任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要求;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执行时间、出具报告时间等相关时间节点。
检验资料委托方应当提供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样品、标准、技术文件、生产过程的相关要求等。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中无误。
检验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检验费用结算方式及时缴纳检验费用,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签发日期等信息,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技术保密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将检验资料、测试结果或相关技术情况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争议解决对于检验报告信息不符、检验结果不一致等争议问题,委托方与检验机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按照法律和约定进行解决。
结语本文档制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据此规范委托方与检验机构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本文档制定了一系列的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以供参考和遵守。
2. 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1.提高委托产品检验的质量,保障产品质量;2.规范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行为,保护检测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3.促进委托产品检验的市场化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机构和委托单位。
4. 委托产品检验的流程4.1 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检验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样品、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等信息和资料。
4.2 检验机构确认检验机构应核查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确认是否能够进行检验。
4.3 签订合同双方应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约定检验费用、检验结果的反馈方式等相关事宜。
4.4 检验过程在检验过程中,委托方应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供协助和支持,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5 提供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验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5.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要点5.1 委托检验应由正规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应由国家认可的正规机构进行,具体机构的资质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委托检验应具备技术能力委托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检验设备,能够准确地进行产品检验,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检验报告。
5.3 委托检验应公正、客观委托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检验工作,保护委托方和被检方的合法权益。
5.4 委托检验应保守机密委托检验机构应严格保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信息、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不得向未经委托方同意的第三方透露委托信息。
5.5 委托检验应按合同约定收费委托检验机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约定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追加收费。
6. 总结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
检验机构和委托方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做好委托检验工作,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委托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检验记录的管理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托检验业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机构、实验室等。
三、管理责任1. 检验机构应设立委托检验部门,负责委托检验记录的管理工作。
2. 检验机构应设立委托检验记录管理人员,负责委托检验记录的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
3. 检验机构应设立委托检验员,负责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制定检验方案和填写检验记录。
四、委托检验记录的管理1. 委托检验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检验申请、检验方案、检验过程记录、检验结果报告等内容。
2. 委托检验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编号,并建立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3. 委托检验记录应当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确保每份记录的可追溯性。
4. 委托检验记录应当及时报送委托方,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五、制度执行1. 委托检验员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委托检验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委托检验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培训计划,提高委托检验员和记录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检验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委托检验等。
2. 对于证实违规的行为,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委托检验记录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
明胶企业质保管理制度-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产品放行审核
**集团明胶事业部目的:建立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审核和产品的审核放行实施细则,保证产品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准确可靠。
范围:本公司每批产品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审核和产品的审核放行。
责任: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质检部主任。
内容:1 生产部长审核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签字并送交质量部长;2 质量检验室主任复核批检验记录,签字并送交质量部长;3 质量部长审核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签字。
4 质量部长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签字,并出具产品放行审核单;产品放行审核单也可设在质量部留底的一份检验报告书下方。
5 质量部长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明胶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在产品放行前,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6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应审核以下内容:6.1 明胶批生产配方以及质量特性,是否检验合格;6.2 各岗位物料平衡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6.3 明胶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批量、生产日期。
6.4 各岗位操作是否执行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操作温度、压力、时间等;取样记录;中间产品、产品检验是否合格。
6.5 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是否符合GMP要求,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检查、校验、灭菌等方法或相应的方法;6.6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每一工序操作人、复核人和主管或检查人员的签名及说明;6.7 关键控制点的复核;6.8 对偏差的说明、偏差调查处理结果及合理的解释。
6.9 清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清场和记录;包装过程中和包装结束后的检查结果。
6.10 物料状态标志正确;全部物料均经过检查,已排除差错、混淆、污染等潜在可能;SMP-QA-023-00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产品放行审核第2页共2页6.12 特殊说明及注意事项:批生产/包装记录是对生产当时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应包含与批生产和控制有关的全部信息:7 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单应审核以下内容:7.1 弄清各种规格的明胶(药用明胶、胶囊用明胶、国家标准食用明胶、行业标准食用明胶)质量标准依据及其相对应的各检验项目的方法及限度,以便检验人员依据执行。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部门订立了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满足客户和监管部门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部门委托的产品检验,在委托产品检验过程中,需要遵守本规章制度。
三、定义和缩写1.委托方:指需委托产品检验的企业或个人。
2.受托方:指我部门作为委托产品检验的主体执行者。
3.检验报告:指受托方出具的产品检验结果报告。
四、管理流程4.1 委托申请1.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提出委托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产品的认真描述和技术参数;–委托产品的数量;–委托产品检验的要求和目的;–委托方的联系信息。
2.受托方收到委托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告知委托方相关的费用、时间和检验范围。
4.2 协议签订1.委托方与受托方需签订委托产品检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协议中应包含:–委托产品的实在信息;–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费用和支出方式;–检验结果的保密要求;–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协议签订后,委托方需支出协议商定的检验费用。
4.3 检验执行1.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检验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透亮。
2.检验中如发现问题或需要额外检验,受托方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3.受托方应保证检验过程的数据安全和机密性,对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予以妥当保管。
4.4 检验报告出具1.受托方在完成检验后,应按商定时间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产品的描述和信息;–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结果和评价;–检验日期和地方;–受托方的相关信息。
3.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楚,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4.5 检验报告审核和下达1.受托方应设立特地的审核团队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核团队应注意审核时限,确保审核工作及时完成。
3.审核通过的检验报告应由审核团队下达,并通知委托方,包含报告的发送方式和接收确认要求。
明胶企业质保操作规程-检验结果超标情况的调查及处理操作规程
**集团明胶事业部目的:1 制订详尽的工作程序,保证在检验工作中出现的超标、超常结果得到全面分析和正确处理,以符合法规现在及将来的要求。
同时保证检验数据可靠,避免误判及检验纠纷。
2 调查超标、超常检验结果出现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出现。
3 将各类超标、超常检验结果报告公司高级管理层,以提供质量改进的决策依据。
范围:质量部所有检验岗位出现的超标、超常检验结果的调查处理。
责任:1 QA主任:QA主任应确保本规程符合有关明胶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由任何实验物料/产品产生的OOS结果做出质量决定;对调查进行监督,以确保进行了正确的调查及记录,且通知了相关部门。
2 QC主任:QC主任有责任就本规程的内容要求对检验员进行培训;确保检验员无论何时遇到检验结果超标情况,都要遵守本规程的要求;指导检验员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内部调查;协助实施实验室以外的调查;确保进行了正确的调查及记录;确保报告所有的调查结果,且通知了相关部门。
3 QC检验员:QC检验员有责任发现检验结果超标情况后停止此检验并保存原始物料及试液,并在一天内通知QC主任,并在QC主任的协助下,参与执行本规程所描述的调查步骤。
4 质量部:质量部有责任发放和存档OOS报告并记录;跟踪未完成的报告。
当OOS被确认后,发起并执行实验室以外的调查;评估此OOS结果是否影响到相关批次;定期对OOS结果及其调查进行回顾。
内容1 定义:1.1 检验结果超标:超出质量标准的检验结果(简称OOS结果)和超出趋势的检验结果(OOT 结果)的统称。
1.2 超出质量标准的检验结果(简称OOS结果):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或接受标准的检验结果。
任何有OOS结果的产品都不能被放行。
1.3 超出趋势的结果(简称OOT结果):此结果没有超出既定的质量标准或接受标准的限度,但已产生的适当数量的数据不符合正常的结果分布。
任何出现OOT结果的产品仍将要被放行。
OOT只是用于内部管理控制的目的。
明胶企业质保管理制度-质量方针、目标管理
**集团明胶事业部目的:建立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文件,详细阐述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十分明确详尽了解本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并明确自已为实现本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所承担的职责。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责任:本企业全体员工为实现本企业的质量目标都应承担相应的职责。
内容:1 质量部负责建立本企业符合明胶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明胶注册或备案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明胶生产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明胶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2 本企业质量方针阐述如下:●按照最高标准制造高品质的明胶是贯彻我公司“自律安全,高质服务。
打造高端明胶品牌”的企业方针和“播种幸福,服务民生”经营理念的根本途经。
●明胶质量掌握在公司每位员工的手中,我们要求公司每位员工都必须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完善,达到苛刻的无懈可击。
●我们将制定书面的无所不包的明确的操作规程,要求我们这个团队的每位员工执行,并且交付高质量的明胶和服务给我们的客户和生意伙伴。
●为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我们致力于从公司最高层到每位员工的持续培训和培训的不断改进。
●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我们所有员工应该有丰富的知识和高度责任感,并认真执行公司的规定、标准、工作流程。
●我们要求我们的外部承包商和供应商采纳我们的质量规定。
●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我们的质量管理方法成为我们公司文化的一部分,同时我们鼓励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和标准。
●公司承诺:“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恪守一切活动均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己任的服务宗旨,处处为顾客着想。
本企业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阐述如下:为贯彻质量方针,制定**集团明胶事业部的质量目标如下:●确保企业按各种规格的明胶(药用明胶、胶囊用明胶、食用明胶包括国家标准食用明胶和行业标准食用明胶)的生产均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将明胶注册或备案的有关文件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明胶生产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明胶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确保所生产明胶质量的安全、有效、均一、稳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和公众满意度;●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
通用范文(正式版)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1.引言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检验机构(简称“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等进行检验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制定了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委托检验的工作范围和要求,规范受托方的操作流程,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委托检验的服务质量。
2.委托检验的范围委托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2.1 产品检验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估。
2.2 工程项目检验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参与的工程项目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合规性、工程设计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估。
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所购买的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设备质量、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评估。
3.委托检验的流程委托检验的流程包括委托方需求确认、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合同、检验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报告、证书颁发等环节。
3.1 委托方需求确认受托方接到委托后,首先与委托方进行需求确认。
确认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2 合同签署双方确认需求后,签署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合同中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检验内容、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3 检验准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组织检验人员、准备检验设备和工具,制定检验计划,并与委托方确认相关事宜。
受托方根据检验计划,到达现场进行实际的检验工作。
期间,受托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检验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5 检验结果报告检验完成后,受托方将检验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中包括检验对象的详细信息、检验过程的描述、检验结果的评估等内容。
报告需由受托方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签字确认。
3.6 证书颁发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将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证书中包含具体的检验结果和有效期等信息。
4.委托检验的质量保证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质量,受托方需遵守几个方面的要求:4.1 人员要求受托方的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如果涉及特殊场所和特殊对象的检验,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1. 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委托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双方权益的制度。
所有涉及委托检验的工作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委托检验。
3. 委托检验的程序3.1 委托检验申请申请方需书面提交委托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样品、技术要求、测试标准等资料。
申请方应在申请中明确监督检验的要求和检验结果的用途。
3.2 委托检验合同双方达成委托检验协议后,应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检验费用、时间安排等内容。
3.3 检验执行3.3.1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检验申请书和检验合同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
3.3.2 检验过程应记录真实、准确,并保证检验结果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3.3.3 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应确保样品不受损坏,且样品来源真实可靠。
3.4 检验报告3.4.1 检验机构应及时编制检验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申请方发送。
3.4.2 检验报告应真实、准确反映样品的检验结果,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结果、等内容。
3.4.3 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的检验章,并由检验人员签字确认。
4. 委托检验的责任和义务4.1 申请方的责任和义务4.1.1 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4.1.2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检验费用。
4.1.3 根据检验报告合理使用检验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4.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2.1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工作。
4.2.2 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3 保障样品的安全、保密和知识产权。
5. 争议解决本制度适用于委托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6. 其他事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委托检验方所有,并在需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委托检验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委托检验工作,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双方的权益。
委托检验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业务管理制度一、委托检验业务的特点1. 委托性:委托检验业务是由委托方授权给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完成检验任务。
2. 中立性:检验机构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3. 专业性:检验机构必须具有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设备,能够准确、有效地完成检验任务。
4. 保密性:检验机构必须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产品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 追溯性: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可以追溯到原始数据。
二、委托检验业务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必须建立符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组织架构:检验机构必须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和效率。
3. 人员管理: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设备设施:检验机构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定期进行检验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5. 流程管理:检验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检验流程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检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6. 内部审计:检验机构必须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
7. 合作伙伴管理:检验机构必须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委托检验,确保委托检验的质量和效果。
8. 风险管控:检验机构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委托检验业务流程1. 委托方需求确认: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出委托检验的需求和要求,明确检验的范围和标准。
2. 合同签订: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检验合同,约定检验的范围、标准、时间、费用等事项。
3. 样品送检:委托方将样品送交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标准进行检验。
4.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并生成检验报告,报告中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信息。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产品质量,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进行产品检验或试验的管理。
第三条委托检验应按照规范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委托检验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
(2)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要求。
(3)检测机构应当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保证检测信息的保管、传递、公开和应用的规范化和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4)受委托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检验过程的公正、公平并严格保密。
(5)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可核查,严格根据检测结果的要求出具。
第二章委托检验的管理流程第五条委托检验的流程包括委托方提出检验要求、检测机构确认并签订相关协议、检验过程、出具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的评定等。
第六条委托方在提出检验要求前,应当确定检验的目的、范围和检测项目,并在检验委托书中注明。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收到委托方的委托书后,应当确认有关检验要求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委托方。
如果无法完成,应当说明原因,并可以要求委托方重新修改或者取消委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方提出的检验要求、检测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出具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检测报告中列明检测的日期、检测的项目、检测的方法、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认真审核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如有疑问或者异议应当在查验结果出具后第一时间与检验机构进行联系并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流程的具体细节可以由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产品检验工作,保障委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委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委托方将其生产的产品交由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依法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资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委托产品检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委托产品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并保障委托方的知情权。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委托方的权利:1. 有权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产品检验。
2. 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有权要求检验机构保密委托产品的商业秘密。
4. 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对委托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改进产品质量、更换供应商等。
第九条委托方的义务:1. 提供委托产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2. 缴纳委托产品检验的相应费用。
3. 合理接受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4. 履行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
第十条检验机构的权利: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委托产品信息和资料。
2. 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有权要求委托方保密检验机构的商业秘密。
4. 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委托产品检验的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的义务:1.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委托产品的检验工作。
2. 根据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的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保障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委托产品检验的公正性和公正。
明胶企业QC管理文件-质量检验室安全管理
**集团明胶事业部目的:建立质量检验室试剂、用电、用水等安全管理。
范围:质量检验室。
责任:质量检验室全体人员。
内容:1 质量检验室只允许贮存少量必需的试药试剂。
2 所有试药试剂瓶,要有标签,并且按化学性能分类存放妥善地方。
3 在使用试药试剂时,要仔细核对品名、规格,以免差错。
4 严禁试剂入口,不得用嘴吸取酸、碱及毒性试剂;严禁以鼻子接近试剂瓶口鉴别试剂。
5 凡使用有毒、有刺激或产生有毒有刺激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按规定戴好防护镜、乳胶手套、口罩或防毒面具、橡胶围裙、长统防护靴等。
毒性试药试剂应双人双锁,建立发放、领用记录;有毒废液或余液应妥善销毁。
6 开启易挥发性试剂的瓶子时,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在温度高的情况下打开密封的装有易挥发试剂的瓶子时,应先把试剂瓶在冷水里冷却一段时间后开启。
7 检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性有机溶剂进行加热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油浴锅或严密的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
8 蒸馏可燃性物质时,首先应将水充入冷凝器内,并确信水流已正常时,再进行加热。
并且在蒸馏过程中要时刻注视仪器和冷凝器的正常工作,如需往蒸馏器内补充液体,应先停止加热,待冷却后再进行。
9 高温物体如炽灼的坩锅、蒸发皿等,应放在不能起火等的安全地方。
10 腐蚀性物品不得在烘箱内烘烤,挥发性有机溶剂若存放冰箱内须盖紧内盖。
11 阳性对照试验用活性的培养物,应灭菌处理后再清洗。
12 切割玻璃管(棒)及塞子钻孔,装配和拆卸玻璃仪器装置时,应注意安全,防止造成伤害。
13 使用电器应注意安全,不得用潮湿物接触电器。
如发现仪器设备在通电情况下发生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通知电工来修理,不得擅自动手。
14 使用有毒有刺激试药试剂,工作完毕后应及时仔细地洗手和漱口。
15 质量检验室内严禁吸烟。
SMP-QC-022-00 质量检验室安全管理规程第2页共2页16 凡正在进行蒸馏、蒸发、烘烤、仼何检验工作或仪器测试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免发生意外。
2023修正版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检验管理制度1. 简介委托检验管理制度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之间发生的检验服务委托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委托方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证检验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委托方与检验机构之间发生的检验服务委托和管理的一切活动。
3. 定义- 委托方:指需要进行检验服务的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检验机构:指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通常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 检验服务委托:委托方将需要进行检验的样品、产品等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
- 费用和结算:委托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检验服务费用。
4. 管理流程4.1 委托方发起委托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服务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样品、产品等详细信息。
4.2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机构对委托方提出的委托进行评估,并在符合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4.3 委托协议签订委托方和检验机构根据委托的具体内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4.4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检验工作,并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
4.5 检验报告编制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中清晰准确地说明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以及评定结论。
4.6 报告审核与签发检验报告需要经过检验机构内部的审核和签发程序,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7 结果通知与交付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交付检验报告。
4.8 结算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检验服务费用。
5. 质量保证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检验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6. 保密责任双方均有保护委托信息的责任,在委托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7. 争议解决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解决。
明胶质量标准与检验规程
2.范围:适用于明胶的检验。
3.责任人:QA、QC人员。
4.内容:4.1.性状4.1.1.本品为淡黄色至黄色细粒,应保持干燥、洁净、均匀,无夹杂物;均应通过孔径4mm标准筛网;2.5%的明胶溶液无不适气味。
4.1.2.凝冻强度4.1.2.1.质量指标:≥180 Bloom g。
4.1.2.2.检验方法步骤4.1.2.2.1.胶冻的制备:在三角烧瓶中配制6.67%(以商品胶计)胶液150ml,将120ml测定溶液放入冻力瓶内,加盖,在10±0.1℃低温恒温水槽内冷却16~18h。
4.1.2.2.2.测定胶冻强度:将冻力瓶从恒温水槽中取出,外面擦干,拿掉塞子,迅速放在冻力仪圆台上进行凝冻强度测定。
4.1.2.2.3.直接从冻力仪中读出试验胶的凝冻强度,单位以Bloom g表示(注:低温恒温水槽内及冻力仪要校正水平)。
4.1.3.勃氏粘度4.1.3.1.质量指标:≥3.5mPa•s。
4.1.3.2.检验方法步骤4.1.3.2.1.在三角烧瓶中配制6.67%胶液,一次测定量需要100ml,将胶液冷却至60±0.1℃时,将胶液水平调节到上刻线。
4.1.3.2.2.将手指移开毛细管末端时按下秒表。
胶液水平达到下刻线时停下秒表,记下时间,准确到0.1s。
4.1.3.2.3.结果表示和计算n=1.005At —1.005B/t式中:n ——胶液粘度,mPa•s;t ——流过时间,s;A,B ——粘度计常数,通过校正测定。
4.2.检查4.2.1.水分4.2.1.1.指标要求:≤14.0%。
4.2.1.2.试验方法步骤4.2.1.2.1.在已知恒重的平底铝制或不锈钢小盒中称入胶样0.9~1.1g,准确至0.001g。
4.2.1.2.2.在盒中加蒸馏水10ml,膨胀30min。
4.2.1.2.3.将小盒去盖放在红外灯下加热,温度调节到105~110℃,将胶样溶解,然后蒸至基本干燥;小盒移至烘箱中,在105±2℃下烘至恒重;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计算水分。
明胶企业质保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管理
**集团明胶事业部目的:使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适应于公司质量管理要求。
范围:本文规定了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管理的要求,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管理。
责任:总经理、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长。
内容:1质量负责人对企业法人负责,质量部受质量负责人领导,质量负责人在公司内独立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不受其它任何部门的干扰。
质量管理系统设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长,下设置质量保证和质量检验。
2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职责明确;●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确认、验证的实施;●严格按照明胶质量标准、明胶注册或备案文件、明胶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每批产品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明胶质量的适当措施;●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3明胶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足够的厂房和空间;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正确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适当的贮运条件。
●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填写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降低明胶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建立明胶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调查导致明胶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4质量部负责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358号),特制定《委托检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辽宁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辽宁省耐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
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本所授权质量保证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八条: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
第九条: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
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的管理制度,使委托检验管理规范化。
范围:适用于委托检验的管理。
责任人:质量管理部部长、质量检验科科长。
内容:1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时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2 职责质量管理部质检科负责委托检验的提出和具体实施工作,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委托检验的批准,包括委托品种和项目的确认和受托方资质的审查,此外,质检科长还应熟悉委托检验产品的检验标准,正确判定检验结果并进行记录归档。
3 委托检验范围本公司需要进行委托检验的情形有:3.1 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3.2 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3.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4 委托检验流程4.1 委托检验的申请质检科长在安排检验任务时,发现有本公司不能检验的项目且符合3项的规定的情况,应提出委托检验的申请。
4.2 委托检验申请的审批质量管理部部长对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委托检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进行批准。
4.3 受托方资质筛选质检科科长进行受托方的筛选,确认委托检验受托方应为下列单位之一:4..3.1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
4.3.2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4.3.3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4.4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检验条件、技术水平、检验人员情况、检验仪器校正、实验室认可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的要求。
形成评估报告4.5 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完成对受托方资质认可和评估,在与受托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为确保委托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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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明胶事业部
目的:规定企业委托检验的管控事项,确保委托检验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范围:适用于委托检验。
责任: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长、质量检验室。
内容:
1 公司规定,一般地,公司实现对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食用明胶批批全检,不允许进行委托检验。
2 偶尔因检验设备临时短期原因,经质量负责人批准,个别项目可委托检验。
为确保产品委托检验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质量负责人负责签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检验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3 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明胶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 委托方
4.1 质量负责人、质量部负责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检验的能力,并能保证检验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
评估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由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4.2 质量负责人代表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明胶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检验操作。
4.3 质量负责人代表委托方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4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 受托方
5.1 质量负责人或质量部长代表委托方,考察受托方具备足够的检验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检验工作的要求。
5.2 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明胶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5.3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6 合同
SMP-QA-014-00 委托检验第2页共2页
6.1 质量负责人负责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详细规定产品的检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明胶生产许可和明胶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6.2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检验试剂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6.3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检验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6.4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
6.5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7 修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