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6
1、投标人获得“AAA信用等级认证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提供一项得一分。(评标时以证书、信用评估报告,原件为准,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此项共计3分
2、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8001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
5、投标人提供2016年以来具有教育信息化或装备类项目业绩合同(至少应包含本次招标核心产品”商用台式计算机”),提供一份合同得1分,最多加4分。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中标公告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本项共4分。
综合实力
4
根据投标人信誉、管理、等综合实力分为三档,优得4分,中得2分,良得1分。
4、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CCCS)钻石五星级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以相关认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由生产厂家盖章附到投标文件正本中为准)本项共2分;
售后服务
10分
1、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生产厂家针对该项目的盖章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的的得1分,承诺在原厂商质保期基础上超过1年或1年以上并有详细售后服务计划者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共2分。
3、所投台式计算机类产品生产厂商通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可靠性实验室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一级及以上认证,具备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以相关认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由生产厂家盖章附到投标文件正本中为准)本项共2分;
5、注: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委会应坚持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独立评选的原则。
2、评选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评选程序:评标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如有任一项未通过的则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委会各成员分别就各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并逐一评分,满分100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
3.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按下表中评审指标逐一评审,全部通过才能进入综合评分:3.2、综合评分(100 分):本项目中所要求的提供的检测报告、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要求在招标公示前取得,否则无效。
备注:(1)以上评分汇总分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要能清晰反映业绩评分的实质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3澄清有关问题: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30分钟内通过系统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提供相关材料。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3.4失信核查评标委员会查询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依序递补,并再次对递补的投标人进行核查。
3.4.1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3.5、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评委会对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失信核查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招投标评标细则
招投标评标细则招投标评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程序法定、集体决策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规范操作。
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体;限定问题澄 清的内容;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 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金、用途双控)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总共条,对投标保证金只有规定,无上限万规定。
投标有效期与保证金一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活动,根据(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的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部门存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200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_条例_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x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xx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评标的方法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评标。
项目的招标评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总则及顺序1、评标原则:招标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3、评标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二、评标程序1、评标将依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方面,公正合理地选定中标人。
2、本次公开招标由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内容、投标价格等以及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由记录人做开标记录。
开标大会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对投标人表述不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向投标人进行询标,请其澄清其投标文件内容。
3、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总得分相同时,资信技术分高者排序优先;总得分和资信技术分均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总得分、资信技术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采用抽球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名次排序,先抽出者排序在前。
4、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初步审查1、审定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下列各项均为重大偏差:1.1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1.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包装密封、签署、盖章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
由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1.5技术要求、规格中应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由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1.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评标办法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二)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对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评审权;(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五)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6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四)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配合采购执行机构质疑处理;(七)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7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课程目录
一、评标的基本规则和主要内容
二、评标委员会五个“不得”有新意
三、中标的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五、法定评标办法 六、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评标特殊情况的处理 七、注意区别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 八、关于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 九、评标办法是评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十、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组建结构)。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
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
评标、评标委员会 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张 伟
中招采培(北京)技术交流中心高级培训师
中国招标师 登记证书号:DJ0939310288
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 ? 唱标价 === 开标价 ==== 经评审的投标价 ? == ? ? 唱标价 ======= 开标价 ======= 评标价
折扣声明修正
算术修正、供货范围修正、商务修正
唱标价 =========== 开标价 ============================经评审的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投标本章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第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本章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公开方式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本章规定了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施工项目评标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评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项目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的评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性和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评标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施工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评标方案和评标办法;(二)审核投标人的资格;(三)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四)对评标结果进行审议和确认;(五)处理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六)其他与评标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下设评标办公室,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标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施工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三)具有丰富的评标工作经验;(四)与投标人无利益关系。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三章评标程序与要求第九条评标程序:(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和评标办法;(二)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人的资格;(三)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活动,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审议和确认;(五)评标委员会公示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评标委员会处理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
第十条评标要求:(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二)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三)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四)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评标结果负责。
第四章异议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规定的六种投标、评标、中标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规定的六种投标、评标、中标无效情形(一)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四)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五)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评定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专门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采购单位确定,通常包括相关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等内容。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合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工作,不得违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结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留评标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评标方法,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事实上,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第(一)项。 因为,只有满足这两句话要求的投标才是合 格的投标。
所以,应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修改 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并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 (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法定评标办法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 项综合评价标准;—— 综合评估法(同价高质)
≠ 综合评分法 (政采) ≠ 综合评价法(国际) ≠ 综合评标法 ≠ 综合评审法 ≠ 综合评议法 ≠ 综合评比法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打分制/抽签制/票决制)
1000万↓7家↑ 1000万↑9家↑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第5858条条规定中标人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为有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上述规定为有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仅仅规定了中标无效和转包分包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仅仅规定了中标无效和转包分包无效上述规定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
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尽可能地 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成人员,因此,法 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 /3;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并依照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制度范文
评标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评标活动。
二、评标组织1.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评标程序1.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技术方案、价格等方面。
3.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并记录在案。
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
5.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四、评标纪律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信息。
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任何投标人进行接触。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五、中标结果公示与投诉处理1.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投诉。
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法律责任1.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标人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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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