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案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3.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1. 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和原则。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4.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和原则。
5.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主要内容。
2. 教学难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
四、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主要内容。
2. 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实际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3. 开展小组讨论,让学生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思考能力。
五、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以便课堂上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
2. 收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案例,用于分析讲解。
3. 准备讨论题,引导学生进行小组讨论。
六、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引起学生对主题的兴趣。
2. 讲解劳动法:详细讲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3. 讲解社会保障法:介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解释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4. 分析案例:选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5. 小组讨论:提出讨论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享彼此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 总结与反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强调重点和难点。
七、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情况,包括提问、回答问题和小组讨论等,评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13章
(2)工会法的演变: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 承认。
(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专门的审理机构、审理 法规和审理办法。
(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19世纪末期的德国。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 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 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 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 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 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
上层剥削压迫下层
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
会。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
以后,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
内容的法规。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
日趋高涨,加上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 的影响,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 的要求,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 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 三、劳动法的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
• 1、狭义的劳动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
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 2、广义的劳动法 •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时期劳动法的具体特点表现为:
(1)劳动法已遍及大多数国家 (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整 (3)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
法出现趋向民主和趋向反动两种趋势
反动的趋势表现:限制工会权利、镇压罢工运动。
(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 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5)社会主义劳动法开始产生,宪法开始规定劳动 问题,劳动法典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犹如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险到社会救助,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为公民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三、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还享有婚假、病假、生育假等特殊休假。
四、劳动保护: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劳动指令,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举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五、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雇主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
上述是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的主要要点。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劳动者的福利水平,增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
同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也对雇主提出了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推动企业规范经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国家制定的两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建立公平的劳动关系。
这两项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自愿、互利互利、合理合法。
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时间。
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全民参保、全程保障、全员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在各个阶段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和行为的影响。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权。
其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劳动法的实施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用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而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则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增强他们的消费能力,促进内需的增长,推动经济的发展。
最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能够减少劳动争议和社会矛盾的发生,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它们还能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总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它们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13章第16章在线测试标准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13章在线测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13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6:01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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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不包括?A、劳动者的工资权B、工会的工资监督权C、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D、国家的工资管理权2、我国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方式?A、立法确定B、自主协商确定C、单方自主确定D、自主协商或单方自主确定3、不属于辅助工资的?A、奖金B、津贴、补贴C、计件工资D、加班加点工资4、最低工资立法开端于?A、新西兰B、澳大利亚C、美国D、苏联5、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制定于?A、1948年B、1949年C、1993年D、2004年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工资的基本职能为?A、分配职能B、保障职能C、激励职能D、杠杆职能2、基本工资的主要特征为?A、常规性B、结构性C、等级性D、固定性E、主干性F、基准性3、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A、最低生活费用B、社平均工资水平C、劳动生产率D、就业状况E、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4、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A、直接支付B、货币支付C、足额支付D、定期支付E、优先支付5、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保障,体现在?A、工资基金制度B、工资保证金制度C、欠薪保证金制度D、实际工资保障制度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工资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
正确错误2、年薪不是一种工资形式。
正确错误3、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公务员。
正确错误4、我国劳动立法不允许扣除工资。
正确错误5、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正确错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14章在线测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14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6:59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雇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资、工资性收入支付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础,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释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缴纳主体及责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包括职工、雇主、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职工和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分别担任雇员和雇主的角色,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这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是由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共同承担的原则。
2.缴费基数和比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根据工资、工资性收入支付基数和比例进行。
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重要依据。
缴纳比例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操作的原则,既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缴费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的各项福利,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失业救济金和生育津贴等。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仅是保障个人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
同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还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和监督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职工、雇主等缴费主体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拖欠或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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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 (1)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利的原则; • (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原则; • (3)普遍、平等、基本保障的原则;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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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
• (一)劳动就业 • 概念: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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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报酬 • 1.概念和特征:工资,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
系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计时、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 2.劳动报酬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 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高原则 • 3.最低工资制度 • (四)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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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争议 1.概念和特征: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
规范的总称。 • (2)调整对象: • 劳动法:劳动关系和劳动相关关系 •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关系 两者间的关系:既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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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
原则; •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 (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 生的纠纷和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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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二)社会福利 (三)社会优抚 (来自)社会救助101
[教学目的与要求]
• 主要介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和具体制度,其中,劳动法包括劳动就业、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 护、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 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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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
•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1)概念: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
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的社会劳动。 • 原则:国家促进就业;平等就业;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照顾特殊群体 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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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 ⒈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约定条款 •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3、劳动合同的效力 • 4、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 5、劳动合同的解除 • 6、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