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背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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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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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民法要点背诵22条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一般人格权;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八、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三)诉讼时效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2;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主动引用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4种情况适用1年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四)期限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届满”、“以前”包括本数..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三、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三)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十三)共同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取得基于民事行为: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消灭:期限届满耕地30年;林地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五)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六)地役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②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③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
《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定义。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民法必背20条
民法必背20条一、民法总论1、《民法总则》第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第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合同法1、《合同法》第94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必背100题
民法典必背100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民法典必背的100个题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1. 什么是民法典?2.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包括哪些方面?二、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4. 什么是民事权利?5. 民事权利的种类有哪些?6. 什么是民事行为?7. 民事行为的要件有哪些?三、民事主体8. 什么是民事主体?9. 民事主体的种类有哪些?10. 什么是自然人?11. 什么是法人?12.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四、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13.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4.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有哪些?15. 什么是民事权利的行使?16. 民事权利的行使有哪些限制?五、民事责任17. 什么是民事责任?18.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19. 什么是侵权责任?20. 什么是合同责任?六、合同法21. 什么是合同?22. 合同的要素有哪些?23. 什么是合同的成立?24.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25.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26.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七、物权法27. 什么是物权?28.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29. 什么是不动产权?30. 什么是动产权?31. 什么是担保物权?八、继承法32. 什么是继承?33. 继承的种类有哪些?34.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35. 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九、婚姻家庭法36. 什么是婚姻?37. 什么是家庭?38.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39. 什么是离婚?十、侵权责任法40. 什么是侵权?41. 侵权的种类有哪些?42. 什么是侵权责任?4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十一、合同法44. 什么是合同?45. 合同的要素有哪些?46. 什么是合同的成立?47.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48.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49.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十二、知识产权法50. 什么是知识产权?5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哪些?52.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53. 什么是专利权?54. 什么是商标权?55. 什么是著作权?以上是民法典必背的100个题目,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题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2023
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2023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自愿性、平等性、等价性和有偿性等特点。
2. 民法的作用和地位: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权利1. 自然人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2. 法人权利: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客体、主体和目的等要素,其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等情况,具体效力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四、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自愿、平等、自由和诚实信用等特征。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要素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五、侵权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求,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和获得相应的救济。
通过对以上考点的掌握,考生可以在2023年民法考试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同时,考生还应注意以下复习方法:1. 多做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多做模拟题:通过做模拟题,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提高答题技巧和速度。
3. 练习解题思路:针对不同类型的题目,总结解题思路和方法,提高解题效率和准确性。
4. 关注最新法律动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保持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和了解。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核心考点部 门 核心考点总则 ²✧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²✧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²✧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²✧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²✧精神损害赔偿。
²✧法人(分类、能力、机关)。
物权法 ²✧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²✧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²✧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²✧抵押权。
²✧共有。
²✧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²✧地役权。
²✧留置权。
债法 ²✧无因管理。
²✧不当得利。
²✧保证。
²✧债的消灭。
侵权法 ²✧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²✧用人单位责任。
²✧物件致人损害。
²✧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²✧公平责任。
²✧医疗损害侵权。
²✧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²✧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²✧可撤销的合同。
²✧效力待定的合同。
²✧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²✧合同解除。
²✧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²✧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²✧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²✧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²✧技术合同。
婚姻法 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保护、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得到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抚养教育、给予帮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合同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协议由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无效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违约金、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五、继承1. 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
2. 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包括继承的允许、财产继承、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必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加练习,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己的民法能力。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高三法律必背知识点
高三法律必背知识点一、民法相关知识:1.民法的概念及特点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财产、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民法的特点是以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为基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并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主体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民事行为是主体依法实现民事权利的行动,包括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等。
3.民法上的主体和客体民法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具有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的客体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即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4.民法上的合同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意、形式、真实意思表示、能力等。
二、刑法相关知识:1.刑法的概念及分类刑法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特别刑法适用于特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事实、主体和客体三个方面。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3.罪与刑的关系罪与刑是刑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
罪是指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刑是指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
4.刑法责任与法定刑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附加责任;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于某一类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三、行政法相关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
2.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明确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一般要求对大众做出的行政规范。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对特定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4年成人高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自治原则和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民法适用范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
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和实证解释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主要有法定方式、协议方式和依法减轻主体的负担等。
法定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件,即行为主体、客体、目的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终止、无效和无条件履行等。
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有效期等。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效力期限。
6.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通过撤销、确认和重立等程序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体包括当事人、合法利益人和国家机关等。
7.民事责任的主体和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等。
8.民事责任的产生和消灭-民事责任的产生主要依据是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等。
-民事责任的消灭可以通过履行、强制执行和协议终止等方式实现。
9.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暂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等。
10.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和法律的约束等要件。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依据协议、履行和法定情形等。
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归纳
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引言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是调整人民个人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高考中,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高考民法必背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旨在为考生提供有效的备考指导。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与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获得与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和监护人制度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院指定监护人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 财产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各类权益的行使保护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 客体- 客体附属权- 客体的交付和标的交付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一致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和效力机制四、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责任的本质和功能-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2. 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形式-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侵权责任的种类和形式3. 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五、民法特别规定1. 合同的种类与特殊合同- 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特殊合同的要素和特征- 特殊合同的种类和规定2. 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和认定要件- 不当损害的基本概念和认定要件- 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3. 承诺书和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承诺书的要素和效力- 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承诺书和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六、结语以上是对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的总结和归纳。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法的概念和内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以及平等主体地位所衍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内涵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依法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客体和法律因素三个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民事行为的设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三个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单方行为自始生效,多方行为经达成协议即成立,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无效、解除等方式终止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人身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生存权、生活权和保健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四、民事主体的权利1.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等。
2.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法定权益和特定权益。
五、民事主体的义务1.自然人的义务-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遵守婚姻家庭义务等。
-法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等。
六、合同的设立和效力1.合同的设立要件-合同的设立需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合法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等要件。
民法背诵顺序
民法背诵顺序
民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其背诵顺序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 首先背诵民法和刑法这两个主要科目,把这两个科目做完,以后背诵的压力会小很多。
- 其次是诉讼法和商经法,这两个法律有很多细节要背诵,要注意不要混淆三大诉讼法中的相似之处,而是要对比记忆。
- 最后还有小法,难度比较大,适合考前冲刺背诵,所以建议安排在最后。
在背诵民法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如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并提纲挈领地背诵,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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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6、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3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2、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3、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4、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5、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6、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7、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0、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57、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6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5、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66、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67、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68、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70、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7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72、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73、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75、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76、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
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8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