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规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起草了《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ygl@;
2.传真:010-65293482;
3.联系电话:010-652934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4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船员劳务外包方案
船员劳务外包方案1. 引言船员是船舶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船只的操作、维护以及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然而,对于一些船舶公司来说,雇佣和管理船员可能是一个复杂和昂贵的过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船员劳务外包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船员劳务外包方案的概念、优势以及实施方法,旨在帮助船舶公司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船员团队。
2. 船员劳务外包的概念船员劳务外包是指将船舶公司原本内部管理的船员职责和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或劳务公司。
这些第三方公司通常会提供一整套船员管理服务,包括招聘、培训、薪资支付、绩效考核和福利待遇等。
3. 船员劳务外包的优势3.1 节约成本通过船员劳务外包,船舶公司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船员的招聘和培训由专业的劳务公司负责,船舶公司不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事务。
此外,劳务公司通常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使得船员劳务外包更加经济实惠。
3.2 提供专业化服务劳务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船员管理经验和资源,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他们会定期进行船员的培训和绩效考核,确保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达到最高水平。
船舶公司可以从这些专业化服务中受益,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3.3 减轻管理负担将船员管理的责任外包给劳务公司后,船舶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
他们不再需要处理船员的日常管理事务,转而专注于船舶的运营、市场开发等重要工作。
这样可以减轻管理负担,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效能。
4. 船员劳务外包的实施方法4.1 确定合作需求在实施船员劳务外包之前,船舶公司需要明确自身的合作需求和目标。
包括招聘数量、岗位要求、薪资福利等方面的细节。
这有助于找到合适的劳务公司,并与其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
4.2 选择合适的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公司时,船舶公司应该考虑其经验、实力和信誉。
可以通过参考其他船舶公司的推荐或者市场调研来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
4.3 签订合同船舶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服务内容、付费方式等事项。
全文解读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内容动态ppt
学习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规定》的修改决定
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第二款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 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
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
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
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
学习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规定》的修改决定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境外船舶船东为保证外派海员获得人身意外、 疾病等赔偿所取得的财务担保”。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 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本PPT为远近与紫郁团队原创课件,请通过正常途径付费使用,感谢支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
改:
本PPT为远近与紫郁团队原创课件, 请通过 正常途 径付费 使用, 感谢支 持。。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本PPT为远近与紫郁团队原创课件,请通过正常途径付费使用,感谢支持。。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问题及其对策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问题及其对策作者:林立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7期外派海员作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创造大量的外汇收入,为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在培养航运人才、解决海员紧缺、打造航运大国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曲折,但正逐步走向成熟。
1950年,为打破国际封锁,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共同合资成立中波公司,公司船舶悬挂波兰国旗。
当时在该公司船舶上服务的,既有中国海员也有波兰海员。
1959年,中国政府相继在香港等地成立了香港远洋等中资航运公司,公司船舶悬挂方便旗,国内航运企业负责选派海员到这些公司的船舶服务,中国海员打破了国际封锁,走向世界。
1965年,中国政府专门为远洋海员签发一本代表海员身份的护照,并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
1979年,天津远洋首次向日本籍船舶“目邦丸”号派遣4名中国海员,同年11月,实现向“目邦丸”号全套派遣中国海员,中国的海员外派终于走出了向中资方便旗船舶派遣的禁锢,实现了向外资外籍船舶派遣海员的突破。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海员外派行业更加活跃,管理日趋专业化和产业化,从国有体制、计划经济环境中率先实现了国际接轨、全方位发展的转变。
据统计,我国每年向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配员9万余人次(2010年数据),其中高级船员3.6万余人次、普通船员5.6万人次;共有外派海员类劳务外派经营资质机构66家,其中实际开展外派海员业务的约为50余家;共有国际船舶运输公司153家,其中主要从事向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有62家。
近几年来,国际海员队伍持续短缺,而国际海员劳务市场需求稳定,有着成熟的国际惯例和运作模式,管理相对比较规范,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千载难得的机会。
一是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我国拥有约65万人规模的海员队伍,世界排名第一。
二是国内潜在海员基础资源及海员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丰富,外派海员队伍潜力巨大。
海员外派机构名单
精耕数载深得信赖船员求职招聘首选网站 各省市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北京北京华远富邦船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华洋海事中心中国海洋工程公司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天津市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靖阳(天津)船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港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天津鸿远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阳航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跨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星海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源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海外劳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五星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散海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海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阿达尼船务有限公司大连春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德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海达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华航海事有限公司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广嘉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江苏省江苏国际海员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西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长航油运海员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金建业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森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远滕船务公司苏州泛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盐城海通国际远洋船务有限公司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舟山东方船员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四通船员服务有限公司舟山泰荣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建大荣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省轮船有限公司福建省人力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宏发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诚毅船务公司厦门泛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泛航船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厦门特区船务有限公司厦门西凌海运有限公司精耕数载深得信赖船员求职招聘首选网站 厦门兴诺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远洋运输公司厦门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山东省聊城鲁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青岛大通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泛航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青岛连航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鹏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源丰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海润船务有限公司潍坊通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河南省河南海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正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海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凤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怡东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湖南远洋运输公司广东省广东省珠江海运有限公司广州海顺船务公司深圳市蛇口船务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粤航运公司深圳市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以上企业名称由于中国船员招聘网收集整理可能有不全中国船员招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作者:2011年第3号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人:
员外派备 用金 的有效 证明 ; ( ) 他相关证 明材料 。 十 其 经 批准 设立 的外商 投资职 业介 绍机 构或 者 中外合 资人 才 中介机 构拟开 展招 聘海员 出境 业 务 , 当按照本 规定 申请从 事海员外派 。除提 交 应 前款规定 的材料外 , 还应 当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批
作。
( ) 五 专职管 理人 员任职 资格 证书复 印件 及 专职业务 人员相关从 业经历 的证 明材料 ; ( ) 六 机构 的组织 结构 、 人员 组成 、 责等 情 职 况 的说 明 文 件 ; ( ) 七 海员外派相 关管理制度 文件 ; ( ) 八 自有外派海 员的名册及 劳动合 同、 纳 缴 社会保 险等证 明材料 ; ( ) 九 已按照 海事 管理机 构要 求足额 缴纳 海
料。 第二十条
国家 海事管 理机构 负责 统一实 施 全国 海员 外派 的监督管理工 作。 交通运 输部 直属海 事管 理机构 依 照各 自职 责负责 具体实施海 员外派 的监 督管理工作 。 第 四条 海员外 派遵循 “ 谁派 出, 负责 ” 谁 的 原则 。 从事 海员外派 的机构应 当对 其派 出的外 派 海员负 责 ,做好外派 海员在船 工作期间 及登 、 离 船过程 中的各项保 障工作 。
权威发布
Auh ry i u d to i s e t s 栏 目编 辑 : 高 玲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员外派 管理规定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
21 0 1年第 3号
华人 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巳于 2 1 年 1 月 3 00 2 0日经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 ,并 2 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 2 1 年 7 1日起施行 。 01 月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_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外派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企业形象,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包括外派到国内外分支机构、合作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选拔与任命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应结合岗位需求、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采取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派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外派工作环境。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任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外派人员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外派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维护公司形象,积极宣传公司企业文化;(四)加强与派驻单位的沟通与协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八条外派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在派驻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当地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二)在派驻单位工作期间,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工作情况;(三)有权要求派驻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四章外派人员管理第九条外派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人事管理: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事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二)考勤管理:外派人员应遵守派驻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打卡,如实记录工作时间;(三)财务管理:外派人员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公司资金;(四)住宿管理:公司为外派人员提供住宿保障,外派人员应爱护住宿环境,合理使用住宿设施。
第五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第十条外派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派驻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二)根据派驻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交通补贴;(三)根据派驻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通讯补贴;(四)外派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休假、年假等福利待遇。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2]36号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2)36号1992年1月20日)第一条为提高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培养各类航海人才,增强我国在国际航运劳务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对外提供海员劳务服务的单位和经我部批准的外派海员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我国海员。
第四条初次外派的海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五条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应贯彻学以致用,侧重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原则;以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颁发的专业训练纲要及考试大纲为依据,达到满足国(境)外雇主的需要及适应国际航运技术发展趋势的目的。
第六条外派海员培训是对各级各类外派海员的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培训内容除海员上岗前的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海上安全知识和外语表述能力外,还应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其中包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等教育。
2.组织纪律、涉外纪律、礼仪和行为规范教育。
3.遵守合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的教育。
4.为适应国(境)外雇主要求而进行的专业技术的专项培训或教育。
5.上船实习。
第七条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培训内容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八条外派海员培训结束以后,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考试、考核。
外派海员专业技术考试发证工作由港务监督局负责。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外派海员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单位应将合格者名单报有关港务监督局备案。
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海船员[2011]343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343号)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航运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规范海员外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应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一)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仅可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
如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拟从事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包括中资方便旗船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三)2010年5月5日前已持有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年审合格的,可于2011年7月1日起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申请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申请换发证书时,应提交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务部签发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已经按商务部相关要求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仍需按照《规定》要求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审核证书换发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200平方米;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3.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
4.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关于海员出境证明的新规
关于海员出境证明的新规外派机构特别注意最新消息 3月1日天津海事局出台新规,对辖区所有海员证管理单位做以下要求:1、自3月1日起,凡具有出境证明自签资格的单位,不得为签订管理协议办理的海员证(以下简称协议船员)自签出境证明,协议船员只能由签订管理协议的海员证单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出境证明,且必须提交船员已缴交的社保单。
2、自4月1日起,各海员证单位仅能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办理借调证明,协议船员需由派出单位为其重新办理海员证。
各船员派出机构如确需借用其他机构的协议船员,向海事局申请出境证明时需提交①签订海员证管理协议单位的同意函,②申办该海员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同意函③船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3、严格禁止取得外派机构资质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开展外派业务,需独立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外派管理规定申请取得外派许可证。
简单讲,就是(1)协议船员的海员证不能自签,必须到海事局办出境证;(2)协议船员不能外借,必须由派出单位再办海员证派出,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同意函;(3)分支机构不得办出境证。
鉴于天津海事局辖区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多为“中”字头单位,且办证量较大,此规定的出台将涉及众多船员和机构。
因此,特别提醒我辖区各外派机构密切关注天津海事局的新规动向,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为上述企业协议船员换发本机构海员证的准备,积极全面应对,确保海员外派工作有序开展。
1、(定义)“自有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船员。
“协议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了契约管理关系的船员。
“社会船员”,即在国内未与任何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与任何服务外派机构签订船员服务协议的船员。
2、(自签单位)自有船员可以自签,协议船员不能自签,现阶段严格查处协议船员派往非公司签约船舶(代办出境证件)的行为(限期整改,暂停业务),要求协议船员外派后公司加强船员的外派期间跟踪管理。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在全球化时代,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将业务拓展至国外市场,需要将员工派驻到海外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公司进行工作。
外派人员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和运营效率。
因此,开展外派人员管理工作不仅要关注员工的工作安排和业绩考核,也需要注重员工的生活和福利保障,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本文将提出一个外派人员管理实施方案,以便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外派人员,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提供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外派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感受到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实现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战略目标。
2.原则:(1)尊重员工: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公平公正: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评价机制,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薪资和晋升决策。
(3)强化沟通:加强企业内外部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困难,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4)激励奖励:通过奖励制度激励外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管理流程1.外派人员选拔和选拔流程(1)制定外派人员选拔标准:明确外派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技能要求,包括语言能力、专业知识、文化适应能力等。
(2)面试选拔:通过面试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由专业团队进行面试和评估。
(3)选拔结果确认:通过组织层级审核确认选派人员的决策。
2.外派人员培训和准备工作(1)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外派人员的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业务培训、文化适应培训等。
(2)组织培训:根据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3)提供支持:为外派人员提供相关工作文书和工具,帮助其顺利开展工作。
3.外派人员工作管理(1)明确工作目标:与外派人员进行详细沟通,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2)定期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员工发展计划: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海员外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3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海员 外派公司的资质、服务质量和 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公示 。
规范海员外派合同,保障海员权益
制定标准化的海员外派合同模板,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合同 漏洞。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条 款得到有效落实。
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
海员是海运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海员权益 保护有利于提高海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 而促进海运业的健康发展。
提升国际形象
加强海员权益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海运 领域的形象,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海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合同不规范
部分外派公司在与海员签订合 同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合同 条款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等
海员外派模式通常分为完全外派和部分外派两种模式,其中完全外派是指船舶所 有人将整艘船舶的全部海员派遣任务委托给一家外派机构,部分外派则是指船舶 所有人将整艘船舶的部分海员派遣任务委托给一家或多家外派机构。
海员外派存在的问题
海员权益保障不足
海员外派存在海员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如工资待遇低、工作时 间长、工作环境差等。
培训师资力量不足
部分培训机构缺乏经验丰富的培训师资,导致教学质量不高,影 响海员培养效果。
加强海员培养与培训的建议
优化培训内容
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和优化海员培训内容,增加实践操作 和模拟演练的比重,使海员更好地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采用多元化培训方式
引入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如网络教学、虚拟现实技术等 ,丰富教学方式,提高海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大对培训机构师资的投入,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 ,为海员培养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师资考 核和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海船员〔2017〕256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7〕256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海员外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外派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管理,推进船员管理放管服改革,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缴存(一)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缴存备用金,缴存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选择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三)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应与银行签订《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
《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由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按照《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基本框架和要求》(附件1)拟定,并将《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复印件报送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四)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到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所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五)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以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2),保函正本由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保存。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在其海员外派资质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延长保函有效期。
(六)已经取得从事海员外派业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的数额和形式缴存备用金,凭据缴存证明到相应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取原来缴纳的备用金及利息。
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
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随着全球化的加剧以及企业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将业务扩展到海外市场的机会。
在这个过程中,外派机构成为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方式。
外派机构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和实效性等特点,因此备受企业的青睐。
而申请外派机构资质则成为了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必经之路。
那么,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从资质认证的法规规定、机构的基本信息、机构的业务体系、机构的人员队伍、机构的营运情况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资质认证的法规规定我国对外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外派机构必须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批,获得相关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外派业务。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外派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执行借调、派遣、劳务输出等业务。
2.《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劳务派遣业务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开展。
二、机构的基本信息外派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要求包括:1.机构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2.机构必须具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3.机构必须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机构的业务体系外派机构必须有健全的业务体系和管理体系。
具体要求包括:1.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系统;2.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3.有负责人、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等完善的组织架构。
四、机构的人员队伍外派机构必须有合适的人员队伍,包括:1.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2.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五、机构的营运情况外派机构必须有良好的营运情况,具体要求包括:1.年营业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财务状况良好。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要求,我们可以得出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如下: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相应的业务资质;3.有健全的业务体系和管理体系;4.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队伍;5.有良好的营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9.25
•【文号】海船员[2012]688号
•【施行日期】2012.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
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海船员[2012]688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直属海事局现场核查、初审和复审意见,决定批准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机构为海员外派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现将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做好资质证书发放工作,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
海员外派机构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200平方米;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3.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
4.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
5.办公场所应具有存放海员外派活动相关文书、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
三、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人员要求(一)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1.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是指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船员任职资历是指持有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6个月。
3.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人。
4.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5.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二)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
该从业经历包括: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位(如: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
2.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上述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培训、岗位技能训练及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要求(一)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体现形式为培训和训练的制度和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
1.机构应当制定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和训练的开展方式(如:自行组织、委托培训、第三方培训等)、适用对象、时间安排、主要课程类型、实施场地、教材准备、教师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相关运作流程等内容。
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教育培训制度。
2.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所需的师资(自有或外聘),场地、设施设备。
师资应具有与从事培训和技能训练科目相对应的资格和水平;场地、设施设备应与海员外派规模相适应;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应可保证培训和训练的效果满足外派海员需要。
(二)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体现形式为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制度、人员。
1.机构应当制定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机构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方式、主要法律事务的内容。
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法律事务的方式是指自有专业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海员外派法律事务协作协议、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方式。
主要法律事务内容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权益保障/劳动劳务纠纷/保险索赔的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针对各类事务的处理方式及流程、以及机构内部支持保障等内容。
3.机构应当明确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1)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主体已为其在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2)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相关事务所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协议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应在到期后及时重签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3)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应当予以书面确认,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机构所属集团应当已经以其名义、在其所在地主管部门、为上述专业法律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五、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制度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留存制度执行、改进的相关书面记录。
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海员外派机构应以机构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外派规模为基础,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海员外派机构为规范海员外派行为,保证船员服务质量,推动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应从机构自身实际出发,依据所开展的业务种类、运作模式及主管部门要求建立。
制度的内容应至少体现下述内容:1.服务质量的宗旨(1)应当明确海员外派的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
其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应至少体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海员外派原则、核查和妥善处理各种投诉的目标、保证对外派海员的跟踪服务的目标、为外派海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的目标、全面和妥善处理外派海员突发事件的目标等。
(2)可以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从事海员外派的服务、管理及发展方面的理念,并提供各相关方面的标准或目标。
如:安全管理目标、优质服务目标、顾客满意目标、企业发展目标、船员发展目标等。
2.业务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1)业务内容:应当明确机构为开展海员外派而划分的业务内容,如: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招募、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培训与训练、船员派遣、船员证件办理与管理、船员跟踪管理、突发事件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等。
(2)工作程序及要求:应当对应海员外派的业务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并在程序中明确工作标准。
工作程序包括“谁、何时、何地、为何、怎样、(做)何事”的要素,相关工作程序,可增加业务工作流程图作为说明。
①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机构制定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应至少包括境外船东的评估、船舶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等,并制定具体评估方式方法。
境外船东的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境外船东的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其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境外船东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船舶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船舶适航;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作业安全和防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未被港口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评估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如《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并经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至少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社会保险的缴纳,外派海员跟踪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外派海员遣返,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外派海员免责条款,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
②船员招募机构制定船员招募程序应至少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并制定具体的方式方法。
船员招募程序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低于16周岁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确保船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③船员劳动关系确定。
船员劳动关系的确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规定。
④外派海员的培训与训练。
培训与训练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
⑤船员派遣机构制定船员派遣程序应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下船安排等。
船员派遣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船员获得接受船东面试的充分指导、船员知悉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有关内容、船员和境外船东依约签订海员就业协议、机构与船员根据派遣任务签订上船协议等。
⑥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体检证书、船员相关证明文书等的办理流程及管理方式。
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不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不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各类船员证件;有效管理、监控和跟踪本机构负责办理的船员出入境证件。
⑦船员跟踪管理。
建立对海员外派的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外派海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