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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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

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邯教通[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通〔2013〕2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包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下同)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国际教育交流工作的通知》(邯教通〔2011(11)〕)等文件精神,提高对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认识。

要严格掌握本单位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安排,严禁持用因私证照公务出访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切实把好出国(境)关。

二、严格程序、规范办理(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下同)人员务于2013年1月20日前,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进行备案(格式见附件1,电子版及加盖学校公章纸质版)。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2)。

交国际交流中心,报请市教育局主管外事的局长签字、备案后,方可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国(境)等证照。

三、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由市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退休后,返还本人。

已有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各单位务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将个人因私出国(境)等证照交到市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XXXX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
督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党组通〔20XX〕XXX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审批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请销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要严把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关,对在职处级干部从严审批,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对科级及以下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配偶。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

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人劳〔2016〕2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属各单位:近年来,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现象不断增多,部分单位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管理松懈,个别单位甚至存在职工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问题,为了加强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及《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办法》(甘交党〔200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职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干部职工出国(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

厅管县处级领导人员及厅机关公务员办理因私职国(境)证件由厅人事处审核后并报分管外事的厅领导审批;厅属单位其他干部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厅属单位干部职工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个出国(境)证件。

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务必于10天内上缴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其中厅管县处级领导人员及厅机关公务员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厅人事处统一保管,其他干部职工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如期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两年不批准其因私出国(境)。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号:中纪发[2004]26号颁布⽇期:2004-12-16执⾏⽇期:2004-12-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改⾰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系列⽂件,对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益增多,⼈员和资⾦跨境流动⽇益频繁,近年来⼀些党员⼲部出国(境)私⾃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甚⾄少数党员⼲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员的管理(⼀)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部进⾏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员⾏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问题的发⽣。

(⼆)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审批。

县(处)级以上党员⼲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部出国(境)管理⼯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为。

对派驻国(境)外⼯作的党员⼲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临时党⽀部(党⼩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32-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

32-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黑农信联办发[2012]262号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哈尔滨城郊联社;省联社机关各部室: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管领导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黑组通字[2012]4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省管干部和本级管理的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各级人力资源部要做到摸清底数,不漏一人。

要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本级管理的干部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同时将省管干部个人持有的证件于9月28日前收缴并上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实现因私出国(境)证件干部个人“零”持有。

2、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集中清理后,省管干部凡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的,需提供因私出国(境)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邀请函、机关部门组团文件、子女就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省联社出国(境)审批小组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人员外出及证件管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0]17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要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今后,凡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省管干部,在回国后10天内,必须将所持有的证件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凡新提任为省管干部的,在任职文件下发后20天内,必须将其在原任职务期间所持有的证件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

4、要进一步严明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及人力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收集、登记保管和监督检查职责。

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所审批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要逐人逐件跟踪落实,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将证件交给干部个人或其他人员的、对审批把关不严、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不及时、保管不严格、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湛工商人字〔2023〕2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规定:一、明确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是:全区工商系统在职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其中,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的备案人员信息由人事监察股负责向区公安局统一报备。

备案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调动、离退休等情形时,需及时向公安部门变更报备信息。

二、规范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流程(一)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先填写公安部门相关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申请表。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的备案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申请表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局公章;各市场监管所其他备案人员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和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案人员凭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二)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后,需在拿到证件后7日之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在职工作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事监察股统一保管。

(三)局机关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分局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前,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1.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主任科员须经人事监察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股室、市场监管所人员经主要领导同意,人教科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2.开发区分局局长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按省局规定审批(见附件3),其他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局长经所在局签署意见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报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经所在局局长同意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工)委,环科园、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办局院行社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各人民团体:为切实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现职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进行一次登记、收缴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和清理现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和清理工作分登记摸底、审核检查和收缴清理三个阶段进行。

登记摸底阶段(4月28日-5月15日)。

由现职市管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尚未申领证件或证件遗失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如遇证件遗失等情况无法上缴且不需补办的,由市管干部本人在《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的“是否同意证件作废”栏内注明“同意”。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好《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表2)后,将《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和已收缴到的证件一并于5月15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干科。

审核检查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对市管干部持有证件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漏报、错报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重新进行登记和证件收缴。

收缴清理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最迟必须于6月10日前上缴至市委组织部综干科。

对无法上缴的证件,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进行集中管理。

在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新提拔的市管干部,如本人在提拔前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提拔后一个月内须将证件送交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凡需要重新启用证件的,须由本人填写《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表》(见附表3),按照宜办发…2006‟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Xxxxx: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x字[20x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全县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领会精神,研定方案收到通知后,我县及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公安部门联合协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范围,以严的制度保障“应备尽备”。

二、明确职责,迅速行动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回,在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部门,逐单位、逐人进行核查,以严的标准保障“应查尽查”。

三、从严要求,限期完成按照《通知》要求,对全县乡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收缴,截止xx月xx日,共有个部门人上交出国(境)证件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以严的要求保障“应交尽交”。

四、问题导向,重点核查在联合核查的基础上,以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的xx类问题为导向,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及20xx年x月x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情况,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以严的态度保障“应处尽处”。

经组织部门核查,无违规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无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无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情况;无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情况;无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情况。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特发布了相关通知,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党支部:为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组织人力工作安排,现就机关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全面梳理本党支部管理中层管理人员(含转任人员,下同)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

二、工作流程1.证件梳理各党支部要认真梳理中层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组织中层管理人员通过“移民局”app查询本人持有证件情况。

具体查询步骤如下:(1)手机下载“移民局”app,进行账户注册。

(2)点击“证件查询”,查询本人持有证件情况。

(3)进入查询结果页面,查询有效证件和失效证件情况。

同时将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报送本党支部。

(4)各支部梳理更新证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

注:手机不是安卓的,可以通过微信搜索“移民局”,注册完毕后点击“证件查询”,同样可以查询结果。

2.材料报送(1)各党支部依据中层管理人员证件持有情况查询结果,汇总填写证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有效证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

各党支部务必于5月26日下班前,将所有中层管理人员证件查询结果页面截屏、证件情况统计表和有效证件情况统计表通过报送至机关组宣部。

未办理证件人员也需报送查询结果并汇总在统计表中。

(2)证件丢失的,需在统计表中标注。

证件丢失但仍在有效期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5月26日前与证件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

(3)证件应上交机关党委但未上交的,要说明原因。

5月27日前,将证件和经支部书记签字的原因说明一并报送机关党委。

三、其他要求1.高度重视。

各党支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2.精心组织。

各党支部要对中层管理人员持证情况逐人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3.分步实施。

由于集团公司党委对此项工作时间要求较紧,各党支部要做好工作分工,确保证件情况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按时间节点准时上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Xxxxx: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x字[20x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全县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领会精神,研定方案收到通知后,我县及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公安部门联合协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范围,以严的制度保障“应备尽备”。

二、明确职责,迅速行动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回,在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部门,逐单位、逐人进行核查,以严的标准保障“应查尽查”。

三、从严要求,限期完成按照《通知》要求,对全县乡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收缴,截止xx月xx日,共有个部门人上交出国(境)证件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以严的要求保障“应交尽交”。

四、问题导向,重点核查在联合核查的基础上,以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的xx类问题为导向,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及20xx年x月x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情况,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以严的态度保障“应处尽处”。

经组织部门核查,无违规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无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无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情况;无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情况;无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情况。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渝国资党委[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党委[2006]4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市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认真执行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5]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1、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2、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加强党员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鲁国土资党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党发[2012]5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政策程序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组通字〔2003〕5号)有关规定,在办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业务时,及时报送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报告、《山东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厅人事处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和备案工作。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审批事由和条件,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

重点审查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情况,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征求安全保密机关意见;对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继续加强证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和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职省管干部除外)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厅人事处统一保管,严禁干部个人保管有关证照。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满返回后10天内,应将有关证照交回厅人事处集中保管。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
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出国(境)考察,取消一般性出国(境)考察任务。

除重要招商、重大外事活动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性出访一律取消。

二、各级党政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把杜绝一般性出访作为一项纪律落实到位。

对除招商引资项目和上级安排特殊任务以外的出国经费,一律不予批准。

三、各出访团组要在有出访意向且未与境外商发邀请函前,及时按程序(请示程序按哈办发〔2008〕33号文件办理)就出访目的、出访人员、出访日程、邀请单位、出访地、出访费用等有关事项先行请示。

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外事邀请程序和外事审批程序。

本通知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2月24日
——结束——。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闽教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闽教监〔2010〕10号)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高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近期发现个别高校没有按照规定对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生个别高校领导干部擅自出国(境)等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就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规定。

各地、各校要立即组织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监[2007]11号),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管理要求,自觉遵守规定。

二、规范证件管理。

省属高校和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党政“一把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省属高校其他党员校领导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时,需先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初审后,报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方可领取,其中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须事先按规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党员校领导出国(境)回来一周内要主动把证件交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党政“一把手”的证件按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自收到证件之日起一周内交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统一管理,逾期视为违反管理规定,按相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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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环科园、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办局院行社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现职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进行一次登记、收缴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和清理
现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和清理工作分登记摸底、审核检查和收缴清理三个阶段进行。

登记摸底阶段(4月28日-5月15日)。

由现职市管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尚未申领证件或证件遗失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如遇证件遗失等情况无法上缴且不需补办的,由市管干部本人在《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的“是否同意证件作废”栏内注明“同意”。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好《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表2)后,将《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和已收缴到的证件一并于5月15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干科。

审核检查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对市管干部持有证件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漏报、错报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重新进行登记和证件收缴。

收缴清理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最迟必须于6月10日前上缴至市委组织部综干科。

对无法上缴的证件,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进行集中管理。

在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新提拔的市管干部,如本人在提拔前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提拔后一个月内须将证件送交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凡需要重新启用证件的,须由本人填写《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表》(见附表3),按照宜办发…2006‟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管干部在出国(境)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期起算)须主动将证件送回市委组织部综干科,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市管干部新办证件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管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登记、收缴和清理等工作,各市管干部要主动配合,以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宜兴市委组织部
2007年4月28日
附表1:
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 2007年月日
注:“有效期限”栏内请填证件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尚未申领证件或证件遗失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如遇证件遗失等情况无法上缴且不需补办的,在“是否同意证件作废”栏内注明“同意”,如需补办证件的,在“是否需要补办证件”栏内填“是”;本表上报时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人签名:
3
附表2
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备案汇总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所持证件同意作废或需重新补办证件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本表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委组织部综干科(市政府6号楼103室,电话:87986819),报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联系电话:
4
附表3
宜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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