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_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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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尹小玲发布时间: 2011-06-28 10:13:48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框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司法解释构筑而成。

但随着公民保护精神利益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其局限性、滞后性,其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客体范围过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吸取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将赔偿客体的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扩展到“物质性人格权”,从具体人格权扩展到一般人格权,但范围仍显过窄。

梳理现有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可将客体范围概括为以下几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特定身份权;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相关人身权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

事实上,公民因其他权利或利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常常难以得到及时的保护。

现有立法的局限性、滞后性无疑为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精神利益设下了障碍。

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统一的计算方式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可对已损失财产和可预见的损失进行测算,据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我国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基本上依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具体、明确的赔偿原则在相关法律中均未可见。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虽然通过具体的计算公式与方法来确定,缺乏操作性。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应 的法律制 度 时 , 不 能 不 将 法 人 这 部 分 恢 复 信 息 的成 本计算 在 内 , 因 此 赋 予 法 人 人 格 权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更 为符合 法律 经济 学原理 。
笔者一 直认 为 , 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对 人 格 权 侵 害最 为有效 的保 护 手段 和救 济 方 法 , 因 而坚 定 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 票通 过 的《 侵权 责任法》, 对 公 民民事权 益进 行 了全 方面 、 多层次 、 立
体化的保护 , 尤其是首次立法 明确公 民的精神损害赔偿 , 堪称保护公 民人身 、 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 然 而, 就是 这样一部充满 了人文关怀的法律 , 却将 同样是 民事 主体 的法人人格精 神损害 的赔偿 问题遗 忘在 了“阴冷” 的
的观点 有待 商榷 。该类 观点 认为 , 所谓 尊严 、 荣誉 等, 都 是 以 自然 人 的 心 理 感 受 为 基 础 而 形 成 的 概 念 , 法 人无 法感觉 到 自己的名誉或 尊严 受到 侵犯 , 因此 不存 在精 神 损 害 。笔 者认 为 ,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回答 , 取 决 于 对 法 人 本 质 的 理 解 。若 按 照 法 人 实 在说 的观 点 , 法 人 的 确 不 存 在 精 神 损 害 。 因 为 法 人 是 由无 数 个 体 组 成 的 用 以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的 组
角落。
害赔 偿 问题 , 长 期 以 来 成 为 民 法
学 界持续 讨3 - 2的 热 点 话 题 ,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存 在 较
求 权 的 观 点 为 主 流 。否 定 法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要 观点 有二 : 其一 , 法 人无 痛 苦 , 因 而 不 存 在 精 神 损害 ; 第二 , 法人 的 精 神痛 苦 无 法衡 量 , 因此 数 额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赵婵媛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8期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具体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显狭窄、精神损害赔偿判定情节标准过于固化、精神打击的立法存在空白、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等。

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必须完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加强(孕妇)胎儿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修订侵犯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死者精神损害赔偿,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关键词: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8-0062-03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给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严重痛苦从而要求侵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法萌芽于古罗马。

古罗马国家立法纪念碑之《十二铜表法》规定以文字、语言等形式进行侮辱、诽谤和诋毁,以死刑处之,同时规定受害人受到上述所列侵害或其他人格权侵害可以同态予以复仇。

可见该制度历史起源早,相较于国外而言由于我国重刑轻民的思想毒瘤根深蒂固使得对于该制度的借鉴和发展比较缓慢。

同时精神赔偿的出发点并不是精神损害的大小,而是其所依附的人身关系,如近亲属或配偶因为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而获得赔偿。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恢复当事人原有的精神状态而非惩戒,其特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

网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第一体现在赔偿的必要性,通过该制度设计来弥补精神利益遭受的严重损害,降低损害风险填补受损漏洞。

同时体现更好的公平、正义法治理念。

第二体现在赔偿的有限性和辅助性,有限性即仅适用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民事案件中,辅助性即该赔偿制度从属于司法惩戒做辅助性的赔偿救济,目的不具有惩戒性。

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则必定离不開几个特征。

第一,专属性。

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提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害者且请求权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民法论文.doc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民法论文.doc

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定因素还是酌定因素,都仅仅是给审判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依据而已,而这些因素本身的抽象和模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判决的随意性和难以掌握的问题。

而且有些因素,是不宜作为确定精神损害数额的标准或参考依据的,如加害人承担赔偿的能力,正如损害的数额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关一样,赔偿的数额,也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关;至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更不宜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否则,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或致使人格不平等事实。

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之前,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即赔偿的数额要达到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效果,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有所侧重。

(2)侵权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加害人的主观方面(过错程度)和加害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的恶劣影响程度等)、受害人的受害程度。

(3)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关于是否应该设定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的问题,我们常常见到某些西方国家判决精神损害的案件,有的高达数百万元及至上千万元,有的却是1美元,仿佛也“没准儿”。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对侵害人身权规定了赔礼道歉等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因此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如1元或者10元),是不适当的,这远远不能达到慰抚受害人的目的,也不能惩罚加害人和警戒公众,还使人们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同时笔者也不赞成百万、数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精神损害与死亡赔偿、残疾赔偿相剥离以后,判决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合,也违背了“赔偿不是中六合彩票”的侵权行为法格言。

当然,法律未必要约定一个绝对的上限,这可以留给法官裁量。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我国,在立法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是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所必需的制度准备,也是重视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和手段。

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 我国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

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新验证。

但法人是否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呢?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争鸣不一。

这些主张总体可分为两种,即否认说和肯定说,其中,否认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无精神痛苦说、人权保护说、无形财产说。

肯定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成员痛苦说、法人实在说。

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同主张,笔者主要针对否定说中的几个代表观点进行了评析:即法人的人格权利并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人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精神痛苦,但却存在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张为补偿性功能、惩罚性功张、教育性功张。

在评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受害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抚慰受害法人的精神痛苦,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确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从法理上分析,该法宗在确认公民(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赋予了法人同样的主体地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明确地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致使我国法院不受理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事实上剥夺了法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方面的一个法律漏洞。

因此,为保护法人的人格权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为防堵法律漏洞,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众家之说,各有道理。

一是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是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三是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四是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就使用了第一种概念。

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作者:陈建华发布时间: 2010-01-21 11:13:07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起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

然而,直到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由于代表们在许多问题上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正案草案将在作进一步讨论后继续进行审议。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一个大问题。

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一番探索,以期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所裨益。

在笔者看来,有如下三个主要问题制约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对于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缺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尽管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不仅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当前,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首先,它的确属于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或者在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有所差别,从而间接导致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如果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规定,有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得赔偿数额在某些地区显得过低而在另一些地区又无力支付。

其次,当前世界上尚未一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无可借鉴的经验,属于一个摸索前进的立法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相对新颖的赔偿方式,指因精神损伤而导致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的补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诸多因素,像精神折磨、侵权、心理暴力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何判断精神损害的基础、判决精神损害的伤害程度、如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追溯问题以及如何对精神浪费进行赔偿等疑难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也有着考验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2.研究内容本课题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判断:从案例入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

(2)精神损害伤害程度的判断:从法律和医学的角度,探究精神损害的程度划分与伤害量化的问题。

</li>(3)精神损害的追溯性问题:从法律视角,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追溯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费用问题:探讨从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以及如何确定精神费用的价值。

3.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将结合各种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解决方案。

文献研究法则将主要对所有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搜集研究,以期发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和有关立法方面的完整和权威资料。

4.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能够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在实践上能够减少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产生的纠纷和误解。

同时,本研究也有望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咨询,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论文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

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研究意义和论文结构等。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基础判断。

主要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目前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精神损害的认识逐渐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金额等方面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需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分析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问题,并探讨完善路径,以建立健全的理论框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与规范。

1.2 研究目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寻找完善路径并提出具体建议,以提高赔偿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对立法不足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全面了解当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建立健全的理论框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维权保障。

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与规范,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水平,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研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可以为未来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

1.3 研究意义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侵权行为的成本,促使政府和行政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建立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偿 范 围
致 的哲 学 范 畴 。是 由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的人 的意 质 上 看 .是 与 物 质 相 对应 、与 意识 相一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 本 果 的 总 称 。在 法 律 上使 用 这 一 概 念 。主 要 是 指精 神 活 动 ,并 且 总 神利益 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在精 神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包 是 与 精 神损 害 的 法律 后 果 即精 神 损害 赔 偿 联 系 在一 起 使 用 。以确 括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 的赔偿和纯精神利益损
经; 斋与 法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_ 乔国和 陈元舵 河南南1 f 龙法院 3 ̄ Bt -
[ 要 ] 损 害赔偿 制度 萌 芽于 罗马 法时期 。 法人 是 否适 用精神 损 害赔偿 ,首先应 认识 精神 损 害及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涵义 ,从 而 区分 摘 神 了解 -L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范围 ,再 界 定 民事 主体 的人格 ,作 为 民事主 体之 一法人 的精 神损 害产 生是基 于法人 的人 格 ,从 而得 出法人也 应该 ; k 存在 精神 损 害和获得 精神 损 害赔偿 ,分析 我 国关 于法人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立 法探 索,得 出赋 予法人 精神损 害赔 偿请 求权是 根据 《 民法通 则 》
第10 2条所得 出的最合 理也 是 第一顺 位的 选择 。 [ 关键 词 ] 法人 精神 利 益 损 害赔偿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萌 芽于 罗马 法 时 期 ,是 民事 主体 权 益 的拓 不安等不 良情绪 的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 l a然人和法人的人 展 。 创设 该 制 度 的价 值 ,在 于全 面 保 护 民事 主体 利 益 ,促 进 社 会 格 利 益 和 身份 利 益 遭 受侵 害 。 如 名誉 受 到 毁 损 、荣 誉 权 受到 侵 害 文 明 和法 制 进 步 。但 这 - N度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反 映 出诸 多 问题 ,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实用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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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

本文,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教科书〈如全国法院业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四种人格权”,没有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面予以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第一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尊敬的各位教授,上午好!我叫xx,我的论文题目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论文选题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确立了本文的题目,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文的第一部分解释了精神损害的概念。

从理论角度出发列出民法通则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并对“精神损害”补充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精神损害侵仅行为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从四种理由说明下此定义的依据: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2、是受害人反常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特定含义;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第二部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的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和方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和改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原则:(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包括:
1. 精神损害的鉴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应该以具体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既要考虑到患者的主观感受,又要尊重科学的结论。

同时,鉴定标准还应该与法律规范相一致。

2.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计算出的综合损失为基础,根据患者实际受到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难的程度进行量化,并且应该考虑到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限制:我国《侵权法》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限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该考虑到社会舆论、患者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月支付等方式。

同时,在支付时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5. 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还需要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责任。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建立健全的侵权人责任承担机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从法律依据、具体标准、认定困难、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以及实施难点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探讨。

通过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教育,可以为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体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应当加强各方合作,共同努力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社会建设和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具体标准、认定困难、社会保障、实施难点、研究、法律法规、社会意识、法治教育1. 引言1.1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以便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首先需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具体实施。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范围,是需要细致斟酌的事项。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困难和实施难点也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需要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判断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也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如何更好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需要从法律依据、具体标准、认定困难、社会保障关系和实施难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只有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教育,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文2.1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法律领域,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比较复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目前存在着一些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赔偿标准不确定。

目前的侵权赔偿标准是以经济赔偿为主,精神赔偿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但实际上精神损害的程度往往比经济损失更加严重,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占比例较高。

但由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缺乏深入研究,赔偿标准比较模糊,导致很多精神损害的较为难以界定和认定,这给赔偿产生困难。

第二,赔偿程序不合理。

据统计,很多侵权赔偿案件需要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期才能获得赔偿。

而这个过程中,赔偿被推迟是常态,导致被害人的利益哀叹。

除此之外,国家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也不完善,这同样也会给被害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困难。

第三,赔偿金额不公平。

按照目前的侵权赔偿标准,一些严重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仍然偏低,不能体现出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以及社会舆论的重视程度,这同样会影响到被害人的权益。

针对以上困境,建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修订《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应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将赔偿标准细化,并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占比。

此外,应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定额标准,并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和申请程序。

第二,改善国家侵权赔偿的程序。

可以考虑引入媒介调解、超级索赔和复议等制度,以实现快速和公正的赔偿程序,并适当缩短赔偿期限,减少被害人不必要的等待和精神损害。

第三,制定严格公正的赔偿规定。

制定有关赔偿标准和规定,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应该实现公开、透明、规范和公正,以提高被害人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并促进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审查。

刍议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刍议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刍议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刘谢慈【摘要】肯定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承认法人存在精神利益是法人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前提,对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即是对其精神利益的侵害.现阶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趋于保守,法人的精神利益在实际诉讼中无法得到保护,这实质是对法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与传统的精神痛苦不同,法人精神利益不应要求法人具有事实上的感官与痛苦,它在客观上应主要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人针对精神损害提出了赔偿诉求,完善相关规定使其在法律上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显得尤为迫切.【期刊名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页(P7-10)【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人格权【作者】刘谢慈【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目前,相关立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务操作层面的尴尬,但仍然存在不足,如相关概念的定位不准,主体范围不明,赔偿数额不确定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常认为,相较于自然人而言,法人不存在精神痛苦,故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缺乏依据。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的精神利益不断受损并引发了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因此对确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探讨就显示出其独特价值。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最初的一味被否定至现在获得学界和立法认可,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发展是我国法律制度进步的突出表现之一。

因传统法律在损害赔偿问题方面重“物质”轻“精神”,对比日本,德国,匈牙利等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较晚,直至民国才正式立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否曾在我国学界引起广泛讨论,至今理论界对其仍是莫衷一是。

1986年《民法通则》120条①之规定是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次尝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历史背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问题、法律依据、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和完善方向。

通过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可以推动该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法治建设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

希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完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个人利益,实现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重要性, 历史背景, 界定问题, 法律依据, 赔偿标准, 适用范围, 完善方向, 理解, 应用, 进一步完善1. 引言1.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公正赔偿和保护其权益的需求。

精神损害往往是由他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致,造成受害者心理上的伤害和痛苦。

这种伤害虽不像身体损伤那样直观,但其影响同样严重而持久。

建立健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帮助受害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弥补其受到的损害和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通过强调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促使潜在加害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和应用,也能够提高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背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文明的探索和建立。

在古代社会,人们对精神损害的认识和关注并不如今天那样深入和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精神健康的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开始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规范。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得益于人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精神健康的认识不断深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款,以保护个体的精神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作者: 陈明祥
作者机构: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出版物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81-83页
主题词: 精神损害;法人精神损害;法人精神损害之赔偿
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渊源。

是否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为圭臬。

否定法人存在精神损害的各项理论依据,在逻辑上均存在缺陷。

即使设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基于人文价值关怀,我们在注重对自然人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保护的同时,将其适用于法人,与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冲突。

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理论上证明可行,而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提要:精神损害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迄今为止已经有100多年的了。

法学界对它的看法一直存在争议,从是否把它作为一条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偿主体的范围,法人可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学者们从以前一直争论到现在。

当然把精神损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来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极度不健全,有很多问题让我们陷入迷茫,在这里仅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做一些阐释。

一、总论精神损害这一提法最早始于古罗马,一个人类文明的最古老的发源地。

其实精神损害在当时并未受到广泛的欢迎,至少并没有受到统治阶层的欢迎。

但是对于被统治阶级即奴隶来说,他们的人身不受损害权都无从规定,所以精神损害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

统治阶级的荣誉等一旦受损,又岂是给付金钱可以解决问题的,他们会要侵权者付出最高可达生命的代价。

由此看来,精神损害赔偿在古罗马这一城邦国家只适用于一种人—―自由民。

即不是统治阶级又不是被奴役阶级,即不是家财万贯又不是自身都是别人的财产,就是这样一群人,在他们身上,精神损害赔偿发挥了其价值,虽小但为以后奠定了基础。

发展到19世纪,人类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都在发展,法律在这个时期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法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说始于《法国民法典》,但是其高潮尤其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却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而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提法在这部法典中也有所体现,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精神却是有深远的。

人们对关于精神损害问题的讨论也已日趋激烈,赞成的反对的,但其主流却是乐观的,所以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并一直持续到现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即而加以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乎一点――对人的重视,对人权的承认和维护。

人之所以称之为人马克思说是因为人会制造工具,但随着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发现这句话的科学性有待商榷,据说非洲有一种猩猩也会制造工具,虽然简单,但是原始人类的工具又高明多少呢?人之为人的是思考说,即人懂得思考,知道用脑,这也许真的是原因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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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关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司法解释与学说争论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22 条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 5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 条规定 ” 根据 《侵权责任法》 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不承 法院不予受理。 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上迄今未能获得学者们的普遍 肯定,其是否能够符合社会发展之需要 ,也备受质疑。学界对此问题讨论虽多,然尚有未竟之处,本 问题显然有进一步研究之价值与必要性 。 ( 一)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演变 1 ] ( P190 - 198 ) 但以往均认为 《民法通 我国学者虽然对于 “精神损害” 概念的解释不一, [ ① ② 则》 第 120 条 中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 “精神损害 ” 在内, 该条就是民事主体主张 “精神损害 ” 赔偿的法律依据; 而依据法律解释,当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或荣誉权遭到侵害时,有权向侵权行为 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993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其第 10 条第 4 款规定 :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 侵权人应赔偿侵权 问题的解答》 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
二、精神损害赔偿本质辨析
( 一) 欧陆国家承认法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介绍 欧陆有不少国家认为法人在遭受 “非财产上损害 ( 或精神损害 ) ” 时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① 比 10] 比利时最高法院在 1985 年做出 利时完全承认法人在遭受非财产损害时可因此主张金钱赔偿。 [ : “和一个有躯体和道德的自然人一样,法人应受的尊重也能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 的相关判决中指出 ② 西班牙最高法院于 1972 年做出判决 , 养老院因其 ” 侵害,对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必须加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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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 —
” 通过法律解释,法人得以主张精神损害 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 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2001 年 3 月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的第 5 条规定①则明确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 ] ( P95 - 第 22 条②虽未明文排除法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参见相关立法背景说明可知, [ 99 ) 该法条中之 “他人” 仅限于自然人。 ( 二) 否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点 精神损害只限于受害人因人格权或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 、精神痛苦以及其它 不良情绪,并不包括人格权遭受侵害这一事实本身, 亦即所谓的 “精神利益 ” 的丧失。 法人是社会 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 , 法人的人格权遭受损害不会产生精神上的痛 3 ] ( P141 ) 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原因,系因法人没有生命, 不会 苦,至多仅是商誉权受到损害。[ 有生理上的精神活动,因此不可能会有精神损害的情形产生 。所谓法人的精神利益丧失或称为人格利 益的损害,本身也不是精神损害。在法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其所导致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 4 ] ( P694 - 695 ) 失。[ ( 三) 肯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点 1. 在理论上,关于精神损害涵义的通说被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 。狭义说认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 故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问题。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 “精神痛苦 ” 与 “精神利益 ” 的损失, 法 人虽无精神痛苦,但是有精神利益。在法律上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 ,系与精神损害的法律 后果亦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 ,以确定其在法律上之意义。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指与法律上 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 。自然人的精神活 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精神 5 ] ( P56 - 57 ) 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与 利益的精神活动。[ 6 ] ( P645 ) 法人精 内涵在于赔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而不在于直接慰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神利益的损害,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精神利益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例如法人的名 称权受到侵害之后,法人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广告宣传费 、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 第二种是精 神利益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侵害某公司之名誉权,致使该公司的声望下降,产品积压,其损 5 ] ( P61 - 62 ) 失在金钱上无法估量,属于间接损失范畴,此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范围。[ 法人不是自然人所以没有精神痛苦这种看法错以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概念 ,将 生物学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混为一谈 。法人固无精神痛苦可言,但法人之人格利益受到 损害,致使法人人格发生损害,则与法人并非生物无涉。精神利益包括了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 ,是民 7 ] ( P164 - 165 ) 事主体人格的基本利益所在。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 2. 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 认为,法人为组织体,所以不可能有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痛苦的 感受系发生于其内部的自然人,但是痛苦的感受乃由客观予以认定 ,实际上有无则非所问。如自然人 的人格权受侵害后,即使于受侵害后一直失去知觉,或是于胎儿时所受之侵害,仍然可以主张非财产 上的损害赔偿。而法人的人格权受侵害时,如其内部之自然人有痛苦感受,以法人内部自然人为法人 — —组 之机关或法人机关中的配置,其痛苦之感受即为法人之感受。亦必唯有如此认为,法人实在说— 织体的理论才能前后一贯。否则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其内部自然人纵使极为痛苦,现行法律制度 8 ] ( P63 - 64 ) 下,却无救济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适。[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学者王泽鉴的见解,2001 年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 ” 台上字第 2062 号判决,
①在此应注意的是,非财产上损害并不能与精神损害划等号,此二者与慰抚金之概念,在欧洲法上 ( 包括台湾地区) 各有不同的意
义,对此本文前已叙明 。 :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 ,焦美华译,张新 ②比利时最高法院 1985 年 10 月 7 日以及 1985 年 10 月 9 日之判决,参见 Christian V. Bar 宝校,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3 年版,第 174 页。 :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焦美华译,张新宝校,元照出版有限公 ③西班牙最高法院 1972 年 5 月 31 日之判决,参见 Christian V. Bar 司 2003 年版,第 173 - 174 页。 :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 ,焦美华译,张新宝校,元照出版有限 ④法国巴黎地方法院 1995 年 2 月 1 日之判决,参见 Christian V. Bar 公司 2003 年版,第 177 页。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10 年第 5 期( 总第 95 期)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
— — —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
王冠玺
(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 摘 要: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与 《侵权责任法》 均不支持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此问题长期以
来在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欧洲与日本等诸多发达国家,多有承认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法人也有 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或学说; 特别是德国学者新近提出的理论,诚值我国借鉴。 本 文主张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其得享有的民事权益类型有关 。 关键词: 法人;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慰抚金; 痛苦金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③ 匈牙利 1978 年修订后之民法典规定 , 如果侵害行为使 中一位老人被杀害而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 一个法人在经济往来上受到不利影响 ,侵权行为人还应对非财产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司法界有人提
出,实际上这种非财产损害赔偿可能比财产损害赔偿更严重 。该意见并对匈牙利实行法人精神损害赔 1 ] ( P596 ) 法国也完全承认法人可以遭受非财产损害并可因此主张金钱赔偿。 [ 10] 偿予以肯定。[ ( P9 ) 法国巴黎地方法院于 1995 年做出的判决中指出,由于 “班尼顿” ( Bennetton) 时装设计公司的 : “艾滋病毒— — —阳性 ” , 是以人的痛苦做广告的过错行 广告画面是男子的躯干、下腹与臀部,标题 为 ( faute) ,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给 “艾滋病抗争协会 ” 1 法郎名义上的损害赔偿, 并判给另外三名 ④ — —真正的艾滋病毒带原者— — —50000 法郎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 ( 二) 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与学说介绍 综观之,这些欧洲国家在该命题上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 法人是无形人格权的权利人,并可能因此 10 ] ( P12 ) 与欧洲其它国家相比,德国的司法实践相对孤立, 德国尚未承认 遭受非财产上之损害。[ 10 ] ( P13 ) 法人的金钱赔偿请求权。[ 1. 德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 1 ) 法律规定 《德国民法》 第 823 条第一款仅保护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 Eigentum ) 与其它权利。虽然法人 ( 如 同自然人一样) 亦得基于其它非属合同之债主张一些请求权, 但这些请求权均与 “法人是否得以主 张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无涉,而且这又与 《德国民法 》 第 253 条交汇在一起。 依照 《德国民法 》 第 253 条第一款,只有当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时, 才得主张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这明显是指 《德国民 法》 第 253 条第二款,但是该款规定仅强调: 如果因为侵犯身体、 健康、 自由或者性自主决定权应 当赔偿损害,可以针对非财产上损害, 主张 “相当金钱赔偿 ” ( billige Entschdigung in Geld ) 。 因为 上述列举的侵犯类型都不涉及法人, 所以法人不得主张 《德国民法 》 第 253 条第二款所谓的 “痛苦 10 ] ( P3 ) 金” ( Schmerzensgeld) 。[ ( 2 )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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