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oc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褚佳磊(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90)摘要: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
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4—0028—03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况(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界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l】。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形式,具有其特有的性质。
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难于操作;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复杂多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等。
(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四:即补偿功能、抚慰功能、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功能、防范功能。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梁天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 南宁 530226)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民事立法和多数学者的主张看,精神损害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其制度的存在是有价值的。
我国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开辟了通道,也使遭到禁锢的法学思想重新获得解放,实现了法学理论的拨乱反正。
但由于立法规定比较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起诉的范围,精神抚慰金给付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等等,解决了审判实践中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然而,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笔者深感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待完善,急待解决下列问题。
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从严原则问题在我国,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对精神损害是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得到一定的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原告在主张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同时,要求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通常,凡没有证据足以证实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精神损害的要求基本上不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从严原则不能够补偿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不符合现代法学人文化发展的方向,也不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3 ] t朝 阳 .浅析病 理 性醉 酒人 造成危 害 结果 不负刑 事责 任 的原 因 加故意犯罪 , 这种 情 况 为原 因 自 由行 为 的直 接 故 意 犯罪 。第 二 , 『 【 J 】 .贵 阳建筑大学学报.1 9 9 9 ( 3 ) : l 6 ~1 9
【 4 】 王晶.对范某故 意伤 害和杀 人案 的刑事研 究【 J 】 .广 州市公安干 部
管理 学 院 学报 .2 0 0 8( 2 ) : l 2 —1 5
间接故意 的推定) 加客观危 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 , 此 种情况 为原
[ 5 】 韩忠漠 .刑法原理[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2 f 6 ] R t l d : 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 自由行为— —兼论新 《 刑法》 第l 8条
梁从伟
( 兰州商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2 0 )
【 摘
要】 我 国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从 《 民法通则》 到 缎 权责任法》 , 不到 3 0年的发展 历程 , 从 无到有 、 不断成熟; 在 实践 中亦是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 , 但依然存在很 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和 标准入 手, 就 完善我 国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
保护 的法 律 制 度 。
以书面、 口头等 形式诋毁 、 诽谤 法人名誉 , 给法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行为。( 3 ) 最 高人 民法院 1 9 9 1 年
惩罚性 , 这 与我 国刑法十 八条 的初衷相违 背, 因此也是不恰 当 的 , 而对于 费 自愿性 醉酒 , 应根据 犯罪构成 理论 , 区分不 同情
况 也 认 定 为 原 因 自 由行 为 的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 第 四 , 过 失 自陷 于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强化侵权责任承担能力:民法典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等行为的惩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损害赔偿程序: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包括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
这一规定可以有
效地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能力、程序制度等方面,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范文
怎样做策划书文档3篇篇一《怎样做策划书文档》第一步,明确策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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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家侵权造成精神损 害、 法人人格权遭 受侵害、 精神 损害赔偿通用计算标准、 刑事案件 附带 民事诉讼 , 均应 当引入 精神损
害赔偿 制 度 的 范 围 。
关键词 : 司法; 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 精神赔偿
2 0 年第 2 期 09 2 总第 6 0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OMI S RCH GUI C RE EA DE
N02 2 o .2. o 9 S r l .O ei 6 a No
完善精神 损害 赔偿制 度的若 干思考
周 秋 琴
( 镇江行政学 院, 江苏 镇江 22 0 ) 1o3
式 ,虽 能使受害人的名誉 、荣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救 、 恢 复, 但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受 害人心灵上的创 伤。中国百姓有 重“ 轻“ 传统 , 名” 财” 也正 因为如此 , 精神损害 给受 害人 压力
会更大 , 如不及时进行赔偿 , 往往会 留有各种后遗症 。因此 ,
害, 以请求赔偿损失 。国家侵权是《 还可 民法通则》 规定 的特
一
流 。当今世界各 国立法 中, 国家侵权行为的赔偿范 围呈扩大 的趋势 。瑞 士是最早对非财产性 的损 害予以赔偿 的国家之
一
。
大陆法系的德 国的国家赔偿法就明文规定 , 因国家侵权
行为所致精 神损 害, 应该实行 国家赔偿 。法国判例对于虽然
不产生物质后果 , 但能引起 巨大精神痛苦或破坏个人尊严以 及宗教信仰 的损害 , 也开始进行赔偿。
、
国家侵权应 当适 用精神赔 偿
中国 目前赔偿义务机关所采取的种种事后救济方式 , 如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构想
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伤害没有引起 现代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着《 国民法 损失时, 德 典》 的颁布实施而诞生的。我国在建国初期是否认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 只能以其他法律责任加以制裁, 不负民事责 任。① ” 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的, 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视为资产阶级的 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 这种观念的影响一直持续到 8 0年代 通说认为《 民法通则》 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精神损
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可以说, 基本涵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 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条文尚有许 护对象。甚至有学者认为 20 年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在人身 多缺漏和模糊之处, 01 学者们对该条文的含义也颇有歧解 , 认 权保护方面的又一里程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 为该条文不能看作是我国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学者也大 发展变化和日趋复杂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 精神损 有人在。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有过几次司法解释 害赔偿的局限性开始不断显现出来 , 反映到司法实务中, 突 以及 20 年又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01 赔偿
[ 摘要 ]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作 为我 国的一项重要 法律 制度 , 管其 历史非常短 暂 , 尽 但经过 学术界 不懈的探讨 以及 司法 实
践 的 不 断积 累 ,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在 理 论研 究 方 面 取 得 了一 定 进 展 , 判 实践 中也 积 累 了一 些 经 验 , 总体 来说 , 不 够 我 审 但 还 成 熟和 完善 , 法 实 践 中在 对 该 问题 的 处理 上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我 们 应 立 足 本 国 国 情 , 分 借 鉴 国外 先进 的 理 论 及 实 践 经 验 , 司 充
月 1日实施的新 国家赔偿法中正式使用了“ 精神损害抚慰 的受害人本人, 也要包容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 共同承 金”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 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近亲属。 (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用语缺乏规范性 二)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缺陷;完善引言: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益,涉及个体心理和精神健康,对个体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交活动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
本文旨在剖析这些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主要是在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赔偿,二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赔偿。
虽然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
1.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途径有二:公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受害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限制,很难实现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条件,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精神损害的质证标准、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很大。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探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司法解释和行政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给受害人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和计算方法,导致赔偿额度的标准模糊不清,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窄, 不利于平等、 全面地保护公民 、 的人格权。 法人
借鉴世 界各 国的 立 法 与实 践 , 合 我 国实 际 及 未 结 来 民法 发展 的要 求 , 神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有 必要 精
予以扩大 。凡 是侵 害公 民的人 身权 、 人格 权 、 身份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将生命权 、 , 健 康权 、 格权 、 人 身份权 和 隐私权 纳人精 神损 害赔 偿
问接 受 害 人 和 法人
权益 的名誉 ( 或者 商誉 和 信誉 ) 社 会刑 法 人 活 是
动 的总体 评价 。法 人 的名誉虽 本身是 一 种无直 接 经济 内容 的人 身 权 利 , 往 往对 法 人 的社 会 效 益 但 和经 济效 益产 生重 大影 响 。机 关法人 的名誉受 到 损 害 , 社会威 信 就会 降低 , 失人 们对其 依赖 和 其 丧
最高 人 民法 院下发 的《 于 确定 民事 侵权 精 关
《 民法通 则 》 公 民 的 姓 名权 、 把 肖像 权 、 誉 名 权 、 誉 权及 法 人 的名 称权 、 荣 名誉 权 、 荣誉 权 被 侵 害作 为精 神损 害 的赔 偿 范 围 。笔 者 认 为 , 民法 《 通则》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适用 范 围的界 定 过 于狭 对
的几个 同题作一 探讨 。
一
以减少类 似 侵权行 为 的发 生 。 日本 民法典第 七百
一
十条规定 , 问侵 害他 人身体 、 不 自由或名誉情
形, 只要 是故 意或 过 失 侵 害他 人 权利 者 均 应进 行 损害赔偿 。而我 国 目前 的法律 规定 不能充分保 护 受 害人 的合 法权益 。对侵 害人 格权 和身份权 造成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法学 研 究所 《 学 研 究 》 法 杂 志社社 长 张新宝 博 士 认 为 , 民法 不 规 定对 其 他 方 面的人身 权受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的精 神损 害进 行赔 偿, 既不 符合世 界 民法法律 的发 展潮 流 , 不利于 更 对 公 民人 格权 的保 护 , 不 利 于 教化 侵 权 行 为人 也 对 自己的行为 更 为谨 慎 , 改 变 的行 为方 式 并 自己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
它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第三款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通过,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标志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正式确立。
但是《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见于第三十五条,比较原则,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从分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入手,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赔偿范围、“严重后果”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其规范性和易操作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职务侵权abstract: the new “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through mental damage, will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the symbol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provisions are found only in thirty-fifth, principle of operation,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from analyzing the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o the state mental compensation, scope of compens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 serious consequences “to define the problem undertakes discussing, aim to perfect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nsure its normative and easy operation.key words: 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duty right infringement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确立职务侵权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价值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设计往往要受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国家财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在 保存 某 种 珍 贵 的精 神 财 富 , 这 些 物 品 玷 污 毁 损 实 际 上 是 破 坏 了物 对
主保存的特定 的精神 氛围 , 物主造成 丁精 神上的损害 . 给 因此物主有 ( )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 围首先涵盖 人身权 的全部 内容 精 权 请 求 并 获得 精 神损 害 赔 偿 。 一
未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造 成 司法 实 践 中对 该 问 题 的 处 理 I出 现 较 火 差 异 。 如祖传 家室 、 结婚 纪念物 、 手工作品等。这 些物 品具有两大特点 : 一是 对 此 。 笔 者拟 就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进 一步 完 善 提 j -自己 的 一 点 浅 不易恢 复原状 , 二是抽象价值难 以估量。物主保存这些物品实际上是 见. 以供 探 讨 。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范 围
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 于对 自然人 、 法人 的人身权受到侵 害而采取的一 种法律救 济手段 , 依照我 国《 民法通则》 10条规定 , 第 2 精神 损害赔偿
二 、 求 精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体 请
我们这里 讲的主体 , 是指 权利主体 , 即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的
所谓精神损害 , 就是 指 民事 主体 精 神 活 动 的损 害 。 精 神 是 与 物 质 否 成 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主 体 是 与 死 者 的人 身权 该 不 该 到 保 护 联 系 在 一 相 对 应 的 。 意 识相 一 致 的 哲 学 范 畴 , 由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的人 的 意 识 起 的。 民死亡, 与 是 公 其作 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就消失 . 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
动以及 自然人 、 法人 维护其精神利 益的精神活 动。 导致受害 人精神痛 的 诸 如此类的行径不仅仅违背 了社会善 良风俗 , 造成极坏的社会影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
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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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doc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
本文,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教科书〈如全国法院业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四种人格权”,没有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面予以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损害等。
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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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个很不成熟的制度,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为此,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法典》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单行民事,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中具体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条款,对《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进行修改,形成完备而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体系,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2、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确保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人担心会引起滥诉,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7)。
所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权利主体在他任何一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蒙受精神损失时,在法律上应当享有赔偿的可能性。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原告滥用诉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限制手段来避免。
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规定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等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以充分维护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格权。
其次,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尽量细化,如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等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当保持开放的状态,以尽量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3、完善有关物质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对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是显形的,而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是隐形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赔偿的数额偏低,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赔偿的数额偏高(8)。
为此,笔者认为,应规范法律对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明确界定死亡赔偿费、伤残补助费等是对受害人预期物质利益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应当分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