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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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个很不成熟的制度,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为此,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法典》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单行民事,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中具体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条款,对《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进行修改,形成完备而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体系,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2、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确保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人担心会引起滥诉,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7)。所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权利主体在他任何一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蒙受精神损失时,在法律上应当享有赔偿的可能性。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原告滥用诉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限制手段来避免。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规定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等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以充分维护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格权。其次,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尽量细化,如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等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当保持开放的状态,以尽量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3、完善有关物质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对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是显形的,而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是隐形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赔偿的数额偏低,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赔偿的数额偏高(8)。为此,笔者认为,应规范法律对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明确界定死亡赔偿费、伤残补助费等是对受害人预期物质利益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应当分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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