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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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涉多项违法时如何处罚?

一案件涉多项违法时如何处罚?
少 ,也 无 相 应 的 明 文 规 定 。
“ 数罪 并罚” 与 “ 双 重 处 断 ” 原
性 处 罚 。 因 本 案 货 值 较 少 , 明显 对 贝 U 。 意 见 四 认 为 :这 属 于 典 型 的 聚
如 何 界 定行 政 违 法行 为 的个 数及 该 行 为 的 处 罚 重 于 对 其 他 行 为 的 处
元 。 经 调 查 核 实 , 该 公 司 生 产 的 电 即 处 罚 其 出 厂 、 销 售 未 经 CC C 认 证 重 叠 ,追 究 一 种 行 为 的 责 任 不 影 响
源 插 座 未 依 法 取 得 CC C 认 证 , 同 时 产 品 违 法 行 为 ; 前 述 违 法 行 为 2 、
产 品标 签 上 伪 造 了 CCC认 证 标 志 ,
另一 种行 为 的责任 的追究 ,因此 ,
3、4 属 于 选 择 性 的 违 法 行 为 ,按 冒 在 处 理 时 ,实 行 “ 数 事 并罚” 。 最 终 ,w 市 质 监 局 按 照 上 述 第 三种 意见进 行定性处 罚 , “甲 公
未经 C C C 认 证 的不 合 格 和假 冒家 用 电 原 则 是 仅 以 吸 收 之 罪 论 处 ,对 被 吸 指 不 同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出 于 同一
源 插 座 案进 行 分 析 ,解析 一 案 件 涉 及 收 之 罪 置 之 不 论 。 多项 违 法 时 如何 处 罚 。
法 眼
Di s c e r n ■l


案件 涉多项违法 时如何处罚?
刑 法 的 罪 数 问题 研 究 比 较 成 “ 重行 为” 吸收 “ 轻 行 为”原 则 ,
“ 从 一 重 从 重 处 断 ” 的原 则 ,有 时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

对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如何查处?(2012-11-21 08:27:20)转载▼标签:杂谈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的问题。

对此,行政处罚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及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可以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并处、吸收、限制加重)适用;有的不赞成,认为行政法与刑法不同,行政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部门,不像刑法只有法院一个部门执法,所以不能简单的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并提出应当按照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是否在同一个行政机关而选择不同的适用原则。

个人认为,可针对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对于有些情形,还是可以做出选择的。

例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且同一行政机关享有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吸收另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时,如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降低资质等级,另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资质证书,就可以只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无需再降低资质,因资质被吊销后,也就无资质可降了。

又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而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又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如果先行查处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如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后查处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出拆除决定时,鉴于先查处的机关已做出了拆除决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决定,如果依法还有其他处罚种类可并处的,或者说先行查处的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不能全部实现法律所要实现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再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又不在同一行政机关的,除罚款外,各机关可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分别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竞合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解决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中的竞合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竞合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竞合原则,又称为反重复处罚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存在多个的处罚决定时,应以其中一项决定为准,不得重复处罚。

竞合原则的核心是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竞合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减少不合理的处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感。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优化行政执法效果,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

三、竞合原则的适用条件竞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客体一致: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竞争与协调。

2.处罚的主体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关系。

3.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相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协调。

四、竞合原则的具体运用竞合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处罚决定的组成和形式: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应合并为一份决定,并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等内容。

2.处罚权的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应确保处罚权的统一行使,避免不同处罚决定之间的产生冲突。

3.司法救济措施的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执法人员的规范操作:执法人员应遵守行政执法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竞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它在行政执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危 害性 相对 较大 ,若 是 简单 的择一 重 两种 以上 违法 行为 的 ,分别 决定 ,合 违 法 行 为 。 存 在 两 种 以 上 违 法 行 为 , 罚 ,而不合 并 处罚 ,可 能会 出现对 违 并执 行 ,可 以制作 一份 决定 书 ,分别 这 是合 并处 罚 的前提 条件 ,若 不 存在
概 念
典 理 论 的 “ 罪 并罚 ” 。 在 行 政 执 数
合 并 处 罚 的 概 念 来 源 于 刑 事 法 门 应 当 分 别 裁 量 ,合 并 处 罚 。
法 过 程 中 , 经 常 会 出现 类 似 于 刑 法 中 解 ,我 们可 以将 行政 处罚 中的合 并处
“ 罪 并 罚 ” 的情 形 。 数
行 。在 具体 执法 实践 中 ,适 用 吸收 原 行为 ,分 别裁 量后 ,需 执行上 述 两种 罚 。
则 的情 况主要 为行 为罚 。行 为罚 的主 以上 ( 两种 )合 并处罚 的情 况 。 含 要 表现 形式 既有最 重 的 吊销 许 可证 , 也 有其 次 的责令停 产停 业 。在 同时存
的行 政法 律 、法 规及相 关规定 中都 有 法 行 为 ,有 管辖 权 的行政 机 关对 其违 产和 假 冒厂名 合 并处 罚 ,而不 能对 无
所 涉 及 ,例 如 :
法 行 为 分 别 裁 量 后 ,按 照法 定 的原 照 经营行 为 也合 并处 罚 ,应交 由工 商
《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则 ,决 定 应给予 何 种行 政处 罚 的适用 部 门 处 理 。 安
应用举例
“ 收违法 生产 、销售 的产 品” 的处 没 应 按 照限 制加重 原则 执行 ;没收 违法 所 得应 按 吸收原 则执行 。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当不同的刑法法条同时适用时,应该如何选择和适用法条的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

一、竞合法条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了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数罪并罚情形,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二)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方式的,需要竞合适用不同法条的处罚方式;(三)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对违法行为的触犯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有不同规定。

二、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刑事处罚应当基于法定原则进行,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触犯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罪行才能确定刑罚。

竞合法条适用时,要按照法定原则确定具体的罪行和刑罚。

2.按个别法定原则个别法定原则是指在竞合法条适用时,要选择最符合犯罪事实和罪犯过错的法条。

刑法规定的每个法条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触犯条件,法院应该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

3.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种类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只有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的,才可以适用其他类别的法规。

4.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程度竞合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罪行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该选择适用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法条进行判决,避免对罪犯形成重复处罚。

5.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执行期满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这些法条规定的刑期不同,并且不同法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产生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刑期最长的法条进行判决,确保罪犯的刑期不会因竞合法条而被减轻。

三、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比重关系综上所述,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包括按罪刑法定原则,按个别法定原则,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这就是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仍然是需要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竞合情况:(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发布时间:2012-05-25 作者:王京雷王长文浏览次数:2202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浅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

浅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

0治麟I—丨浅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这备竞合”■江西省S安市市场监宵W黄瑞发案情简介日前,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 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A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厂名为某知名B公司。

经立案调査,查明A 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包装上标注B 公司厂名的产品货值4.4万元,违 法所得1.8万元。

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向局案审委提出了A公 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 0条“生 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建议。

局案审委审理时,对此案的处罚建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部分案审委员认为:此案适用《产品质量法》对A公 司进行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但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即A 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法条竞合”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还没有“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具体规定。

尤其是工商、质监、食药监合并后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由于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众多,经常遇到“法条竞合”的情形。

为更好地解决本案,笔者以为应先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行政执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数个法条,数个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交叉或包含关系,只能在数个法条中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对其进行处罚。

从法律条款的关系来分,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可分为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竞合和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条竞合。

从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来分,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可分为重合竞合和交叉竞合。

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

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

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

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如下: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后者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如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二者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后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竞合的后果(3篇)

法律竞合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合,即同一行为或事件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责任竞合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如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竞合。

法律竞合的后果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罚的加重、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的加重等。

本文将围绕法律竞合的后果展开论述。

二、法律竞合的后果分析1.刑罚的加重在刑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刑罚的加重。

具体表现为:(1)数罪并罚。

当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法院将对犯罪分子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加重刑罚。

(2)加重处罚。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进行加重处罚。

2.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民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

具体表现为:(1)连带责任。

当同一行为侵犯多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扩大。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扩大赔偿范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更好的补偿。

3.行政处罚的加重在行政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加重。

具体表现为:(1)从重处罚。

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律法规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2)合并处罚。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将多个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从而加重处罚力度。

4.法律竞合的司法困境法律竞合的后果不仅体现在刑罚、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加重,还可能导致司法困境。

具体表现为:(1)法律适用困难。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面临法律适用难题,难以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2)判决不统一。

由于法律竞合,不同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导致判决不统一。

(3)当事人权益受损。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难以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

三、法律竞合的应对措施1.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为了有效应对法律竞合的后果,首先应当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法律竞合的认定标准。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法律竞合,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判断。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郭路璐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条,同时构成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这又称为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

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根本原因与行政法自身特点是密不可分的。

——行政法系的庞杂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主要原因。

行政法所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同时由于行政法主要依赖于大量不同层次和范围的散见法律文件形式来表现,因而在立法上带来名称、用语、内容的不一致,在执法上带来依据不统一和行为前后不统一。

这是造成各部门之间违法行为产生竞合的主要原因。

行政法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重要原因。

——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特别多,内容和范围广泛。

有权进行立法的机关多,有权力机关也有行政机关,导致部门内的违法行为发生竞合。

——行政法的不稳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重要因素。

行政法富于变动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这是因为行政事务的发展和多变。

这种改变的结果造成旧法未废止,新法已生效,易产生竞合。

各部门管理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也是造成各部门内违法行为竞合的重要原因。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构成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在执法过程中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将违法行为竞合定性为数个违法行为还是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又该适用哪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上来分析。

一种完整的违法行为,它包括违法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内容,它应是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

而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正是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它侵犯的客体有可能是多个,因违法行为的竟合本质上是一种违法,因而应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即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分类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一)违法行为的部门间竞合。

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竞合的几点思考

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竞合的几点思考

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竞合的几点思考撰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杨婵鋆责任编辑吴劲松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基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符合不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行政执法领域与刑事犯罪不同,就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行政法律规范的处理原则,《行政处罚法》并未做统一明确规定,仅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就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行政法律规范的处理,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同时也困扰着执法人员的实际执法工作。

本文就行政处罚中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即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形做几点分析和思考。

一、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行为本身存在多种可能性,因此,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界定,笔者认为认定“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该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完整的过程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是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实施过程不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中断;二是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就已经被行政机关发现,对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的,则该违法行为结束;三是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强制执行或者执行罚),结束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应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事实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个违法事件由多个违法行为构成的情形,以无证无照占道经营为例,违法行为人实施无证无照占道经营是一个完整的违法事件,但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无证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多个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同一个违法事件可能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同时发生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其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如何处理?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如何处理?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如何处理?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某个法条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

在实践中,一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偷漏税、走私、破坏公共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等,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触犯有关行政法的规定。

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处刑罚。

即对一行政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

这实际上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给予刑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犯罪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有关行政处罚。

如:对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作了处罚规定。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对于违法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原则上就不应再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了。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其制裁程度已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对其的制裁,因此行政机关再对其适用拘留等行政处罚已没有必要,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适用刑罚后,便不得再适用行政处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相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

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如何加重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如何加重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如何加重行政处罚力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重复违法的现象,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构成了挑战。

为了有效遏制这种情况,应当思考如何加重对重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为什么重复违法行为需要加重处罚。

一方面,重复违法表明违法者对法律的漠视和不尊重,其主观恶性较大。

如果对于这种行为不加以更严厉的制裁,难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甚至可能会让其他人产生效仿的心理。

另一方面,重复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比如,一家企业多次违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会不断累积,影响范围也会越来越广。

那么,如何界定重复违法行为呢?这需要从时间、行为性质、违法主体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时间上看,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同一主体多次实施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复违法。

对于行为性质,如果前后的违法行为在本质上相同,只是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也应视为重复违法。

而违法主体则要明确是个人还是单位,因为单位的重复违法可能涉及到更复杂的管理和责任问题。

在确定了重复违法行为之后,加重行政处罚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罚款金额。

对于初次违法,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者适中的标准进行罚款。

但对于重复违法,应当大幅提高罚款数额,让违法者感受到经济上的沉重压力。

例如,对于某商家初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以罚款一万元,而如果再次发现其重复这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提高到五万元甚至更高。

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除了常见的罚款,还可以增加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对于一些严重的重复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考虑终身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

比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多次被发现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让其彻底失去从事该行业的资格。

三是延长整改期限。

在初次违法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让违法者改正错误。

但对于重复违法,应当延长整改期限,并且在整改期间加强监督检查。

一个案子两个违法实施如何处罚

一个案子两个违法实施如何处罚

⼀个案⼦两个违法实施如何处罚现实⽣活中经常会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这样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

但是很多时候⼀个案⼦有多个违法现象,那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会如何处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个案⼦两个违法实施如何处罚如果违反了多个条⽂,要分别进⾏认定、裁量。

合并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不同的⽅法:第⼀种⽅法:在有两种以上需处罚的违法⾏为时分别裁量后,在两种以上处罚中选择执⾏⼀种较重的⾏政处罚;第⼆种⽅法:合并处罚是在两种以上违法⾏为分别裁量后所罚⾦额之和;第三种⽅法:合并处罚不作简单相加,⽽是再次裁量,其罚款⾦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政处罚法》第四条⾏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政处罚,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所给予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政机关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政处罚原则⼀事不再罚原则⼀⾏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上运作。

(1)⼀⾏为不再理。

⾏政主体对⾏为⼈的第⼀个处理尚未失去效⼒时,不能基于同⼀事实和理由给予第⼆次处理,除⾮第⼆个处理是对第⼀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个处理违法不当,⾏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政⽬标,⾏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定的补偿。

(2)⼀⾏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事多层罚、⼀事罚多⼈、⼀事多⾏为等情形以外,⾏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个⾏为⼀次处罚的原则。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竟合』的处罚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竟合』的处罚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竟合』的处罚
林化兴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0(0)12
【摘要】@@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或多个
法律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即为"双重违法行为",如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占用土地,所有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在违反土地法的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假如占用的土地是林地则又违反了林业法,占用的是水域则又违法水利法等等.
【总页数】1页(P51)
【作者】林化兴
【作者单位】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J],
2.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J],
3.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以污染空气违法行为为切入点 [J], 尚应林
4.民办非企业单位销售医疗口罩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哪个法条进行处罚? [J], 彭宇航;谭青
5.法条竟合新探──兼与龚培华同志商榷 [J], 曾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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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重合了如何处理

法律责任重合了如何处理

法律责任重合了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违法犯罪⾏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有时候法律责任是有可能竞合的,法院责任竞合就要进⾏处理,那么法律责任重合了要怎样进⾏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责任重合了如何处理(1)⼀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即在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选择其中⼀种责任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个⾏为。

如果是数个⾏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为⼈虽然仅实施了⼀个⾏为,但该⾏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法律敎育⽹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所吸收,如某犯罪⾏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所吸收,也不能并存,⽽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竞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所谓法律上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的现象。

而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一个罪名的情况。

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情况较为普遍,现在对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罪名的竞合与处理进行梳理并分析。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中都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有一定的联系。

而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往往以分裂我国即达到其目的。

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活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以下情形将认定为是背叛国家罪,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使他国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使他国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使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情形。

反之,则应认定为分裂国家罪。

2.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该按照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现实的案例中,许多行为人通过防火的方式达到其犯罪目的,例如为了杀人而对建筑物放火或者为了破坏生产经营而对厂房等放火。

区分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关键是看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则是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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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竟合”是指 一个违 法行为违反 了同一部 法律的 多项 条文 的行 为 ,在 日常执法过
程 中,经常碰到的案例 。如 :非法转让在先 ,违 法占用在后 的案件 ,这类 案件对于买方 的处 罚可 以以非 法转让土地定 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 其进行处 罚 ;也可 以以非法 占用土 地对其 3 进行定性 ,以土地法第 7 条对其进行 处罚 ;如 占用的土地 类别属耕地 的 ,则可 以以破 坏耕 6 地对其定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其进行处罚 。 4 对上述 二类情况 , 目前行政 执法过程 中尚未很好规 范 ,处 罚随意性较 大 ,因此 处罚时 势必出现一些 问题 , 目前来看主要存在 以下几个 问题。其一 :一事 多罚。一种违法行为各部 门均按本部 门的法律对 同一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造成一事 多罚 ,有 时甚至对 同一违法行为的
效 力原则 ,至少侵 占或剥脱 了受让 方从合 同签订 至供 方
记 ,领取土地证书 ,在若干天 ,若干年后再 申请土地登
记 ,出让年限也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 日算起 ,则更加不
实际交付土地期 间的使 用权 ,明显不公平 。但从 国有土
地 证签 发或领取 时起 算也 存在 明显 的不切 合实 际等情
同一标的物 ,多次作出不 同处理 。例. 2 0 年针 对一未经 审批的厂房 国土部 门作 出没收处  ̄ 03 D
罚 ,而规划部 门作 出拆除 的处罚 ,且 同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二是违背立法本意 ,未能达



到最佳处罚效果 。由于各部 门法律 出台 的历史背影不 同,立法侧重面不 同,法律所保护的重 点不 同,因此对 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如土地 法是 以保护耕 地为 中心 的 ,因
用权 出让金后三十 日内,持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和土地
应从供方土地实际交付给受让方 日起计算既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 ,又合情合理。
使 用 权 出 让金 支付 凭 证 申请 国 有土 地 使 用 权 设 定登
记 。 ” 土 地 机 关 受 理 土 地 登 记 后 应 在 2 日 内办 结 , 还 0
合理 ,何况 《 土地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和最新的 《 土
地登记办法 》没有规定对不按时 申请初始 ( 设定 ) 土地 登记的强制措施。 所 以笔者认 为,在 实际工作 中,国有土地 出让年限
况 ,按原 《土地登记规则 》或 《 浙江省 土地登记 办法 》 规定 : “ 受让方应 当在按 出让合 同约定 支付全部 土地使
瑞 安 市 国土 资 源 局
林 化 兴
为 ,进 行处 罚时要先择处罚最重 的法条进行处罚 。四、选择高效原则。对适用多处罚最终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为准。
谈 对一 重 法 谈 双 违 一 条 合一 处 法 竞 的 罚
不 包括公 告 时间 1 日。如某 受让者 在 出让 合 同约定支 5 付全 部土地 使 用权 出让金后 第3 日申请土地 登记 ,再 0 加上 登记机 关办 理登 记 时间3 日,则大大 超过 了供方 5 实 际交付 土地 的 时间。或 者受让 方不 按 时申请土 地登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或多个法律规定这违法行为即为双重违法行为如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占用土地所有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在违反土地法的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假如占用的土地是林地则又违反了林业法占用的是水域则又违法水利法等等
在 日常行政执 法中 ,我 们经 常遇到某 一违法行 为 ,违反 了二个或 多个法律规定 ,这种 违法行为即为 “ 双重违法行为” ,如土地违 法行 为中的非法占用土地 ,所有 的非 法占用土地 行 为在违反土地法的同时违反了城 乡规 划法 ,假 如占用的土地 是林地则 又违 反了林业 法 ,占 用的是水域 则又违法水利 法等等。
此 它对非法 占地处罚是 以是否为农用地为分界线的 ,是农用地 的 ,要拆除并恢复原状 ,不 是 农用地 的没收建筑物。而城 乡规划法是 以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为分界线 ,严重的拆除 ,次之没 收 ,轻者罚款。其它如林业 、水利等部门也相同。 日常执法 中查获案件时由于部门之 间缺少
沟通交流 ,往往即由本部 门按照本部门法律 立案查处。因此往 往达 不到最佳 处罚效果 。其三
通过 以上 法律 、法规 、规 章 、规范 性文 件可 以看 出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 年限应 当 自签 发或领取 国有土 地证或从合 同的约定 生效 之 日算起 。国有土地 出让年限
从合 同签订 日算起 ,合 同还没 有生效或 履行就计 算出让 时间,不符合 《民法通则 》的公平原则 和 《 同法》的 合
是在法条竟合时处罚随意性也较大。找到那条算那条 ,随意处罚 ,不进行选 择 ,不讲 法理 , 不讲处罚效果。 针对 上述情况 ,本人认 为应 采用 以下的方法 :一 、严格 一事一 罚原则。对某 一违法行 为设定相应 的处 罚 ,这种处 罚应 该与某违 法后果相 当的 ,不 过重 ,也 不过轻 ,体 现过罚相 当。因此同一违法行为 ,原则 上只 能进 行一次处 罚 ,已处 罚的 ,不 再予以处 罚。双重违法或 多重违法只能进行一次处罚 ,不能多次处罚。二、严格征询原则。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时,如 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违反其它部 门法律的,要向其 它部 门发征询意见书,听取其 它部 门的意 见 ,然后依法择优 处罚 。三 、按 “ 择重 ”处 罚原则 。对违反 多种 法律或 多条法 条 的违 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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