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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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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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

【标 签】所得税减征工作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函 ﹝2011﹞146 号
【发文日期】2011-08-18
【实施时间】2011-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应认真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减工作,但严禁采用“一刀切”的调减方式,应根据核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情况,参照新旧税率表,合理测算减税幅度。

经测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了减除费用)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修改前后的税率表计算,年减税绝对额都不应超过8000元(每月667元)。

各地应依法合理确定减征幅度,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其全年减税绝对额不得超过8000元,即每月不得超过667元。

低于10万元的,由各地自行测算决定。

各级地税机关减税方案,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2002]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2.21
【实施日期】2002.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2]39号2002年2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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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3•【字号】闽政办[1994]210号•【施行日期】199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4]210号1994年10月1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个发展的税源,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

自今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与衔接工作,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

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入库1604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三税”合计增长44.7%,剔除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年影响减收约3000万元的因素,比增67.3%。

但目前征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有的部门、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三是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

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隐瞒性强,明知个体户、承包户及一些人个人收入较高,但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查到确切依据,造成征收不足,税款流失。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二[2001]3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7.02【实施日期】2001.07.0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057号)第六条。

”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4号2001年7月2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中央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是财政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要有高度的认识。

宣传工作要抓住重点,突出典型,结合当地对高收入者的管征情况,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注重反面典型教育,营造自觉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震慑涉税违法分子。

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从人员、经费上予以重点保证,在市县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人心不乱,工作不散。

各地都要把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制定计划,精心组织落实。

各地的贯彻意见于7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局。

今年省局将把各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管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个人所得税考评工作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1995年1月4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政二﹝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1-22【实施时间】2001-0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通知,从2000年度开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等独资或合伙的中介机构一下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征收管理规定已以闽地税政二﹝2000﹞92号、93号转发并补充下发执行。

为加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各级地税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调查清理,及时准确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户数、规模、行业、税源等基本情况,建立投资者个人和企业征管的基本情况档案,将所有投资者和企业的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要将查帐征收户和核定征收户实行分类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簿凭证,依法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辅导企业申报纳(扣)税,认真测算查帐征收户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税源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真甄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该条第二款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业企业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按照工商部门的现行规定,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均已按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11]6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呼声很高。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是检验地税机关战斗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

各设区市局、省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今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调查,掌握高收入者的分布和征管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创新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系统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信息,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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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完税凭证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发﹝2010﹞149号
【发文日期】2010-07-15
【实施时间】2010-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完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局应抓紧将所需数量(掌握一年的使用量)向省局(票装局)报告;其他有关事项待省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10﹞63号)
附件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附件3: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附件4:日常应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2005年6月2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最近陆续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地方税相关政策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之前,我省暂统一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税从有权批准用地的政府批文中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部份商品房后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按当地地税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期末,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数,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房地产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已售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后,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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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全年一次性奖金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发﹝2005﹞17号
【发文日期】2005-02-05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衔接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2004年度一次性奖金,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
发﹝1996﹞206号规定计算扣缴的超过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予以退还或在以后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闽政﹝1995﹞26号【发文日期】1995-08-17【实施时间】1995-08-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我省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有的地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未认真落实;新办公司、有些金融机构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征收工作较为薄弱;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难以监控,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一)必须把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事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振兴和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不利于吸引人才及税源零星分散不是收入主要等模糊观念。

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殊政治意义和重要经济意义;充分认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杠杆作用,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是社会赋予我们的一种责任,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个人收入悬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保证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个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税源,将越来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是增强福建经济实力的需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11
【实施日期】199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38号1999年6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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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政办[1994]21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10.13【实施日期】1994.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4]210号1994年10月1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个发展的税源,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

自今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与衔接工作,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

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入库1604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三税”合计增长44.7%,剔除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年影响减收约3000万元的因素,比增67.3%。

但目前征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有的部门、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三是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

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隐瞒性强,明知个体户、承包户及一些人个人收入较高,但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查到确切依据,造成征收不足,税款流失。

所有这些与新税制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相符合,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11]6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呼声很高。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是检验地税机关战斗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

各设区市局、省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今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调查,掌握高收入者的分布和征管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创新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系统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信息,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26号1995年8月17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省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有的地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未认真落实;新办公司、有些金融机构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征收工作较为薄弱;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难以监控,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一)必须把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事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振兴和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不利于吸引人才及税源零星分散不是收入主要来源等模糊观念。

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殊政治意义和重要经济意义;充分认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杠杆作用,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是社会赋予我们的一种责任,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个人收入悬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保证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个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税源,将越来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增强福建经济实力的需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闽国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根据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行业应税所得率(%)一、农、林、牧、渔业 3二、制造业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2、其他5-15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1、茶叶、眼镜、化妆品8-10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5-73、其他4-10四、交通运输业1、客运72、货运9五、建筑业8六、饮食业8-12七、娱乐业20八、其他行业1、采矿业202、居民服务业103、其他10-20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4.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闽地政二[1995]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闽地政二[1995]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闽地政二[1995]9号1995年1月24日)各地、市、县(区)地区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自1995年始,在全省九个行业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规定如下:一、“双向申报”的对象、范围及内容。

在全省的电力、邮政电信、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以及在该企业、单位任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收入情况;凡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代扣缴税情况。

二、“双向申报”的程序及要求(一)在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任职受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取得的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和支付单位是否已代扣缴税款,均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申报当月取得的工薪或劳务报酬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应在申报的同时缴纳。

(二)九个行业所属的各企业、单位,均为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薪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缴义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2.21
•【字号】闽国税发[2002]39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个人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2]39号2002年2月21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抓紧印制新的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尽快发给扣缴义务人。

二、省局将修改征管软件,各地使用自行开发征管软件的,要尽快按总局新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修改软件,并保证汇总表的统计生成。

三、省局已将利息税汇总表以EXCEL电子文档形式挂在广域网FTP的省局LOCAL的所得税处目录下。

各地市应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汇总表以固定EXCEL文档传至广域网FTP的省局CENTER的所得税处目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12.10
•【文号】国税函[1997]656号
•【施行日期】1997.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
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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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政二﹝1998﹞59号
【发文日期】1998-08-30
【实施时间】1998-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1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口径清理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执行,即年收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13.86%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13.86%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二、对转机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参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闽政办[1996]215号文规定的原则从严掌握,各地在实施中一般按10%扣除,以适应银行存款利率下调的实际情况。

三、对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红股,应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利率的费用。

四、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继续按闽政[1995]26号文规定执行,即:“对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论帐务上是否作分配处理,均视同私营业主取得的红利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扣除任何利率水平的费用。

对帐证健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实际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取得上述以外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税款时,可按银行公布的当年最高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从1999年在计算1998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执行,对1998年已征的税款不再重新计算补税。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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