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其中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就是其中之一。
二、基本概念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是指银行与多个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形式。
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联合融资的关系,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且在风险出现时,各机构共担风险,互相捆绑,形成一种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合作模式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模式一般是由银行牵头,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作为联合融资的参与方。
具体的合作模式可以根据各家银行的实际情况来定。
一般来说,合作模式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与一家担保机构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2、银行通过多家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担保机构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担保责任;3、银行与一家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收取保险费,风险出现时,保险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合作流程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的合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小微企业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企业资料、财务报表等,同时提出贷款需求,参与方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2、参与方协商参与方根据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对融资申请进行讨论,确定融资额度、利率、担保比例等具体事宜。
3、签署协议参与方在确定融资方案后,需要签订《联合贷款协议》、《担保责任协议》等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发放贷款当协议签订后,银行会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共同承担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1.2 用途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2.2 贷款条件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3.2 贷款期限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第五条联保小组组成及职责5.1 联保小组组成5.2 联保小组职责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申请流程6.1 申请流程第七条贷款审批及发放7.1 贷款审批7.2 贷款发放第八条贷款用途监管8.1 贷款用途监管第九条违约责任及风险控制9.1 违约责任9.2 风险控制第十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终止12.3 合同续签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事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的,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担保的贷款。
1.2 用途农户联保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的生产、生活等合理资金需求。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具有农村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农户。
2.2 贷款条件(1)农户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农户具备还款能力;(3)农户用途真实、合理;(4)组成联保小组,并符合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执行。
4.2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3)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4)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
自然人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
第四条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五条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
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保基金。
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客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客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联保贷款,是指企业法人客户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农商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责任连带、按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客户在农商行以联保方式取得的贷款、签发承兑的敞口部分。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第五条法人客户联保小组成员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行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外部信用评级等级在A+以上;(九)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客户,不得发放联保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二)向农商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农商行或金融同业机构列入“黑名单”;(七)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八)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九)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一)影响农商行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中央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0.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2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87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保证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三条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按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
第二章保证人的条件第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人是法人的~保证人的净资产必须超过其所担保的贷款金额。
2(保证人是自然人的~要根据保证人的资产情况确定担保金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本行贷款的担保人。
3(多户联保必须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为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关联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按该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
第三章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六条本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组织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第八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基层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基层信用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xx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xx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xx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xx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以上符合xx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型企业,均可联合向xx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六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 2 —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七条贷款行可以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
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
第八条对于联合体中的小型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联合体中的中型企业,贷款行可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要求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丰富完善信贷产品,解决贷款抵押难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新型金融机构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联保贷款是XX银行为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联保小组成员由XX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共同签订《联保协议书》,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自然人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必须坚持联保自愿、借款自愿、有借有还、按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联保贷款适当简化手续,及时方便提供贷款,采取“多户联保、共同申请、周转使用、责任连带、按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自然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㈠XX辖区内的农户和居民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各种专个体工商业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小微企业。
㈡单独立户,经济独立,收入合法稳定、有固定住所。
㈢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㈣具有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资金需求。
㈤在本行开立个人账户,按约定存入存款。
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和结算监督。
第六条 联保贷款限制条件。
借款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行不予发放联保贷款。
㈠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贷款或归还他人欠款;㈡行为不端,从事违法活动的;㈢信用观念差,在本行发生过经济纠纷的;㈣不是联保小组成员,不遵守联保协议;㈤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㈥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核定限额第七条 本行成立联保贷款资信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中单户最高审批额度为20万元,超权限上报贷审委审批;组长:分管行长,成员:业务发展部经理,组长必须参与审批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联保客户的资信审批。
㈠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㈡客户经理调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及联保小组成员的准入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XX银行“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保贷”业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保贷”系指原则上由3个(含)以上、5个(含)以内借款人自愿组成联合保证小组(以下简称“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共同对该小组任一成员在本行获得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业务。
联保小组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夫妻为其企业在本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联保贷”业务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性人民币保函和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等。
联保贷资金用途仅限于借款人自主经营的合法、明确的资金需求。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组建及管理第五条联保小组组建的条件(一)联保小组组建实行“自愿组合、联合担保、相互监督”原则。
“联保贷”按照本行信贷政策指引进行投放。
(二)联保小组各成员原则上应是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等市场、产品、原料、地域、经营方式等关联度较高的经营主体,且经营规模或资产实力相当,彼此熟悉,能协助本行督促小组其他成员履行相关授信合同,能向本行反馈其他成员信息。
(三)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互为关系人。
关系人系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
自然人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三代以内直属亲属)。
(四)联保小组各成员愿意按本行要求存入保证金,对该联保小组授信期限内的联保授信业务进行质押担保,且联保小组成员愿意向其他成员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联保合同》。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小组,联合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联贷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楼市、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最高不得超过7家。
借款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合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联保小组)。
第八条对于联贷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贷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长,并合法纳税;5.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结算业务在银行办理;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工商银行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工商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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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加大对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基础客户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保贷款是在本行机构所在服务区域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坚持“核定总额、逐笔审批”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并对联保小组各组员的贷款逐笔进行审批,各成员贷款之和必须控制在贷款总额度之内。
第四条联保贷款具有小组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小组成员之间信息对称性相对较高的特点。
适合借款人信息透明度较差且贷款额度较小的客户,在业务操作中应防止小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联保贷款的对象为依据本办法成立的联保联合体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七条申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二)具有独立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体户经营者、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相关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卡,经征信查询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资金需求,用途合法;(六)借款人单户独立、经济独立、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在本行所在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七)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在2个(含)以上金融机构存在联保贷款;(八)借款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且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是关联方。
本条所指关联方为按照有关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界定为关联企业应进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八条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二)联保小组成员所经营的项目相同或相近行业,或者联保小组成员经营或住址相邻;成员之间相互了解,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各方的有关情况;(三)具有承担联保户申请贷款总额度的代偿能力,且各方贷款资金需求和担保能力相当。
如各方申请的金额、期限、担保条件不同,不适宜做联保贷款。
第九条“联保贷款”适用主要群体:(一)各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包括各建材、家具、灯具、日用品、服装、水产等批发零售市场的经营者;(二)百货商场经营户、超市供货商;(三)小企业集群范围内的微小企业,如:同一工业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四)村民、社区居民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经营商品、生产用原材料的采购等流动资金需求;(二)购建、维护固定资产;(三)设备的技术改造;(四)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五)其他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本行联保小组成员和他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半数(含)以上相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一般控制在三户以内,最多不超过五户,单一借款人在本行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交叉组成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本行联系的主责任人。
联保小组组长原则上应有较强资金实力,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内部保密”的原则,履行下列权利义务:(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成员发生贷款资金挪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本行;(三)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联保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四)选举联保小组组长;(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担保责任结束后的解散事宜;(六)借款人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管理(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本行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何成员均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并书面告知我行后,自愿退出“联保贷款”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但该成员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本行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
(三)对违反有关承诺及相关规定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书面通知我行且征得我行同意后,可以不再将该违规成员纳入联保小组,并责令其在退出小组前偿清所有贷款本息。
(四)对以任何形式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需继续承担在联保小组期间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五)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原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在贷款到期归还后,如需续贷,按照“联保贷款”的准入条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自动解散:(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户数;(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三)联保小组成员半数及以上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小组成员严重违反与本行所签订的联保协议;(五)联保小组成员在办理贷款前隐瞒可能影响贷款额度评定和贷款偿还的严重不良情况。
联保小组在协议期内解散,各成员须按照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四章联保贷款的授信要素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联保小组单个成员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净资产之和与该小组最高额授信额度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1,单个成员在增加本行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
第十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额度根据各成员的资金需求及个人资产情况逐一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控制在该小组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联保形式,小组全体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并各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担保方式在采用联保形式的基础上,视情况可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及结收息方式可参照《XX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归还,也可以根据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联保协议书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分别提出借款申请,并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授信额度不得转借。
第五章流程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联保贷款按照集团客户授信方式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核定全部授信总量与单户授信总量,对联保小组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一)联保贷款实施双人调查,并按照本行有关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深入调查并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注重联保小组成员社会信誉的调查,防止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贷款。
客户经理就联保贷款小组整体情况及单个借款人情况撰写联保贷款授信调查报告,上报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人员对上报授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出具尽职审查报告,上报审批人审批。
(三)审批人根据授信风险收益状况结合本行授信政策进行审批。
(四)授信审批通过并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后,联保小组成员与本行签订联保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五)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申请放款。
(六)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七)联保小组成员变更或联保小组解散后,授信机构应及时终止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量。
第二十四条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联保小组成员需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以监督其经营状况。
贷款管理部门若发现联保客户风险难于把控,可追加其经营资金作质押,提高本行贷款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小组成员贷款额度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
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原则,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贷款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财务信息、货款销售归行额信息、贷款用途等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联保贷款发放后应加强与联保组长及各成员的联系,发挥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获知相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重大风险预警,如:诉讼、严重退货损失、重大事故等影响授信安全的,必须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与市场经营者、各商会、行业协会、社区、工业园区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有利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联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未尽事项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又确需以联保形式办理的授信业务必须经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联保贷款按贷款对象、用途、期限所对应的贷款品种进行归属与核算。
第三十二条贷款考核、贷款责任及其他事项按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穗白村银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联保申请书附件2XX银行联保协议书附件1联保申请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共担风险、公平互助、相互监督、内部保密”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并推选为联保小组组长。
我们保证遵守《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担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并承诺:一、向贵行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准确,也无隐瞒可能影响贵行信用额度判断的情况;二、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贵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材料;三、恪守信用、诚实履约,并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当小组成员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四、当联保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其余小组成员及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