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本科生优秀导师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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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本科生优秀导师评选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本科生导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重师发〔2014〕84 号),特制定此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我院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选办法
学院成立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

三、评选条件及评选计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二)评选计分
评选计分参考《音乐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导师考核部分。

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可提出附加条件。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三、评选程序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评选办法及学院评选实施细则,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四、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学院评选委员会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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