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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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分析【摘要】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者和当事者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解决程序对追诉者应当附有的刑事责任进行解决的活动。

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制度。

本文主要研究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应用范围,从应用原则和应用中注意的问题两方面对责任倒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应用范围;原则;问题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案件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案件是否为刑事案件[1]。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采取调查、强制性方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进行的材料收集、真相查明、犯罪证实等。

起诉包括两种形式,即自诉和公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

执行是指刑事执行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的活动[2]。

较为复杂的刑事诉讼还包括特殊阶段,特殊阶段包括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种程序。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应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种事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原告不具备举证责任,被告针对事实的不存在或存在具备举证责任,当被告就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时,法院则会将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确定成立。

20世纪初期,德国为了解决医疗伤害赔偿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赋予加害人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推定受害者事实主张成立。

责任倒置主要应用于下列范围:(1)在经济犯罪中,由被控诉方针对赃款的去向进行证明。

(2)在国家重要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进行某种犯罪时,由被告人针对自己未实施刑讯逼供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会推定刑讯逼供成立。

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等,侵犯公平基本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3)在非法持有犯罪中,由行为人针对自己未非法持有进行证明。

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包括毒品非法持有,国家重要的机密、绝密物品、文件和资料非法持有,假币非法使用和非法持有,弹药、枪支的非法私藏和持有,参加游行、集会时管制刀具、武器和爆炸物品的非法携带,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非法持有等。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

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

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摘要]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出现了举证倒置的立法规定,比如在部分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这与传统的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理念产生了冲突。

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以理性人的假设出发,基于控诉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本--收益之间的衡量、公平--效率之间的博弈,论证了它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法律经济学刑事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谁举证关乎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而影响罪与非罪的断定。

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中,我国坚持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些都以人权保障作为出发点。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它们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相融合、孤证难以定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一方面,控诉机关一味追求定罪量刑,而忽略了被告人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我们是否应该赋予被告人一定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就值得去探讨。

本文立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担过程中所出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讨论这种倒置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9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应对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控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的立法确认。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还有很多,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的几种类型:1.典型的职务性犯罪,如上所述及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

2.部分持有型犯罪,比如《刑法》第282 条第2 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讼 活动 中搜 集 和提 出证 据 , 明被 告 人 有 罪 还 是无 证 罪 、 罪还 是此 罪 、 重 还 是 罪 轻 、 底 由谁 承 担 的 彼 罪 到
利 己的主张为限, 责任的承担者也不 以诉讼 中的双 方为限, 只要 是在 诉 讼 证 明 中具 有 某 种 义 务 的人 所 承 担 的责 任 , 可 以叫作 证 明 责任 。 _上 述 证 明责 都 ”6
“ 明责任 ” 不是 我 国法 律 的独 创 , 属 舶 来 证 并 实
品 。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 明 责任 概 念 经 历 了从 否 证 定 到肯 定 的争 鸣 、 移植 和缓 慢 的发展 历程 。 … 2 纪8 0世 0年 代 初 , 学 者 提 出证 明责 任 的 概 有 念 , 为 : 证 责任 也 称 为 证 明 责 任 , 指 在 刑 事诉 认 举 是
对 于何 为证 明责 任 , 为举 证 责任 , 多学 者并 何 很 没 有仔 细 区分 。一部 分学 者认 为证 明 责任 等于举 证 责 任 , 另一 部分 学 者认 为证 明 责任 不 同于 举 证 责 而 任 , 有一 部 分 学 者 认 为 证 明 责 任 包 含 举 证 责 任 。 还 笔 者 欲从 以下 两个 角度 对 上述 概念 作一 辨析 。 ( ) 明责任 在 我 国的历 史发展 一 证
21 0 2年 6月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J u n l fS a x o i c n a n t ue frAd n srt r o r a h n i l isa d L w I si t o mii ,0 2 u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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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省政 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2年 6月
责 任理 论 的研 究 , 区分证 明责 任 与举 证 责任 的基 在 础 上 , 出了证 明 责任 双 重 含 义 说 。双 重 含义 说 认 提 为 , 明责任 包 括两方 面 的 内容 , 证 即行 为 与结果 两个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将是他们人生启航的坐标点和职业归宿。 目 前 ,部分学生受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的影 响
和 西 方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 ,受 “ 钱 第 一 ” 金 ,毒
本文主要从 举证 责任倒置 -相关 b - 素质对技师学院的学生来说特别重要。 当然 , : 多误解 , 良 好 的 职业 心理 素质 也是 与 个人 的 能 力 高 低 : 概念的 关系、拳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 : 历 史渊源 、主要 特征 以及其在我 国法律 中 分不开的。
展打 下良好的基础 , 为今后 的健 康幸福 的做 好铺垫 呢? 现实 中, 有些人一 生荣耀 , 问其 可 是否幸福 , 有的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 虽然
没 有 显 赫 地 位 , 是 他 们 热 爱 自己 的 工 作 , 但 热 爱 生 活 , 活 得 非 常 快 乐 , 与 他 们 的职 业 观 生 这
害 ,标榜 “ 潇洒人生 ,梦幻人 生” ,使职业理 想变得模糊和扭曲。 所以, 在学生时代只有树 立科学 的职业理想 价值观 , 才能 把学生 的思 想引到积极、 健康的方向, 激发他们 的精神 动 力, 塑造健全的个体人格。 () 2强化 自我的职业意识
技 师 学 院 的 学 生 实 际 上 处 于 职 业 准 备 阶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
设 计 自我 的 过 程 ,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就 是 塑 造 l 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 而 设计好 寻找宝藏的地 图 , 而职 业素质培养就 i 一 、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
其 与相 关 概 念 的 关 系
段 ,是 “ 半个社会人” ,一只脚在校园,另一 只脚已踏上社会。但是学生对将 来要从事 职 业的认识难免偏颇 ,主要是对所 学专业未必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作者:王洋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诌议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诌议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诌议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一)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在有些论著中,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识别为“举证责任的转移”。

这是需要澄清的。

首先是涵义不同。

所谓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把原来由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这种“转移”,既可能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向被告方转移,也可能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向原告方转移。

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法官依法把通常由原告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在这里,“倒置”是单向的,不是双向的。

其次是频率不同。

如果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的话,那么这种转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也就是说可以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而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开始时就已经确立,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二)在出现“妨害证明”的情况下是否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发生对查明案件真相有重要意义的证据遭毁灭或伪造的情况。

例如,有的诉讼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真相,使法官在认识案情上发生偏差或错误;有的诉讼当事人运用非法手段使证据不复存在,阻碍法官使用该证据;还有人以暴力、胁迫或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该待证事实,就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从而负不能举证的败诉危险?这是一种棘手的问题。

由于这种问题是因证据遭受当事人妨害而发生的,故学者称其妨害证明。

对此,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分为三种:(1)多数学者认为,法院应当就证明妨害的行为以自由心证作出评价,从而就个别具体情形进行适当的判断,属于被告的证据提出责任问题,并非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2)有的学者认为,被告既因证据妨害行为形成待证事实不明的状态,原应就待证事实负客观举证责任的原告(被害人),即因被告的证据妨害行为而免于举证,其举证责任转归被告负责。

(3)还有的学者认为,除上述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及自由心证进行评价的方法之外,应就个别情形选择举证责任转换或者表见证明为之,不必一律将证据妨害的问题归为举证责任转移问题或表见证明问题进行解决。

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

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

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就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举证责任转移是如何规定,具体有哪些条件,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举证责任转移是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既定的前提下因当事⼈举证必要的转移⽽发⽣移位。

⽽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包括证明标准,证据距离,以及举证妨碍,如下所述:1、它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先,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领域出现的概念,它是在双⽅当事⼈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归属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发挥作⽤的,⽽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在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已经确定的状况下,在当事⼈履⾏举证责任的过程中出现的举证⾏为变动、来回转移的现象。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个静态的概念,⽽举证责任转移则是个动态的概念。

再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对类型化的案件作出的统⼀规则,⽽⼀般与个案⽆关;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具体的概念,只有在具体的案件进展过程中,才有可能观察到责任转移的现象。

在举证责任转移的过程中,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提供作为本证的证据后,相对⽅当事⼈则需要提供作为反证的证据。

反过来,相对⽅当事⼈提供的反证达到了⼀定程度后,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则⼜要提供本证。

以贷款纠纷为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员⼯签名的送货单,称为本证的证据,被告如果提供其单位员⼯⼈事档案或⼯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这些称为反证的证据。

这种由本证证据向反证证据的变动称为举证责任转移。

反过来,在被告提供其单位员⼯⼈事档案或⼯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后,原告提供了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曾为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员⼯投保,这种由反证向本证的变动也称为举证责任转移。

2、从以下⼏个⽅⾯讨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1)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民法院认定待证事实存在时,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如果在⼀场民事案件中,我们进⾏诉讼,我们就必须能够拿出证明⾃⼰主张的证据,这不仅是权⼒,更是⼀项义务,我们不仅要会利⽤⾃⼰的权⼒,更要履⾏⾃⼰的义务。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规定,⼀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但是我们在现实⽣活中,往往容易发⽣当事⼈举证困难,⽆证据的情况。

⽐如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都因为事故发⽣的⼗分复杂、技术性强,且⾏为⼈⼜处于持有或者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受害⼈⾃然就处于⽆证据的状态。

这样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的合法利益,不能给当事⼈提供充分的救助。

于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越来越⼤,适⽤的范围更⼴。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来应该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般指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对⽅当事⼈(⼀般指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对⽅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实现诉讼权利,⽽且实现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转移(3篇)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转移(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在于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主张事实存在的责任。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移,即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具体情形、法律后果以及相关实务问题。

二、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

在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是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2. 平衡当事人诉讼地位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诉讼能力往往存在差异。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转移,有助于平衡当事人诉讼地位,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

3.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举证责任转移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通过转移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举证责任转移的具体情形1. 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2. 当事人协议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约定举证责任转移,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法院依职权转移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转移举证责任,如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等。

四、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1. 转移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举证责任转移后,原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败诉风险。

2. 转移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转移举证责任后,原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然享有诉讼权利,如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摘要: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往往决定着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的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宝贵生命。

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在很多法条中都有体现,但对其却没有丝毫的明确规定。

因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对其相关概念的明确、产生的学理依据,以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情形、现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等的相关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活动;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Abstract: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as a proof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art,often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roceedings,i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because it determines a person's personal freedom,and even lives.However,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re reflected in many law,but no clear provisions for the slightest.For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blem,so we discuss the concepts clear,produces the academic basis,related thoughts and1the problems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specific scope, existing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and resear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Criminal activities; Burden of proof;B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在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是其十分核心的内容,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也有所存在,但应用的范围及其比例较小,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则还很不完善。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在证明对象确定之后,接着就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该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注:这里主要指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问题。

)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负担,我国习惯,称举证责任(下文依我国习惯统一称为“举证责任”);在关于举证责任的诸问题中,重中之重的当属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同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与转移等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做法分歧都很大,难以把握,并且界限不明,极易混淆。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目前,我国仍缺乏对举证责任的明确系统的规定。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注:在英美法系,美国学者迈克尔·贝勒斯主张,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即论证责任)。

他提出证明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争执点的当事人承担,但因对方当事人有取得和控制证据的特殊条件而由其举证有失公平的情况除外;说服责任,应由举证的当事人承担,除为避免判决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道德错误成本而需要更高的标准外,证明证据较为可靠即可(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7-68.)。

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立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视为当事人的义务。

如“举证责任者,简言之,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松岗义正.民事证据法[M].东京: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49-50)。

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也有学者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加以区分。

(注:关于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使用的“证明责任”概念最早是经由日本引入的德国法上的概念;其次,我国最初引入的“证明责任”概念仅仅等同于提供证据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9-50.)。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相关概念辨析庄乾龙【摘要】The correct distinction among the relevant concepts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and proof-providing burden,the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inversion is the precondition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inversion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in our country.Proof-providing burden is the first tier of meaning of burden of proof,and there are both connec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The inversion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basically belongs to the provisions of civil law,but in criminal laws there ar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inversion.%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等相关概念之间的正确区分是分析我国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倒置问题的前提。

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第一重含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倒置本属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但在刑事法律中存在着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情况。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5)002【总页数】3页(P67-69)【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作者】庄乾龙【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对于何为证明责任,何为举证责任,很多学者并没有仔细区分。

举证责任转移小议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小议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小议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中,在主张方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此时应由被主张方对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事实举证的法律责任。

它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过程中出现的举证行为变动,来回转移的现象。

举证责任转移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已是司空见惯。

一、举证责任转移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从举证责任的本意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而目前理论界又常将说服责任称为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任务是为了解决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而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了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认定,而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转移只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出现,它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是法官心证发生波动形成的结果。

证明责任是由证明规范事先确定,不因具体案件而变动。

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时,就应有诉讼的风险意识,如果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种诉讼风险就理应由原告来承担,而不应当相反。

这种风险除特殊情况下,不能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否则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就缺乏安定性。

故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而不能转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运用证明责任在诉讼前预置,不能在诉讼中转移,这并不等于说不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不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对于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据采取的防御手段,必然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运用证据并不一定要求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只需使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在每个诉讼开始之前,证明责任应当已经被法律作抽象性预置。

如果没有证明责任的存在,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就不会不遗余力地实施主张和立证行为。

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它决定了由谁提出诉讼主张,法院是被动地针对这些主张进行审理,另一方当事人也是被动地针对这些主张提供证据进行抗辩。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但是,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方法。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呢?一、证明责任倒置概述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殊的案件理由,将原本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责令辩方承担。

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

证明责任倒置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与不能举证结果的因果关系,在责任倒置后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状态就会改变诉讼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方式,控方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证明责任倒置后,辩方则应承担证明构成要件不成立的证明责任。

由这一点来看,证明责任的倒置是包含了一种事实假定的。

即在倒置情况下,控方主张的事实是被假定成立的;二是在倒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发生顺序产生换位,即控方证明责任在辩方证明责任之后发生,两者在时间关系上发生逆转。

三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被告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或者法院确定与被告入主张相反的事实。

典型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在民事诉讼当中,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

在行政诉讼当中则是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行政行为正当的证明责任。

如果用形象的话来说明,在行政诉讼当中,关于事实问题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呢?这就需要根据特殊的情况加以说明。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的几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增加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情况一般要求案件必须为特殊类型的案件。

导致被告人承担更多证明责任的案件或者要求被告人证明一定事实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类:(一)持有型犯罪。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On the Duty Reversion of Putting to the Proof in
Criminal Suit
作者: 伍光红
作者机构: 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版物刊名: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32-35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 正置 控方 被害方 有罪推定 证据制度
摘要: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控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的存在,其他与被指控犯罪相关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则转由被告方承担,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相关事实,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这就是证明责任的倒置.但并非所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都属"证明责任倒置",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是"证明责任正置".证明责任倒置在形式上是"有罪推定",但它对某些刑事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极具必要性,也符合正当的法律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要确立证明责任的倒置规则,但其适用范围须作出严格界定.。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周景物[1];覃江武[2]
作者机构: [1]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35-338页
主题词: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正当化事由
摘要: 罗马法所形成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的诉讼活动中,为世界各国的诉讼法所采用,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考虑到某种特殊的情形,法律规定免除了原告的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与此事实主张相反的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

后这一特殊规则被引入刑事诉讼,从而突破无罪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加有力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促进了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学的发展。

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之时,有必要探讨被告方所承当的举证责任,以促进立法的完善,适应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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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作者:李丹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仅按部就班的进行审判,致使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客观上放宽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所撼动,并且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应当被大家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主张作者简介:李丹阳,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3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33-02一、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理论探讨举证责任,是指谁对案件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

①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主要区别于举证、质证的内容为法官所相信的程度。

从理论上讲,举证责任可区分为“常态”和“变态”两种,常态即为正置。

而“变态”则是一种包括倒置和转移的特殊情形。

刑事举证责任类同于民事举证责任,均为双方当事人为自己的诉讼主张列举证据,使法官能够理性判断案件真实情况。

然而二者也存在不同的地方。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举证责任。

然而在几类特别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主要举证责任。

除去这些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界定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最初是20世纪大陆法系用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是一类比较彻底的证明责任的移转。

它最早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来的,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德国学者提出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学说,其中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最具有代表意义。

②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③这种倒置源自于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或取证、举证都确实是存在困难。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公平诉讼原则下的一种设计。

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变更给对方的这种责任分配方式。

实质也就是对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刑法所调整的对象,被具体规定在我国刑法条文中。

具体来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倒置之后主要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一类是倒置之后由辩方来承担。

当追诉机关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具有假定合法性特征的追诉机关就有责任证明其合法性,证明非刑讯逼供或非非法取证。

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以及法律推定,倒置后由辩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案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有“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犯罪主观要件的案件,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七类非法持有型犯罪。

④在这些案件中,原本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仅需要提供能让审判人员合理相信的证据即可,而另一方则需要承担否定其事实主张的主要举证责任。

(二)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界定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指的是肯定某事项事实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上的证明效力,即可假定该事实成立,这时相对一方若要推翻该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责任在这时发生转移。

⑤这也就是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举证责任转移的发生因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提出异于举证责任的正置形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体现于法庭辩论环节新事实的提出。

这些新事实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根本不可能实施所指控的犯罪,如身处异地等;被告人主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意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性及有责性的事由;被告人独知的事实;主张精神不正常;被告人提出控方使用侦查陷阱或刑讯逼供的事实主张;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法律推定被告为非法占有财产行为,迫使被告需就合法来源进行说明,这是被告人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必须对后续行为承担责任。

二、区分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意义刑事举证责任倒置和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发生前有一个相同的前提,举证已经开始,先证明的一方证明行为已经完成。

二者同是证明行为,效果却大不相同。

在倒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完全的向对方当事人变更,而原先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仅需提供表面证据。

显然倒置之后承担主要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是会影响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的。

而在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形下则不一定会有此显著效果。

与此同时,对二者进行区分也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倒置和转移的情形不能很好的区分,实质就是法官在达成内心确信前没有对证据进行很好的衡量,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判决结果不能让人信服。

在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负有举证责任,仅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这种中立地位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庭审实践中,有些法官不重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使控辩双方提出某些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证据不被重视,最终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而法院中立地位的确立和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三、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界定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这两种特殊的责任分配方式改变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使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往往更复杂。

因而厘清二者的关系会让责任分配问题更加明朗。

其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属于不同领域。

举证责任倒置是《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而非刑事程序法调整的对象。

举证责任的倒置涉及到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并且关系到其是否被定罪以及量刑幅度大小的问题。

我国为了加大几类犯罪的风险,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主观上明知的犯罪以及非法持有类犯罪案件由被告人自己举证无罪、罪轻。

而举证责任的转移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用证据证明支持事实的循环往复的的过程。

其在刑事追诉中,因此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两者所属形态不同。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是刑法调整的对象,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这种特殊责任分配,因而倒置属于静态的刑事举证责任分配。

⑥而举证责任转移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内容之一,它出现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过程,随着事实主张的变化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循环移动。

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发生的表面原因是立法的规定。

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立法者考虑到原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困难。

正如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公诉案件中,辩方处于不利地位,取证、举证都是不现实的,理应由有优势的公诉方进行举证。

⑦第四,两种方式所强调的内容不同。

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部分。

⑧行为责任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对自己的主张,结果责任则意味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需要被倒置的一方承担绝对责任,如无法证明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倒置的实质就是结果风险的完全转移。

举证责任转移是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若干主张之一否定的证明。

而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一方当事人不断用证据回应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于此就有了双方当事人辩论的过程。

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只是行为上的转移,而非结果上的,是相对的转移,而非绝对的。

第五,举证责任移转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次数不同。

倒置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只承担一次举证责任,能证明则无罪,不能证明则有罪。

而在举证责任的转移的情形下,为厘清案件情况,需要多次举证行为,去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

第六,每次移转责任的量不同。

倒置是一次性移转,因此也会是全部的移转。

而多个片段的责任移转存在于举证责任转移这个动态过程中。

在每一个片段中又只移转一小部分。

虽然纵观整个案件的审理,举证责任全都要移转,但不是一次性的,是需要多次完成的。

第七,责任移转的多少也直接影响着证明的程度和效果。

倒置一次性将全部举证责任推给对方当事人,对方需举出证据证白,如果无法举出则会被判为有罪。

举证责任转移的过程中,被分割为多个部分,否定对方的主张就需要一一证明,每一次举证不能决定最后是否有罪,只有质和量都达到一定要求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有罪、罪轻罪重。

第八,法律推定的不同。

在公诉案件中,辩方提出被刑讯逼供或控方非法取证仅提供表面证据,而控方行为推定为合法,如辩方展示其皮外伤,控方就应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推定被告财产为非法所有,辩方应证明其合法,如无法证明则推定为非法所有。

⑨在七类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携带我国所禁止携带物品,法律推定为非法持有,除能证明持有的合法性。

在前文所提到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中,法律推定为犯罪,被告应提出证据为自己辩白,否则推定事实成立。

因此,倒置情形下广泛存在法律推定。

而举证责任转移中,可能有法律推定,但没有刑事证明责任倒置中普遍。

举证责任转移是责任的自然移转,情形较为复杂,无法一一列举。

四、结语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原、被告最在乎的是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

然而想要进行公正的审判,就必须弄清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除通过证据“三性”的考量,还可通过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间的移转来衡量证据的证明力。

像举证责任倒置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由于责任的驱使,一次性提出的证据或许能最终决定其是否有罪,法官就应绝对重视对证据的审查。

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进行区别,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对双方当事人也是极为重要的。

只有明确区分二者,才可以使法院的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注释:①张子培、陈光中、张玲元、武延平、严端.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0页.②尚念安.刑事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③⑤王进喜主编.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页.第182页.④陈志兴.论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学术探索.2005(5).第61-64页.⑥宁松.刑事举证责任论.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⑦宁松.论排除非法口供举证责任之分配.河北法学.2007(25).⑧刘亚丽.试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4).⑨樊崇义、冯举.贪污贿赂案件中推定的运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第18-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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