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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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交通防护设施
► (9.3.7)混凝土护栏设置规定: 可设在需防止车辆越出路(桥)外的路段外侧,或适用于较窄的中央分隔
带.(适用于双向行驶的单幅桥梁中央分隔带) 分离型混凝土护栏适用于中央分隔带内布设管线的路段. 路侧混凝土护栏适用于路侧十分危险必须防止车辆越出的路段.
9.3交通防护设施
交通监控案例
9.4监控设施
► (9.4.6)交通监控设施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模块化的 硬件与软件构成,操作简便的人员界面,并留有扩展 接口.交通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表.
系统采样周期
≤30s
主控机显示刷新周期 ≤3s
控制命令延时
≤30s
网络速率
10Mbps
信息传输误码率
≤10-6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 ≥30000h
► (9.3.8)桥梁护栏设置要求: (1)当桥梁护栏,需要和周围景观协调配合时,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 (2)当桥梁跨越大片水域,桥下净空较高(一般大于等于10米),宜采用
组合式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3)钢桥应采用金属制(钢、铝合金)护栏; (4)积雪严重地区,宜采用钢索型以及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平曲线半径(米)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300 2500 3000
诱导器设置间距(米)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9 40 40
▪ 注:当立交匝道平曲线半径小于150米时,间距取5~9米.
表9.2.5-2
竖曲线半径(米)
防撞护栏结构分类
路基护栏
波形梁护栏 混凝土护栏
桥梁护栏
防撞护栏设置形式
路侧护栏 中央分隔带护栏
9.3交通防护设施
►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栏. (1)城市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表9.3.1所列值的. (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米范围内有江、河、湖、
9.1交通标志
►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标志:
考虑到城市快速路出入
口布置较近,出口标志布
置与高速公路出口标志
不同处理.
300米
500米
1000米
交通标识的分类 (9.2.1)
9.2交通标识
标线 标记 诱导器
纵向标线 横向标线
组合标线
平面标记
立面标记
反光道钉与分道体 (突起路标)
路边线轮廓标
9.2交通标识 ►(9.2.2)城市快速路交通标识设置规定:
人工收费车道 (秒/车)
10
半自动收费车道(秒/车)
人工收费
电子收费
8
4
全自动收费车道 (秒/车)
2
谢 谢!
(在选择标志时要考虑“柔和”,如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能优先采用指示标 志)
9.1交通标志
► (9.1.4) 交通标志布置原则: 同一地点、同一方向主标志
不超4种.但对于主线入口、 匝道入口处门式标志上的数 量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同一根立柱上应按警告、禁 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 先左后右地排列. 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车道分界线及车道边缘线 出入口标线与导向箭头
路边线轮廓标 出入口突起路标
9.2交通标识
►(9.2.3)城市快速路根据道路的几何状况选 择相应的交通标识.
车道分界线 车道边缘线 出入口标线 标记(文字、图形,如导向箭头等) 视线诱导器(弯道轮廓标、出入口突起路标等)
9.2交通标识
►(9.2.4)诱导器宜设在车行道两侧,与视线的 垂线成7°夹角.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规定0 ~25 °.
9.1交通标志
► (9.1.6)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 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并留20~50厘米富裕高度, 以满足车辆跳车或路面加罩的需要高度.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边缘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城市道路管理行
≥80
车速度(千米/h)
<80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隔带
安全距离(厘米) 50
25
25
9.1交通标志
故障修复时间
≤2h
连续工作时间
24h不间断
9.4监控设施
► (9.4.7)设置收费站的城市快速路的监控设施是应具有收费 功能,并配置相应的收费站设施.收费站设施应根据收费方式 来选择,收费方式可分为人工收费、半自动收费和自动收费.
► (9.4.8)收费站应以自动收费或半自动收费为主,人工收费 为辅.对于近期尚无条件实施自动收费情况,可考虑将来扩建.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介绍内容
9.1 交通标志 9.2 交通标识
9.3 防护设施 9.4 监控设施
9.1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内容分类 (9.1.1)
交通标志结构分类 (9.1.2)
主标志
辅助标志 直杆式 悬臂式 门式(龙门架) 附着式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9.1交通标志
►(9.1.3)交通标志内容选择原则: 完整、简洁; 避免矛盾、重复.
► (9.3.5)主线采用分离式断面时,中央分隔带一侧按路侧护 栏设置.当上下行路面高差大于2米时,可只在路侧较高一侧设 置.(中央分隔带护栏非对称设置情况)
9.3交通防护设施
► (9.3.6)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小半径弯道:能较好与立交道路线型相协调,并具有较强的吸收碰撞能量,
施工便利; 立柱埋入混凝土中: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损坏时容易更换; 严重后果路段:采用加强型波形护栏(双层波形栏); 较窄的中央带或导流岛端部:组合式波形梁护栏.
150 200 300 400 500 8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诱导器设置间距(米) 5 9 10 11 12 16 17 24 29 33 37 40 40
► 城市地面快速路出口标识:
城市地面快速路入口标识:
9.3交通防护设施
► 交通防护设施主要有防撞护栏、防撞墩、防撞桶等 设施.城市快速路中常见的主要是防撞护栏.
9.2交通标识
► (9.2.5)诱导器在曲线路段设置间距,当平曲线一 与竖曲线重叠时,设置间距取两者中小值.
表9.2.5-1
平曲线半径(米) 15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200
诱导器设置间距(米)10 11 14 16 18 20 21 23 24 26 28
► (9.1.7)交通标志设置的合适位置: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 的地方(无遮挡物),一般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上 方.
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禁止某种交通行为的地点;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分叉口或危险地点,或应当注意的地点之前
适当位置,警告标志应有前置距离; 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应设在道路特征点位置,或出入口之前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 与管理设施设计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 编制依据: 1、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 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 2、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 新标准(2009)已修订出版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 新标准(2006)已修订出版,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 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 施设计细则》
适当位置(前置距离). 驾驶员从看到标志到做出反应,通常经过察觉、识别、判
断、决断共四个阶段.根据标志的复杂程度不同,完成这个过 程一般需要3~10秒的时间,在此段时间内车辆已运行一段距 离.因此,为使标志内容起到应有的作用,标志设置应有一段前 置距离.
不同车速情况下前置距离参照现行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9.3交通防护设施
► (9.3.9)所有交通防护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 (9.3.10)防撞栏设置时应根据设置的地点确定所需的防撞
等级的结构形式,具体情况可参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
2006)执行.
9.4监控设施 交通监控设施 (9.4.1)
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 (4)立交进、出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外侧.
(如不能满足设置护栏的长度时,可采用防撞桶或防撞墩代替)
边坡高度
路堤高度h (米)
表9.3.1
1:1 ≥2.5
1:1.5 1:2
≥3
≥4
1:2.5 1:3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
1:3.5 1:4
≥7
≥8
9.3交通防护设施
9.4监控设施
► (9.4.3)系统硬件应包括服务器、图形计算机、干 线与匝道通信客户机、信息显示通信客户机、紧急 电话/屏控通讯客户机、网络集线器和远程通信设备 及配电设备等.
► (9.4.4)系统软件应包括信息采集与监视、信息发 送、设备控制、交通监控与调度、数据管理等.
► (9.4.5)中央计算机系统的辅助设施应包括综合控 制台、辅助控制台、设备机柜、模拟地图屏、电源 与接地等.
基础及附属设施 光缆及电缆系统
供配电系统 通信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交通信息显示系统 主线/匝道交通流测控系统 中央计算机系统
9.4监控设施
►(9.4.2)交通监控设施应具有基本功能分为 信息采集与处理功能 通信传输功能 监视功能 图形显示与文档管理功能 分析决策与管理调度功能 事故检测和处理功能
9.1交通标志
►(9.1.5)交通标志安装的规定: 路侧式标志应向道路内侧倾斜; 道路上方标志应向道路下方倾斜.
有些国家规范认为,只有当标志板与路边缘9米以上时才向内侧倾斜,当小 于9米时,为防止板面眩光,反而将标志板向外倾斜3°;
国标规定路侧指路及警告标志0°≤θ≤10°;路侧禁令和指示标志 0°≤θ≤45°
► (9.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路侧防撞栏. (1)城市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表9.3.2所列数值. (2)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米范围内,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
上跨桥的桥墩或桥台等构造物立交主线路段;
(3)与铁路、道路平行、车辆有可能闯入相邻铁路或其它 道路的路段;
(4)上跨桥梁或高架道路上下匝道与地面道路接坡处挡土 墙路段;
柱、照明灯柱、隔音墙等设施,以及高出路面30厘米以上的 混凝土基础、挡土墙等构造物的立交主线路段; (2)主线或匝道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 (3)路面结冰、积雪严重或多雾地区的立交路段.
9.3交通防护设施
► (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央带宽度小于12米 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中央分隔带为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道,一旦发生横越就可能 产生严重后果,参照现行标准由《94版规范》宽度10米调整 为12米)
表9.3.2
边坡高度 1:1
路堤高度h 1.5
(米)
≤h<2
1:1.5
2 ≤h<3
1:2
3 ≤h<4
1:2.5
4 ≤h<5
1:3
5 ≤h<6
1:3.5
6 ≤h<7
1:4
7 ≤h<8
9.3交通防护设施
► (9.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路侧护栏. (1)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米范围内,有重要标志柱、信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