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固定场所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第15期项目编码:17030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注:按照新修订的保护法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外,该项审批将下放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目前,审批下放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根据新规定制定保留物种审批的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
受理机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沈阳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沈林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沈阳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林发〔2010〕6号)各县(市)林业局:为方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林业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林业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发放和年度审验等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我市各县(市)的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
二、各县(市)林业局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审核报批,不得超种类审核、发证、审验。
三、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林业局审查合格,直接上报辽宁省林业厅。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如下: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3、开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养殖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1)驯养繁殖的须提供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3)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林麝养殖手续审批步骤
申请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际易公约》附录I)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材科: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饲养场地、笼舍方面相关照片;3、开展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其中:(1)属人工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岀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复印件;(2)属野外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及复印件。
(3)属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
5、提供与动物输岀单位的动物输出合同或协议6、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7、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许可程序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剖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没有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的地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2、省林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3、规模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4、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驯养观赏可行性研究报告
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驯养观赏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动物园作为一种特殊的游憩场所,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和接触野生动物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动物园内部分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驯养观赏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报告通过调研和深入分析,对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驯养观赏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为提升动物园野生动物管理水平和游客体验提供参考。
一、引言动物园自上世纪以来便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人与动物互动场所。
动物园通过收集、驯养和展示野生动物,提供了一个接触野生动物的机会,对于公众教育和自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人们对动物福利和自然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动物园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观赏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分析1.物种选择:根据动物园内部设施、人员和资金等情况选择适宜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和繁殖,同时考虑物种的保护状态和适应能力。
2.环境配套设施: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饲养设施,包括饲养舍、游泳池等,以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3.饲养管理:制定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案,包括饲料的选择、饲养周期的控制等,以确保野生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三、野生动物驯养观赏的可行性分析1.动物选择:选择具有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种类,如熊猫、孔雀等,同时考虑动物的适应性和与观众的互动性。
2.环境营造: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包括景观设计、动物展示区域等,以让观众能够更好地观赏动物。
3.活动设计:开展各类与野生动物互动的活动,如动物喂食、观赏讲解等,以提供更丰富的观赏体验。
四、问题与对策1.人员技术:提升动物园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观赏服务。
2.环保意识:加强动物保护和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关注度。
3.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以保护野生动物的权益和生存环境。
五、结论通过对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驯养观赏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驯养观赏是可行的,但需要注重物种选择、环境配套设施和饲养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规划和落实。
驯养繁殖许可证个人申请书
尊敬的XX市(州)林业局:您好!我是一名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个人,基于对野生动物的热爱和保护意识,我希望能够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在此,我郑重地向您提交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一、申请目的我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旨在合法从事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为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做出贡献。
同时,通过驯养繁殖活动,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我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具备良好的保护意识。
2.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3.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4.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5.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材料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3. 资金储备总额证明。
4.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5. 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6.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7. 可行性研究报告。
8. 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1. 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 当地县、设区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3. 省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承诺与保证1. 取得许可证后,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合法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2. 我将认真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责任,确保野生动物的福利和生存环境。
3. 我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敬请XX市(州)林业局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批。
感谢您对我热爱的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4•【文号】农业部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
惠东县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惠东县⽔⽣野⽣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有适宜驯养繁殖⽔⽣野⽣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技术和⼈员;(三)具有充⾜的驯养繁殖⽔⽣野⽣动物的饲料来源。
⼆、办理材料填写的资料真实、完整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惠州市⽹上办事⼤厅提出申请,上传电⼦申请材料。
2.受理。
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电⼦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预受理后,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经办⼈将纸质材料上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2个⼯作⽇内,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进⾏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审查后1个⼯作⽇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野⽣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证书邮寄⾄申请所在地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由其发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县海洋与渔业局资环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转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22•【字号】•【施行日期】1991.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任何可辨认部分或者商标指明含有野生动物成份的产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鼓励、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群众性的保护野生动物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
(2)没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法来源渠道的。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区域内需要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江川区林业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3、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苏林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3〕1号)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
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
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
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管理,保障驯养繁育人员、野生动物及公众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应建立健全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2. 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工作。
3. 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饲养场地安全管理(1)饲养场地应选择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场所。
(2)饲养场地应具备稳定的水源、电源供应,确保野生动物正常生长。
(3)饲养场地应设置隔离设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2. 野生动物安全管理(1)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合理配置饲养设施,确保野生动物生活需求。
(2)定期对野生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隔离治疗。
(3)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禁止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
3. 人员安全管理(1)驯养繁育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驯养繁育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 应急预案(1)制定野生动物逃逸、疾病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五、监督检查1. 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由XX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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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邮编:100714电子邮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对野生动物给予饲喂、照料以促进其种群繁衍扩大的活动。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布局、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优化配对繁殖方案或者放归自然活动,应当优先支持;对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适宜的生存繁衍条件,优化种群管理;对伤病、受困、迷途、饥饿等面临生存困境的野生动物,应当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救助。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教学、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鼓励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动植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立
动植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动植物保护法中,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本文将从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定义、设立原因、目标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定义野生动物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以及其栖息地而设立的特定地区,在这些地区内野生动植物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破坏和捕杀。
野生动物保护区一般分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等不同类型。
二、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原因1.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可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过度捕猎和非法贸易等威胁。
2. 保护栖息地: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需要适宜的栖息地。
野生动物保护区通过保护和管理栖息地,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
3. 维护生态平衡: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和生态圈的重要成员,它们与其他生物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系。
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可以维护生态平衡,避免因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或消失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生态系统的恶化。
三、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目标1.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护濒危物种和珍稀物种的生态基础。
2. 保护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另一个目标是保护和恢复栖息地的生态功能,为野生动植物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3. 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区也承担着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生态旅游等多重功能,促进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区应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明确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和活动。
2. 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野生动物保护区应设立专门的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非法捕猎、非法交易和破坏栖息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
第一篇: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贵州省林业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相关行政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适用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许可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许可办理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签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五、监督管理申请人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以上为告知部分,至此以下为申请人承诺部分,请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申请企业(个人)信息:申请企业(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养殖的野生动物信息:野生动物名称:(中文名,学名)(如种类过多可自行添加附表)养殖动物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动物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的野生动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承诺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之前已满足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桶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一、野生动物保护经费保障问题,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长期面临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一个基本事项,野生动物保护的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预算和公共事业收费(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国家公园的门票及有关服务收费),也有部分经费来自企业、公民和其他民间组织的捐赠、资助。
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建立形成了比较发达的野生动物保护民间组织和资金募集、捐赠网络,民间资金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来源。
社会各方对政府预算支出责任和经费问题相当关注,建议增补有关政府提供预算经费保障的规定,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野生动物保护。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是以栖息地保护为基础的,栖息地的减少和消亡是野生动物种群减少乃至灭绝的主要原因。
世界各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从个别物种及其种群的保护开始的,并逐步把野生动物保护同栖息地保护结合起来,把栖息地保护和完整生态系统的保护结合起来,目前正在进一步把野生动物保护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战略和规划中。
本条规定了以下三款内容:一是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突出强调了要把野生动物保护同其栖息地保护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主要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禁猎(渔)区等方式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其中自然保护区占有主导地位。
截止到2016 年上半年全国已建立 274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42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14.8%,约89% 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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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固定场所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固定场所
及防逃逸措施和安全性等说明材料
根据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必须具有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及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在规划饲养并在建舍和选址时已作了精心的安排和考虑,现提供我们养殖固定场所的图片资料以及防逃逸设施,并就安全性,可行性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固定养殖场所
按照我们确定的发展方式是,通过引进公豪猪与母豪猪交配进行繁殖,采用圈养的方式进行,目前通过采取租用的方式已取得2000平方米的猪圈建设用地,有关图片资料如下:
图1 豪猪驯养繁殖场外景
图2 豪猪驯养繁殖室内设施
另外,根据发展规划和设想,若饲养成功,规模扩大,已考虑到今后养殖场用地问题,我们已与本村村集体、农户协商,达成意向性用地协议,通过租用的方式可以取得。
如果饲养成功,我们在扩大建舍规模。
目前养殖场所已经落实,并部分建成可以投入使用。
相对来说,豪猪的饲养场所和安全防逃逸措施较容易些,所饲养的场地圈舍已建成,隔墙、拦网设施已安装好,能够满足300只饲养要求(如果饲养成功,我在扩大圈舍规模)。
有关图片材料如下:
图3 豪猪饲养圈舍外景
图4 豪猪养殖圈舍室内设施
二、防逃逸及安全防范措施
豪猪好动,翻爬、跨越能力强,我们在规划养殖,建设建舍时已开率到,主要做法和措施:
(1)是在建设建舍时我们采用钢筋焊接制成围栏网,固定在围墙
周围和圈门上,以保证和防范在饲养时翻越逃跑,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损害其他农户的经济作物、粮食作物。
目前所建的建舍已加固护栏网设施。
(2)是在建舍和放养场地周围支砌围墙、防范逃逸、逃跑。
防逃逸设施及安全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图片的相关图片资料如下:
图5 防逃逸护栏措施
图6 防逃逸围墙措施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防病治病方面。
我们已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防病治病的良好关系。
聘请其技术人员从防治技术、养殖技术上给予知道和帮助,确保防病治病由保障和可靠的技术支持。
(2)饲料来源方面
本地有丰富的野生饲料、同时通过购买人工栽培的饲料和自己种植的南瓜、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可保证饲料供给充足。
(3)安全性方面
我们通过对多个饲养场、专业养殖户的考察、咨询和请教,在安全性
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知识,可以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不会逃逸,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和庄稼以及其他经济作物的损失,我们将今后养殖过程中从认识上高度重视,从技术上加强防范,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指导,确保安全,我们有这个信心和能力。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及防逃逸设施及图片
图1 豪猪驯养繁殖场
图2 豪猪驯养繁殖场外景
图3 豪猪驯养繁殖场外景
图4 豪猪驯养繁殖场内景
图2 豪猪驯养繁殖场内景
图6 豪猪驯养繁殖场内景
图7 豪猪驯养繁殖场防逃逸措施
图8 豪猪驯养繁殖场防逃逸措施
图9 豪猪驯养繁殖场防逃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