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360屏蔽百度广告遭罚 第16次败诉
2011年中国互联网的十大事件
2011年中国互联网的十大事件1.百度再度被指涉嫌垄断2011年2月18日,中文百科网站互动百科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了针对百度的反垄断申请书,要求对其立案调查并处以7.9亿罚款。
百度百科与互动百科积怨已久,去年年底,互动百科CEO潘海东曾在网上连发三封公开信,质疑百度竞价排名并呼吁百度要阳光一些,但李彦宏并未公开回应。
此前,百度多次因涉嫌垄断遭到各方指责。
2.奇虎、人人等海外上市2011年3月30日,公司奇虎360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发行价为14.5美元,开盘价为27美元,涨幅高达86%。
奇虎360免费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和手机安全产品,积累了庞大的用户群,继而通过广告和增值服务实现盈利。
在奇虎360之后,人人公司、网秦、世纪佳缘、凤凰新媒体、淘米网等互联网公司相继赴海外上市。
3.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5月18日,人民银行已向支付宝等27家机构下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
其中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商服通、快钱、盛付通、银联、汇付天下、拉卡拉等,支付牌照已以邮寄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企业及单位。
4.金山董事长求伯君宣布退休2011年7月5日,金山软件董事长兼CEO求伯君公布退休计划。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雷军出任董事长并获一致通过。
7月6日,腾讯斥资8.92亿港元,通过受让金山软件董事长求伯君和非执行董事张旋龙共计15.68%的股权入主金山,成为金山第一大股东。
5.支付宝VIE风波和平解决2011年7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联合宣布,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一事正式签署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诺,当支付宝的某种形式变现时,支付宝会将变现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阿里巴巴集团。
这一协议的出台,意味着支付宝成为符合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相关规定的纯内资公司。
6.中华网提交破产申请2011年10月5日,中华网投资集团向美国亚特兰大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由此,这家中国第一家赴美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在12年后再度成为第一家申请破产的赴美上市中国互联网公司。
那一年的3Q 大战
那一年的3Q 大战作者:暂无来源:《新经济》 2014年第6期文| NEW ECONOMY 宋爽劲很难想象,如今多次互掐的两家互联网公司,多年前的关系并没有像现在这般糟糕,甚至周鸿祎和马化腾曾经还私交不错。
或许正如商界信条所言:“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在第二轮的交战中,奇虎360 再次落败,而这也意味着历时四年的3Q大战终于进入尾声。
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360 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NYSE:QIHU)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该案一审已于2013 年4 月25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奇虎360 败诉,被判罚向腾讯赔偿500 万元,并且在网站首页和其他媒体上进行道歉。
在案件宣判当日,腾讯第一时间对外发出《是结束,更是起点!》的公开信。
在公开信中,腾讯称“惨胜如败”,并表示:“这一场终审判决,是一个历史事件的结束,也将是一个行业公平竞争新的起点。
”而奇虎360 也在二审宣判后公开发出了《360 致全体中国互联网用户公开信》。
“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令我们遗憾的是,360 扣扣保镖被认定侵权。
”奇虎360在公开信中写道。
同时,奇虎360 还在信中回顾了“扣扣保镖”产品诞生的初衷,并坦承:“360 扣扣保镖并不是一个完美的产品,它由一个临时组成的小团队在两个星期内完成,没有充足的法务力量对它进行全面评估。
”不过,奇虎360 在信中直言,在腾讯的“抄袭+ 捆绑”发展模式的挤压下,会导致“中国互联网出现创新荒漠化”,“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根据奇虎360 截至去年9 月30 日的未经审计第三季度财报,报告期内,奇虎360 在该季度净利润达到4446 万美元,这意味着这场官司让奇虎360损失了该公司一个季度利润的1.8%。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址导航劫持流量)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盘点恶性竞争五大经典案例 腾讯360之争上榜
1 技术屏蔽马化腾周鸿祎如今,越来越多的恶性竞争手段出现在同一个行业之中,尤其是快速消费品、互联网、家电等竞争激烈的行业。
为了排除异己、攻城略地,手段也在不断“推陈出新”:黑公关、口水战、终端封杀、技术屏蔽、贴身肉搏、诉讼……无所不用其极。
攻击对手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
手段盘点手段1技术屏蔽案例:QQ、360从11月3日宣布让用户作出360与QQ“二选一”的决定后,腾讯和360的“战争”一直在升级。
11月4日晚间,360方面透露,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全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但是腾讯方面称360在说谎。
5日,马化腾明确表示,工信部倾向于认定腾讯无辜。
并向公众解释腾讯的自救做法是不得已。
而360董事长周鸿祎于6日凌晨对外发出一封公开信,表示腾讯此前抄袭360安全卫士并强制推广的行为,是欲置360于死地。
而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四大厂商5日针对360高喊出“不惜玉石俱焚”也要联合抵制,但关于四大厂商何时正式开始“不兼容”,可牛CEO傅盛却表示,目前不兼容的方式与时间,都尚未确定。
当时就有业内人士称,四大厂商此举,意在联手给360制造舆论压力。
此次事件源起于9月27日,360新推出一款仅针对腾讯QQ软件的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工具软件,正式向腾讯宣战,将二者持续多年的“暗战”演化成了明斗。
360方面称,某些客户端软件会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而“360隐私保护器”可实时监测并曝光客户端软件窥视用户计算机隐私的行为。
紧接着,360又推出“扣扣保镖”,在QQ体检、查杀QQ盗号木马等板块的基础上,新增了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功能。
随后就有网民发现,安装启用“扣扣保镖”后,QQ不能正常升级,不断被提醒有360在影响进程,不得不关闭360安全卫士才能进行。
双方矛盾一步步升级。
10月14日晚,腾讯发出公告称正式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做出赔偿。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堪称“互联⽹反垄断第⼀案”。
⼀审判决书对商品市场和市场领域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配地位、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了何种独特的⽅法以及怎样评判⽀配地位的形成第⼀次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如何适⽤和理解法律规定做出了评判。
本案诉讼请求为1.5亿元,⼀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都堪称天价。
⼀审法院认为,“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这为确定本案的市场为全球市场打下了基础,奇虎公司主张本案市场为国内市场和单⼀商品没有了事实依据。
⼀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个独⽴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认定,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的上述认定导致原告的⼤部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全⾯崩溃。
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配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综合适⽤《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九条问题。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市场⽀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能⼒的市场地位。
第⼗⼋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
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
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78-87号)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3B大战案例分析
事件起因 发展过程 法院判决
3
4
分析讨论
事件起因
反对垄断!!!
我才是老 大!!
兄弟们上 啊
屏蔽 Robots 广告 恶意 协议 抄袭
事件起因
我们战。其原因简单描述如下,自谷歌扮演着成 为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老大”的身份。 这种相对的和谐在2012年8月16日,被36周左右的时间,就迅速进行 中
8月31日,360喊出口号,要 打破垄断,随即前中国 第二搜索引擎搜狗宣布,加 入大战并支持360一 “3见血的“3Q大战”相比,这次 两边都如此低调?
因为在搜索引擎不断变化的、漫长的产业链条上,流量的前端争夺只是其 中一部分。今天的搜索引擎已经不能停留在过去“流量大门”的认知层面 上,因为面对整合个行业生态系统的变化,搜索引擎企业本身正在面临结 构性的自我革新问题2:360和之间的恶性竞争今后是否会持续下去?
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此次3B大战的结果和之前3Q大战被叫停的最 终结果看这样的恶性竞争的结果无非是两败俱伤,而且国家是不会允许用于正当竞争
讨论:360是以安全软件为主的公司,是以 搜索引擎为主的公司,那么究竟谁应该为搜索 引擎的安全加 入大战并支持360一起对抗百 度的垄断。
发展过程
2013年4月25日,360标注百 度搜索恶意链引 擎发动了大规模反制措施, 对360所带流量强行跳转至百 度首页。 8月29日,3、谷歌、互动百 科等相关产品。
事件起因
用户名和密码 都呈现出来
事件起因
事件起因
所有的公司内部邮件信息都被抓取
事件起因
未开封 的序列 号都被 抓取
事件起因
官方关 于360 爬虫发 出的微 博
发展过程
2013年4月25日,360标注百 度搜索恶意链接案360一审败 诉 8月29日,3、谷 “3bots协议 、搜索爬虫、垂直搜索、百 度蜘蛛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维持原判驳回360诉求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
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判令: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4.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360百度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双方均在对方诉讼中败诉
360百度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双方
均在对方诉讼中败诉
360百度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双方均在对方诉讼中败诉
6月18日消息,今日,360百度两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案,两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宣判,双方均在对方诉讼中败诉,百度被判赔60万元,360被判赔50万元。
360方面认为,百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放置吸引眼球的标题,诱使用户点击链接并阅读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的文章,借此诋毁360公司,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法院认定百度对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针对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百度方面诉称,360安全卫士以各种方式阻止用户将hao123设置为浏览器主页,比如,当用户将浏览器主页设置为hao123时,360全安卫士会频繁弹窗来恐吓用户,并诱导用户将360安全网址导航设为首页并锁定。
此外,360安全卫士还会通过“体检”和“一键恢复”的方式来干扰用户的正常选择。
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360告上法庭,要求360停止侵权。
法院判定,360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且滥用网民对安全软件的信任,需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经济损失以及相关支出费用共计50万元。
(小红)
文章来源于:/article-17050-1.html。
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详解
北京奇虎和奇智软件在当庭辩称,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分案审理。同时,两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未经其他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仅以单方面的认定,即通过修改其他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网络代码的方式,在他人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页面上任意进行标注,对他人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改变,该行为应当被法律予以禁止。
而且,360安全卫士有选择的仅针对网站搜索结果进行插标,对谷歌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却没有进行插标,即使搜索结果对应的为同一个网站,360安全卫士也进行了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财新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对于恶意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予以制止,因此审查被告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是评判其行为是否违反上述法律的关键。
对于安全软件来说,其软件要实现的目的在于向用户警示访问的网站是否具有风险,而对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用户显然不太可能对每个搜索结果都进行访问。在用户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被安全软件认定为存在风险的网站时,安全软件进行提醒、拦截等行为是正当的,符合安全软件的功能和价值,亦符合用户安装安全软件的目的。
被告擅自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采用增加文字介绍、设置背景颜色等方式,甚至在用户设置了其他搜索方向,依然插入了与用户设置的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下拉提示词。并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被告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进而获取更多的用户访问量,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
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邹良城,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胡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持续了 3 年多的“3Q 大战”终于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 360 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 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 360 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 500万元。
最高法指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 QQ 软件的运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 QQ 软件用户群,并通过对 QQ 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 360 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天,360 向用户发表公开信,称对终审判决感到遗憾,并坚称腾讯用“抄袭 + 捆绑”的手段“逼死创业公司”,挤压创业公司的发展空间,截断了创业公司的生存之路。
腾讯则发表公开信表示“惨胜如败。
除了些许宽慰和轻松,我们并无喜悦。
”“我们更愿意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看作是一个新的起点,一个通向互联网公平竞争的新商业文明的起点。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通过。
那时候,在斯坦福大学读博士的杨致远正酝酿创建雅虎,马化腾刚刚大学读完本科,几乎所有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国内互联网巨头都还没有诞生。
但由于立法在前,互联网行业勃兴在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能被互联网企业的律师团队们援引的条款确实有限。
拿“扣扣保镖”案来说,起诉方腾讯能够引用的法律条款仅有两条。
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在第二章辟出一个专门章节、共十一条来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能适用该案的仅有关于商誉的这一条。
腾讯的律师团队可以倚靠的另一条是第一章《总则》中的原则性表述,即第二条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终审宣判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终审宣判:360赔偿500万元2014年02月24日16:00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马学玲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马学玲)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3Q交战”资料:久负盛名的“3Q大战”其实是一款软件引发的拉锯战。
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
同年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镖”直接剑指QQ,要对其实施包括清垃圾和去广告在内的系列“净身”动作。
此后11月3日晚,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要求用户“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360软件。
由于QQ和360各有数亿用户,这两家重量级的公司之间的战争,被称为“3Q大战”。
在“3Q大战”不断升温之后,工信部开始介入,向奇虎和腾讯提出严厉批评。
不久后,腾讯公司恢复兼容360软件,两公司分别向用户致歉。
但两家公司的大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转战法院。
2011年4月,腾讯公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同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2013年3月28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5.15裁判规则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
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正文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裁。
原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率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发生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法率公司诉称:2016年6月以来,法率公司发现其公司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咨询所使用的电话号码(021-****1721)被被告奇虎公司旗下的360手机卫士软件错误地标记为“骚扰电话”。
根据法率公司产品服务流程,若客户不下单咨询,该号码不会主动拨打客户电话,不存在骚扰行为。
奇虎公司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法率公司的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经法率公司多次申诉,奇虎公司仍拒绝删除骚扰标记,奇虎公司行为对法率公司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剥夺了客户对法率公司咨询服务的选择权,给法率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法率公司正常经营。
故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利用360手机卫士软件将法率公司服务号码标注为“疑似骚扰电话”的侵权行为;奇虎公司承担侵权行为给法率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奇虎公司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法率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在北京青年报、上海东方早报及360网站公开道歉。
360浏览器屏蔽百度广告,被索赔60万元
360浏览器屏蔽百度广告,被索赔60万元
无
【期刊名称】《商界》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8月12日消息,百度公司以360浏览器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为由,将360公司诉至法院。
百度认为,360浏览器屏蔽百度推广广告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
【总页数】1页(P21-2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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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屏蔽百度广告遭罚第16次
败诉
昨天,北京东城法院对百度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奇虎360恶意诱导用户屏蔽百度广告系不正当行为,判令其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百度公司23万元。
这是奇虎360近年来第16次因不正当竞争及诋毁竞争对手而败诉。
法院昨天出示的判决书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推广服务是全球通行的的商业模式。
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
360通过相关插件屏蔽百度广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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