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360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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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案由垄断民事侵权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

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

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

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

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

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是指2010年中国两间大型软件公司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的事件。

2010年9月,奇虎针对腾讯QQ先后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并称其可以保护QQ用户的隐私和网络安全。

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不能运行QQ软件。

《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11月26日开庭。

诉讼双方为国内互联网行业举足轻重的两位大佬,腾讯和奇虎360。

事件同时牵涉到其他奇虎软件与同类软件的纷争,如360安全浏览器与傲游浏览器和搜狗浏览器之间、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与多家杀毒软件之间的纷争。

为此,金山、傲游、可牛、百度等软件公司11月5日联合召开发布会,抵制奇虎360并宣布将不兼容360系列软件。

之后政府介入此次争斗事件,责令腾讯停止不兼容行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镖。

11月21日腾讯与奇虎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对网民的致歉信,也正式结束了此次纠纷事件。

2011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奇虎等三家公司赔偿腾讯公司人民币40万元。

2013年12月4日,腾讯和奇虎360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相见,这次不再是互联网反垄断案,而是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这也是3Q大战系列诉讼的最后一场。

据了解,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副厅长王闯、资深法官王艳芳、朱理担任审判员等4位法官参与审理。

据了解,上一次最高人民法院5位法官出庭,还要追溯到2008年,由此细节也可以看出这一案件的分量。

(一)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这个双方斗争过程中,几乎没有相关执法部门介入调查,至少是没有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以至于纷争愈演愈烈,网民也从最初的“隔岸观火”走到“深受其害”,甚至于可能威胁网络公共安全。

然而,无论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等法律法规都对执法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索框下提供下拉提示词。点击下拉提示词后,弹出页面为360网站
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址导航劫持流量)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3Q诉讼案一审未判:360起诉书被指漏洞百出

3Q诉讼案一审未判:360起诉书被指漏洞百出

3Q诉讼案一审未判:360起诉书被指漏洞百出4月18日,360与腾讯围绕垄断所发起的诉讼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响了第一枪。

双方在庭审的第一天就进行了激烈交锋,360要求腾讯停止所谓的“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在媒体刊登道歉申明,腾讯则请求法院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

以下为腾讯提供反驳360诉讼的原文:这是国内互联网行业围绕垄断所进行的第一起诉讼,注定影响深远。

但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诉讼战也是大公司之间的一种常规竞争手段。

除了寻求法律支持,博取公众同情、贬损竞争对手名誉、用拖延战消耗对手同样是隐藏的诉讼目的。

几年前AMD起诉英特尔就是如此,这一次360起诉腾讯也不例外。

事实上,若仔细研究360的起诉书以及庭审上的控诉,可以从中发现不少似是而非的概念和论证,甚至不乏自相矛盾之处。

疑点一:垄断市场还是竞争市场?360控诉腾讯垄断的主要论据之一,就是说腾讯在IM市场上如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或难以展开有效竞争。

比如,其引用CNNIC 2009年发布的《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所提到的“腾讯QQ以97.4%的绝对优势稳居市场第一的位置”作为腾讯拥有支配性市场地位的证据,但对原报告紧接着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其他即时通信发展空间的抑制”却绝口不提。

CNNIC、艾瑞等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报告数据更多反映的是用户对各种IM软件的偏好度问题,与反垄断法严格定义的市场份额完全不同。

众所周知的是,IM市场始终完全开放,是进入壁垒和扩张阻碍很小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不仅市场参与者众多,因为互联网技术、IM 技术更新换代和新类型产品不断涌现,市场竞争更异常激烈。

早在OICQ时代腾讯就与几十款同类型产品竞争。

如今仅2011年,中国IM市场就有360的“口信”、盛大“Youni”、苹果“iMessage”、联通“沃友”、中国移动(微博)“飞聊”、网易“即时通”等十多款新IM产品进入市场,更何况还有飞信、阿里旺旺、百度Hi和YY语音等用户上亿的其他IM产品。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网络骚扰纠纷起诉书范本

网络骚扰纠纷起诉书范本

网络骚扰纠纷起诉书范本【正文开始】原告:XXX(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XXX(姓名、住址)案由:网络骚扰纠纷庭审案号:XXX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通过此起诉书向贵庭申请诉讼,并就涉及的网络骚扰纠纷提交以下事实、理由和证据,恳请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追究被告的相关责任。

事实和理由:近期,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遭受到被告的持续骚扰,给我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不良影响。

具体表现为:一、被告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例如微信、QQ等)向我发送大量辱骂、威胁、恐吓信息,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

二、被告通过网络论坛、群聊等平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中伤,损害了我的社会声誉和名誉。

三、被告通过发布严重侵权的言论和图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以上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给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压力和影响。

根据我已掌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网友举证等,可以明确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骚扰行为。

依据:我作为网络用户,享有合法的网络使用权,包括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个人权益和尊严的权利。

而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订立合同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利用通信技术骚扰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法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1. 聊天记录(附证据材料1)2. 网友举证(附证据材料2)为了明确责任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特向贵庭提起诉讼,并请求贵庭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对我的骚扰行为,删除已发布的相关侵权言论和图片。

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作为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的精神痛苦和伤害。

三、公开书面道歉,恢复和修复我的社会声誉和名誉。

四、承担本案的合理诉讼费用。

360公开信回应败诉:腾讯抄袭+捆绑逼死创业者

360公开信回应败诉:腾讯抄袭+捆绑逼死创业者

360公开信回应败诉:腾讯抄袭+捆绑逼死创业者网易科技讯 2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进行二审终审宣判:360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去年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360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60随后上诉至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腾讯免费+广告的模式并不违规,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并认定360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360今日向用户发表公开信,称对终审判决感到遗憾,并坚称腾讯用“抄袭+捆绑”的手段“逼死创业公司”,挤压创业公司的发展空间,截断了创业公司的生存之路。

同时360认为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

以下为《360致全体中国互联网用户公开信》全文:腾讯抄袭360安全卫士,并捆绑QQ电脑管家,点燃了3Q大战。

2010年11月3日下午腾讯做出“艰难的决定”,逼迫所有QQ用户删除电脑上的360软件,这就是著名的“二选一”事件。

随后,腾讯将“二选一”行为归罪于360扣扣保镖。

其实,360扣扣保镖是一款帮助用户更好管理QQ的工具软件。

然而,腾讯置工信部调解结果于不顾,对360发起了高达1.2亿元的天价诉讼。

三年多过去了,这款深受用户欢迎的工具软件引发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令我们遗憾的是,360扣扣保镖被认定侵权。

从360扣扣保镖开发上线,到今天终审判决,一共经历了1210天。

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对于那些关心和支持360的用户,我们诚恳地说一声:谢谢您!作为企业公民,我们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

但今天,为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创新,为了众多创业者能够继续前行,我们有几句话要说:第一,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诉腾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诉腾讯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广受关注新浪财经上传时间:2012-4-20 浏览次数:730字体大小:大中小2012年4月18日上午,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的反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奇虎360的起诉书称,3Q大战期间,腾讯公司“滥用其即时通信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给奇虎360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是两家知名的互联网软件企业之间再次对撞。

正是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的“二选一”影响到数亿人,因此这次诉讼也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庭审从上午9:00开始,直到下午7:40左右才告结束。

该诉讼案具有四大焦点:相关市场如何定位;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腾讯是否滥用了这一垄断地位;如果滥用了,奇虎3 60的损失怎么计算。

庭审期间,双方的代理律师你来我往,针对上述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其间出现诸多令人忍俊不禁的花絮。

起诉理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奇虎360列举了以下3个诉讼理由:第一,腾讯公司为了市场竞争的目的,在“3Q大战”中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也给网络通信造成了巨大危害。

第二,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控辩双方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

奇虎360认为,该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所谓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信的系统服务,许多人可以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

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信服务。

该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内地市场,即应该根据中国内地的市场格局来判断腾讯是否在即时通信上具有垄断地位。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堪称“互联⽹反垄断第⼀案”。

⼀审判决书对商品市场和市场领域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配地位、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了何种独特的⽅法以及怎样评判⽀配地位的形成第⼀次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如何适⽤和理解法律规定做出了评判。

本案诉讼请求为1.5亿元,⼀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都堪称天价。

⼀审法院认为,“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这为确定本案的市场为全球市场打下了基础,奇虎公司主张本案市场为国内市场和单⼀商品没有了事实依据。

⼀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个独⽴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认定,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的上述认定导致原告的⼤部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全⾯崩溃。

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配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综合适⽤《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九条问题。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市场⽀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能⼒的市场地位。

第⼗⼋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

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

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最高法落槌3Q反垄断发布时间:2013-12-10 来源:法人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共存的基本格局11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下称“360”)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

在今年初的一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决腾讯未构成垄断,360对此不满进而提出上诉。

纵观“3Q大战”数年间的进程,可谓高潮不断,从“二选一”到多次诉讼,从反不正当竞争到反垄断,“3Q大战”将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竞争演绎到极致。

本次开庭,这场被称为“3Q大战”的纷争又一次达到高潮。

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的标准等问题上,至今仍存激烈争议。

再一次在法庭上对阵的360和腾讯,将给中国互联网带来什么?最高法首审互联网反垄断从11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最高法开庭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作为上诉人,360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该案一审宣判时便断言此案将上诉至最高院。

他认为,除争取舆论支持等诉讼技巧因素之外,360对一审法院判决不仅在专业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认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上诉到最高法,权威性和超脱性都更强,案件存在着改判的可能。

”赵占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在上诉请求中,360请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而作为被上诉人,腾讯系两家公司则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并不令人意外,双方主要的争议仍是围绕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

360卫士vs腾讯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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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 腾讯: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 业自律的联合度工具栏2010年 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事实上, 提具栏定义为“系统安全漏洞”纯属无稽之谈。 二、2010年5月,360安全卫士以“金山网盾破坏360木马防火墙运行”等莫须 2010年 360安全卫士以“金山网盾破坏360木马防火墙运行” 安全卫士以 木马防火墙运行 有的罪名,强行提示用户全面卸载金山网盾。此后不久,360杀毒也开始提示用 有的罪名,强行提示用户全面卸载金山网盾。此后不久,360杀毒也开始提示用 户卸载金山网盾。事实上,在钓鱼网站日益横行的今天, 户卸载金山网盾。事实上,在钓鱼网站日益横行的今天,金山网盾为浏览器厂 商提供安全模块,以保护更多的用户上网安全。而360安全浏览器认为该安全模 商提供安全模块,以保护更多的用户上网安全。 360安全浏览器认为该安全模 块对其造成了威胁。为了谋取商业利益,360悍然发动了对金山网盾的攻击 悍然发动了对金山网盾的攻击, 块对其造成了威胁。为了谋取商业利益,360悍然发动了对金山网盾的攻击,强 行卸载金山网盾,剥夺用户选择权。 行卸载金山网盾,剥夺用户选择权。 三、2010年5月,360安全卫士以“不安全”为名,恐吓用户,拦截傲游及其他 2010年 360安全卫士以“不安全”为名,恐吓用户, 安全卫士以 浏览器的正常的默认设置,并从各种渠道强制安装360浏览器 浏览器, 浏览器的正常的默认设置,并从各种渠道强制安装360浏览器,再以安全名义接 管默认设置和强迫用户使用; 管默认设置和强迫用户使用; 2010年 25日 可牛免费杀毒第一个版本刚诞生5分钟,就遭到360安全 四、2010年5月25日,可牛免费杀毒第一个版本刚诞生5分钟,就遭到360安全 卫士的恶意拦截。可牛通过技术分析,发现360早在 早在5 24日 发布前一天), 卫士的恶意拦截。可牛通过技术分析,发现360早在5月24日(发布前一天), 就已经制作好了拦截数据库。360从其云端服务器对 从其云端服务器对360安全卫士下达指令 安全卫士下达指令, 就已经制作好了拦截数据库。360从其云端服务器对360安全卫士下达指令,阻 止用户下载安装可牛杀毒。 止用户下载安装可牛杀毒。 2010年 360悍然推出 360隐私保护器 悍然推出“ 隐私保护器” 将正常的用户操作和QQ安 五、2010年9月,360悍然推出“360隐私保护器”,将正常的用户操作和QQ安 全检查模块诬蔑为腾讯QQ窥视用户隐私 窥视用户隐私。 全检查模块诬蔑为腾讯QQ窥视用户隐私。任何第三方程序凡是名字被修改为 QQ.exe”后 都会被提示窥视隐私。该公司还通过其软件弹窗、官方网站、 “QQ.exe”后,都会被提示窥视隐私。该公司还通过其软件弹窗、官方网站、 博客及微博等各种方式进行恶意传播扩大影响。 博客及微博等各种方式进行恶意传播扩大影响。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 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维持原判驳回360诉求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

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判令: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4.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害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原告的姓名/名称]
被告:[被告的姓名/名称]
事实和理由:
1. 原告是[自然人/法人],拥有网络平台[平台名称]的运营权。

2. 被告在[具体日期]通过网络平台[平台名称]进行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具体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被告的侵权行为]。

4. 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发出警示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均未作具体答复。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侵权行为。

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网络侵权行为。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3.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言:
1. 原材料真实性声明:本起诉状中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均真实存在,并由我确保其真实性。

2. 争议解决方式:申请本案采取诉讼解决方式。

以上所述事实属实,本起诉状范本根据我方合理的、充分详尽的调查取得证据。

望法院审理,并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原告签名]
日期:[日期]。

腾讯起诉奇虎不正当纠纷案判决

腾讯起诉奇虎不正当纠纷案判决

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4.10.08裁判规则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正文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经营者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他人软件界面,取代了他人软件的部分界面,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他人强大用户群,通过贬损他人的软件及服务的手段推销、推广自己的软件,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

2010年10月29日,腾讯公司等发现奇虎公司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奇智公司开发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

腾讯公司等认为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其客户广告,同时将奇虎公司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公司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腾讯公司等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其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以奇虎公司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相关网站和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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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时通讯服务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机制,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相关市场的认定。即时通讯软件具有如下特性,即用户越多,单个用户可联系对象越多,服务提供商广告收益及增值效益越高。因此,服务商通常对普通用户免费,以求更多用户加入,另就增值服务或广告业务收费。以被告为例,其QQ软件对普通用户免费,仅向QQ会员、移动QQ用户及广告主收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可替代程度。简言之,如果需求者认为某类商品不能为其他商品替代,而其内部细分商品之间的替代性较高。则该类商品可以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的相关市场。
尽管定价机制独特,但其并不改变即时通讯软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首先,普通用户虽然无需付费,但仍需支付对价,即时通讯软件市场,满足市场的基本属性。以被告普通QQ会员为例,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需强制接受大量广告以及观看收费会员的QQ秀等。因此,即时通讯软件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的成本以及最终由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其次,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察用户的需求,用户对于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内在需求确实存在并难以替代。需求的存在最终决定了独立相关市场的成立。由此对即时通讯相关市场分析模式与其他商品无本质差异,不能因即时通讯服务盈利模式的特性,而使其经营者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原告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如无相应的服务支撑无法运行,因此,即时通讯软件与服务市场是统一不可分,因此涉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
依据前述规定逐项考察各影响因素,被告不仅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远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其财务实力、技术实力以及对交易商的控制力等都表明,被告能够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
第一,从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结构看,被告具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远远领先于其他任何经营者。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而其他任意一个经营者的份额都不超过百分之七。该市场为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虽未直接提供其在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但显示被告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而所有其余即时通讯软件的渗透率相加也无法达到该数值。进一步看,据被告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第四,从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看,被告凭借其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对交易相对人具有控制力。而交易相对人也对被告产生依赖。2011年9月16日,被告为保护其自身相关产品,拒绝网游企业蓝港公司在其QQ软件播发广告的合理要求,充分表明被告对交易相对人的控制力。
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到7.019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367亿。而根据《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网民的总数为4.85亿。
由此可见,尽管计算市场份额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不论何种方式,被告的市场份额,都显著高于二分之一。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定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
比于电话通信,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传输的多样化以及低成本。相比手机短信服务,即时通讯取消了手机短信的长度和资费限制。
第二,从内部细分市场替代性而言,即时通讯的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联系紧密,相互替代性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度《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例如腾讯QQ ,微软的MSN ;第二类是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例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第三类是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例如Tom集团公司Skype软件服务。虽然可分为三种类型,但不同的即时通讯不仅物理特性相似,内涵与外延上也互有重叠,其划分标准更多依据服务商的业务选择,而非用户的需求。例如被告作为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其也提供跨平台、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因此,即时通讯内部细分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可彼此替代。而对用户而言,其对每一细分市场,没有特殊需求,服务可彼此替代。
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第一,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有较强独立性。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在用户使用语言、用户使用偏好、网络设施以及互联网法律法规限制等方面与域外市场显著不同,使得该市场区域与域外市场泾渭分明与隔绝。
第一,从外部替代性而言,当前没有较紧密的替代品与即时通讯产品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也没有潜在的替代品对之形成竞争压力的趋势。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例如相比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信息传输的实时性与传输内容的丰富性。相
综上可知,即时通讯服务尽管有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但其难以为其他通讯服务所替代,而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服务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即时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1.2 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
第二,从经营者的财力看,被告财力雄厚,使得其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交叉补贴能力,从而有能力采取灵活的竞争性经营战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据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2010年全年的收入为196亿,净资产收益率为53.8%,净利率为42.1%,其盈利能力遥遥领先于相关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因此,被告既有财力采取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压制竞争对手,也有能力通过补贴压低市场的价格,打击对手。
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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