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类)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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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
个体集贸税务所新街口西里1区10号楼82220525
西长安街税务所西长安街西安福胡同20号66031312
什刹海税务所西城区兴华胡同46号83288905
德胜税务所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院62070949
涉外税务所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67799245、67799246
十里堡税务所定福庄路9号(朝阳路二外丁字路口向北500米路西)65711572
酒仙桥税务所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64382829、64314606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宣武区建功北里甲10号63548518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税务所宣武区广安门北街14号63177305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63529300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83543656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所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63568486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64933333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64918178、84681185
新街口税务所西直门内马相胡同东桃园小区2号楼62268602
展览路税务所赵登禹路乙22号66125909
月坛税务所月坛北街14号68536205
金融街税务所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号7层(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楼上)6621316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12366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 6451578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
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布部门】801030026
【发布日期】2018.07.05
【实施日期】201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具体名称情况如下:
(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年工作要求的二十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纳[2003]43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7.28【实施日期】2003.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年工作要求的二十项措施》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3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2003年作为北京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年的工作要求,把“非典”对税收工作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挽回损失,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年工作要求的二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对应本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力争年底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取得新进展,呈现新面貌。

二、各局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京地税纳〔2003〕4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一窗式服务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8号)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街道一门式办公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7号),尽快制定落实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的具体办法,并请于8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年工作要求的二十项措施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纳税人和支持首都经济发展,全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我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年“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树立北京地税新形象”的工作要求,制定优化纳税服务的二十项措施:一、不断完善“12366”北京地税热线管理水平,扩展热线服务功能。

改善办公环境,增加热线坐席,提高接通率;设立税务专家坐席,强化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优化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热线与区县局咨询电话的链接,建立北京地税热线咨询网络,全方位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北京市各区税务所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区税务所地址电话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12366东城区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第二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第三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西路8号大厅第四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厅)第五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第六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车辇第七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厅)第八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第九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第十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门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永外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龙潭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体育馆路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天坛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朝阳门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安定门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交道口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景山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东方广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1三层交通商务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和平里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雍和园税务所北京市东契税(市国土局窗口)北京市东契税(区房管局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涉税举报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廉政监督举报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政府信息公开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西城区西城区地方税务第一税务所西直门第二税务第三税务第五税务第六税务所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大厦811房间)第七税务月坛税务展览路税务所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八层西侧新街口税务所西直门内马相胡同东什刹海税务所德胜门金融街税务所太平桥大街10号7层(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德胜税务所德外大街87号德胜园国际西长安街税务所西长牛街税务天桥税务所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座8层广安门税务所广安门朝阳区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第二税务所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8号楼A座(团结湖朝阳体育馆路口往东路北华阳家园门第三税务所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第四税务税务所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第五税务所朝阳区广渠东第六税务所朝阳区姚家园路101号新七彩商业中心西楼(朝阳公园桥向东1500米路南,铁道桥西侧十里堡税务酒仙桥税务所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务所朝阳区团结湖东双井税务小关税务所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商务中心区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南塔3层海淀区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海淀区西苑操场第一税务第二税务第三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第四税务所海淀区阜外亮甲店一号恩济西园10号楼东一号一层涉外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4号楼底层东北下关税务所海淀区大柳树学院路税务所海淀区消夏东翠微路税务青龙桥税务所上地嘉华知春里税务四季青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关村税务羊坊店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清河税务所北五环逸成东苑9号楼底层西侧科技园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2层温泉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东永定路税务上地税务所上地嘉华丰台区丰台区地方税务第一税务第二税务所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第四税务所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第五税务所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丰台税务卢沟桥税务铁营税务南苑税务科技园区税务所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外环长辛店税务所丰台区长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地方税务第一税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第二税务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A座四层首钢税务所石景山区衙门口京原路二号桥三角地1号院1号办苹果园税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八宝山税务所石景山区衙门口京原路二号桥三角地1号院1号办八角税务所石景山区八角东古城税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八大处园区税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五里坨税务所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门头沟区滨第一税务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第二税务所门头沟区新桥个体集贸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门城税务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石龙税务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大峪税务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永定税务所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王平税务所门头沟区王平办事处斋堂税务所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税务所门头沟区龙昌平区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昌平区南环东第一税务务登记车发票)第二税务第三税务昌平税务园区税务十三陵税务所昌平区十三陵镇小汤山税务所昌平区小汤山镇中心街北侧(小汤山大柳树环岛向西2000米路北)小汤南口税务所昌平区南口镇龙沙河税务所昌平区沙河镇昌平区职业学校西侧回龙观税务所昌平区回龙观北七家税务所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西侧东小口税务通州区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通州区玉桥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第二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第三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玉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永顺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宋庄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路法院东侧漷县服务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火兴一街漷县永乐店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政府东侧张家湾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驹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集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卫生院东侧顺义区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顺义区新顺第一税务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西大厅第二税务所顺义区新顺第三税务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东大厅第四税务所顺义区新顺第五税务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东大厅务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东大厅仁和税务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东大厅南彩税务所顺义区南彩镇牛山税务所顺义区牛山镇李桥税务所顺义区李桥镇老政府北侧木林税务所顺义区木林镇杨镇税务所顺义区杨镇张镇税务所顺义区张镇后沙峪税务所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中心街97号东侧机场第一税务所首都机场四纬路99号绿港国际商务中心三层机场第二税务所顺义区天竺镇大兴区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大兴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大兴第二税务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行政服务第三税务所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务所北京市大兴务所北京市大兴庞各庄税务所大兴区庞各庄镇榆垡税务所大兴区榆垡镇榆务所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府西侧安定税务所大兴区安定镇采育税务所大兴区采育镇政府东瀛海税务所大兴区瀛海镇西红门税务所大兴区西红门立交桥房山区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原京周路、107国道东侧第二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鸿顺园商业第三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城煌庙琉璃河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长沟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山税务良乡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鸿顺园商业良乡税务二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鸿顺园商业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河北税务所房山区河北镇张坊税务所张坊镇张怀柔区怀柔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怀柔区南华第一税务所怀柔区南华第二税务所怀第三税务所怀柔区南华庙城镇税务所怀柔区南华雁栖镇税务所怀柔区南华桥梓镇税务所怀柔区南华怀柔镇税务所怀柔区南华汤河口镇税务所怀柔区汤河口镇汤密云区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密云县鼓楼东第一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第二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三层东侧第三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三层西侧发区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二层东侧个体集贸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二层西侧巨各庄税务所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一层西侧水库税务所密云县车站路62号(沙河冷库斜对太师屯税务所密云县太师屯镇平谷区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城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第三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马坊税务所平谷区马坊镇峪口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华山税务所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金海湖税务所北京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南环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延庆区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北京市延庆县庆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庆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东第三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庆延庆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庆县所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旧县康庄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四海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四海镇永宁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张山营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张山营八达岭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西拨房山区燕山分局局机关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第一税务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隆庆街税务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第三税务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西站分局局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西站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0号三楼。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京规自发〔2023〕215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15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地区)税务局:按照我市优化营商工作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精神,深化信息共享,通过数字赋能激发改革活力,切实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现就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存量房买卖业务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填发日期与取得房屋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影响申请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由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办理程序(一)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向税务部门推送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申报缴税参考资料。

特殊情况如不动产登记年代较早系统无法推送登记信息的,按原有方式办理。

(二)办理时限网上及窗口办理的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即时推送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用得上、感受到的效果。

(二)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双方责任,持续优化提升数据质量,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及时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3]2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4.11【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221号)海淀、石景山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分局:为保证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核定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施纳税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税务所。

除市地方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核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的税务所负责实施。

第四条纳税核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级次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和纳税核定的变更等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第二章预算级次核定第六条预算级次应依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地税局地址

地税局地址
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64382829、64314606
呼家楼税务所 朝阳区团结湖东里甲10号 85967915、85967917
双井税务所 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 67344506、67320305
小关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64915005、64910660
东方广场税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1三层 65252884
交通商务区税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 64515511
和平里税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 64515589
雍和园税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三条6号 64078853
契税(市国土局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64409684
第五税务所 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 67799245、67799246
第六税务所 朝阳区姚家园路101号新七彩商业中心西楼(朝阳公园桥向东1500米路南,铁道桥西侧) 65939941
十里堡税务所 定福庄路9号(朝阳路二外丁字路口向北500米路西) 65711572
酒仙桥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
斋堂税务所 门头沟区斋堂镇 69818660、69816874
潭柘寺税务所 门头沟区龙园路5号 60803005、60806537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 69705047
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69704346(税务登记)、80102489(私车征收)、80119375(发票)
回龙观税务所 昌平区回龙观地税所(老政府后院) 62713911、62713347
北七家税务所 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西侧 69750035、6975030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点

51633524 51893183 82014609 68230875 82771840 82675518 51633514 82675519 88028926 82420133 88494317 62466027 88624291 82774181 63829147、63829148 63829147、63829148 63829180 63829244 63829185 63829205 67536269 67536713
北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4号楼底层东半区 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海淀区消夏东里3号楼 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上地嘉华大厦E座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云会里金雅园4号楼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B座 北五环逸成东苑9号楼底层西侧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2层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东口 海淀区四村半壁店 上地嘉华大厦E座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 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 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285 63702098 83872709 68840281 68840268 68862198 88911051 88911246 88911081 88911035 88911153 88911233 88911103 88911075 69848224 60803002、60803003 69828140 60803090、60803029 60803025、60803035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文件西地税征〔2007〕103号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各科、室、所、稽查局、中心: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依照执行。

附件: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4.提交申请材料清单5.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6.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7.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8.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9.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10.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11.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12.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13.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说明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急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票…2007‟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4.提交申请材料清单5.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6.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7.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8.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9.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10.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11.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12.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13.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说明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1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营商环境,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企业办理跨区迁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范围因本市内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本市迁往市外的纳税人除外。

二、办理部门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不满1000万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三、办理方式及时限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其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本市内提请跨区迁移申请,凡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评[2005]3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7.28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5〕3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函告(略)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规范税务函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函告是指税务机关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通过信函方式告知,要求其进行自查并做出解释说明,提示其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税务函告应当坚持便捷、有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及纳税评估科(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实施税务函告适用本办法。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京地税检[2003]54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54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3.税务约谈记录(略)4.纳税情况报告表(略)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地税纳[2003]429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税收“四观”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指导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市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使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干部树立规范意识,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各单位要主动对应《规范》中本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协调配合,提高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年底市局将对各局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规范》的内容将不断地补充完善。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援助服务申请审批表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前言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纳税服务也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为法律规范。

今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优化北京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为全力营造首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市地税局党组把2003年作为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并提出税收服务观、税收经济观、税收信息观和税收标准观的管理理念,以指导各项税收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此次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此次我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我局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我局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2013年1月1日以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在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之内。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内容是什么?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中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后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西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西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有关税收业
务调整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10]2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与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有关税收业务调整工作的通告
(京地税征〔2010〕221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的整体工作部署,切实做好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和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和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的合并工作(以下简称四区合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财税库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和国库合并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定于2010年12月27日中午12:00至12月31日具体实施四区合并有关税收业务调整工作。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次合并工作中以税务机关内部调整为主,原崇文区、原宣武区的纳税人随同其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变更到东城区、西城区相应的主管地税机关。

现将四区合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27日(周一)中午12:00至12月31日(周五),原崇文区、原宣武区地税局停止受理以下涉税业务:
(一)停止受理所有税款征收业务:包括所辖税源户的税(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文件规定,对本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自1996年9月1日起至今,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近十年来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中,克服了许多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在征收模式、管理方式、税源户管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北京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凡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顺利开展个体税收交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个体税收交接工作涉及户数多,范围广,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本着“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平稳交接、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个体税收交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
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11.30
•【字号】京地税计[1994]145号
•【施行日期】1994.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事业费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4]145号1994年11月3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按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8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司的工作要求,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处统一管理。

为了系统内部协调一致,便于开展工作和合理安排,各区、县地税局的税务事业费由本局计会科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开设有关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和帐号报计会处备案。

二、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事业费,并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建立必要的帐簿以及经费核算手续。

三、按时报送各种有关报表(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项目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许可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

(二)申请期限:无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纳税服务所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注明收取保证金金额。

(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告知单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告知单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告知单1、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

对持有税控装置IC卡的纳税人涉及IC卡名称变更的按以下流程操作:第一、在税务登记名称变更前在本机上先作停机报数,第二、在办理名称变更的同时持本单位所有税控装置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机企业名称变更和授权。

变更完毕后,请与各自的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再进行密码器名称变更。

(1)海信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61111、88514722或684768272;(2)银龙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045237或68017087。

2、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和任免通知书,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持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涉及改变经济性质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有关改制的“申请”,“批复”复印件,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如果经济性质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5、外区转入户:需持转出税务机关开具的迁移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如涉及变更其他内容的,请携带其他相关资料。

6、丢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后在市级各类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登报声明后,将“遗失声明”粘贴在登记表上,持登记表、公章及另一份税务登记证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其中一项的)办理补发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正式对外办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正式对外办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正式
对外办公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7]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4.07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
分局正式对外办公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国税[1997]64号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以下简称西站分局)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
西站分局负责北京西站地区(以下简称西站地区)范围内以下税种和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四)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收);
(五)中央企业所得税;
(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七)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八)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九)出口产品退税;
(十)集市贸易和个体户的有关税收;
(十一)中央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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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

(二)申请期限:无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注明收取保证金金额。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三)资料归集
纳税服务所将审核无误的资料收齐后分户装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行政许可”字样、“异地经营”字样、“所属税务所”、“代码章”、“单位名称”。

(四)移交、审查、登记
1、纳税服务所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受理。

2、纳税服务所要建立受理台帐。

3、纳税服务所将受理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实地核查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科。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科。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发票的局长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科、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征收管理科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提交发票保证金的,纳税服务所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对提供担保人的,征收管理科审核担保人资格(依据京地税征[1997]451号),并与申请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科、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征收管理科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征收管理科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征收管理科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

五、送达
送达机构: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征收管理科应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
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担保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纳税服务所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发票保证金收据或《担保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征收管理科应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交纳税服务所送达申请人,同时退还发票保证金并要求申请人在退还保证金收据上签字。

六、公告
征收管理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报室于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变更机构:主管发票的局长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纳税服务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转交征收管理科,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应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科、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征收管理科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发票的局长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超过180天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科、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征收管理科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征收管理科处理。

同时,征收管理科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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