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针对医保违规问题的法条分析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的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专项整治常态化。
这些都为我们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医疗保障首要任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关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基金监管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系统治理。
2023年,持续推进全覆盖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人员32690人,协同公安部门共侦破各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案件21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20名,追缴涉案医保基金11.4亿元。
部门联动方面,从最初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回头看”,到2023年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加入专项整治,2024年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加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一步有效衔接,部门监管合力逐渐形成。
整治重点方面,从“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延伸到隐藏在真实诊疗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延伸到医院的重点领域、重点药品,监管内涵不断拓展。
2023年,国家医保局制定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验、康复理疗六大领域检查指南,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整治。
医保违规监管措施
医保违规监管措施一、背景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然而,在医疗保险的运行过程中,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虚假报销、违规开具处方等,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医保违规监管措施。
二、监管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监管过程应保证客观、公正,确保所有单位和个人信息的透明度。
2. 预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预防违规行为,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 分工协作、联合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密切合作,共同打击医保违规行为。
三、监管措施1. 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核查,确保基金安全。
2. 强化医疗机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防止虚假报销等行为。
3. 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4.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查实的医保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内部违规。
6.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保监管,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四、监管流程1. 线索发现: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医保违规线索,如举报、审计、核查等。
2. 线索核查:对获取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3. 调查取证:对确认的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 处理处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5. 整改落实: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6. 总结反馈:对监管过程进行总结,反馈监管成果,不断优化监管措施。
五、结论医保违规监管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亮点解析
2 1 年第 1 01 1期
仇雨临 :《 社会保 新 明确 :“ 职工 未 就业 配偶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 受 生育 医疗 费 用待 遇 。所 需 资金 从 生育 保 险基金 中支 付 。 这 对于 保 障女性 权益 、保 护 母 婴健康 、提高 各类 企业 生育 保 险 缴 费积 极 ” 性 等 都具 有积 极意 义 。 当然 《 会保 险法 》 还 有其 他 创 新 ,比如 :对 各类 社 会 保 险转 移 接 续异 地 结 算 的规定 、对 社 工 会参 与社 会保 险事 务责 任 的强调 、追 究参 保信 息 泄 密规 定 、严 格 社会 保 险基 金管 理 具 体细 则 、 外 籍 就业 者参保 规定 ,等等 。另 外 ,医疗 保 险没有 提及 原有 的 “ 人 账 户 ” 个 ,是 否意 味 着模 式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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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2 1 年 第 1 期 01 1
仇 雨 临 :《 会 保 险 法 》 中 医疗 保 险 亮 点 解 析 社
退 休后 不再 缴纳基 本 医疗保 险 费 ,按 照 国 家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待 遇 ;未 达 到 国家 规 定年 限
的 ,可 以缴 费至 国家规 定年 限 ” 。这一规 定更 加 明确 了个 人 缴费 ( 限 ) 义务 和 退休 后不 缴 费而 年 享 受待 遇 的权利 。不仅 如此 ,对 于退休 时缴 费年 限不足 的退 休人 员允许 通过 补缴 方式 确保其 医保
“ 城务 工 的农村 居 民” 参 保 ( 十五 条 ) 表述 太笼 统 ,他们 参 加 哪一 种 保 险?是 否 可 以 同时参 进 九 加农 村社 会保 险 和城镇 职工 社会 保 险 、同时参 加 了又 如何 结算 ?等 等 。这 些不 尽人 意之 处主要 反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医保违规案例分析
医保违规案例分析1. 背景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轻人民群众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然而,在医疗保险的运行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破坏。
为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医保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
2. 医保违规类型及案例2.1 医疗机构违规医疗机构违规主要表现为虚假报销、违规开具处方、诱导患者住院等。
案例一:某医院为了提高自身的医保基金收入,故意为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虚增住院天数,违规套取医保基金。
案例二:某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虚假报销医保基金。
2.2 医务人员违规医务人员违规主要表现为违规开具处方、不合理检查、过度治疗等。
案例一:某医生为患者开具大量高价药品,明显超出临床治疗需要,造成医保基金浪费。
案例二:某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违规报销医保基金。
2.3 患者违规患者违规主要表现为虚假就医、冒用他人医保卡、过度报销等。
案例一:某患者为了骗取医保基金,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就医,虚报医疗费用。
案例二:某患者故意夸大自己的病情,频繁就诊,导致医保基金浪费。
3. 医保违规原因分析医保违规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机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医保基金监管。
2.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制观念淡薄。
3. 患者对医保政策了解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4. 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
4. 应对措施为了有效遏制医保违规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 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规处罚力度。
3. 提高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医保意识。
4. 建立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通过以上措施,有助于减少医保违规行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以下是一篇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文章。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生病、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
首先,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之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金待遇,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其次,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根据该条款,雇主应当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
这样一来,职工在生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到医保的待遇,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同时,医疗保险也鼓励大家重视健康,积极参与预防保健和健康管理活动,减少疾病发生的风险。
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而失业保险则是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这个费用的收入主要用于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贴,帮助他们渡过失业的困难时期,给予他们重新就业的动力和信心。
工伤保险是一项全面而又细致的保障,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
这个费用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旨在让受伤的职工能够得到相应的救助和赔偿,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生育保险是针对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
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
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
医疗保险违规案件解析
医疗保险违规案件解析一级标题:医疗保险违规案件解析二级标题1: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违规案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这些案件揭示了医疗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级标题2:违规行为类型及案例分析2.1 虚假报销虚假报销是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
一些参保人员通过编造虚假的疾病诊断结果或伪造药品使用记录等手段来骗取医疗保险报销款项。
例如,某甲在购买药品时,明明只花费了100元却将费用增加到300元进行报销,并伪造相关凭证以获得更高额度的报销。
2.2 医院诊疗费用超标收取另一个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医院收取超过合理范围内费用进行报销。
以武某就诊为例,武某因一般感冒症状前往医院,却被诊断为肺炎并收取了高额的治疗费用。
实际上,武某的病情并未达到肺炎的诊断标准,医院存在明显夸大诊断结果以谋取更多报销费用的问题。
2.3 医保刷卡套现另外一个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参保人员通过购买药品后退还至购药单位或与他人合作共同进行套现操作。
以张某案为例,张某在购买药品后将商品退给商家,商家则返还部分款项给张某。
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利益,并引起了资金不正当流转和滥用等问题。
二级标题3:对策建议3.1 完善监管机制要加强对医疗保险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报销申请材料、增设审核岗位、加强巡查频次等措施,有效防止虚假报销行为。
3.2 提高参保人员意识通过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增加参保人员的医保知识和意识,使其了解到违规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建立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中来。
3.3 加强医院管理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诊疗流程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
同时,要加大对医生、药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级标题4:社会影响及前景展望医疗保险违规案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医保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医保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在中国,医疗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然而,医保系统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完整性,也侵犯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违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处罚。
一、医保违规行为的分类医保违规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保基金的违规使用,另一类是医保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1.1 医保基金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违规使用包括:- 冒名顶替就医:使用他人医保身份信息就医。
- 虚假报销:伪造医疗费用报销凭证,骗取医保基金。
- 过度医疗:医生或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多费用,故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 医疗保险欺诈:编造疾病或夸大病情,骗取医保基金。
1.2 医保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医保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包括:- 违规操作医保系统:未经授权访问或修改医保数据。
- 泄露参保信息:未经允许,泄露或出售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 违规审核医保费用:故意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医保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二、法律处罚对于医保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1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
例如,对于冒用他人医保身份就医的行为,医疗机构可能会被暂停医保服务资格,个人可能会面临罚款。
2.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涉及犯罪行为,如医疗保险诈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民事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医保违规行为也可能触发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比如,因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医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罚的执行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通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险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一、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处罚。
2.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的同时,应注重对违规者的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处罚措施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对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追偿:对于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应予以追回。
3. 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待遇。
4. 行政处分: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5. 刑事责任: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流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查: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3. 告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规者,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4. 处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执行: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6. 反馈:对处罚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处罚注意事项1. 在处罚过程中,应确保证据充分、确凿,避免误判。
2. 对于首次违规的个人或单位,应适当从轻处罚,给予改正机会。
3.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规者,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途径。
4. 处罚过程中,应保护违规者的隐私权,避免泄露无关信息。
5. 对于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确保处罚的全面性。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范文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违规处理,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医保违规行为。
第四条医保违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合法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据确凿。
(二)公正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应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三)公开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医保违规行为时,应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第二章违规行为分类与处理第五条医保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规申报医保费用。
包括虚假申报、多报、少报、不报等行为。
(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包括冒领、骗取、套取、挪用等行为。
(三)违规开展医保服务。
包括违反诊疗规范、不合理收费、不规范开具处方等行为。
(四)违规签订协议。
包括未经批准的协议、违反规定的协议等。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医保违规行为时,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改正。
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追回违规资金。
追回已经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
(三)罚款。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暂停医保服务。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暂停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五)解除协议。
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六)向有关部门移送。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医保违规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查。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医保基金的规模逐年增加。
同时,一些非法行为和违规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医疗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旨在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目标1.建立健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和处理机制。
2.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治理效能。
3.维护患者的医疗权益,保障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治理措施1.建立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识别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识别标准。
建立健全涉及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报告和核实机制,确保线索的可信性和准确性。
2.加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和监测。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发现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查实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4.深化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控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发生和支付,防止医保资金流失和浪费。
5.加强患者医疗权益的维护。
加强对患者医疗权益的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处理患者的医疗纠纷。
加强医生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探索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体系
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体系简介本文档旨在探讨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体系,并提出一些简单且无法律复杂性的策略。
这些策略旨在保持独立决策,并避免寻求用户协助。
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体系,以保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公正性。
惩罚措施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惩罚措施,用于对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进行惩罚:1. 罚款:对于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可以对相关个人或机构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确定。
2. 暂停资格:对于重大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暂停其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资格一段时间,以给予惩罚并防止再次违规。
3. 撤销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永久性地撤销其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资格,以彻底阻止其继续从事医保欺诈行为。
4. 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进行医保欺诈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惩罚性赔偿,以补偿医保系统因其违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起到警示作用。
5. 行政处罚:针对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责令改正、吊销执照等,以维护医保制度的法律权威。
简化流程为了避免法律复杂性,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简单策略来处理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1. 明确规定:制定明确的医保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惩罚措施,以增加透明度和可执行性。
2. 教育宣传:加强对医保规定的教育宣传,提高参与者对规定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3. 监测和检测: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及时识别医保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4. 合作与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医保欺诈行为,确保惩罚体系的有效实施。
结论建立一个简单而无法律复杂性的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的惩罚体系对于保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通过罚款、暂停资格、撤销资格、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结合明确的规定和简化的流程,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医保不符合规定行为,并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指对涉及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
医保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等在医保报销、费用核算、费用开支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建立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医保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
医保违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机构违规行为。
包括虚假项目、虚报费用、超范围收费等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费用核算和报销,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二、医务人员违规行为。
包括开具虚假处方、骗取医保报销、与药商勾结等违规行为。
医务人员是医保报销的主体,他们的违规行为对医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有重要影响。
三、参保人员违规行为。
包括患者故意误诊、诊疗过程造假、骗取医保待遇等违规行为。
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保资金的安全,也增加了医保管理成本。
为加强医保违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首先,应加强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的实时信息反馈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和制度,对不同违规行为实施惩罚,以保证处理的公正和公平性。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要兼顾惩罚与教育。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应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医保资格、撤销执业证书等。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
对于参保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保权益。
此外,应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鼓励参保人员、患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并对举报人员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健全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违规行为,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与此同时,也要完善医保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医保政策,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三条下列行为构成医保违法:1. 虚构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账户密码等信息的;3.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医疗服务或者销售虚假药品、医疗器械的;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对医保违法单位的处罚: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医保违法个人的处罚: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医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医保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询问违法嫌疑人;2.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4. 通知金融机构冻结涉案资金;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医保违法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申诉与复议第九条当事人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公正、及时地进行审理。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汇编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汇编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指针对医保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在医保支付、报销、结算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规定。
医保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报销、违规收费、虚构疾病、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
为了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行为的规范,各级政府和医保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1.虚假报销行为:指医保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报销单据中故意虚构、篡改或伪造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2.违规收费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保支付、结算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费用标准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医保参保人员收取费用的行为。
3.虚构疾病行为:指医保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为了获取医保报销,故意虚构疾病的行为。
二、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实施原则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应给予教育、告诫和警示,促使其改正错误,不再重复违规行为。
2.处罚与奖励相结合:对于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上报的医生、医院等医疗机构,可适当给予奖励,鼓励医保参与者严格遵守规定。
而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应依法严厉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保违规处理的具体措施1.虚假报销行为处理:(1)对医保参保人员:取消报销资格,追缴已报销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纳入医保黑名单,限制其再次报销医疗费用。
(2)对医疗机构:暂停其医保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定时期内不得再享受医保政策,必要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2.违规收费行为处理:(1)对医保参保人员:追缴多收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纳入医保黑名单,限制其参保权益。
(2)对医疗机构:追缴多收费用并按比例退还给患者,同时罚款,视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暂停其医保资格。
3.虚构疾病行为处理:(1)对医保参保人员:取消其医保资格,追缴已报销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是否纳入医保黑名单。
(2)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医保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暂停其医保资格。
以上是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原则,实际的处理办法和程序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政策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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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针对医保违规问题的法条分析作者:陆博文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08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医疗保险违规问题进行了规定,据此,结合我国医保实施中存在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个人等三个方面的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法》法条进行解读,并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医保违规;医保监管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62我国建立医保制度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很长时间以来,医保监管主要依靠政策、目录和服务协议实施。
在医保启动初期,这种方式还是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政策、办法和协议的熟悉,道德风险日益增加,规避甚至违反医保政策、办法和协议的医疗服务行为屡查不绝。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开启了医疗保险的法制进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对医保违规问题的监管进行了规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医保违规问题仍较为严重。
1 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违规问题1.1 医疗机构方面1.1.1 参保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小病大治、诱导消费,进行过度医疗服务。
我国过度医疗现象主要体现为: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用药治疗调整为住院治疗,本应住在普通病房的参保人员调至单人间甚至是重症监护病房,使用超出患者病情需要的高新仪器进行检查,采取费用昂贵的治疗方案等。
这些既造成了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不合理的医保费用支出。
1.1.2 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存在重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门诊处方和分解住院等情况。
其中,存在参保者重复就诊或者开药的情况,例如,同一天内在多个门诊就诊,或者在同一所医院分别由多名医生开药,或者是短期内超过正常剂量的重复使用同一类药品;存在医生分解门诊处方的现象;存在医生在患者出院时允许其超过正常数量携带药品,甚至出院时所携带药与实际病情不符合的现象。
1.1.3 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部分参保患者通过各种手段疏通与医生、医院的关系,使一些本来不应该由医保支付的内容,经由医生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纳入了医保的范围,成功的套取了医保基金。
1.2 药品经营单位方面1.2.1 串换药品部分药品经营单位把本来不并不是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换为目录中的药品,把处方药品改为非处方药品,使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保卡购买以上药品;个还有的药品经营单位和规模较小的诊所合作,借助诊所将非处方药改成处方药;此外,也有回收药品的现象,在药品经营单位的帮助下,参保人员将由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卖出,转换为现金。
以上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
1.2.2 以物充药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允许医保卡持有人使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物品。
甚至,药品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会积极主动地向医保卡持有者推荐与医疗用品完全无关的产品。
这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1.3 参保人员方面1.3.1 冒名顶替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子女使用父亲母亲的姓名、女性人员使用男性参保人的姓名、老年人使用年纪较轻的参保人的姓名刷医保卡进行检查、治疗等冒名顶替的情况。
大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对医保卡持卡人身份并不进行确认。
冒名顶替现象较为严重。
1.3.2 隐瞒或篡改病因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隐瞒真正病因,比如交通事故、自伤等,达到将非医保支付的病因情况按医保进行医疗支付的目的,骗取医保基金。
2 对《社会保险法》中相关法条的解读2.1 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象第八十七条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第八十八条针对的是参保人员。
2.3 内容两条法律涉及的均为骗保行为,界定骗保行为是通过欺骗、伪造各类材料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行为。
结合第一部分对于医疗保险中的违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满足伪造证明材料这一途径,是骗保行为;药品经营单位方面串换药品、以物充药是通过某些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购买非医保规定的物品的行为,无论是从其从其目的还是途径的角度看,都是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骗保行为;参保人员方面,冒名顶替、隐瞒或篡改病因等都是骗保行为。
其中,较有争议的是过度医疗这一问题。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会执行会长丁春庭在《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一期发表文章《医保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中提到,“这里只对骗保作出了界定和处罚规定。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过度医疗服务行为,是医疗监管的空白,其造成的损失远超出欺诈造成的损失,对此,社会保险法未作出任何界定和处罚规定。
”即过度医疗并不属于骗保,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范围。
但在笔者看来,患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即参保者未知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提到的骗保行为;在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为了谋取社会保障基金,参保者为了骗取超出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提到的骗保行为。
其实,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则研究不仅仅是《社会保险法》研究的内容,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将过度检查纳入其中,许多人期待在《医事法》中可以对过度医疗提供统一的权威标准。
这与过度医疗本身界定难以明确,涉及医患关系、防御性医疗等诸多内容的特性有关。
2.4 惩处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和取消定点资格、吊销执照两个方面;对参保个人的处罚则是经济处罚,震慑力较小。
3 问题与建议3.1 法律制度不完备在《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较为概念化,并不具体,给执法过程会带来许多不便。
在部分地区的医保监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条目则稍显详细。
例如,2011年5月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关于医保监管的制度性文件。
文件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点规定: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需进行处罚;在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共同发布的《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办及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用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但并非所有的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且已出台的文件部分仍存在涵盖内容不全面、缺少定量标准等问题。
另外,《医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完善对医保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3.2 惩处震慑力不大《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为经济处罚,尤其是对于参保个人。
在很多的医保违规行为中,参保人员亦是主导者之一。
对参保人员经济处罚的震慑远远不及其在医保违规行为中获利的诱惑,是导致医保违规行为源源不断的原因之一。
3.3 执行力度不高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各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都存在执行力不高的问题。
在大多数地区,无论是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还是参保个人,在进行医保违规行为时,并未受到监管,逐渐感受到医保违规行为的“收益”,并习以为常。
3.4 知晓度不深社会保险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个方面,违规行为往往由多方面共同造成。
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者和参保人员对医保违规行为面临的处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知晓度不广、不深,是医保违规行为监管的重要问题。
3.5 建议3.5.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是完善《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违规行为的监管,尤其是较难界定的行为,如过度医疗等;二是督促各地区发布相应文件,以具体化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三是完善医疗相关的法律体系。
3.5.2 加强执行力度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因为医疗保险监管涉及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方面,需要明确各个方面对应的监管职责。
二是组建监管队伍,医保监管涉及医疗、物价等多项内容,需要人社与卫生、药监、物价、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组建监管队伍十分必须。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可以逐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3.5.3 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执法部门,更是需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自觉遵守。
医保违法行为不仅仅会受到惩处,更会导致国家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应从医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带来的危害两个方面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
使《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进医院、进社区,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3.5.4 建立医保监管体系医保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更需要一个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联动的医保监管体系。
例如,在医保监管中的专业化评估可以交予第三方机构。
广东湛江医保第三方评审服务中心在9月14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由企业创建,政府全权委托,中心独立为参保人进行服务,并进行医保基金审核评价等工作。
这为医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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