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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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1、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

2、违反药品价格政策;

3、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

4、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5、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费用;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

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

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账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6、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检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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