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目标是什么?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整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大体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慢慢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进展机制,实现资源增加、农人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够简要归纳为四句话,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明晰产权。
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人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能够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形保留林地总面积10%之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对承包的集体林地,都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丛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产权明晰后,依照国家、省有关林权记录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记录,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记录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对商品林,农人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竹自主销售。
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域封锁。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进展林下种养业、丛林旅游业等。
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保障收益权。
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产权清 经营活 处置实 收益足——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以上作 为为 民办实事项 目之一。4月底 。 省政府专 门召开省
三是 改革成效初 步显现 。主要体现在 : 民收入 明显增 农
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 , 专题研究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问 】 加。 全省已发放林权证 10 10多万本 ,3 7 0多万农户拿到了林
产权 、 放活经 营权 、 落实处置权 、 保障收益权 为主要 内容 的集
林业 的积极性 , 极大地 解放 了林业生产 力, 是顺应发展规律 、 顺乎农民意愿 、 合乎农村实际的重大创举 , 加快林业发展 、 是
振 兴 林 区经 济 、 裕 广 大 林 农 的根 本 途 径 ,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富 也
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证明 , 这项改革有效激发 了农 民发展 ’ 门极 力支持林改。 闻、 新 宣传等部 门以及各高等院校 、 社会团
展观 、 构建和谐社会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的有效举措 , 已经 成为我 国林业发展史 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党 中央 、 国务院高 度重视 , 2 0 于 0 8年 6月颁布 了《 关于全面推 进集体林 权制 度改革的意见} 2 0 ; 0 9年 6月, 中央 召开林业工作会议 , 予 赋 了林业在国家建设大局中的“ 四大地位” 四大使命” 为全 和“ ,
特别 策划
k)P CI L S - E A TRI NG KI
产叔清
经营活
处置 实
收益足
湖 南省 集体 林 权 制度 改革 综 述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
20 0 3年以来 , 福建 、 江西 、 宁等 省率 先开展 了以 明晰 辽 发 了《 关于严肃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 省委督 。 查室、 省政 府督查室 、 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 、 制、 编 人事等部 体通 力协助林改。各级 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 、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湖南省是我国中南地区的一个省份,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有着丰富的林业资源。
当前,我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现代化富裕美丽新湖南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精准扶贫的必然选择。
本论文以湖南省为例,深入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与办法,为当地的改革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其意义;2.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3.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4.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方法1. 采用文献资料法,对有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献进行搜集和分析。
2. 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当地的农民、林业专家和政府相关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深入访谈的形式进行调研。
3. 运用SWOT分析法,对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深入分析。
三、论文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1. 研究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现状和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改革方案和措施。
2. 洞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在机制和经济效益,为当地的改革实践提供重要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
3. 推进湖南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和大众福祉的提升。
四、论文进度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内容1.3 研究方法1.4 论文结构第二章: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和意义2.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第三章: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3.1 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基础3.2 湖南省内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第四章: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4.1 内外因素矛盾突出4.2 建设经济林化生产体系不足4.3 集体林权分配不合理第五章: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办法5.1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5.2 探索建设不同层次的政策体系5.3 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和经济林化建设第六章:结论6.1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实践的有效性6.2 研究不足与展望参考文献。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湘林改[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林改〔2012〕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
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发证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问题要切实纠正、整改完善。
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正确引导和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
浅谈湖南省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
摘
要 :湖南省是 林业有害生物危 害的重灾区。本文分析 了我 省林权 制度改革后 出现的有 害生物防控新 问题、新
形势,并就林业有 害生物防控体 系建设的 目标与原则 、建设 的主要 内容等进行 了阐述。 关键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有害生物 防控 ;体 系建设 ;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 : 6 S7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 0 3 5 1 (0 1 1 06 - 3 10 — 7 0 2 1 )0 - 0 6 0
常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森林面积约 3 5万 h m 。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后 ,广 大林农造林 育林 护林 的积极 性空 前高涨 ,但林权结构分散化 和经营形式多样 化也给森 林资源保护带来 了新 的矛盾和 问题 ,随着各 地工业 化进程的加快 ,有害生物发 生 日益猖獗。特别是 以造 纸 、能源、木本粮 油等为 目的而营造 的大 面积人工纯 林的不断涌现 ,使得林业有 害生 物的发生 总体 上呈现 上升趋势 。林 权制度改 革后 ,林业 有害生物 的防
d i 0 9 9 j s .10 — 70 0 I 1 2 o :1.3 6/.i n 0 3 5 1.2 1.0 .0 1 s
我 国林 业生 物 灾 害 发 生 形 势 十 分 严重 ,年 均 发 生 面积达 8 0 h 7 万 m ,造成 的经济损失超过 80亿元…。 8
而湖 南 省又 是重 灾 区之 一 ,全 省 土 地 总 面 积 3 7 7 1 . 5万
防、互相观望和 等靠现 象,造成交叉感 染 ,错失最 佳 时期。如近几年发生 在我省 的以微 红梢斑螟为 主的松
梢钻蛀性 害虫,林农普遍 防治 意识 不强 ,认 为不死 树
就 不 必 防 ,使 得 虫 害 防治 不 及 时 ;林 改 后 农 户 选 购 பைடு நூலக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政事、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能是:进一步完善和稳定林业生产发展政策,推进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消灭宜林荒山的成果,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工程造林,实现全省绿化;依法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林权、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林业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高效林业。
弱化的职能是:林业区划和宜林荒山造林地具体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从理顺关系,加强林业行政、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出发,将原使用事业编制的营林局(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编制纳入厅机关重新核定,把工作转移到搞好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健全法制和服务监督上来。
二、主要职责: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和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我省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典型材料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典型材料近年来,我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系列改革举措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实施。
以下将介绍一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典型材料,以展现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探索和成就。
首先,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这份文件指导了各级政府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政策措施,为改革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其次,湖南省政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该省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制定了《湖南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在集体林权流转、承包经营、林地确权等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
这一方案的实施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启示。
另外,江苏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该省推行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在林地确权、流转承包、林权抵押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
通过这些措施,江苏省林业产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为林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固的制度基础。
此外,广东省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
该省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广东省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在林地确权、集体林权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这些改革举措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路径。
综上所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典型材料展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改革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林业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林业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林改,解决“三林”问题的重要举措——访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蒲少华
20 0 7年8月 2目 ,湖 南 省 林 业 厅
主 要 负 责 人 到湘 西 自治 州 宣 讲 《 南 湖 省 委 、 省政 府 关 于 深 化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革 的意见》 湘发[ o ] ( 2 71 )得到 o 5号 ,
了与会 30多人的响应。 自《 0 意见》 出
进展、 则、 原 内容 和 要作 小组办 公室副主任 、 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蒲
少华 。他 欣喜 地告 诉 我们 , 这次 集体 林 杈 制 度 改 革 具 有 当 年 的 农 村 家庭 联 产
承包责任制一样的重大历史意义 , 是继
土地联 产 承 包责 任制 后 我 国农村 的 “ 第
二次革命” ,将给我省林韭更好更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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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带来 机 遇和 深 远 的影 响。 蒲 少华 接 着 说 , 南 是 林 业 大 省 , 湖
素 有 “ 山 二 水一 分 田 ” 说 。 改 革 开 七 之 放初期 ,一分 田” 的” 干到 户 , ” 上 包 包
台 后 , 南 省 林 业 厅 领导 分 赴 l 湖 4个 市 州 进 行 了林 改巡 回宣 讲 。 广 大 林 农 奔 走 相 告 ,林 改后 , 山上 的 树 就 是 我 “ 们 自个 的 了 ,我 们 将 拥 有 一 个 没 有 金 融 风 险 的 绿 色银 行 J”
近 日, 我们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
化、 产业 化 经 营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高 。 广 大 是 深 化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 ”0 6年 2 革 。 为 充 分把 握 载 省 林 区 、 农和 林 业 20 林 林 农 要 求 进 一 步 明 晰 产 权 归属 、 实经 月 , 家林 业 局 局 长 贾 治 邦 在 国务 院 新 的真实情 况 , 据省委 、 落 国 根 省政府 领导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湘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3.12.15
•【字号】湘林[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湘林[2003]43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按照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下列单位不具备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资格: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管理区。
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衡阳市: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郴州市: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垅水库管理局。
永州市:回垅吁管委会。
娄底市: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寿西湖管理区。
怀化市:洪江区。
上述单位以及本通知未列举到的全省县处级并由市(地级市)直管的单位,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必须依法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湘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办[2008]3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顾问:张春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组长: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组长:徐明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成员:陈吉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作斌省发改委主任李友志省财政厅厅长贺家铁省监察厅厅长邓三龙省林业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办主任余长明省民政厅厅长赵湘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孔介夫省编办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周晓强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行长程安亭省国税局局长吕兴胜省地税局局长施爱平湖南银监局局长陈杰湖南保监局局长王一兵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石建辉省财政厅副厅长胡长清省林业厅副厅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邓三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湘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6号)下发后,各地全面开展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退耕还林90%以上已完成了林地林权登记工作,正进入发证阶段。
但目前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重视不够、进度不快、工作不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加快做好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加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林业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
要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二、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和要求,主动搞好工作配合。
要组织好工作班子,选调工作作风扎实、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换发证工作程序;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制定和落实限期完成任务的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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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湘林改[2007]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方案》
的通知
(湘林改[2007]2号)
怀化、长沙、益阳、邵阳市人民政府,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方案
二○○七年五月八日附件: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我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为确保这一改革顺利推进,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怀化市和浏阳市、安化县、绥宁县先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现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
改革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林农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二)权益平等原则。
集体林地、林木和森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
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三)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事,充分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村级改革实施方案、集体山林流转方案、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决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
这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
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
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
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