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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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2]5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新政文(2012)52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电(机)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机)动和非机动三(四)轮车(含残疾人助力车、老年人代步车)。
“非法客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四)轮车。
二、整治规范区域为市区建成区。
三、自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依法取缔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