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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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
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劳社[2007]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扩权县(市)支行: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目
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考核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承办银行要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扩大贷款范围。

将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贷款范围。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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