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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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的开题报告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的开题报告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隐私泄露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

为保护个人隐私
和知情权,许多国家和组织制定了法律和规定来保障公民的隐私和知情权,例如欧洲联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隐私法案等。

然而,尽管这些法规有助于保护隐私,但它们也有可能与其他权利、利益产生冲突,如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商业利益等。

这种冲突可能会
引发重大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利益衡量。

二、研究问题
个人隐私和知情权与公共安全、商业利益等存在冲突时,应如何进
行利益衡量和权衡?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相关法规和制度,
并研究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探究个人隐私和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和
利益之间的关系、冲突以及权衡方法。

文献综述将主要关注相关法规和
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案例分析将重点分析个人隐私和知情权在实践中的
问题和解决方法。

四、论文结构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

第二部分:相关法规和制度,介绍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相关法规和
制度。

第三部分:利益冲突和权衡,分析个人隐私和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和
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权衡方法。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个人隐私和知情权在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第五部分:结论和建议,总结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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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目录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 (1)二、相关案例 (2)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3)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5)(一)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5)(二)司法救济困难 (6)(三)行政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7)五、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建议 (8)(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8)(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10)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但是网络购物中,因法律规制和监管机制乏力而存在经营者信息披露缺失、司法救济困难、行政体制监督不够完善等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的情形。

本文首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列举了相关案例,通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所在问题,并提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司法救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可以与网店经营者达成电子合同,快速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新型商务模式。

网络交易过程有着快速、虚拟、隐蔽和远程的特点,消费者通过网络信息咨询,无法真实体验选购商品或服务,而交易可变因素增加,消费者在售后维权不易举证。

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的信息的权利”。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展,其主体含义不变,只因为购物方式发生变化,增加了知情权的内容。

相比较传统的线下购物,权利义务主体单一,只涉及买卖双方,消费者只需知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有销售者一方义务主体,而网络购物涉及的义务主体增加,不仅包括经营者,还涉及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平台提供者等,义务主体的增加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扩大。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信息逐步成为当下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结构性要素,掌控信息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人们处在社会中话语权的强弱,信息自由流通的程度影响着市场经济健全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开始爆发涉及信息的冲突,人们开始呼唤对信息的各种权利。

信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关于信息权利的研究还不成熟,大部分的信息权利鮮为公众所知,信息知情权是公众较为熟悉的,且自2003年以来已有初步的立法成果,所以本文以信息权利中比较重要的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标签:信息权利;知情权;不知情权一、信息权利简述信息权利是一个汇聚诸多学科成果的交叉性信息科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

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针对信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00年后我国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才得以发展,逐渐出现一些有代表性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信息权利的概念源自于《世界人权宣言》,是指不同的主体享有以特定信息为客体对象并由多种具体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体系,既有财产性的权利也有非财产性的权利,比如信息产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权、信息秘密权、信息共享权等等多种不同的权利形式。

①信息权利性质的复杂性和内容的综合性使得信息权利的研究较为复杂,回顾我国学者对于信息权利的研究历史可以明显的看出研究的难度,但是在这么一个信息社会纵观世界各国将信息权利纳入法律的范畴,明确其概念、类型、性质、内容等界限又是势在必行,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信息权利,并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手段,才能使信息这一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使公民更好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信息权利,使国家的发展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分析我国在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研究关键词一直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诸如信息公开、隐私、知情始终是关注的热点内容,所以本文以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并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获取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伦理中重要的概念之一,旨在保障个人或组织在各种情况下了解自己权益和相关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的含义可以有多种解读,但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来探讨它的定义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知情权的法律定义知情权在法律领域被广泛认可,并纳入了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文件中。

具体而言,知情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获取与其相关的信息拥有的权利。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知情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保障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获得信息的自由。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知情权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在医疗保健领域,患者有权了解其病情、治疗过程和预后等相关信息。

知情权还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以确保公民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促进参与决策的公众形成独立判断。

二、知情权的伦理意义除了法律意义外,知情权也具有伦理意义,即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来看待。

在医疗伦理学中,知情权被视为患者自主决策和自我决定的基础。

这意味着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特定治疗,了解治疗的可能风险和效果,并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作出决策。

在研究伦理学中,知情权也是保护研究对象权益的重要原则。

研究人员有责任向研究对象提供充分、准确和清晰的信息,确保其自由选择是否参与研究,并知晓可能的风险和利益。

三、知情权的应用领域1. 医疗保健领域:患者有权了解其病情、治疗方案、医疗费用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利益。

2. 研究伦理学:研究对象有权知情、参与研究决策,并了解可能的研究目的和风险。

3. 公共事务:公众有权了解国家政策、政府行为以及相关决策的背后信息。

4. 商业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质量、功能、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5. 新闻媒体:公众有权获得准确、全面和独立的新闻报道,以了解社会事件和政治动态。

此外,知情权还在其他许多领域中得到应用,以保障个人和组织在信息获取和知情决策方面的权益。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初探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初探

32 . 1国外作法及其借鉴 .
关 于权 利 贬损 的事 由 :台湾 地 区 “ 计算 机 处理 个 人数 据 保护 法 ”第 8条规 定 了公务 部 门对个 人 资料之 利用 。美 国隐 私权 法 在第 二部 分 中也 规定 了权 利 贬损 的事 南 。
法 》第 3 8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其 中的“ 人
如果因此就认为这些个人信息不属于公民隐私而不加以保护
的话 ,就 极易 威胁 到公 民的正 常生 活 。
在现实生活中,概括而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分
21 0 1年第 5期 ( 总第 5 期 ) 3
1 7
公 民个 人信 息保 护行 政 立法 初探
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相互覆盖 的领域 ,却 又不完全相 同。 无沦是涉及隐私 内容的个人信息还是可公开 的个人信息 ,都
然而 , 知情 权 的提 出远 远 晚于 隐私权 。 国于 16 年 和 美 96
1. .2私权范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2 主要包括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 间的矛 盾以及法人或公 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它公民隐私保护之
间 的矛 盾 。
隐私权是限制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 ,而知情权是获 得某些信息的权利。学术界认为 ,隐私权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 对其个人 的,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 的个人信息 、私人 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但笔者并不完全赞
权 ,建立符合我国 自身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成为现
阶段 的 首要 任 务 。 3 1明 确个 人信 息保护 立 法体 制和 管 理模 式 .
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主体在收集处理个人信
息 的过 程 中必须 严 格按 照法 定 的程序 操作 ,并 采 取一 定 的保 护 措施 , 防止 信 息 的丢失 、 露 等危 险 。( ) 泄 3 知情 同意原 则 。 任 何未 经本 人 同意 就 获得 了他 的个 人和 生 活资料 的 ,将 被追 究 行政 责任 、民事 责任 或 是刑 事责 任 。 ( )目的限制 原 则 。 4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热门城市:嘉峪关律师达州律师芜湖律师石家庄律师安阳律师鸡西律师铁岭律师福建律师渭南律师德宏律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中具体涉及到公平交易权、自由买卖权等等,还有一种也是大家经常听说的知情权。

针对不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

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知情权的内容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

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

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

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初探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初探

摘要: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成为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对其权利属性的准确定位有利于该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

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具有复杂性,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的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属性基本权利民事权利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26-02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

而当前中国,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有关公民知情权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对其权利属性缺乏准确的定位。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1.知情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是国家最高意志的决定者,政府只不过是依据人民意志及授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机关。

基于人民主权原理,人民作为主权者出让的仅是管理权,但保留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

人民只有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

如果政府封锁各种信息,不给予人民获取任何事实的机会,人民便无法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原则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人民主权原则便形同虚设。

正如美国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写的“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说,知情权是公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本科毕业论文新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本科毕业论文新

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2012级法学瑞摘要: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责任,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一、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便作为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在我国,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也有了明确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以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等众多法条也都涉及消费者知情权,都可以看作是对消费者知情权涵的丰富与发展。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对象包括官方的信息和非官方的信息。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理论探研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理论探研
21 0 0年 7月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RNAL O NGHUA O F TO NOR MAL U VE I Y NI RS T
Vo.1№ 7 1 3
J 12 1 u. 0 0
公 民知情权 的基本理论 探研
夏 青青
( 苏省 淮安 市行 政 学 院 江 法 政 教 研部 , 苏 淮 安 江 2 30 ) 2 0 1

公 民知情 权 的一般 理论
条例 》 葡萄 牙在 1 7 、 9 6年生效 的 《 葡萄牙 人 民共 和 国 宪 法》 知情 权均 有 明确规定 。从 法律制 度上看 , 对 美
国的法律 对知 情权 的认 可则经 历 了一个 从判例法 向
公 民知情 权 可以说是 现代 社会 中民主与 法治 的
美 国才 开始被 作 为一项基 本人 权来 看待 。澳大利 亚
于 18 9 2年制 定 的情 报 自由法 在许 多 方 面都 受到 了
版 自由法》 定市 民为 出版可 以 自由地 阅览公 文 书 , 规 堪 称为 知情权 的雏形 。 17 年 召开 的第一届 美 国 在 91
国会上 , 围绕 “ 国会 议 事 录 ” 否应 向 国 民公 开 的 问 是
条 文 出现 在 法 律 法规 中 。
关 键 词 : 民知 情 权 ; 公 法律 保 障 ; 息 公 开 信
中图 分 类 号 : 9 3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 7 (0 Oo —0 6 — 0 10- 9 4 1.7 0 2 5 2 1
收 稿 日期 :O 0 O — 2 2 1一 5 5
施 的《 联邦 德 国基 本法 》 该 法第 五条 第一 项 规定 : , 任 何人 享有 接 受 、 道 、 报 获取 情 报 而不 受 阻碍 之 自由 。 这就 从 宪 法 制 度 上 明 确 认 可 知 情 权 是 一 项基 本 人

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同意和选择医疗机构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高度风险、高度治疗效果不可预测行业。

一、知情权是什么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1、基本信息了解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

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2、医疗风险知情权;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

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

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4、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5、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

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三、知情权义务。

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讲解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讲解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在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多元化的时代,社会生活中突发性公共事务危机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任何国家或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近期发生的SARS事件,不仅是一次恶性疫病的传播,而且是一次全球性公共事务危机,对我国政府治理结构和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

&nbsp一、&nbsp国家公共安全&nbsp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指国防安全和外交安全,如今在很多国家提出“国家公共安全”和“国家政策安全性”的概念,是对延伸了的“国家危机”概念的反映,旨在充分认识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等社会经济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影响,而后者的威胁则更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把持高不下的失业率视为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因素,并加大力度解决这个问题。

&nbsp最近发生的非典疫情,表面来看是个公共卫生领域的问题,但它对交通运输、教育秩序、商品零售等领域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显性威胁和隐性威胁,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并不为过。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

全国上下必须进一步动员起来,坚决打好同非典型肺炎疫情作斗争这场硬仗。

”这就是动员全国人民开展人民战争的号令。

&nbsp那么,在这场维护国家安全的战役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扮演什么角色呢?(1)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正如百姓之言,非典事件不仅是一场阵痛,它考验着一个民族和政府的能力;(2)政府必须承担前线指挥者和后方担保者的角色。

这时候,只有政府才能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拨付救济基金、控制药品价格、调整政府人员、适时发布隔离命令等,这都表明了政府防治非典的角色和能力。

&nbsp在危机关头最需要的两个因素是团结和纪律,团结就是力量。

知情权

知情权

1基本介绍编辑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

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2基本内容编辑(RIGHT OF INFORMA TION)交强险知情权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

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3五权说编辑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初探

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初探
民主与 法制
!((’ 年$ 第 (. 期
但是他们作为小区 的居 民是 居委会 的服 务对象。 而那 些虽 然拥有住房产权却不 在小 区内居 住的 人则是 业主 会单 独的 服务对象。
虽然两者在服务对象上有所重叠,但是 这并不影响 他们 各自发挥不同的 作用。业 主委员 会是 通过经 济产 权的 认同 机制对社区事物 发挥作 用。而居 委会 则通过 调动 居民 的自 主性来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同时对社区 事物发挥 作用。业 主委员 会 所 要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是 小 区 内 的 物 业,或 者 说 是 “物”;而居委会则侧重于管理 小区内的“ 人”,反 映他们 的要 求,维护 他们的利益。 从理论 上来 讲,虽 然他 们都 是为小 区 内的居民(业主)服务,但是 由于他们 各自的 侧重点 不同,因 此他们之间不应该产生矛盾。在现实 中,大 多数情况 也是如 此,但也有 个别小区出 现业主 与居 委会产 生矛 盾的 现象,这 完全是由于双方对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认识不清 造成的,只要 双方对自己进行重新定位就可以化解矛盾。
[ 收稿日期]!((’ 2 (& 2 ([ 作者简介]门献敏("*.( 2 ),信阳师范学院马列部教师。
至于两者的关系,笔这认为由于两者的 根本目的 都是为 了提高小区居民的 生活水 平,维护 小区的 利益,因 此他 们应 该是相辅相成的,相 互统一的。目前在两者 之间存在 最多的 问题是两者的沟通和联系还不够。要 解决这个 问题,应该通 过成员之间的相互渗透或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以 增进了解,消 除双方因沟通不畅而带来的问题。
$ $ 近年来,隐私权已成为法学界和社会民 众关注的热 门话 题,报 纸、广播、电视、网络 等经常 有一些 关于隐私 权的案 例 报道和专门讨论,这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同时,作为 公民的重要权利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 矛盾与冲 突日益凸现, 如何协调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 系,既 能保护公民 个人 的隐私权,又 能满足广 大民众 的知 情权,是一 个亟 待研究 和 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知情权与隐私权问题初探——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知情权与隐私权问题初探——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帆 ( 安徽 大 学管理 学 院 ,安徽 合 肥 200 ) 361 摘 要 :该 文着 重 阐述 了知情权 与 隐私权 在档 案 开发 利 用过 程 中的现状 பைடு நூலகம்并着 眼 于我 国
现行 相 关法律 法规探 究如何 正确处 理好 知情 权和 隐私权 的关 系 。
关 键词 :档 案 开发利 用 ;知情 权 ;隐私权
义和 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情权 指公 民 有权 知道 自己应知的事情 。国家应 最
得公民对 开放档案 的知情权得 到了在

定程 度上满足 。然 而 , 《 中华人民
大 限度地确认 和保障公 民知悉 、获 取
信 息 的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 是指公 民 有权 知道相关的政务信 息。 2 知情权在 档案开发利 用过程 中 .
国家档 案行政管理 部门制订 ,报 国务
并没有明确规定 。 从现 实角度看 。中国民 众深受数 千年 中国封建传统 制度 的影 响 ,对 知
情权 的利 用和 实现 问题 的重视程度 很 低 。人们对 于档案部门 的认 识仅 限于
年1 月的一次 演讲 。库柏 在演讲 中鉴
于政府在 二战中实施新 闻控 制而造成 民众了解 的信息失 真和政府 间的无端 猜疑 .因而主张 用 “ 知情权 ”这一新

的关系 。对 档案 工作者来说刻不容缓。

情权 。同时 。就个人档 案而 言 。尽管 《 档案法》中已经规定公民持合法证明
可以利 用已经开放 的档 案 ,但 是个人 档案 是否 属于 开放 范 围 , 《 案法 》 档

档 案开 发利 用 与 知 情 权
1 .知情权概 述
般应 当自形成之 日起满 3 年 向社 会 0

干部选拔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问题初探

干部选拔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问题初探

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内容摘要: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国干部选拔工作中群众“四权”的落实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我们要采取和完善各种相应的民主机制,来保证群众“四权”落到实处。

关键词:干部选拔群众“四权”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谈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时提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1]这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干部选拔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的重要意义一、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执行,最终要靠人来实现,尤其是作为党的事业骨干力量的党政领导干部,更是“三个代表”最重要、最忠实的实践者。

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邓小平同志也曾明确指出:“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

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

”[2]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不能落实、落实得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不能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落实好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是民主,有利于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选准选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而激励广大干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工作。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叫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

消费者的知悉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消费者正确地消费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但是与其他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

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令自己满意的判断。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首先应行使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情况,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证。

这项权利行使和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在商品和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时,除说明真实情况外,还应做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禁止方法。

公司法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 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1条规定,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地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我国公民是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这种知情权是法律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

同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公司法》中也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

那么,公司法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一些具体情况。

一、公司法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根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没有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那样的救济方式。

班组长及职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班组长及职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关于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规定班组安全管理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前端,是安全生产必须筑牢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班组是安全之基,必须“依靠职工,面向岗位,重在班组,现场落实”,达到“职工为本,岗位为标,现场为实,班组为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提升现场执行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应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结合我矿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赋予班组长及职工的基本权利1.知情权就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了解权、知悉权,这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要求做到班务公开、矿务公开、制度公开、奖罚公开。

2.参与权是煤矿尊重和维护职工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班组长及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管理,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3.表达权也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

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人人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4.监督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权监督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煤矿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利,减少企业的根本损失,体现企业主人翁责任感。

5.紧急避险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拒绝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夏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尊重客观规律,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增加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和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

关键词:民主政治;地位;作用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

民主政治是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是一种比较完整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是在启蒙运动思想家和后来资产阶级理论家所创立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

这些政治理论以及在此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政治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合理性,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阶级的政治家运用这种理论,把它提炼成“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动员人们起来革命,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

资产阶级利用他们所创建的政治制度,扫除和消灭了封建壁垒,使得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

然而,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的这些发展,肯定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理论的进步意义的时候,不能忘记这种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和存在的严重缺陷。

它的历史局限性表现在:资产阶级只能从它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去设计、规划封建专制制度后的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他们所讲民主、自由、平等是一般的民主、自由、平等,是超历史、超阶级的,因而是抽象的。

所谓抽象性是说他们脱离了这些概念的经济基础,不懂得或者是有意识地掩盖这些概念的物质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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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生 活, 做出 自己的选择。 机会 的捕捉和知晓首要在于信息
的收集 , 因此知情权是权力 的权力 , 是基础性 和前提性 的权力 。 具体体现 为信息 的主张权和信息 的接受 权。 知则不信, 不 在各种
益相关 的信 息的权力 主体 。主体 的一方 可 以利 用 自己的信 息 、
技术和缔约优势给对方施加不利影响。 而另一平 的精神 。 同时 ,

来源

般认为 , 知情权” 一词最早 出现于美 国 A 通讯社专务 “ P
理事肯 特 ・ 库勃在 14 年 1 的一 次演讲。库勃在演讲 中鉴于 95 月 政 府在二 战中实施新 闻控制 而造成 民众 了解 的信息失真和政府
间的无端猜疑 , 因而主张用 “ 知情权” 一新 型民权取代宪法 中 这
信息知情权充分体现了人的人格独立和尊严至上,而人格独立
和尊严 的理性基 础即 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 第 1 条规定 :人 《 9 “ 人有权享有 主张和发表意见 的 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 主张 而
的“ 新闻自由” 规定。 随着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 社会分工专业化 使交易双方对彼此的领域不甚了解。 同时, 生产者逐渐拥有强大 的经济实力, 在商品交换中处于显著优势地位。 由于科学技术的
二、 价值基础
素。 其中, 知情权主体可为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 , 即知情权主体
存 在于一切交易环境 的具体法 律关系 中,是该法律关 系的当事 人 。其 中一方 当事人是知道且 可能知道与该交易 向对 方的利益
相关 的信息 的义务 主体 , 与它相对 , 另一方是有权知道 与 自己利
现代社会可以称之为 “ 信息化社会” 信息的作用越发变得 , 重要, 其价值亦 日 渐提升, 人民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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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 O I PA TC - C N MC R CIE经济工作 ■■■■●
_知 权初 一 情 探/ … /
文/ 于经纬
交易的进行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平等 自由为特点。 但是, 交
易 中对 于金 钱 、 的追求 , 利益 往往使人 利欲熏心 , 用欺诈 的手 利 段蒙骗交易 相对 方 , 因此 , 息匮乏 的一方处 于弱势 。 信 这种信息
弱者的重要原 因 ,因此引发 了社会对知情权 的关注 , 知情 权” “

体获取信息的自由权 , 即知悉、 请求获取对其有利益关系的信息
的 自由。 三、 权力主体、 客体 、 内容 ( ) 一 知情 权主体
词也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 二战后 , 世界各国日 益重视
强化对此种权力的保障。 14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首先肯定了 继 99
接受和传递 各种 消息和思想 的自由。 ”因此 , 知情权的宗 旨在于 打破知情权 义务主体对信息 的垄断 与控 制 ,赋予知情 权权力主
方的生产者到另一方的消费者须经过复杂多层的环节。 买者、 使
用者与商品制造者之间一般没有直接 的契约关 系。层层 的信息
缺失便造成了交易行为的盲目性和不公平。其原因在于经营者 和相对方作为平等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这是导致一方沦为
2 014经济论坛 1 5 0 1- 3
维普资讯
■■■■一 经济工作・C N M CP A TC E O O I R CIE
知情 的情况下 与之 发生民事法 律关 系 , 即一方 以诈 欺而将 不公 道的损 害加诸他 人 。 因此 , 知情权 的主体 的显著特 点就 是若 其
的不对称必 然造 成交 易结 果的不公平 , 损害交易相对方利益 , 引
民商事活动中, 对有关活动信息的充分把握是产生信任和信用的 先决条件。 信用一定依赖于信息, 所以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 知悉 信息才能防止行动的盲目性, 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民法的精 神在于平等, 平等首先应是机会平等, 而机会平等的前提之一则
知情 权的宪法地位后 , 芬兰 、 国、 美 瑞典 、 日本 、 大利 亚、 国等 澳 英

知情权体现的是公民对信息的利益要求 ,即一方公开与另 方利益相关信息的义务和一方对另一方的信息要求能得到满
足。 在具体 的法律关系 中 , 知情 权亦包 括主体 、 客体 和 内容 三要
国纷纷将其写入宪法和法律。
是 信息 的对称 。 交易关 系的发生 乃是 为双方 的共 同利益 而建立 。
发 了社会对 知情权 的关注。 知情权 即了解信 息权 , 即在特定 的法
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知道在此关系中与 自 身
利益相关的信息 , 除他人 阻碍 和干涉 的权利 。 并排

因此, 该交易关系就不应该是一方比另一方更难负担。 目前法 从 律上说, 交易双方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但是 , 由于缺乏对知情 权的确切保护 , 处于标的接受者的一方无法通过知情权的行使 而达到与另一方给予者的信息平衡状态,导致了其缺乏对机会 的捕捉。 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不平等, 使一方沦
发 展, 使生产过程生产技 术高度复 杂化, 交易 中接 受方不能 掌握
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
消息和思想 的 自由。 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 1 条 ”《 第 9
标 的品质细节 已经成为必 然。 此外 由于流通革命 , 商品从交 易一
第1 款规定 :人人有 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 “ 此项权利包括寻求、
中一方 以违背 正义的作为或 不作为 , 响另一方对 有关交 易信 影
流动, 达到资源共享 , 减少交易风险。 这种信息资源的单向性运
动亦 为效率 原则 之必 然要求 。
( ) 三 知情权 内容
息的获取。 在现代交易中, 随着交易形式的发展, 商品结构和服
务信息越来越 复杂, 具有平 等法律地位 的交 易主体之 间, 济地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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