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及签字的暂行规定
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为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患者权益,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本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制定。
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知情权,与患者或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二、医患沟通时机:1.门急诊医师在规范诊疗基础上,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疾病诊疗情况,记录关键内容在门诊病历上。
2.病区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住院事项。
3.主管医师应在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与患者及亲属充分交流和沟通,并签署《入院病情告知书》。
4.医护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及时与患者沟通:患者病情变化,尤其是危、急、重症患者。
各种有创操作、输血、放化疗、大剂量或疗程超过5天的激素治疗。
诊断、诊疗方案有重大修改,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出现严重的与诊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并发症等情况。
贵重药品使用前。
发生欠费及影响患者治疗时。
术前和术中改变术式时。
麻醉前(应由麻醉师完成)。
对医保患者采用医保以外的诊疗或药物前。
5.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诊疗情况、出院后饮食、用药等注意事项以及是否定期随诊等。
6.沟通时细节要求:入院患者须填写《入院患者须知》。
入院72小时内,住院患者应填写《入院病情知情书》。
患者选择本人的,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可由患者本人签字;如选择授权方式的,需加填《患者授权书》。
有创诊疗操作前,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有创诊疗操作知情同意书》。
手术患者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临床医师可在空白处写上表中未提到的专科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手术后,临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手术情况,由其签字《手术情况知情书》。
手术中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改变手术方式或切除功能性器官时,由助手告知患者家属,在病程录中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8.所有需要输血的患者都必须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9.所有需要进行放射治疗的患者都必须填写《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10.所有需要自费用药或进行大型设备检查的患者,包括公费、医保及医保参照者,都必须填写《住院自费用药或大型设备检查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
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
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安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
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东一院行发[20xx]84号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
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进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理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四、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2024年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住院病人应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____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附在《授权委托书》上。
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死亡(尸体解剖)告知”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治医师需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7、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检查及治疗)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告知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时,应要求病人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署理由及姓名,并在病程中记录。
9、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自备药品时,需认真执行“关于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并签署“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告知单”。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2024年医院医疗风险预警制度(三篇)
2024年医院医疗风险预警制度"三三五五"医疗安全准则:(一)三重观察制度1、手术患者床边观察主管医生需在手术患者床边检查术后生命体征和康复状况,根据病情变化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患者及家属通报病情。
2、重症患者持续观察重症患者原则上应转入ICU,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回原病房。
如因其他原因未转入ICU,主管医生和值班医生需持续关注患者状况,并与患者及家属保持沟通。
3、新入院者24小时内观察新入院患者病情通常较重,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应尽快查看患者,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二)三重核查制度1、住院医生每日2次查房2、科室主任每周1次查房3、强化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提高查房质量,增强医疗水平,以预防医疗风险。
(三)五大沟通1、入院24小时内医患沟通首次医患沟通需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2、术前、术中、术后医患沟通手术患者需在围手术期进行充分的医患沟通。
3、创伤性诊疗前沟通进行有创诊疗操作前,必须签署同意书,并在患者及家属充分理解并同意后进行。
4、麻醉前沟通麻醉医生应在手术前与患者进行沟通,说明麻醉方式、手术时间,并告知患者如有不适应立即告知。
5、输血前沟通对于需要输血的患者,护士应事先与患者沟通(如患者昏迷则与家属沟通),并告知可能出现的不适,需立即通知护士。
(四)五大关键点1、关键制度:涵盖所有核心医疗制度2、关键患者:危重、新入院、特殊患者—重点监护3、关键人员:新入职人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重点监督和教育4、关键环节:急危重门诊、急诊住院患者—检查流程5、关键时间:节假日、交接班时间、事故高发时段—需特别关注三、医疗风险追溯机制为有效减少风险,防止医疗纠纷,对风险意识淡薄的人员进行追责,制定以下风险追溯机制:1、事后全面分析原因风险消除后,相关科室和职能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2、及时追究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平时表现,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签字规定
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签字规定
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签字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为了更好的尊重病人的权力,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必须认真、严格履行病人知情同意的签字规定。
具体如下:
(一)在对患者实施手术、麻醉、有创检查、特殊诊疗、输血和使用血制品等诊疗活动前,必须说明其适应症、意义和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并发症。
在征得病人或委托人同意后履行签字手续。
(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知情同意书的各项内容认真填写,要求具体和详细。
(三)谈话和签字必须由本院医生进行,实习、进修医生不得谈话和签字。
(四)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必须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如病情特殊或无行为能力者,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
(五)医务科定期对在院、归档病历进行检查,对未认真执行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给与惩处。
医院八项规定
医院八项规定引言概述:医院八项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党员干部在医院工作中遵守的八项纪律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医院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规范医疗行为1.1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1.2 要求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纪律,不得敷衍患者,不得滥用药品等1.3 强调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 加强医院管理2.1 要求医院领导干部带头遵守规定,树立良好的榜样2.2 强调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2.3 鼓励医院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3.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1 强调医务人员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3.2 要求医院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3.3 鼓励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4. 维护医患关系稳定4.1 强调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权益,提高服务态度4.2 要求医患之间建立互信关系,增强沟通和协调能力4.3 鼓励医院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疑虑5. 加强廉政建设5.1 要求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5.2 强调医务人员要廉洁从业,不得收受患者贿赂等5.3 鼓励医院建立反腐败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总结:医院八项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以及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加强廉政建设,可以有效推动医院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医院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榜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病情告知、谈话、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谈话、签字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情况医师需履行告知义务:1、入院时患者知情告知书及授权书签属。
2、非手术病人入院后72小时内谈话。
3、手术前的术前谈话及麻醉谈话。
4、术后或术中发生与术前谈话内容有明显差异或病情有特殊变化者。
5、在诊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者、检查有重大发现或治疗有明显变更时。
6、有创检查、特殊诊疗活动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有较大毒副作用药物等。
7、输血前告知。
8、转院、转诊及重大会诊。
9、门诊实施手术或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药物及毁损性手术等。
(二)告知内容:1、非手术病人应在入院72小时内将患者的主要病情、重要体检、检验、影像检査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拟进行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患者及家属应注意的事宜、并发症及预后等及时告知、记录,并嘱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2、手术患者、有创伤检査或风险较大的诊疗活动、输血、特殊检査或使用有较大毒副反应的药物等,除进行上述告知外,尚须增加有创伤、特殊检査谈话同意书,麻醉、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并对可能出现的可预料或意外情况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说明和记录,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3、手术后对术中所见、术后处理、术后注意事项、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术中使用置入材料的厂家、类别、类型、数目、产品合格证及编码识别应详尽说明、记录,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4、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治疗有明显变史应及时谈话、及时记录,告知患方病情发展情况、治疗措施及理由、风险、效果、并发症、预后等情况,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5、转院、转科等途中可能山现的情况或必要的措施等均需谈话与签字。
(三)其它1、谈话记录应注明记录时间(记录到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患方签字人为患者或由患者确认的委托书上的被委托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尊重病人的知情权
尊重病人的知情权,严格执行告知义务,防范医疗风险近年来,由于法律条文不断完善,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上社会因素,如媒体的炒作等导致医疗纠纷如日具增。
而且纠纷诉讼模式多样。
据不完善统计,2002年—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量为:相关部门认为,实际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量为上述人数的四至五倍,由于医闹的存在、媒体的炒作误导,有社会上的黑社会参与,甚至有的黑社会和个别司法人员相互勾结、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风险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人就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防范医疗风险的有关问题谈点体会:一、医患关系我们时常讲:“视病人如亲人”“把病人当做亲人”这种说法在进行医德医风教育的时候,可以这么讲,也可以这么要求,我们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同情和关心病人,给病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病人消除顾虑,感到医院温暖,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让病人与医务人员合作,配合治疗。
这没有错,也是必要的,也是广大医务人员高尚情操,高尚职业道德的体现。
但是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法律的观念,明确医务人员和病人关系,即医患关系的实质,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著名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曾绍耆教授曾经指出:“有人说,“为病人服务”“待病人如亲人”实际上不少医生不赞成这种说法,认为它带着太多的感情色彩,反而淡化了职责的问题。
即使医生想对病人与亲人,对方还未必接受呢。
医生应该带着深厚的感情,千方百计地为病人治病,但心里应该明白医患之间,首先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一旦医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发生了差错事故,医院可以批评处分,执法部门也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医生的职责,既应自觉遵守,同时又带着强制性。
客观上,医患之中就是这种关系。
曾教授还说,同病人讲话时候要注意,你一开口就可能被录音,你所写的一切,随时都有可能被呈上法庭作为物证。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物应用管理,对我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
特制定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一、医师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二、我院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三、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的诊查,拟出治疗进一步方案,向患者交待药品的中文名称、价格和存在的风险(包括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患者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
四、医师用药需经过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特别是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必须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签字同意。
五、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
六、临床药师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七、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尊重患者隐私权、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有关规定
滨海县人民医院关于尊重患者隐私权、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有关规定一、维护病人的隐私权1.病人就诊时做到“一医一患”,无围观。
2.规范服务行为,保护病人隐私。
要求医务人员深切理解患者就医心理,通过规范服务取得病人的信任、增强安全感。
3.完善门诊诊室及医技检查设施,保护病人隐私。
要求每间诊室、检查室内安装隔帘,形成独立、隐秘的诊察空间,或采取男、女分设检查室的方式,从细节入手,切实做好保护病人隐私工作。
4..对涉及患者的隐私的身体检查、治疗及病历资料,除相关诊疗人员因医疗活动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因实习医生、进修医生教学需要,可以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5..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临床检验结果,化验检验单因交给患者本人,本人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来取化验单的,应交给其授权人,其他无关人员不能不能查阅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6.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除因医生诊疗、会诊、讨论等活动需要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记录、复印等。
7.对于归档病历,应该按照归档病历的要求保管;对于病历复印,只有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才能复印,其他人员不能复印,复印时应该带好患者身份证及授权人身份证。
二、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习惯要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如果患者是少数民族,一定要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什么忌讳,并设法帮助患者安排好每一项检查、治疗及生活细节如就餐等。
如:伊斯兰教在睡前、饭前都要跪在毡垫上做祷告,毡垫不允许用脚踩及跨越。
护士应允许他们默经诵佛及做祷告,在祷告期间避免安排治疗与护理。
护理过程中应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各自的禁忌,基督教病人忌讳星期五和十三,因此在安排特殊治疗或手术日时,应加以考虑。
入院接待时通过入院介绍使少数民族患者尽快熟悉和了解医院、病区、病房环境、设备、工作人员、医院的规章制度等医院的文化环境。
根据患者的文化背景及需求,尽量安排语言沟通较好的护士负责接待少数民族患者。
在沟通中要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从语言、饮食、治疗方式、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给予充分尊重。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医疗环境中,患者的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旨在确保患者能够全面了解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利益,并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不仅是医疗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1. 知情权的含义和意义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取信息、表达意愿和做出决策的权利。
它包括患者获得真实、准确、清晰的医疗信息的权利,以及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有助于建立患者和医疗人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使医疗过程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
2. 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例如,美国的《医疗保险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可理解的健康信息给患者。
欧洲人权法院也多次裁定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权获得全面的信息并做出知情决策。
3. 实施知情权的具体措施患者的知情权应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尊重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与患者交流和解释。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向其提供关于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的信息,并耐心回答患者的疑问。
4. 进一步完善知情权的保护尽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改进。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知情权保护机制,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尊重患者知情权的重要性。
5. 结语患者的知情权是医疗伦理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不仅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也是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只有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和充分的沟通,才能真正实现患者的知情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是医疗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努力,加强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保障患者能够做出知情、自主的医疗决策,为其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让所有就诊患者诊疗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诊治,让患者切实感受到合法权益在就诊各环节得到体现,根据《医师执业法》、《侵权责任法》、原卫生部《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2019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维护患者享有人格尊重权与平等医疗权(一)患者的人格尊重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国籍、民族、信仰、病情轻重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平等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诊治时都有权得到与就诊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二)医院对所有患者应提供与二级医院相适应的热情优质的医疗服务。
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有得到及时医疗救治的权利。
除特殊情况外(如确诊传染病患者),不得拒绝患者的就医。
因设备及技术水平条件所限,无法提供适当医疗的,应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详细说明,并建议转诊。
(三)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医师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具体时间。
(四)医务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时,动作要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要向患者解释,操作后要感谢患者的配合;医务人员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忌增加患者负担,同时要恪守医德。
(五)在门诊大厅设立:(1)服务台,提供导诊、分诊、预约挂号、轮椅推车及各类咨询服务;(2)在显著位置悬挂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动态公示常用检查项目名称及价格;(3)设立门诊专家及专科门诊时间一览表和患者就诊流程;(4)公布医院投诉电话,诊区指示牌等标示明确,方便患者就医。
各科室应制作比较醒目的医师、护士介绍栏,使患者来院就诊时能得到他们认为最满意的医护人员为自己服务。
二、医师应维护和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疾病诊断、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
医院手术签字制度模板
医院手术签字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手术安全,规范医院手术签字流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手术签字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进行手术的患者。
第三条手术签字制度遵循患者自愿、家属同意、医生解释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患者及家属在充分了解手术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签署手术同意书。
二、手术签字流程第五条患者术前,医生应当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解释手术的必要性、手术风险、手术过程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医生应当使用患者及家属能够理解的语言,解释手术相关信息,确保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
第七条患者及家属在充分了解手术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手术。
若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第八条手术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署。
若患者无法签署,可以由患者家属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签署。
第九条手术同意书一式两份,患者及家属各执一份。
医院应当妥善保管手术同意书。
第十条手术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情况,医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手术。
若医生决定进行手术,应当尽可能通知患者及家属,并在手术同意书上补充记录。
三、手术签字制度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评估手术签字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患者及家属有权随时撤销手术同意,医院应当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愿。
第十三条患者术后,如有并发症或者意外情况,患者及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进行解释和赔偿。
四、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院违反本制度,未充分解释手术相关信息,或者未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生违反本制度,未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解释手术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患者及家属的意愿进行手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医疗机构九不准违规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九不准违规处理规定一、不准违背职业道德原则,对患者不尊重、不关心、不负责任。
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进行辱骂、嘲笑或不礼貌的态度对待,应当始终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权益,通过友善的沟通方式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二、不准违反患者知情权、自主权,擅自修改、篡改诊疗记录或患者签字意见。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对于诊疗过程和结果,应当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和签字。
三、不准凭证决定治疗方案,不负责任推诿,不进行有效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按时按量进行治疗。
不得凭空判断,不得推诿责任,不得不负责任地进行治疗。
四、不准违规收取费用,违规开具发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收费,并提供发票给患者。
不得要求患者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开具虚假发票。
五、不准违规开展非法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医疗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不得从事非法医疗行为。
六、不准以欺骗、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不得以欺骗、虚假宣传的手段吸引患者就诊,不得虚构或夸大自身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对患者做出不实的承诺。
七、不准违规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敏感信息,包括病历、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
八、不准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严谨评估,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以避免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身体损害。
九、不准违规参与医疗纠纷,不得干预司法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干预医疗纠纷的审判程序,不得阻碍患者寻求法律救济。
遵守以上九个方面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意在保护患者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医患关系。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并为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纪律处分、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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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上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应 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署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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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
体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 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 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 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 (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 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 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 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 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 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 方法; (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 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 免和补救措施; (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 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 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 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 关和有关法律手续;
关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及签字的 暂行规定
目录
01 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
02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03 关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及签字的暂行规定
一: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它是以特 定的“知”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体现,对于一 般的事项,任何人都享有“知”的权利,所有的 其他人都负有满足其“知”的义务;对于特定的 事项,掌握情报来源的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因此, 知情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特征,与隐私权等权利 一样,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可以对抗其他的具 体人格权。具体到医疗服务中,根据2002年9月 1日起施行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之 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 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 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于自 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 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 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7、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的必要性、风险性、麻 醉方式及意外、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手术的预后等,征得同意并签署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8、对患者实施医疗技术操作时(如腰穿、胸穿、心包穿刺等) 或危重病员进行特殊诊疗操作时,必须对患者或家属交待操作 的必要性、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等,征得同意 并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患者知情权的范围: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 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 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 (1)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和 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例 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 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 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例。 (2)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 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3)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 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 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4、医师开具的处方应清晰可 辨,使用标准药名,禁止使用自 编代号。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戒毒药品外, 病员有权持处方选择到其他医疗、 保健机构或药店购药。 5、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告 知患者,病危的,应及时开具病 危通知单,通知其近亲属。 6、涉及各种医疗保险、商业 保险的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应征 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 (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 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 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3)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 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 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5)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尸检结果。
三、关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及签字制度的
暂行规定
1、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 的诊查,应作出初步诊断,拟出治疗进 一步检查的方案,并向病员进行交待。 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 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 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 3、医务人员实施治疗检查等医疗 活动,均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 征得其同意,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 应将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或家属交 待,由患者或家属进行选择,如拒绝治 疗或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尽力劝说、解 释,仍坚持拒绝应签字为凭。
(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 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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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 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8) 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 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 方案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 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
(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 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 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