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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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医患关系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人注意到,在动手术之前,医生会约谈患者家属,对,在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告知,很多患者家属不理解其中的原因,认为自己不懂这些医学方面的知识,这个举动完全是多此一举,但是其中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医生,具有告知义务,而患者有知情权。

案例聚焦

案例介绍: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日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冒、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本案是一起未尊重患者知情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其无病变的脾脏,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

(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

(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

(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7)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8)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

(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因此,当医生滔滔不绝的向你讲述相关的医疗知识时,不要觉得不耐烦,也不要因为听不懂而不听,这也是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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