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义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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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六)保密和报告义务。 患者把隐私告诉了医生,而医生就有责任帮助患者
保密、保守隐私,不得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街谈巷议 的资料,在其他人群中传播。把别人的隐私在不恰 当的场合和人群中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方的权利
(五)人格权与管理权。 医务人员享有人格、尊重、人身安全和其他
合法的权利。是维护医方正常工作环境的法 律保障,实际上也是对患者利益的保障。 管理权是指医方有权依据行业的有关规章制 度和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患者及其相关人 员进行必要的管理的权利 。
医方的权利
(六)收取医疗费用权。
收费性纠纷,主要表现在收费的不合理和患 者无故地欠费、逃费现象。当然,属于不合 理的收费,患方有权提出质疑,要求医方改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医方的义务
(二)严守常规制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 定:“医师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 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违反了常规制度的规定而 造成的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 命的安危。明确医患双方各自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
医方的权利
(一)诊断治疗权。
医方在自己注册的职业范围内有对患者实施 疾病诊断、医疗的权利。为了使疾病的明确 诊断,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根据患者的要求在诊断治 疗明确的情况下,有权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在患者知情选择的情况下,合理地实 施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当然也包 括一些侵入性的医疗方案。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医生和患者的信任和沟通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会出现疏漏和不满足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例,来分步骤阐述医生的告知义务。

1.案例背景小王因为患了支气管炎,到某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一些药物,但是他并没有向小王说明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小王也没有主动问。

然而在药物使用的过程中,小王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导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最后还要住院治疗。

2.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义务,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疾病的状况、治疗方案、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应当基于患者的理解能力和知情意愿进行告知,并在医疗记录中留下书面记录。

医生告知的目的是让患者做出了解和接受的决定,这有助于保障医患交流的诚信和信任。

3.医生的疏漏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医生没有向小王进行详细的告知,虽然药物也被赋予了治疗价值,但是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副作用和使用风险,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和身体的严重恶化。

这样的疏漏问题是不应该出现在医生的告知义务中的。

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就可以通过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诉,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要求医生向其道歉,并且向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5.结论在医患交流中,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这有助于提高医患信任度和沟通的效率,避免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的发生。

因此,医生在实践中也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交流技能,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为患者的健康和福利而努力。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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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一、医疗告知的定义医疗告知,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包括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等方面。

二、医疗告知的必要性医疗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医疗告知也是尊重患者权益的表现,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通过充分告知,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告知的内容医疗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病情诊断: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的诊断结果,以及该疾病的起因、发展过程和可能的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以及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和风险。

3. 手术风险: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包括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

4. 药物副作用: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以便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 诊疗费用: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诊疗费用的大致范围,以便患者做好资金准备。

四、医疗告知的方式医疗告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

1. 口头告知:指医生通过口头语言向患者及其家属传达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

2. 书面告知:指医生将重要信息整理成书面形式,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3. 电子告知:指医生通过电子媒介,如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患者或其家属发送诊疗信息。

五、医疗告知的法规在医疗告知过程中,医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告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相关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在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和义务
引言
医生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承担着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

在行使职业职责的同时,医生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医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医生的职业责任
医生的主要职业责任是治疗病人和救治患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本着保护患者安全、尽力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去治疗患者,并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此外,医生还应提高自身的医学救治水平,不断研究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医生的职业义务
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医生必须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

医生应对他们所做的一切负责,尤其是对于患者的安全和生命安全。

医生还应尽量帮助患者,满足其福利需求,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医疗机密。

此外,医生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检查、手术等的具体内容和风险。

医生还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责任
医生在行使职业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疏忽、过失、故意伤害等情况,这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医生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医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医生是一个高度负责任、职业性强的职业。

医生的职业职责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责任,都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医生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之一,他们承担着保护和拯救生命的重任。

作为医生,他们应当履行一系列的义务,以确保患者的健康和福祉。

以下是医生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严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和病历资料都应当保密,以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尊严。

2. 诊断义务: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准确的诊断。

医生应当全面地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以确定最合适的治疗方案。

3. 治疗义务:医生应当根据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痛苦和不适。

4. 信息告知义务: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

医生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患者解释医学术语和治疗过程,以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5. 专业精神义务:医生应当保持专业精神,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学伦理规范。

6. 急救义务:医生应当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

医生应当能够迅速判断病情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7. 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义务:医生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医生应当倾听患者的痛苦和困扰,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支持。

8. 提供咨询和指导的义务: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包括生活方式、预防措施等方面。

医生应当帮助患者理解和应对疾病,促进患者的康复和健康。

9. 纠正错误的义务:如果医生发现自己犯了错误或者治疗方案不适合患者,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患者道歉。

医生应当勇于承认错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10. 接受监督和自我提升的义务:医生应当接受同行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医疗质量评估和审查。

医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医生作为社会中的主要健康保障力量,应当履行一系列的义务,以保护和拯救患者的生命。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告知,是一系统且庞大的学术内容,也是目前医患双方都很关注的问题。

其中,医生群体是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医生队伍中存在着各级各类人员,如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研究生、博士生等,究竟哪些人员具有知情同意告知的资格,怎样具体履行告知?笔者查阅了很多文献,发现我国目前对此尚无完整的具体表述。

随着医疗告知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具体明确或区分医生的告知义务,将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首先,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具有合法的履行告知义务资格,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是在校医学生到医院实习及进修医生等,能否在临床实践中开展告知工作。

笔者的观点是,对实习医学生来说,肯定不行,对进修医师的情况需要加以讨论。

进修医生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只不过是临时变换工作地点而已。

进修医生到新单位进修学习,是有行医资格的。

既然如此,也就有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

但由于进修医生不是本医疗机构的职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争议,还得由本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进修医生在履行告知并签字后,一定要有带教医生的签字。

这种带教医生的签字,可视为是授权行为。

对于在读临床研究生及博士生能否履行告知的问题,也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从学校直接考取、没有执业资格的研究生或博士生,在临床实践中是不具有向患者进行告知的权利的。

另一种是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临床行医若干年后又考取的硕士生、博士生,是可以履行知情告知并进行独立签字的。

笔者认为,确定医生是否具有独自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之所以这样考虑,根本原因是医师只要获取了执业资格,也就具有了履行相应义务的资格。

后一类研究生或博士生不读硕士或者博士,到其他医院进修都具有行医资格,何况是进一步学习深造呢?其次,在具有履行告知资格的医师中,不同内容的告知也是需要细区分的。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表达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展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安康权等权利的表达。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安康状况有进展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表达。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当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预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展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生的四个义务

医生的四个义务

医生的四个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学道德义务主要是指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道德上应该履行的职责。

不以享有某些权利和报偿为前提;不是外部强制,而是建立在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正确理解、对患者怀有深厚情谊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履行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是最低的医德要求;
(2)如实记载和妥善保管病例的义务:是确保为病人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根本保证;
(3)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
(4)抢救及转诊的义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抢救危急病人,是医务人员执业时会经常遇到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医疗纠纷或者严重后果,产生不好的影响。

对于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缴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接送进手术室;
(5)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最终我们的目标!!
在履行告知义务、 做好医患沟通的过 程中,逐步体现医 务人员的价值!!
二、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的内容: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
查、治疗;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③实施 麻醉; ④开展新业务、新技术;⑤实施临床 实验性治疗;⑥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 理检查;⑦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等; ⑧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平看来是最佳的或一定的条件下是最佳的; ②安全无害:一切诊治手段,都应尽可能地 避免副作用或使之减少到最小程度;③痛苦 最少:采用的诊疗措施应尽可能注意减轻患 者的痛苦,包括疼痛、血液损耗、精力损耗 ④耗费最少:无论是自费还是公费的患者, 在采用诊疗手段和选用药物时,都应该考虑 资源的消耗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书面告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对急诊、危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
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 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家属短时 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 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医院 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 (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 用药等)或要求终止治疗要求接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向患者亲属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或终止治疗可能出现 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告 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 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五、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语言
语言是影响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与病患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透亮顺畅,保障病患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与病患满意度。

2. 病情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病情 2.1.1 医生在诊断明确后,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

2.1.2 医生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2.1.3 医生应及时回答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乐观进行必需的解释与沟通。

2.2 病情告知记录 2.2.1 医生在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病情后,应书面记录相关内容,并由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2.2 病情告知记录应包含告知时间、告知内容、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等信息。

3. 知情同意程序3.1 医生应充分敬重病患的自主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病患的知情权。

3.2 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医生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介绍治疗措施、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等信息,并供应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3.3 医生应帮助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治疗方案的内容,并回答其提出的疑问。

3.4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4. 知情同意书4.1 医生在知情同意程序完成后,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知情同意书。

4.2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的费用情况—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4.3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理解并自己乐意接受治疗方案后,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4.4 知情同意书应妥当保管,作为医患双方权益保障的紧要依据。

5. 特殊情况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5.1 病情危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但应在紧急后尽快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知情同意程序。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1.前言为了确保医院的医疗服务及医患关系的规范化和合法性,提高患者的知情决策本领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规定本《告知知情同意与不同意医疗措施处理制度》。

2.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医院内的医生在与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供应必需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相关医疗措施及可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代价、可能的副作用等内容。

2.2 关键信息告知医生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对这些信息特别知情:—治疗方法的可行性和效果;—治疗的重点风险和可能的副作用;—假如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采取其他治疗方法的,应告知其他治疗方法的可行性、疗效和可能的相关风险。

2.3 书面告知医生应当将告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要求患者签字确认。

医生告知记录应包含以下要素:—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医生姓名、职称;—医疗诊断、病情描述;—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及效果、可能的风险、代价、副作用等。

3.知情同意3.1 患者同意在医生做出医疗决策之前,应当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患者同意应明确、自己乐意、无强制和诳骗行为,并应当用书面形式确认。

如患者无法签字确认,应有2名以上见证人对患者的同意表示进行书面证明。

3.2 失能患者的知情同意对于无法表达本身意愿的失能患者,需征得其合法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监护人应代表患者作出医疗决策。

4.不同意医疗措施的处理4.1 患者不同意当患者不同意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时,医生应敬重患者的意愿,但应就患者选择的后果事先告知患者,同时应向患者说明其他可能的医疗措施及其风险、效果、代价等信息,尽力供应全面的医疗建议。

4.2 医生不同意患者决策当医生认为患者决策有利于其健康和病愈,并符合医疗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时,医生可以供应进一步的医学解释,建议患者重新考虑,并明确告知可能的风险。

4.3 不同意医疗措施的书面记录当患者明确不同意医疗措施时,医生应将患者的选择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要求患者签字确认。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为了增强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误解,___制定了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就诊时,导医台应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

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

同时,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

患者需要履行签字义务。

在完成详细诊查并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

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

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并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

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

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

并说明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上级医师查房时,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

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

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在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若不宜向患者说明,则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

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简介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内容1. 医疗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的风险、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2. 告知的方式和时间:-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决策点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3. 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明确知悉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等信息后,应当自主作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接受医疗服务。

-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4. 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向患者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患者对未尽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提出投诉或索赔的权利。

目的与意义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该制度能够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医疗决策。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告知义务有助于提升其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生的职业道德与职责

医生的职业道德与职责

医生的职业道德与职责作为医生,职业道德和职责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和遵守的准则。

本文将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责进行探讨。

一、职业道德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首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业道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生命:医生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是拯救生命和缓解病痛,应对每一个病人都保持敬畏之心。

2.保护患者隐私: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严守医疗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3.诚实守信:医生应以诚实为本,不隐瞒、不谎言,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和建议。

4.公平公正: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任何个人原因对患者偏袒或歧视。

5.专业素养:医生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医学伦理和专业操守。

二、职业责任医生的职业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诊断治疗:医生应凭借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准确地为患者进行诊断,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2.救死扶伤:医生应随时准备迎接各种急救和抢救工作,竭尽全力挽救生命。

3.告知义务: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疾病的发展情况和治疗方案,共同作出决策。

4.安全保障:医生应确保医疗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5.持续关怀:医生应在治疗结束后关注患者的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后续治疗和指导。

三、道德与责任的平衡在医生的职业生涯中,职业道德和职责往往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达到平衡。

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医生可能需要优先考虑救死扶伤的职责而暂时搁置一些职业道德。

此外,医生还应注意自身行为对患者的影响。

他们的言行举止应该给患者带来希望和安慰,增强他们的信心,而不是加重他们的痛苦和焦虑情绪。

综上所述,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是保证医疗行业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

只有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业责任,医生才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因此,每一位医生都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使命,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医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医生享有以下权利:
1.诊断权: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诊断;
2.知情权:医生有权了解患者的隐私信息;
3.检查权: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各种检查;
4.治疗权:医生有权对患者实施医学治疗;
5.死亡判定权:医生有权判定患者的死亡;
6.参与医学司法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参与医学相关的司法活动;
7.医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权:医生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和参与医学学术交流;
8.劳动报酬权:医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医生承担以下义务:
1.人道主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应不计时间和报酬地工作,尤其是在抢救危重患者时。

在灾难和疫情发生时,医生不仅面临时间的投入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有时甚至会危及自身的健康和生命。

在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方面,医生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言而喻的;
2.告知义务:医生有责任向患者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和病情;
3.保密义务:医生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4.健康教育义务:医生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指导患者的健康管理,以促进康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条
本法旨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

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享有“告知权”,那么,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一起来看看吧!一、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没有证据,该如何收集证据?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

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

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

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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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大 家 共 同 提 高 。在 抽 血 过 程 中 , 有 疑 问 或 不 熟 悉 的 化 使 遇 验 项 目及 时 与 相 关 科 室 或 化验 室 沟通 或 咨询 。 2 5 针 对 采 血 时 引 发 的 并 发 症 制 定 相 应 的应 急 预 案 : 对 病 . ①
情 复 杂 , 绀 明 显 的 婴 幼 儿 在 抽 血 前 嘱 家 长 给 患 儿 喂 温 开 水 发 l0 2 0 , 血 时 可 采 取 边 吸 氧 边 采 血 的方 法 。 对 于 1岁 以 O  ̄ 0 ml抽
诺 或 知 情 同 意 理 论 不 完 全 相 同 。 简 单 的 承 诺 或 许 不 是 真 实 意 思的表达 , 即在 患 者 没 有 充 分 了解 信 息 的情 况 下 取 得 的诊 疗 处 置 的 同 意 或 承 诺 , 非 患 者 的 真 实 意 思点 是 患 者 的“ 人 决 定 权 ” 也 就 是 说 , 调 医生 的 告 知 义 务 是 个 , 强 为 了保 障 患 者 在 了 解 足 够 充 分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做 出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判 断 和 决 定 。如 果 医 生 没 有 向 患 者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 即使 取 得
[ ] 崔炎 . 科 护 理 学 [ ] 第 三 版 , 京 :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 0 4 1 儿 M . 北 人 20 : 内 的 儿 采 用 头 皮 静 脉 采 血 ,~ 3岁 婴 幼 儿 采 用 四 肢 静 脉 采 血 。 1 1 6. 9 ②对 有 晕 针 病 史 的患 者 取 卧位 采 血 , 时 用 安 慰 、 励 性 语 言 同 鼓 [ ] 魏丽堂 , 2 同桂萍. 抽血患者晕针 的原 因分 析及预 防措 施[ ] 中华 J. 分 散 患 者 注 意 力 。③ 对 抽 血 后 突 然 出 现 面 色 苍 白 , 冷 汗 , 出 自 医学 实 践杂 志 ,0 5 4 7 :2 2 0 ,( ) 3 . 诉 心 慌 、 晕 的 患 者 立 即予 以平 卧 , 时 给 予 吸 氧 、 心 率 、 ‘ 头 同 测 呼
医 生 的义 务—— 告 知
郝 楠
关键 词 : 义务 ; 知 告 中 圈分 类 号 : 9 2 1 D 2. 6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60 7 ( 0 2 1 — 1 3 0 1 0 — 9 9 2 1 ) 10 6 — 2
医疗 行业 是 高 技 术 高 风 险 的行 业 , 医 生 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因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纠 纷 甚 至 医 疗 赔 偿 比 例 不 断 加 大 。 随 着 告 知 承 诺 ( 称 知 情 同 意) 论 的 广 泛 传 播 和 深 入 研 讨 , 其 相 关 法 律 又 理 尤 如 《 业 医 师 法 》《 权 责 任 法 》 的颁 布都 明 确 规 定 了 医 方 对 执 、侵 等 患 方 的“ 情 权 ”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_ , 医 生 告 知 义 务 由 医 学 知 应 1使 ] 实 践 中 的一 个 基 本 伦 理 要 求 上 升 为 一 项 法 律 准 则 , 时生 物 医 同 学 模 式 向 生物 、 理 、 会 医 学 模 式 转 变 , 对 医 生 的 告 知 义 务 心 社 也 提 出 了更 高要 求 , 医生 是 否 履 行 了告 知 义务 被 列 为 认 定 医 疗 过 错 的 基 本 根 据 之 一 。作 为 医 方 的 法 定 从 业 规 则 , 生 应 如 何 履 医 行 告 知 义 务 , 取 决 于 医 生 对 告 知 义 务 的 真 正 悟 解 , 果 没 有 也 如 相 应 的价 值 观 作 为 内 在 的 自律 准 则 , 生 也 会 照 搬 告 知 义 务 , 医 甚 至 产 生 抵 触 情 绪 , 成 自我 保 护 式 的 医 疗 行 为 模 式 。 因 此 , 形 研 究 并 明 确 医 生告 知 义 务 的 价 值 观 , 于 医生 适 当 履 行 告 知 义 对 务 以及 患 者 更 好 维 护权 益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从 历 史 发 展 看 , 生 告 知 义 务 是 在 对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的关 注 医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在 生物 医 学 模 式 中 , 医生 通 过 其 专 业 知 识 自行 对 患 者 进 行 医学 处 置 , 不 必 履 行 任 何 的 说 明 义 务 , 者 只有 而 患 被 动 接 受 。把 患者 的 同 意 视 为 医 生诊 疗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基 础 , 最 早 出现在 1 9世 纪 末 的 德 国 。 18 8 7年 , 意 志帝 国最 高 法 院判 德 决 一 医 生 犯 有 伤 害 罪 , 由是 该 医 生 违 背 少 年 患 者 的 亲 属 意 愿 理 对 其 实 施 了截 肢 手 术 [ 。 15 2 ] 9 7年 美 国 加 州 上 诉 法 院 对 萨 尔 戈 事 件 判 决 认 为 医生 对 患 者 实行 胸 部 大 动 脉 造 影 , 导 致 双 下 肢 而 瘫 痪 的 病 例 中 , 为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说 明 , 患 因 使
告 知, 主要有使用药物 、 仪器 、 手术的副作 用和 因个体 差异可 能
导 致 的 不 良后果 。对 侵 入 性 诊 断措 施 和 治 疗 方 案 的 说 明 , 包 它 括 采 用 侵 入 性 诊 疗 手 段 的方 法 和 目的 以及 可 能 的 危 险 , 实 施 不 的后 果 , 选 择 的 替 代 方 案 。 可 2 3 用 于 医学 科 研 、 学 活 动 时 , . 教 因新 技 术 的 使 用 存 在 相 当 的 不 确定 性 , 应 向 患 方 说 明 利 弊 风 险 , 取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行 。 故 待 或 是暴 露 隐私 部 位 时 要 取 得 患 者 的理 解 。诊 疗 期 间 需 要 对 患 者 行 为 进 行 限制 的也 应 进 行 充 分 告 知 。 2 4 可 能 的 医疗 费用 , 别 是 某 些 大 额 检 查 治疗 项 目, 它 们 . 特 对 的周 期 、 用 次数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要 进 行 提 示 , 及 按 照 医 疗 保 使 以 险 规 定 应 说 职 的是 否 属 自费 项 目和 可 报 销 范 围等 。 2 5 是 诊疗 不 能 的 说 明 , 是 受 当 时 当 地 的 医 疗 专 业 水 平 或 . 这 诊 疗 设 施 、 疗 条 件 等 客 观 的影 响 无 法 确 诊 或 治 疗 时 , 患 者 诊 向 所 作 的诊 疗 不 能 的说 明 。这 包 括 诊 疗 不 能 的原 因 说 明和 转 诊 、 转 院及 会 诊 及 其 可 能 后 果 的建 议 和 说 明 。 2 6 发 生 医疗 纠 纷 时 , 向 息 方 告 知 有 权 对 病 历 、 关 药 物 器 . 应 相 械等进行封存 , 死亡 有异议 的可在 规定 时间 内进行 尸检 , 对 以 及 解 决 争 议 的方 式 和 途 径 。 3 告 知 义 务 的依 据 医 生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是 以 满 足 患 方 知 情 权 为 前 提 的 。 因 为 无 论 那 种 诊 断 或 是 治 疗 都 会 施 加 在 患 者 身 上 。 当 诊 疗 行 为 有 可 能 会 对 人 体 产 生 一 定 的 伤 害 , 有 医 生 向 患 方 履 行 告 知 义 只 务 , 能 让 患 方 理 解 医生 的治 疗 行 为 , 而 同 意 、 合 医 生 的 医 才 进 配 疗 行 为 , 则 将 构 成 侵 权 , 是 人 的 生命 权 、 康 权 等 权 利 的 体 否 这 健 现 。另 一 方 面 , ] 医疗 行 为 具 有 专 业 性 强 、 术 程 度 高 等 特 点 , 技 如 果 医 生 不 告 之 , 方 很 难 知 情 , 难 理 解 、 意 、 合 医 生 的 患 很 同 配 医 疗 行 为 ]所 以作 为 满 足 患 方 知 情 权 的 前 提 , 该 肯 定 医 生 , 应 有 告 知 的 义 务 。 医生 的 告 知 义 务 是 保 护 患 方 自主 决 定 权 的 需 要 , 是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体 现 。 医 生 以 救 死 扶 伤 为 己 任 , 的 也 它 切 手 段 都 应 以 患者 为 中心 , 重 患 者 的 权 利 和 意 志 , 为 任 尊 因 何 不利 后 果 最终 都 要 由患 者 承 受 , 生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取 患 医 争 方 理 解 医疗 方 案 的优 劣 得 失 、 果 风 险 及 医 生 如 何 对 各 方 案 进 后 行 取 舍 、 舍 的 道 理 , 在 情 理 之 中 。 当 事 人 是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取 均
1 告 知 义 务 的 发 展
出 的 判 断 向 患 者 所 作 的 说 明 。这 既 包 括 对 患 者 客 观 身 心 检 查 的 描 述 , 涵 盖 了 医生 从 诊 疗 经 验 上 获 取 的主 观 认 识 。这 种 说 也 明 包 括 对 疾 病 的 初 步 诊 断 和 确定 诊 断 、 病 特 点 、 情 程 度 、 疾 病 可 能 的 发 展 、 疗 的时 机 及 方 案 , 结 合 患 者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出 的 治 并 最 佳建 议 等关 于 疾病 的基 本 情 况 。 2 2 医 生 应 客 观 地 将 医 疗 行 为 中存 在 的 医疗 风 险 向 患 方 如 实 .
者 对 因 检 查 带 来 的风 险 一 无 所 知 , 在 判 决 中首 次 导 入 了 告 知 而 后 的 同 意 一 词 。我 国最 早 的 相 关 案 件 发 生 在 1 9 9 6年 6月 , 陈 某 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 肿手术 摘除 , 后 发现 左 眼睁不开 , 术 经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为 手 术 并 发 症 , 院 无 过 失 , 院 审 理 后 认 医 法 为 医 院 没 有 告 知 可 能 引 起 的并 发 症 , 侵 害 其 知 情 权 为 由 判 决 以 医院 承担 8 赔 偿 责 任 。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 与 目前 的 告 知 承 O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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