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规定与实施处罚的法理正当性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在中国乡村治理逐渐走向法治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村规民约不仅是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制度,更是推动乡村发展和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对村规民约的研究成为当前乡村治理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村规民约的内涵与作用村规是指村民根据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和共同利益所制定的一些惯例性规矩,是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产物;民约是指村民依据自愿和平等原则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是村民自我自治和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
村规民约的内涵主要包括乡土传统文化的延续、民主自治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民众权益的保障等。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在中国农村,村规民约既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又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继承,是农村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延续,有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村规民约是民主自治的重要体现。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更是村民自主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平台。
村规民约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
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村规民约可以起到一种规范和约束作用,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定。
村规民约能够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村规民约是民众权益的保障体系。
村规民约旨在保障村民的利益诉求,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权、留守儿童教育、农村医疗保障等。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和方式参与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村规民约的现状与问题虽然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并不够民主和透明。
在一些地方和村级组织中,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一些有关部门或村级干部单方面决定,而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村规民约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
村规民约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作者:瞿骏林曹若愚陈宇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村规民约可规范村民的生活行为,包括婚丧嫁娶、日常相处等多个方面。
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村规民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强调村民的参与和监督,增强了村民的民主管理能力和参与意识。
当前,村规民约虽不作为权威性规范,但仍具民法法源地位。
尽管村规民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的法源,但司法裁判可援引其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有学者证实其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与民法法源地位相当。
村规民约是特定范围内村民达成的共识,获得《民法典》等法源的规范效力支持,具备私法自主原则和宪法基本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前,在民事制定法的框架下,民事法律规范无法全面调整和处理繁杂的私法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定“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以来,民法中的习惯规范被确立为其总则编中具有公因式性质的一般性法源条款。
从二位阶的立法体例看,法律有明确规定者,即无习惯的适用余地,实证法上多通过明文规定或默示的方式确定交易习惯在习惯法中的核心地位。
除这两者外,《民法典》没有再规定更多的法源。
基于此,在我国“差序格局”的本土化社会背景下,研究“村规民约”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村规民约在实践中的现状调解和司法裁判中,村规民约与其他法律依据并列,为法院裁判提供基础。
村规民约主要涉及乡村特有的法律关系,如财产、人权、土地征收等。
实践中,村规民约已被广泛遵循,可作为民法的正当来源。
村规民约中未被约定的内容,不可以援引并作为裁判依据。
例如,用“该村其他村民出行均是开东门,这已经形成村民约定的公序良俗”,阻止另一当事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朝西临胡同开门”,并以“该村并没有就开门出行制定村规民约”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探讨
2021年5月第18卷第5期May.2021Vol.18No.5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探讨党媛(西安财经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已经成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器,是凸显村民自治作用、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法宝。
制定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起始阶段,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之一。
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屡屡出现,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村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完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发挥审查主体的作用,明确村规民约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等是目前刻不容缓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村民自治一、引言2017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村民徐某某等三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2016年徐某基于本村“出门闺女只享受出嫁当年的福利待遇”的村规民约而未获得村民待遇,当向金水区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时因金水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诉的村民待遇及村民自治问题不具备进行处理的法定权力和义务而被拒绝”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责令路砦村委纠正该村村规民约的违法内容,要求徐某享有待遇并支付至今各项福利待遇”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进行十余年,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规陋习从未连根拔起,并且这些陋俗已经浸染了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在历史的见证下成为延伸国法的必要手段,更是现代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村民意愿表达的重要方式”同时,村规民约也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更不应与国家法相抵触冲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亟待解决”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概念和依据(一)村规民约的内涵1.村规民约的概念界定早期人们习惯将“村规民约”称之为“乡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关于村规民约的概念,学界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一部分学者主张“民间法说”,认为村规民约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将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对立,二者各司其职;另外一部分学者主张“规则说”,认为村规民约是对国家法的二次细化,缺乏自身特点”通过对主流观点的理解和分析,笔者认为,“规则说”和“民间法说”均未将村规民约置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来理解,村规民约应是全体村民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共同讨、制定及遵守,维护本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行为规范”它是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助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2.村规民约的性质村规民约是民间法、习惯法的具体表现,也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一方面,民间法是“生自民间袁出于习惯,由乡民长时间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1村规民约由村落村民制定,长期受传统风俗、宗族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维护本村集体利益、兼顾村民个体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稳定性,其不可能适用于千形百态的村庄事务,而因地制宜的村规民约可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弥补法律的空白”尽管村规民约具有“软法”的属性,国家法律具有“硬法”的属性,二者各有侧重,但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呈相互协同、良性运行的状态”从权威性上来看,村规民约独特的权威性不仅仅来源于村民自下而上的权力让渡,还来源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层层授予”综上而言,村规民约不只是村民根据日常习惯制定的公约,它还融合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从性质上来看,村规民约是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护的集合性社会自治规范”(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依据1.法律依据法治相对于人治而存在,是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村规民约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是国家法和习惯法的结合体”首先,村规民约是基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直接 授权而制定的”作为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的“不抵触”一词体现了我国各项法律自始至终遵循法治原则,而且要求村规民约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因此,村规民约必须具备法治精神,其制定过程、规章内容、实施运用和监督审查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有3条关于村规民约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村规民约的具体实施细则,但村规民约依旧是村民日常行为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其次,在实务中来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并不排斥村规民约的价值,相反,司法判决和司作者简介:党媛(1996-),女,陕西榆林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农村法治问题,法解释性文件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从属性上看,村规民约是一种“民间法”,属于“软法”的范畴”村规民约还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乡村集体智慧的体现,且反映的是村集体之间的问题和行为规范,相较于国家法律来说更加细致12《因而,相对于具有“硬法”属性的国家法律,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在乡村的有效补充”2.现实依据村规民约是在传统熟人社会中形成的袁是实施村民自治的途径之一”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规民约则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制度的关键就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本村具体情况和全体村民的意愿袁制定出专属本村的村规民约袁从而使村民依照规章办事袁实行法治基础上的村民自治袁这体现了全体村民对民主法治的不懈追求,对有效保护村民自治权具有重要意义”市场规则和利益关系愈来愈成为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基础,乡村社会集体意识悄然崩塌,人情社会悄然解体,乡村伦理秩序发生异化,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的鲜明特征|3《“以代际为分工的半耕半工”的劳动结构使得传统农村“熟人社会”演变为“半熟人社会”,导致村规民约的面向主体发生了变化《在城市化和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下袁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环境面临着全方位、历史性巨变,给村规民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变,促使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之间、传统习俗和法制意识之间以及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之间形成一个平衡点”这迫切的呼唤乡规民约在法律的框架下的发展成熟,也为村规民约的合法化奠定了社会环境和现实基础”三、当前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困境(一)审查主体的作用未有效发挥1.乡镇政府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我国县、乡、村三级始终是农村社区治理的联动主体,三级处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信息流动、三方协同的关系”乡镇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政权组织袁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包括: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否民主、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宪法精神、制定程序是否规范等等”但在实践中袁这一基层治理体系的合理性在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并未充分应用,乡镇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其行政权力或者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频频发生”一方面,当村民认为本村村规民约的制定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其职责并保护村民权益时,乡镇政府有时会以无权干涉村民自治为由,驳回村民的请求”若乡镇政府不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纠正的责任,会增加其与村民内部纠纷,最终乡镇政府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部分乡镇政府为简化审查工作的步骤,以“指导”之名直接给予村庄标准化、合法化的村民自治章程,如此乡镇政府便可减轻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导致村规民约无法因地制宜,削弱了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2.司法机关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具有局限性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属于一种事前审查袁而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是保护村民切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之一”我国法律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袁法院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也没有直接依据,事后审查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例如凡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法院在裁决时会更加慎重,而涉及成员资格的问题法院更愿意交给村集体解决”在执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若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村民往往会选择上访或上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只能就违背强制性法律条款的村规民约宣布无效,再对个别案件提出司法建议,不能直接宣布违背任意性法律条款的村规民约无效或直接提出合法的修改意见袁最终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又转变为乡镇政府”此时,又会出现乡镇政府直接下发标准“模板”或授意村委会作为代表随意修改村规民约,再由村民反复上访的"怪圈”现象”从法律法规上看,人民法院没有直接撤销违法村规民约的权利袁只能向乡镇政府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袁但司法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职权和审判的必经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实务中袁针对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袁司法机关所能进行的审查只涉及一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到侵害的事项,司法建议对村规民约的纠正作用只浮于表面,还未能从根本上使村规民约合法化《(二)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不规范1.制定主体不合格对制定主体的准确认识是判断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前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袁但在实践的过程中村民或村民代表并不合格”首先,制定主体开放化”在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外来人口、个体企业等非本村村民纷纷涌入,以及本村年轻务工人员大量进城袁导致制定主体的中坚力量减少;其次,制定主体非法化”村委会本应是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但有一些村委会利用职权之便袁直接参与决定村规民约袁并成为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最后,制定主体不民主”村民代表会议中的部分村民代表因知识水平不足、现代法律意识缺乏而不重视自己的选举权,甚至有些贫困村民因不愿得罪村里的灰色势力而产生跟票的情况”2.制定内容不合法合法合规的制定内容是保护村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根本”自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法制宣传力度在不断加强,但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仍然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首先,部分村规民约剥夺了村民享有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本村出嫁妇女或外来嫁入妇女的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和耕地权益”例如2017年河南省路砦村村民徐某某等三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路砦村关于“出门闺女只享受出嫁当年的福利待遇”的规定,不仅存在歧视男女性别的问题,而且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滥设“罚款”的条例,且具有强制性”缺乏国家强制力和救济力维护又没有探索出合法有效惩戒方式的村规民约,难以独立担负起乡村治理的重任|4《罚款是行政机关在惩罚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专门性法律术语,它确实有助于村庄日常管理,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无权对村民设定处罚,否则会侵犯村民的财产权”3.制定程序不合理合理地制定程序是村规民约有效实施的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那么,若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内容归属于实体规范袁则可将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归属于程序规范,二者相辅相成”但目前,大量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规范、缺少民主性”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议、表决、公示、上报等五个环节”一方面,起草和表决阶段缺乏民主性”通常村规民约的起草人员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者最具有法律、文化知识的村民组成,但一些偏远村子并没有这样优秀的起草班子袁这时他们一般会依照当地的“陈规陋习”或宗族族长来制定,这样的村规民约大多带有封建迷信、歧视的色彩,使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村规民约已不再具有合议性;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都具备这五个环节,但五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各有差异,一些村子将上报备案置于公布和执行之前,也有一些村子将起草置于收集意见之前,这样参差不齐的制定顺序会大大减少村民的参与度,以及乡镇政府意见的可取性”(三)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取得一定进展,但村民法律知识水平参差错落,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依旧是我国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农村普法主体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部分地区工作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只是向村民介绍法律规定或对相关案例简单分析,致使村民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不足”此外,随着村内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法律素养的能人、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失,村内留守农民大多拥有较低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他们的思想常年被传统习惯所束缚,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审查时不敢反驳村里的“强人”,导致村民自身在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犯时不敢言或找不到救济的途径”四、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完善建议(一)健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主体机制1.转变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职能基层政府是村规民约修订的主导者与领路人,更是保障村规民约落地的监督者叫乡镇政府要精确自身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中的定位,落实好备案审查工作”首先,要明晰乡镇政府在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或修改过程中所要发挥的作用和拥有的职权”防止乡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村民自治或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关键在于解决好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和村民自治权的关系,将“行政命令”转变为“行政指导”,这种转变有利于乡镇政府在尊重村民处理自治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与村民进行平等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再对村规民约提出合理的建议”其次,做好村规民约备案工作是乡镇政府审查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对已备案的村规民约要强调村民依法自治,把关村规民约的质量和合法性,及时删除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条文,责令村委会修正后重新上报备案;对还未备案的村规民约,乡镇政府要督促村委会及时上报”2.提高司法机关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作用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往往会受公权力不允许介入的限制,还会受保障村民自治权实现的限制,这需要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地对村规民约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司法权与自治权协调问题[6《虽然相关法律已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报乡镇政府备案,但这一事前审查方式往往难以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需要司法监督作为村规民约的事后审查方式”法官在发现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对村规民约的合理之处加以承认,对不合理之处直接宣布无效并提出修改意见”此时,乡镇政府应该及时将整改的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并由法院成立专门小组来研究反馈的司法建议,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这样不仅可以为其他村规民约的制定提供合法案例、确保村规民约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制定,还可以增加村民对法律权威的信心”(二)规范村规民约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1.明确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范围《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为村规民约的合法制定主体”尽管村规民约并不是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但作为一种渗透着人伦情感的规则体系、一种最大程度的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村规民约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村民是这套规章的制订者、执行者和监督者”针对某些有企业入驻、外来人口涌入的村子,应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制定村规民约,企业和外来人口可列席参加会议,与村民民主协商,发表意见;针对某些村委会成为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行为,应提高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以及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法律上来看,村委会并非村规民约的合法制定主体,其制定的村规民约效力存在瑕疵;在法治的背景下,我们所探讨的是村规民约是作为村民自治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规范,本质上是特定范围内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制度叫2.倡导村规民约的内容科学合理作为民间法的村规民约符合法理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具备合理性,竭力兼顾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民自治权利,才是村规民约的本质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实际为根本”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内容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底线,与新的法律条文相呼应,与时俱进”尤其在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问题上,《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必须将纳入村规民约;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制定一定要尊重其乡土性和内生性,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每个农村的自然地理环境、传统文化习俗和法律知识水平等都参差不齐,这决定了村规民约不能被“标准化”,应当将当地传统道德习惯等合法化,融入到村规民约中,这样既可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又有利于对风俗习惯的扬弃”此外,罚款性条例不是村规民约权威的准确来源,且村委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所以这些罚款性条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及时废除,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和村规民约的权威”3.注重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正当化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起草拟定、具体讨论、审议表决、上报备案、公布执行”其中,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是起草村规民约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这里可以设置匿名的意见箱,提高群众的参与性,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听取弱势村民的意愿;起草拟定主体一定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袁其他制定主体都是违法的袁如村委会、宗族族长;具体讨论是征求村民意见的二次细化,也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集中表达环节;审议表决是在综合全体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外部因素介入指导,使村规民约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审议主体需广泛包括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司法部门、专业的法律机构及法律人员《(三)构建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监督机制1.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村民自我监督的作用,还要依靠外部监督力量”乡镇政府联合司法局、法制办、村民监督委员会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常态化检查执行机构袁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的日常监督,对于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责令限期改,确保村规民约不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村规民约更加规范、合理”例如可汲取枫桥经验并借鉴河南省商丘市北关镇的做法,各村充分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设置匿名举报、投票、评价等途径,以“举报者获得奖励”无形的竞争机制,由乡镇政府专门小组定期明察暗访,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还可为村中弱势群体提供监督渠道”2.建立审查主体追责机制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和审查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工作是法律赋予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只转变职能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重视审查职责的问题袁需要进一步对审查主体建立追责的机制、落实具体的审查责任制度”针对不积极履行审查责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须对自己的失职承担后果,首先需要乡镇政府明确村规民约的具体审查部门、具体人员的职责和职位,方便日后追责,也可激励审查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责任;其次,监督乡镇政府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的主体包括:乡镇人大、县市政府法制办”从行政关系上看袁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的关系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乡镇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乡镇政府是否按照法定职责,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检查村规民约的执行效果”同时,面对乡镇政府直接下发标准化或违法村规民约的问题,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履行对这类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责任《(四)不断强化村民的法律意识村民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才能保障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民主性”首先,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要具备法治精神,联合司法助理人员、村内法律顾问开展普法教育,可有效利用微信等手机软件向村民分享最高法涉农判例,传播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让每一位村民懂法律、会用法、用好法”其次,普法的过程中要针对本村的实际情况及时规划和调整宣传内容”例如 在土地问题严重的地区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在乡村治理不善的地区要重点宣传《村组法》等”最后袁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袁应明确指出村民维护权益的途径《例如针对村委会或村里“强人”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滥用权力、怠于修改条款等情况,可以开通由乡镇政府发起的手机匿名投票的渠道,给予村民更加隐匿的投诉渠道,培养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惯性及主人翁意识”五、结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强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文明素质《合法的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共同制定实施的袁它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依法推进村民自治,但与国家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村规民约并不能够有效的填补国家法律空白,所以对村规民约合法性进行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实现好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才能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村民自治,有效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乔淑贞.乡村治理视野下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卩].农业经济,2020,(1):46-48.|3]姚保松,周昊文.乡村振兴视域下村规民约的困境及出路探析|J].学习论坛,2019,(3):80-85.|4]周树超,刘娜.村规民约的治理困境与立法保障研究一一以设区的市立法为切人点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1):67-74.|5]王平达,王泽宇.村规民约与依法治乡的契合性研究卩].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10):57-60.|6]朱晖,刘思昊.村规民约适用性研究卩].行政与法,2018,(7):84-92.|7]郭剑平.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的理论诠释与优化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41(8):78-86.。
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一直是农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农村的传统习俗、规矩和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自发形成的自律规范,而国家法律则是国家强制力量的体现。
在实际的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存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也存在与国家法律融合的情况。
如何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达到合理的融合,是当前农村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的基本概念。
村规民约是指村民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自律规范,一般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制定,内容涉及村级事务和村民生活。
而国家法律是国家权威机构依法制定并加以公布和执行的法规,是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
从形式上来说,村规民约是村民自发形成的规范,属于习惯法的范畴;而国家法律是国家机构制定的法规,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从内容上来说,村规民约涉及村民自身的生产生活、传统习俗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国家法律则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等方面。
两者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和融合,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实际的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往往存在一些冲突。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的文化传统、习俗和氛围的影响,一些村规民约往往偏向于保守和封闭,甚至存在一些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比如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规定,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情况;一些地方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教育公平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尽合理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藏獒、村规民约对于环境污染、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问题。
一些村规民约也存在过于宽松、随意性太强的情况,导致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作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调和者,村委会、乡村社会治理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具体实践中,他们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动村规民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国家法律的落实和执行。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实现机制与作用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实现机制与作用村规民约,在村庄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村规民约是指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村庄公共秩序和村民行为的法律性文件,向村民强制执行。
村规民约的实现机制和作用如下:一、实现机制1.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确保村规民约的可行性。
2.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依法公开征求村民意见,让村民参与其中,保证村规民约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公布村规民约内容村规民约的内容应该向村民公布,让村民了解规定,自觉遵守,以确保村规民约的执行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村规民约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使村民了解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让村民主动遵守。
5.建立村规民约管理机构为了保证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建立村规民约管理机构,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惩戒,加强管理。
二、作用1.规范村庄公共秩序和村民行为制定村规民约可以规范村庄公共秩序和村民行为,使村庄更加和谐、安定。
2.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村规民约的制定,可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村民可从中领会到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强化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3.维护村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村规民约可以维护村庄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影响整个社会的问题进行限制和约束,保障村庄和其他村民的权益。
4.构建村庄自治的法制框架村规民约的逐步实施,形成了村庄自治的法制框架,增强了村民自治的能力和自治意识,让村庄治理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5.推动乡村振兴村规民约可以规范村庄公共秩序和村民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乡村形象,推动乡村振兴,有利于村庄的长久发展和村民的幸福生活。
总之,村规民约的实现机制和作用非常重要,只有在加强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在村民主动参与和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才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为建设和谐村庄和推动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村规民约的村治作用研究
村规民约的村治作用研究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其在村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村规民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村治的运行机制,为推动村治改革和村民自治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参考。
本文旨在探讨村规民约在村治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加强村治,促进乡村振兴。
一、村规民约的基本概念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根据自愿和平等原则,按照事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程序和方式,制订并公布的自律性规范。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自愿和民主原则自愿制定并如同法律一样执行的村规民约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自律性规范的制定程序。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1.民主程序村民自治是村规民约制定的基础。
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听取和尊重每一个村民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公平,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性和合法性。
2.参与主体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村规民约更好地符合村民的实际需求,更好地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3.制定程序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事先公布、公开讨论、民主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村规民约在村治中的作用1.促进自治意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促进村民自治意识的增强。
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广泛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村民们更好地参与村治事务,增强了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
2.引导行为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法律,是村民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
通过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可以引导村民遵守合法、文明的行为规范,促进良好的乡村风尚。
3.解决矛盾纠纷村规民约可以有效地调解和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充分听取和纳入村民的各种合理意见,增强了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和谐共处。
4.规范村务管理村规民约可以规范村务管理的程序和方法,促使村务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提高了村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了村治的良好发展。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村规民约是指村民在村民大会上自愿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村民行为的文件,它们是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和法律规范。
村规民约是以村级自治组织为主体制定,是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它不同于其他普通法规,因为它是由村民自愿制定和遵守的,所以具有更高的社会认同度和执行力度。
首先,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制定的合法性上。
按照我国法律,村规民约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由村民自愿参与大会讨论通过,通知广泛公告,举行公正公正的大会,有足够多的村民参与并表示通过等。
只有在这些合法程序和条件下制定的村规民约,才能获得法律效力,才能作为规范村民行为的法律依据。
其次,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其约束力上。
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公正公正的大会形成的规范村民行为的文件,它是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代表了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村民遵守和履行,这是村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归属的表现。
因此,村规民约具有明确的约束力,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其对第三方的约束上。
虽然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己制定和执行的,但它是经过大会讨论通过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所以具有一定的对第三方的约束力。
例如,如果村规民约规定了不能在村内乱丢垃圾的行为,那么当有访客来到村子时,村民可以要求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行为,否则可以向村级自治组织提出投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其与地方政府法规之间的关系上。
根据我国法律,地方政府法规应当与村规民约兼容,并且地方政府应当尊重和支持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
这意味着,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地方政府法规并行,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发挥村民自主的权力和职责。
总而言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与其他普通法律规范不同,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制定的合法性、约束力、对第三方的约束性以及与地方政府法规的关系上。
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以案说法谈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村规民约是指村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以村民共同利益为导向的自治规则,其目的在于维护村民的权益和促进村庄和谐稳定发展。
而国家法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是国家统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时常出现冲突,需要寻求合理的融合方式。
首先,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村规民约不能与国家法相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国家法律应优先适用。
国家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有规定,如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管理等,都需要村规民约与之协调一致。
否则,村规民约将被国家法律所取代或修改,导致村庄自治权的削弱。
其次,村规民约是补充国家法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
村规民约的制定是通过村民自治程序,反映了基层群众的需求和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村规民约可以弥补国家法律在基层管理方面的不足,促进基层管理的顺畅进行。
因此,对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应该采取适当的融合策略。
一方面,对于不适应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应及时修改或撤销,以保持与国家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对于能够补充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应该促进其继续完善和发展,为社会管理提供更有效的辅助手段。
最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法律程序。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应通过公示、咨询、听证等程序,使广大村民都能参与其中,在确保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制定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的实施也需要与法律程序相衔接,如果进行行政执法,应遵守行政程序;如果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应遵循仲裁程序等。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不应有冲突,需要寻求合理的融合方式,并且必须在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和实施。
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发挥自治和民主的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和村庄发展的稳步前进。
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村规民约的适用分析
作者简介:李叙帆(1997-),女,四川泸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㊂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村规民约的适用分析李叙帆(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0)摘㊀要:村规民约是我国农村社会内的重要 民间法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约定俗成㊁达成共识和默契的治理制度,它以自治和德治的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规范乡村居民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㊂但目前来说,我国学界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对村规民约的性质㊁惩罚性条款的效力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本文将简要的讨论我国村规民约的内涵㊁意义,并对其现状进行简要的整理与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对村规民约的适用进行展望㊂关键词:乡村振兴;村规民约;适用现状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0.0581㊀村规民约的内涵与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 治理有效 作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的总要求之一,强调要 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健全自治㊁法治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㊂ 基于这一基本要求,国家将 村民自治实践 发挥自治章程㊁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列入乡村振兴的要求内容中㊂由此可见,村规民约是我国实现现代基层社会自治自理的一种重要途径与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德治㊁自治㊁法治三者结合的最佳载体㊂因此,我们对于村规民约内涵㊁现状的探索与讨论,不仅仅是在学术领域丰富了村规民约的研究内容,同时也是为我国村规民约的实践提供了一个不断实践与改进的样本㊂1.1㊀村规民约的内涵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乡约便早已存在我国农村,彼时的乡约作为 介于国法与家规之间的生活规则 ,在皇权不下县的古代中国,实际上扮演着维护农村社会的最基本社会规范的角色㊂历史上的乡约虽然看起来是源于农村本土,由于古时候的农民缺少基本的文化素养且没有相应的政治㊁民主权利意识,因此当时的乡约并没有底层农民的实际参与,而更多的是地方精英作为制定地方乡约的主持人,他们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为了维护封建宗教礼法的伦理纲常与保护自己基本利益不受侵犯而制定乡约㊂当时的乡约虽然并没有反映底层农民的基本意志,但是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维护治安㊁维护秩序的基础作用㊂着眼于当下,村规民约不再是过去仅仅反映乡村精英意志的条文,而是逐渐演变为落实国家基本政策㊁规范农民基本行为且反映各地实际情况的法治规范,是协商民主的体现㊂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内容逐渐从农村内部的问题延伸到部分政府职责事务,例如环境保护㊁生育政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㊂村规民约可以定义为村或者村民小组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就村民组织内部事务制定的各种自治规范的总称㊂由此可见村规民约作为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具体事务的重要载体,对推进我国整体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㊂毕竟,农村人口基数大,且承担着农村反哺城市的责任,因此国家的发展不能仅仅是城市的发展,同时还应当重视农村精神文明㊁物质文明的发展㊂1.2㊀村规民约的意义第一,法律法规㊁政策的有效补充㊂各地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不违背国家基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各地村规民约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进行有益的补充㊂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还有道德㊁宗教等㊂由于成文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㊁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以及人的局限性,除了法律法规自身的局限以外,国家法在农村存在着 后盾 未扎根 的现象,农民的生活更多地是靠着乡间自由的民间法㊂现有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是无法顾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村规民约填补了国家 政不下县 制度对乡村管理的缺位,因此村规民约不论是被学者定性为民间法或者是民间契约,其都能起到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不足的作用㊂第二,乡土社会下的有效规范㊂我国乡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村的各种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连带性㊂乡土社会的村民大多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之间都是沾亲带故的,且具有很强的宗族意识与联系㊂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下,简单的人际关系与较差的流动性使得村民间都很看重 面子 ,而 面子 之下的规则也包含着道德层面的谴责,行为不规范的村民往往会因为担心自己的不光彩的事迹被村内其他熟人知道,因此会比普通时候更遵守规则㊂例如,疫情期间的村规民约内规定禁止四处乱窜㊁接待外来人员,因此被举报的村民往往会觉得受惩罚事小,而 面子 事大㊂可见,这样的情感约束对于维护农村秩序有着不容小视的作用㊂㊃371㊃2㊀村规民约的适用现状2.1㊀处罚条款易突破法律底线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约束,本身就意味着对人们自由与权利的某种限制㊁约束甚至强制,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也体现在这里㊂因此,在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问题上发生冲突与争论,其实一开始便注定必然会发生的㊂我国目前主要引起争议的村规民约条款主要是惩罚性条款,多数惩罚性条款的内容存在着过于朴实以及不通人情的特性,类似的例如 违反规定的村民不得回乡祭拜 违反规定的村民在申请需要村委会予以盖章说明的证明文件时,村委会不予通过 或者是广东江门某村之前发出的通知 一屋招嫖,全楼停水 ㊂此类村规民约中的 土办法 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这样的土办法在某些地方或许是真的管用,但是惩罚的方式与内容其实是超越了法律的底线㊂村规民约的最终目的也就是 治理 ,而对于农村地区,应当强调的是村民自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基层民主的最大作用㊂我们对于中华民族里流传已久的乡村传统,我们应当取其精华㊁去其糟粕,只有这样才能映射出中华文明前进的脚步,才能够标示出当前社会文明发展的清晰刻度㊂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规定和实施处罚的情形,其实对于属于民间法的村规民约,我们还是倡导对于违反村规民约㊁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㊁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㊂2.2㊀村规民约 模版化 现象较重村规民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被社会寄予了厚望 人们寄希望于村民们通过集体商议㊁投票表决确定属于本村的村规民约,能够真实地反映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村基本风俗利益㊁符合本村经济利益㊁精神文化发展的规定㊂但是在现实中,多数村规民约都存在着内容缺乏针对性㊁流于形式的问题㊂村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习惯性地套用他村或者上级给的村规民约模版,在套用时仅仅对地名㊁时间等信息稍作修改,未实际征求村民意见,当然也无法针对村内现存问题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办法与解决对策㊂同时,通过部分学者调研可知,现有的村规民约大多强调的是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到村民权益条款㊁村务监督约束机制条款的内容较少㊂这样的笼统化与模版化的规定实际上是很难针对当地实际政治㊁经济㊁文化发展情况做出约束与规定的㊂3㊀村规民约的法理分析3.1㊀关于村规民约的性质分析部分学者不再过分纠结于村规民约本身性质或者是理论界应然的形式,而是转变方向,主要通过实证分析与立法规范分析探讨村规民约的效力与性质㊂明晰村规民约的具体性质能够帮助我们在相关主体对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产生具体争议时,能够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约束力㊂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应当被认作民间法,因为它属于仍在发生效力与约束力的农村基本社会规则,且这一基本的农村社会规则是得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可的,在相关法律规范中都有着明文规定,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㊁村规民约㊂同时还有学者将村规民约的性质认定为特殊的行政规范,这是因为村规民约的内容包含着例如计划生育㊁环境保护㊁资源节约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职责㊂还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不属于任何法,而是应当被看作一种基于共同合意而产生的契约,因此村规民约应当被看作村民间的 契约 ,应当是属于私法调整的民事契约㊂目前来说,仅仅针对理论上的学说进行分析肯定是不够的,多数人更倾向于将村规民约归类为没有强制力的 契约 ㊂就法院而言,对待村规民约的效力及效力属性呈现出更多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比较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这种矛盾性更加明显㊂首先我们可以清楚明白的是,现有的针对村规民约而提起的各类诉讼中最后都是被归入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当法院认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实际上侵害了村民的权益时,同时也会认定该条款对村民没有约束力㊂如果将村规民约当作是法,那么其产生的并不需要全体村民的同意,同时法院也并不会因为个体村民没有同意而否定其约束力,因此从此类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我们可以将村规民约认定为契约㊂3.2㊀关于村规民约惩罚条款分析村规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在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能起到 土办法 的作用,但当我们从实际的法理上进行分析时,显而易见的是部分村规民约的惩罚性条款其实已经突破了法的底线,规定的内容侵害了村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例如一些 连坐 的制度,实际上与我国现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初衷并不相符合㊂目前学界对于村规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是全面否定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村规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实际上是背离了村民自治的愿景,他们认为在基层民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村民自治应当是全体村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决策,对村民们应当采取的是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部分强制性的惩罚性规定是对村民自治的破坏㊂还有部分学者通过重新解释村规民约中惩罚性条款,将其认定为民商法上的 惩罚性赔偿 ,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是村民自主㊁自愿合意商定的,因此其惩罚性条款具有合理性㊂还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设定的处罚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否认了处罚在法理上的独立权威,但是又回避了问题实㊃471㊃质,因此这仍然是一个尚待讨论的话题㊂实际上,村规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只要是在全体公民合意的基础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应的禁止性规定㊁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规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实际上是可以被当作治理乡村的有效形式,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㊂对违反村规民约㊁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㊁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㊂因为村民普遍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其中内容实则可以先经过部分专业人士进行预审,同时也可以由专业人士对村民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减少其行为举动中违反法律基本规定的几率㊂4㊀村规民约的未来适用展望4.1㊀适应本村经济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推动我国实现乡村全民振兴,达成全民共同富裕㊂目前在各村的经济发展中,壮大集体经济也在面对新的挑战,发展不均衡㊁治理落后㊁缺乏人才以及村民配合程度低和思想落后等因素都是阻碍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㊂对此,对策导向往往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优化组织建设㊁健全工作机制来进一步完成集体经济优化,却忽视了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建设中发挥的凝聚人心的本源作用㊂作为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以及村民基本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同样也可以根据现实环境的变化来协商制定倡导性条款㊂村民可以首先在村集体内部形成重视经济㊁发展经济㊁脱贫致富等积极向上的追求,以村民的内生动力带动其不断适应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相应政府采取一系列优化组织建设㊁资金倾斜㊁人才栽培㊁技术引进等措施4.2㊀贯彻家庭家教家风家庭家教家风同样也是乡风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但多数内涵都在道德的管辖下,法律法规无权进行过多的干涉与限制㊂例如在农村的婚丧习俗中,大操大办㊁高价酒席并不少见,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形成的攀比之风更是破坏影响了应有的节俭适当的良好风气,各地虽是开展了大量的整治活动或者是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发挥婚俗改革主阵地的作用,但实际作用不大㊂尤其在乡村的小环境内,仅仅通过相关部门短暂地进行引导是难以实现村民思想的真正改变,因此可利用村规民约对村民的婚丧行为进行引导式的建议与规定,村内组织自行规定操办酒席㊁举行各种仪式的规模㊁仪式,并对按照要求的村民进行奖励或者表彰,多数村民的大操大办之风大多是基于拉不下面子,让村民明白因酒席形成的攀比之风影响乡风和睦㊁不利于村内团结,以此通过乡村密切环境的相互影响,逐步形成文明婚丧的良好风气㊂4.3㊀发挥 治理有效 功能村规民约区别国家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自治功能㊁秩序维护功能以及道德教化功能构建了村规民约完整的功能体系,自治功能中应当进一步体现民主参与㊁权益维护,而法治功能中则应当强调规制惩戒与化解纠纷的作用,在德治功能中则强调的要进一步进行道德教化与文化传承,而上述功能的发挥是离不开一个规范合理的村规民约作为基础的,对此可以采取以下三点来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㊂首先,通过不断提高村规民约治理的权威性,以村民的广泛参与㊁民主评议以及党和政府在其中的全面领导来加加强村规民约的治理基础㊂其次,要进一步提升村规民约的规范化水平,通过对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㊁制定主体㊁制定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村规民约基本内容不得与我国宪法㊁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保证符合条件的村民能尽可能地参与到村规民约这一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规范制定中㊂最后,为发挥村规民约的实际治理效能,村规民约本身应当村民的利益诉求当作内容重心,根据本村村民实际发展需求来制定村规民约,通过加入乡村土办法㊁老规矩来提升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使得村规民约真正成为能实际为村民发挥治理效能的活规定,而不是为响应国家政策形成的千篇一律的死公式㊂参考文献[1]易舜.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1-18.[2]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J].求实, 2017,(05):89-96.[3]邵文龙.村规民约助推乡村治理[J].人民论坛,2017,(31):96-97.[4]罗鹏,王明成.村规民约的内涵㊁性质与效力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9,(03):67-76.[5]黄永林,袁渊.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7(02):1-8+177.[6]张莹.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04):112-120.[7]徐宗立.论村规民约规定与实施处罚的法理正当性[J].法治研究,2010,(11):48-53.[8]余婵玲.社会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的检视与展望 针对慈溪市10个村的调研[J].法学(汉斯),2020,(1): 100-108.[9]田成有.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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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成为许多乡村社区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工具。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在营造文明乡风、构建和谐社区、促进村民自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奖励制度的力量奖惩制度中的奖励部分,是对村民积极行为的回报,可以有效激励村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比如,村庄中流行着“任人唯贡、表彰当先”这样的口号。
这意味着,只要村民在农田建设、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就会获得村委会的表彰和奖励。
这不仅鼓励了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建设,而且加深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奖励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创新和创业的热情。
通过设立创业奖、创新奖等,村委会鼓励村民在农业、手工业、旅游业等领域寻找创新点,并提供一定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这样的奖励制度鼓励了村民主动探索,挖掘村庄资源的价值,进一步促进了村庄经济的发展。
二、惩罚制度的威力奖励制度只是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一部分,而惩罚制度则是另一方面的重要依据。
针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村委会会采取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以维护村庄秩序和社会安定。
举个例子,如果有村民私拉乱建、私占耕地等行为,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规定将依法严惩,并采取罚款、停工、相应的取消福利等手段。
这样的惩罚虽然一时会让当事人感到不公,但它能够起到震慑他人的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设立明确而严厉的惩罚制度,村委会有效地加强了对村民的约束,维护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提升自治能力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实施,促使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更关注村庄的整体利益。
毕竟,一个村庄的繁荣与和谐需要每个村民的共同努力。
与此同时,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还能锻炼村民的自治能力。
例如,在村民自治方面,当某个村民连续多次违反村规民约时,有可能被剥夺相关的村民自治权利。
这就迫使村民自省自律,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形成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
村规民约奖惩执行情况汇报
村规民约奖惩执行情况汇报近期,我们村一直在积极推进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执行工作,通过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具体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奖惩执行情况。
1. 奖励措施。
村规民约奖励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对于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村民进行了及时的表彰和奖励。
比如,在村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村民,我们及时给予了奖金或者荣誉证书的奖励,以此激励更多的村民积极参与到村级建设中来。
2.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我们也严格进行了惩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治村,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二、执行效果。
1. 村民参与度提高。
通过奖惩制度的有效执行,村民的参与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越来越多的村民积极参与到村级事务中来,增强了村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为村级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2. 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得到加强。
执行奖惩制度,不仅仅是对个别村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更是在整个村民群体中形成了一种共识。
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得到了加强,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村级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1. 存在的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奖惩标准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奖惩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2. 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奖惩制度的执行效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奖惩标准,明确奖惩的程序和依据,加强对奖惩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宣传教育。
我们将加强对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村民对奖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村民的遵守意识和执行力度。
2. 完善制度。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奖惩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加强执行。
我们将加强对奖惩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依法执行,对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及时奖励,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及时惩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级秩序。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让乡村更有秩序和和谐乡村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基。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乡村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乱建、垃圾乱扔、言语不文明等等。
为了维护乡村的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不少地区引入了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本文将就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找到更好的农村管理模式。
一、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是乡村基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约定,以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文明生活。
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方面给予奖励,激励村民积极行动;另一方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内部约束,提升乡村的整体素质与发展。
二、奖励机制的重要性与意义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中的奖励机制起到了促进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作用。
村民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奖励机制可以获得实惠和荣誉感,从而激发出更多的参与热情。
例如,在环境卫生方面,乡村可以设立清洁达人的称号,对积极参与环境整治的村民进行表彰。
这样一来,村民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持环境的整洁,乡村的面貌也会更加美丽。
三、惩罚机制的必要性与作用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中的惩罚机制是为了维护秩序与公平公正。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影响他人利益或社会和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
这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也是对其他村民的保护。
通过对于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让每个村民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力量。
四、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乡村发展的影响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乡村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种制度可以提高乡村的整体素质与环境,使得外来游客愿意来乡村观光,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
其次,通过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可以激发乡村居民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热情,推动乡村经济的繁荣。
再次,这种制度也有助于培养乡村居民的责任感和集体观念,推动村民自治和社会共治能力的提升。
五、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改进与完善虽然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于乡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待改进与完善。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村规民约是指村民自愿共同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维护村庄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奖惩制度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是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维护村庄的法制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通过设立奖惩制度,可以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的执行标准和责任义务,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构建良好的乡村社会秩序。
二、奖励制度的设计与实施1. 表扬制度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先进个人、集体表彰制度,激励村民树立良好行为榜样,如勤劳致富、乐于助人等。
2. 奖励制度村庄可以设立各种奖励措施,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如义务清洁卫生、义务植树造林等。
可以给予荣誉证书、奖金或其他实物奖励,以此推动农村社区发展。
3. 优惠政策为支持村庄建设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可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农村旅游等产业,如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三、惩罚制度的设计与实施1. 扣分制度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可进行扣分处理,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根据扣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如限制用地权益等。
2. 罚款制度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罚款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3. 社会排斥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可采取社会排斥措施,限制其在村庄内的活动和权益,如禁止参与集体决策、限制进入公共场所等。
四、奖惩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建立奖惩机构村庄可以设立奖惩机构或由村民代表组成的奖惩委员会,负责具体奖惩事宜的制定、审核和执行,确保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审核程序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奖惩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和透明。
对于涉及重大惩罚的案件,应进行公开审理,听取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3. 民主监督加强村民对奖惩制度的监督,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等形式进行民主沟通,接受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问题和不公平现象。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对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奖惩制度作为村规民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广泛运用于村庄管理中,以鼓励居民守规矩、积极向上,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
本文将就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奖励政策村规民约的奖励政策是为了激励村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农村发展,提高村庄整体素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具体的奖励政策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表彰模范村民:根据居民的言行举止、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等方面的表现,评选出先进典型,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奖励证书,激励其他村民争做示范。
2.奖励优秀农业生产者:对农村种植、养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村民予以奖励,可以是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荣誉称号等,以此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精力和积极性来发展农业生产。
3.支持创业者:对于有创业想法的村民,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技术指导或政府服务等帮助,鼓励他们在村庄中开展新的经济产业。
二、处罚制度村规民约的处罚制度是为了规范居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村庄安宁。
具体的处罚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警告和口头批评:对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和口头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罚,提醒居民改正错误,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行为意识。
2.经济处罚:对于某些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等,以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
3.社会惩罚: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可以采取社会惩罚措施,如限制个人荣誉评选、组织活动参与及社区信用体系的惩戒等。
三、奖惩机制的建立与落实为了确保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奖惩机制,并加强落实。
1.制定明确的奖惩标准和程序: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公开透明,对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内容、条件和限制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村务公开、社区广播、村规民约宣传册等方式,加强对奖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每位村民都了解制度内容和意义,增强自觉性和规矩意识。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一、背景介绍村规民约作为一个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村民和谐相处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原有的村规民约制度逐渐滞后,无法有效应对新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需要针对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二、奖惩制度的意义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于村民的行为规范化、公平公正的管理以及有效的社会公约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通过奖励村民良好行为,可以树立正面榜样,激励其他村民向更好的方向努力。
另一方面,通过惩罚不良行为,可以及时阻止违规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完善奖惩制度,对于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三、奖项设置为了鼓励村民的积极向上行为,可以设置一系列奖项。
首先,可以设立村民道德模范奖,表彰那些为村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且品德高尚的村民。
其次,可以设立村民创业奖,奖励那些在村庄发展中表现出色的创业者。
此外,还可以设立村民义务工作奖、村庄环境保护奖等一系列奖项,来激励村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保护环境。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也需要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可以通过经济惩罚手段,如罚款等,迫使违规者认识到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可以采取限制个人权益的措施,如暂停居民资格、取消相关政府福利等,以引起违规者对自身行为的反思。
此外,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警示性处罚,如公开谴责等,借此警示其他村民。
五、管理及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奖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及监督机制。
首先,可以设立奖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奖惩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其次,可以建立村规民约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对违规行为的揭发。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奖惩措施的宣传和解释,让村民明白奖惩制度的存在意义和运行规则,增强其合作的主动性。
六、完善传统与创新结合在完善和修订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传统文化价值与现代文明的结合。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在农村社区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管理方式,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展开讨论,探索其意义和优势。
一、村规民约的制定和遵守村规民约是指农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村民自治的原则,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约定。
它的内容通常包括社区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公共设施的使用等方面。
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一个社区的村规民约只有在广大村民的自觉遵守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村民应当了解并遵守村规民约的规定,不得随意违反。
同时,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和引导,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遵规意识。
通过教育引导,可以有效地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形成共同遵守和维护社会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奖励制度的意义和具体措施奖励制度在村规民约中起着激励和表彰的作用,能够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社区的发展。
1. 表彰先进村委会可以定期组织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对他们进行表彰和奖励。
这可以激发村民的工作热情,推动公共事务的有效开展。
2. 实物奖励除了口头表彰外,村委会还可以给予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一定的实物奖励。
这既可以是生活物资,也可以是农产品等。
实物奖励既能够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又能够提供一定的实际帮助。
3. 荣誉称号为了进一步激发村民的奉献精神,村委会可以设立相应的荣誉称号。
这些称号对于村民来说是一种认同和荣耀,也是一种社会地位的体现。
三、惩罚制度的意义和具体措施惩罚制度在村规民约中起着警示和约束的作用,能够促使村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
1. 罚款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既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引导村民正确行为。
2. 社区劳动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安排相应的社区劳动来惩罚。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在一个社会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可以帮助村民了解和遵守各项规定,同时也能为村庄提供有效的执法手段,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方式,使得每个村民都积极主动地遵守规则,为村庄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一、奖励机制为了激励村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村规民约奖励机制应当得到合理设定和有效运行。
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多项奖励措施,例如:1. 表彰先进:每年评选村庄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2. 提供优先发展机会:在村庄的经济项目、教育资源等方面,为表现突出的村民提供优先选择的机会。
3. 建立积分制度:通过参与社区活动、义务劳动等方式,积累积分,可以作为发放奖励、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相对应的就是惩罚机制。
当有村民违反村规民约时,需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惩罚机制:1. 警告和批评教育: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先进行口头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
2. 限制权益和福利: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暂时剥夺其享受村庄公共资源和福利的权益,直到其改正错误。
3. 罚款制度:建立一套罚款制度,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以起到威慑作用。
4. 社会公开批评: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在村庄公告栏或其他途径进行公开批评,以形成舆论压力。
三、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为了确保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1. 制定过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应该由村民大会全体成员参与,通过合理的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2. 制定原则:村规民约应当人人平等,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共识,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 宣传普及:制定好的村规民约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普及,让每个村民了解其中的内容和奖惩机制。
4. 执行监督:村委会应当负责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村规民约必须合法
村规民约必须合法
李文成
【期刊名称】《农村工作通讯》
【年(卷),期】1999(000)005
【摘要】村规民约,本是农民自我管理的一种好形式。
但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由于制定者缺少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内容上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有些村规民约掺杂了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
有些民约只体现个别干部和少数人的意见,处罚过高、过滥,动不动就罚款,还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有的规定私人建房占地由村里说了算等等。
这些内容有问题的民约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地方对发生在当地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反映,也不上报,毫无区别地都以民约为根据进行
【总页数】1页(P39-39)
【作者】李文成
【作者单位】宁夏银川市司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村规民约必须合法 [J], 李文成
2.关于村规民约及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J], 邵志杰
3.试析村规民约设置惩罚条款的合法性 [J], 孙韡
4.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探讨 [J], 党媛
5.延平区人大开展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调研活动 [J], 郑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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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公 共权 力 。 三 , 察 和 思 考 权 力 时 , 能 有 意识 地 区分 权 力 的 存 有 与 权 力 的 运 用 两 个层 面 , 是 我 们 常 其 观 不 这
当性 , 管 这 并 不 意味 着其 可 以任 意 地 规 定 或 实施 处 罚 其 一 , 民 自治 是 一 种 民 主 的 实践 , 强 制 则 是 民 尽 村 而 主 政 治 实践 的 内在 的构 成 性 因 素之 一 。 二 , 民 自治 固然 是 村 民公 民 权 利 的 运 用 , 权 利 并 不是 单 纯 消 其 村 但
要么是否认处罚在法理上 的独立权威 . 而共同否定 了村
规 民 约 规定 或 实施 处 罚在 法理 上 的正 当性 地 位 。
恰强化 的是这样 一种基本认 识 : , 民 自治及其 村规 即 村 民约 。 与严格 意义或真 正意义上 的“ 处罚 ” 是不相 容的 。
因此 . 管 其 意 图 是 为 村 规 民约 规 定 与 实 施 处 罚 保 留一 尽 定 的存 在 空 间 , 是 , 法 理 言 之 , 最 终则 流 于 一 种 感 但 从 其 觉 上 不 太 生 硬 、 为 柔 和 的 全 面 否 定 观 点 。 智 友 先 生 较 崔 关 于 村 规 民 约 所 规 定 和 实 施 的 “ 款 ” 作 的 精 细 分 析 罚 所 是 这 种观 点 的一 个 突 出代 表 。 ④ 其 三 . 理 否 定 观 点 种 观 点 触 及 了 问 题 的 实 质 法 这 与关 键 . 即就 村 民 自治 的政 治 逻 辑 与 宪政 法 理 而 言 。 格 严 意 义上 的处 罚 与 制裁 是 否 就 真 的 与 之 不 能相 容 ? 它们 是
际上 所 规 定 或 实 施 的处 罚 的复 杂性 为依 据 . 过将 部 分 通
治样态的丰富愿 景想象 以及对 约束 、 强制与制裁 的强烈
厌 恶 情 感 和 排 斥 意 识 是 . 规 民约 作 为 一 种 行 为 规 但 村 范 . 身 就 意 味 着 对 人 们 自由 与 权 利 的某 种 限 制 、 束 本 约
21 第 1 00年 1期
法 治 研 究
论村规民约规定与实施处罚的法氇正当性
徐 宗 立
摘 要 : 为 村 民 自治 的产 物 , 规 民 约 实践 中较 为 普 遍 地 存 在 规 定 和 实施 处 罚 的 情 形 . 一 直是 一 作 村 这
个令许 多学者倍 感疑 惑的问题 。 就村 民 自治的 内在逻辑而言 。 村规 民约规定和 实施 处罚 . 具有 法理 上的正
常不能接 受村规 民约规定和 实施处罚现 象的重要原 因。 当然 . 这种 区分的视 角提 醒我 们 . 受处罚权 力 接
的存 在 正 当性 . 不 是 问题 的 完 结 , 并 而恰 恰 是 我 们 进 一 步 深 思 明 辨 权 力 运 用规 则 的 开 始 。
关 键 词 : 民 自治 村规 民 约 处 罚 正 当性 村
观点 :
然会 引起某种形式 的约束 、 强制 或制裁 。 在我国 , 由于宪
法 规定 农 村 村 民实 行 “ 层 群 众 性 自治 ”法 律 又将 这 一 基 .
抽 象范畴具体化 为 “ 自我 管理 、 自我 教育 、 自我服务 ” 与
“ 主 选 举 、 主 决 策 、 主 管 理 、 主 监 督 ” “ 自四 民 民 民 民 的 三 民原 则 ” 并 且 明 确 规 定 。村 民 自治 章 程 、 规 民 约 以及 , “ 村 村 民会 议 或 者 村 民代 表 讨 论 决 定 的事 项 不 得 与宪 法 、 法 律 、 规 和 国家 的 政 策 相 抵 触 。 得 有 侵 犯 村 民 的 人 身 法 不
“ 权力” 制裁 ” 和“ 色彩 的所谓 “ 处罚 ” 重新解 释成“ 利” . 权 或“ 民事” 意涵的其他范畴 . 如将村规 民约中的“ 罚款 ” 理
甚 至强制 , 这也正是其存在 的必要性 与价值 所在 。 因此 ,
作 者简 介 : 徐宗 立 , 北京 交 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权利 、 民主权利 和合法财产 权利 的内容 ”② ,从而使 得村
民 自治激 发 和 汇 聚 了人 们 对 自觉 、 自愿 、 自发 、 自动 之 政
自觉 自愿地 服从 . 部过程 中 . 全 只能 以说 服教育 的方式 实施 . 不能有丝毫 的强制 。 ③ 其二 . 柔性否 定观点 。 这种观点 往往 以村 规 民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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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村 规 民 约 规 定 与 实施 处 罚 的 法 理 正 当性
解 为 民商 法 上 的 “ 罚性 赔 偿 ” 非 行 政 法 意 义 上 的 “ 惩 而 罚 款 ”从 而 化 解 全 面 否 定 观 点 的攻 击 。 图 为 村 规 民 约规 . 力
部 分 们 是 把 村 民 自治 实 践 只 看 作 以说 服 教 育 为 其 唯 他
一
合法保 障手段的 、 一个完全基于村 民 自觉 自愿同意、 合
定与实施“ 处罚” 留出一定 的例外 空间。 之所 以说其根本
上 是 一 种 否 定 观 点 . 因 为 这 种 “ 名 ” 动 . 际 上 恰 是 正 活 实
作与 服从 的“ 的 自由联合体 ”要 么是 回避 问题实 质 , 人 .
一
、
争 论 的贫 困与 问题 的 实 质
在 村 规 民约 规 定 和实 施 处 罚 问题 上发 生 冲 突 与 争 论 . 在
中国的语境里 . 从一开始就有 其逻辑 上的必然性 。
村 民实 行 自治 . 自治 有 其 规 约① 而 规 约 的 存 在 又 必 . 就 当前 的实 际 情 形 来 看 . 这 一 问题 上 的 大 多数 争 在 鸣 观 点 . 际 上 都 可 以大 致 归 为 三 类 “ 异 质 同 ” 实 形 的否 定
其 一 . 面 否 定 观 点 。 种 观 点 从 村 民 自治 的 愿 景 全 这 想 象 出 发 . 面 无 保 留 地 否 定 村 规 民约 规 定 与 实 施 处 罚 全
的正当性 。 如许 多学者对此深恶痛绝 , 认为其官气十足 、
专 横 霸 道 、 人 费 解 , 背 村 民 自治 精 神 , 当 予 以 取 令 违 应 缔; 主张 村 民 自治 , 该 是 村 民 自觉 自愿 地 作 出决 策 , 应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