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调解委员会 的办公经费完全依赖于用人单位,这使得调解 委 员会 在维 护 劳 动者 合 法 权 益 时 的力 度大 打 折 扣 ,在 化解 纠纷 时, 往往 避重 就轻 , 进而 息事 宁人 , 无法公 正 、公平 的发 挥作 用 。 ( 二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不足 劳动争 议仲裁员 的任职条件 较低。在劳动 仲裁活动 中, 无 论是 经 过 仲裁 庭 合 议 审理 还 是 一 名 仲裁 员 独 任审 理 的 案件 , 都 需要 仲裁 员 亲 自办 理 ,作 为 一 个 调解 人 、裁 决 人 ,仲裁 员 不 仅 决定 着 仲 裁 活动 的 进 程 和结 果 ,还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决 定着 仲 裁 案件质量的好坏 。因此,要求仲裁员有较 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 业 务素质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二十条对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要求其公道正派并具 备 曾任 审 判员 、 从 事 法律研 究 、教 学工作 并 具有 中级 以上 职称 、 具 有法 律 知识 、从事 人力 资源 管理 或者 工会 等专 业工 作满 五年 、 律 师 执 业 满 三年 等 四 项 条件 之 一 。如 此 的任 职 条 件 与 我 国 《 仲 裁 法 》 中商事 仲 裁 员 的任 职 条 件 相 比要 低 得 多 :第 一 ,专 业 知 识 要 求 低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员 只要 求 曾 从事 过 法 律 或者 其 相 关 工 作 的就可被聘任 ,这并没有考虑到其是否具有处理劳动争议案 件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二 ,实践经验要求低。劳动争议仲裁事
政法论坛
— 赢
论我 国劳动争议处理机 制的完善
常 晓甜
( 0 3 0 8 0 1 山西农业大 学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晋 中)
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
在我 国仲裁制度发展史 上, 动争 议仲裁 出现最早 。二 劳 十世 纪二 i十年代 , 因劳动争议发生所产 生的社会影响 , 当 让 政 者对解 决争议 或纠纷 中解决 程序 的强制 与任 意而 取舍不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 当事人依 法向法定的专 门处理 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提出 申请,由仲裁委员 会对 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 理并做 出裁决 的活动。劳动仲裁 是处 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 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 系中 的重要环节 。劳动 仲裁作为解决 劳动争议 的一项最 基本 的法
定 ,9 8年制定 、9 0年颁布 的《 12 13 劳动争议处 理法》 中的 仲裁
制度 因政 治 需 要 而 频 繁 变 更 , 实 行 强 制 仲 裁 还 是 任 意 仲 裁 , 对 曾有 过 相 当激 烈 的争 论 。 13 9 3年 , 金 中央 革 命 根 据 地 颁 布 瑞
《 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劳动法》抗 日战争时期 , ; 各边 区政府也相 继颁布 了一些劳动法规 , 劳动争议 仲裁 制度 作出规定。 对 解放
二 、 国劳 动仲 裁 制度 的缺 陷 我
( ) 动 法 律 规 定 存 存 一 定 的 滞 后 性 , 能 满 足 现 今 的 一 劳 不
在现实 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行政部 门下属 的一个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 仲裁委员会的“ j方组成 ” 只是虚设 , 工会 和用人单位方 面的代表 只是名 义上 的仲裁 委员会成员 ,他们
律 制 度 , 世 界各 同 广 泛运 用针对个人权利争议的 ,因而团 体争 议因不在覆盖 范同之内而处于 自发和无序状态 ,极易诱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分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看阅读查看。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2.1滞后性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
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
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Ke o d yW r s
lb rd s u e a o r i ain sse a o i t ,lb ra bt t y tm,d fc ,i rv me t p r o ee t mp o e n s
一
、
劳 动仲裁 概述
制度 , 被世 界各 国广 泛 运 用 。我 国 现行 劳 动 争议 处
o r eia o ,d v ri c t n a d c mp iai fl o lt n.T e o gn litn in o gs t e h s ’ b e e l f ma k t t n ie s a i o l t n o b r ai zi i f o n c o a e r o h r ia e t fl i ai a n t e n ra — i n o e l v
试 析 我 国劳 动仲 裁 制度 的 缺 陷与 完 善
李 锐
( 四川 建 筑职业 技术 学院 成都校 区,四川 成都 608 ) 10 1
摘
要: 现行 的 劳动 仲裁在 我 国实际运行 中遭 遇 困境 , 以适应 当前 劳动 关 系市场 化 、 难 多元化 、 复杂化 的
需求 。 以劳动 仲裁迅 速 、 高效 、 成 本的 柔性特征 解 决 大部分 劳动争 议 的 立法初 衷 未能 实现 , 低 劳动 仲裁 也 丧 失 了其在 劳动 争议 处理机 制 中应 有 的核 心 地位 。本 文分析 我 国劳动 仲 裁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 , 并提 出一 些 完善
建议 。
关键 词 : 劳动 争议
劳动仲 裁制 度
缺陷
完善 文章编 号 :6 1 0 4 20 )2 5 3 17 —42 (0 9 0 —7 —0
中图分类 号 : 9 2 5 1 D 2 .9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司法解释是中国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项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背景出发,探究司法解释对于实现公正司法的作用,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背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实施双重制度,即先进行仲裁,然后进行司法审判。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增加,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的结果不被当事人满意,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司法解释对于实现公正司法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劳动争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空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裁决和司法判决之间的差异。
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法院的职责等,使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也保证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建议1. 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认定存在差异。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广泛,案情复杂,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做出判决时,容易受到不同法官的个人理解和观点的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素养,提高对劳动争议的认定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不够严格,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诚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有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仍存在困难。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成本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现有工作制度相冲突等问题,一些不法雇主仍然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多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仲裁多的问题和建议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手段,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于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复杂性和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劳动仲裁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本文将从问题和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劳动仲裁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
劳动仲裁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劳动纠纷的增多,大量劳动仲裁案件进入法院或仲裁机构,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负担过重。
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增加,因此劳动纠纷的数量也相应增加。
这导致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激增,造成了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负担过重,劳动仲裁机构无法及时处理所有案件,进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次,部分劳动仲裁案件涉及的争议较为复杂,缺乏专业人士进行仲裁。
劳动纠纷种类繁多,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争议。
这些案件往往需要具备特定法律知识和相关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解决。
然而,在一些地区仲裁机构的人力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对劳动仲裁专业人员的需求,从而导致劳动仲裁质量不高,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再次,劳动仲裁程序繁琐,耗时长。
一些劳动纠纷案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证据和相关文件,包括劳动合同、薪酬记录、工时记录等。
由于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仲裁程序比较繁琐,导致耗时长,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除了以上问题,劳动仲裁领域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仲裁裁决意见不具有执行力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劳动仲裁体系建设。
加大对劳动仲裁机构的投入力度,增加仲裁人数和专业能力,并提高仲裁机构的处理效率。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出台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劳动法律法规,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优化建议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优化建议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的分歧,其解决方式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经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现状和案例,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现状1.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承担。
然而,一些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数量有限,机构设置不合理,调解资源不足,无法满足劳动争议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2.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繁琐传统的劳动争议调解往往需要多次反复的沟通和调解,耗时长、复杂。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高度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过程更加困难和繁琐。
3.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一些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无法有效得到执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结果付清工资、赔偿劳动者损失等。
这种现象一方面削弱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三、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趋势1. 视频调解成为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视频调解成为一种新的劳动争议调解方式。
视频调解可以克服地域限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同时,视频调解更加直观,有助于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2.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帮助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
3. 建立调解数据库和记录系统通过建立调解数据库和记录系统,可以实时监督和记录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这不仅有利于统计和分析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还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提高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优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建议1. 建设更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数量和设置合理,增加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数量。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展趋势、反映问题及对策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展趋势、反映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现象,本文将从案件发展趋势出发,分析其反映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发展趋势1.案件数量增长: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加。
2.涉及领域广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
3.复杂程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涉及事实和法律问题更加多样化。
4.仲裁结果影响大: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往往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劳动者而言。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反映的问题1.法律适用难题: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且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2.证据收集困难:由于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者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面临较大困难。
3.仲裁执行难度高:仲裁裁决后,执行难度较高,特别是在异地执行方面。
4.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调解机制不健全,无法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6.仲裁机构公信力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有待提高,需要加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2.加强证据收集制度建设:建议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优化仲裁执行机制:建议对仲裁执行机制进行优化,提高执行效率,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4.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5.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发挥内部调解的作用,减少仲裁案件的发生。
6.提高仲裁机构公信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其公信力。
浅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对策
浅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对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平衡劳动力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一种机制。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对策。
首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程序上存在缺陷。
目前,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主要是以劳动争议仲裁为主,即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仲裁和调解。
然而,由于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负责人和仲裁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公平性。
有些仲裁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能全面、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负责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处理进程缓慢,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
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权力分配上存在缺陷。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权力相对较大,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相对较弱。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被迫接受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处理结果,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导致一些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工作不够透明和公正,劳动者很难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
再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法律保障上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知识了解不深,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容易被雇主利用法律漏洞。
同时,法律保护措施的执行力度和力度也不够,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打击。
针对上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对策。
一是加强仲裁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建立专业化、多层次的仲裁人员培训体系,确保仲裁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对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工作透明、公正。
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1. 引言劳动仲裁制度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快捷的裁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义、运行机制、案例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2. 定义劳动仲裁制度是指用于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由政府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裁决相关纠纷。
劳动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独立、公正、迅速、廉洁。
3. 运行机制3.1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满意劳动关系处理结果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书等材料,并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3.2 受理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后,将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纠纷双方出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提交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由仲裁员主持进行调解或裁决。
3.3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充分听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裁决结果通常包括解雇、赔偿、重新就业等处理方式。
裁决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必须执行。
如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案例分析4.1 拖欠工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一起拖欠工资纠纷的申请。
经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
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要求用人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由于调解未能成功,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员工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2 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甲方觉得乙方表现不佳,决定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听证,最终判断甲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不足以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甲方无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5.1 可能存在的延期问题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量较大,一些案件可能会出现延期受理和审理的情况。
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先行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 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 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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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进行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作 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职业道德:加强仲裁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廉洁、 高效的办案意识,树立良好的职 业形象。
强化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完善的仲裁执 行机制:确保仲裁 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防止企业逃避法律 责任。
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 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 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普及,提 高劳动者的法律意 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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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仲裁制度概述
02
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义
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有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 发展,劳动仲裁 制度需要借助信 息化手段提高仲 裁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劳动仲裁制度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社会化和市场化对劳动仲裁制度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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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未来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
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多元化发展趋势: 随着劳动关系的 复杂化,劳动仲 裁制度需要适应 不同领域和行业 的需要,呈现出 多元化的发展趋
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劳动仲裁解决方式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其始于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提出部分案件适用于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也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首创制度,这种仲裁方式与法院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探究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仲裁,一裁终局,问题,完善前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劳动争议已经逐渐进入频发阶段,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较长,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加,在2007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项规定中设置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这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让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有效的解决,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不必将其拖到诉讼阶段,有效提高劳动争议相关工作的处理效率,但是从实行的现状来看,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完善。
一、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特征及价值(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一裁终局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于两种类型:标的额小的案件、执行国家标准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的争议性较大,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其他的劳动案件还是使用一裁两审的制度。
使用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裁终局适用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采用一裁终局取决于劳动者的态度[1]。
(二)一裁终局的价值根据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诉讼时间最长的可达30个月,部分用人单位明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还是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加,对于部分劳动争议采取一裁终局的制度能够打破用人单位随意拖延时间的现象,促使劳动争议终结于仲裁阶段,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利益,倘若处置不当则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并且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将劳动争议问题用一裁终局的制度进行解决能够促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还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因执⾏劳动法律、法规和履⾏劳动合同⽽发⽣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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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存在的问题:1.适⽤范围偏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
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范围偏窄。
2.处理周期过长在现⾏的“⼀调、⼀裁、两审”体制下,按照有关时限规定推算,⼀个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部处理程序,⼤约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
当初设计现⾏体制的初衷是通过⾃愿的企业内部调解程序和强制的劳动仲裁程序终结绝⼤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监督劳动仲裁程序并最终终结极少数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从⽽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但是,随着劳动争议诉讼化倾向的发展,⼤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诉讼程序,现⾏体制不仅未能体现出当初设想的及时性,反⽽延长了处理周期。
3.时效规定不合理⾸先表现为期限太短。
缩短时效的⽬的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超短时效让当事⼈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过短的时效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
许多当事⼈并不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便简单地放弃⾃⼰的诉求,⽽是将诉求⽅式由法律内渠道转移到法律外渠道。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已经成为我国不得不关注的社会问题。
正视这⼀现实,⼀⽅⾯应当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另⼀⽅⾯必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最关键的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通过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充分运⽤,使劳动关系⾃⼀开始就建⽴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
从源头上提⾼劳动关系的质量,减少劳动争议发⽣的数量,并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主要的是畅通渠道,优化程序,从⽽保证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以最经济的成本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类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单位组成,而这些组成仲裁机构的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独立。
一些仲裁机构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采取了以处理得快、办案量多为优先考虑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地判案,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仲裁机构本身的公信力。
2、裁决结果实施难度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仲裁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导致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通过起诉或其他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
3、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劳动争议仲裁员是仲裁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
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仲裁员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判断,甚至出现红包审案等违法行为。
二、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策1、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要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体制和分权制度,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公信力。
另外,还应加强仲裁机构的法治意识教育和宣传,加大对违反程序的震慑力度,确保仲裁机构能够保持独立的判案态度。
2、完善裁决结果的执行机制针对依法裁决结果难以实施的情况,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执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与法院合作的执行机制,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L00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唐志军摘要根据立法的设置,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采取‘c一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对此机制加以完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6-03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劳动争议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根据法律设置,和解与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则为必经程序,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又称为“一裁两审”制(也有称“一调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兼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它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下列方面:(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浅议劳动争议仲裁的定性以及完善
过合 意 , 自愿将 有关争 议提交 第三 者 , 即仲裁员或 公 断人 审理 , 由其 依据法 律或依 公平原则 作 出裁决 , 并
承诺 自觉履行该 裁决所 确定 的义务 的一种 制度 。国
机制未 能 完 全 改 变 之 前 , 行 政 仲 裁 制 度 明确 为 将
“ 行政裁 决 ” 而不再套 用“ 仲裁 ” 二字 。 ( ) 二 劳动争议仲 裁 的行 政性
河南 省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第 6期 ( 00年 总第 13期 ) 2
浅议劳动争议仲裁的定性 以及完善
郜 莲
( 甘肃政法 学 院 法学 院 , 甘肃 兰州 7 0 7 ) 300
摘
要 : 国的 劳动 争议仲裁 虽有 “ 裁 ” 名 , 实为 “ 我 仲 之 但 行政 裁 决 ” 劳动 争议 仲裁 制度 对 解 决劳 动争 。
难 分清行 政机关 与 仲裁 机构 的职 责 , 出现 了劳 动争
协会等一 类组 织 , 三方 原 则 ” 际 难 副 其 实 , 动 “ 实 劳 仲裁机构 的行政性 色彩非 常浓重 , 司法性不 够 , 容易 受 到行政 干预 。一 些地方 , 政府为 投资 , 劳资纠纷 在
中往 往偏袒 资方 , 忽视 对 劳动 者权 益 的保 护 。2 0 01 年年末 在 全 国开 展 的为 民工追 讨 拖 欠 工 资 的运 动 中, 就暴露 了这 一 问题 的严重 性 。 劳动 争议 仲裁 虽然 具有 行 政性 , 其在 本质 不 但
争议 的顺利解 决。
关键 词 : 劳动争议 ; 仲裁 ; 定性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 2 5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6 5 (0 0 0 0 6 0 D 2 .9 A 10 9 1 2 1 )6— 1 1— 4
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
2
加强仲裁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 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加大对仲裁机构的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持续 发展。
简化仲裁程序,提高效率
01
推行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缩短仲裁周期,降低当事人维权成 本。
0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在线仲裁、视频庭审等方式,提
高仲裁效率。
加强仲裁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文书质量和处理效率。
• 未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和程序规范,提高仲裁效率 和公信力。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成为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的主流趋势,仲裁将 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机制更加紧密地衔接。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同时,这 也将对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更强的信息 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素养。
THANKS
感谢观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三
某公司与员工因保密协议问题发 生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维护了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安全
。
0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问题
立法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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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缺乏专门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导 致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有法律法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较 为笼统,缺乏具体细化的解释和说明,给仲裁执 行带来困难。
法律适用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导 致裁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及资源不足
01
02
03
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你需要了解的事项
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你需要了解的事项劳动法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其相较于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劳动法仲裁的优势与不足,并介绍您在劳动法仲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重要事项。
一、劳动法仲裁的优势1. 快速高效: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劳动法仲裁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仲裁员的审理时间通常较短,从而缩短了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
2. 低成本:劳动法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经济成本更低。
在仲裁过程中,不需要委托律师或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
这对于劳动争议双方来说是一种经济的解决方式。
3. 灵活性:劳动法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双方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选择。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争议,并使双方更有参与感和掌控权。
4. 保密性:劳动法仲裁的程序更加保密,相比于诉讼过程更加私密。
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十分重要。
5. 公正性:劳动法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其审理争议时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
仲裁员的公正性使双方更有信心,并促进平等的争议解决。
二、劳动法仲裁的不足1. 具有约束力限制:劳动法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必须履行。
但这也意味着一方无法上诉,有时可能会出现对裁决不满的情况。
2. 受制于仲裁员的能力:仲裁员的能力可能因个人素质和经验的差异而存在差异。
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从而对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不具备证据保全能力:相比起诉讼程序,劳动法仲裁在证据保全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仲裁过程中,没有法院的强制力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可能使一些证据无法被及时提供或获得。
4. 仲裁裁决无法公开:由于劳动法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仲裁裁决无法公开。
一些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无法为其他劳动关系当事人提供参考,使得类似的纠纷可能需要重新提起仲裁程序。
三、劳动法仲裁需了解的事项1. 了解劳动法仲裁制度:在参与劳动法仲裁之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法仲裁制度的基本流程、程序和法律适用。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1.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一制度自2008年开始实行,在很多方面都非常不完整。
虽然具有一些与人事争议处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都还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简言之,就是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办法由于缺乏完善的仲裁程序性规范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在日常仲裁工作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依据或规范的程序。
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以法律为主要依据,并且参照当地的地方规章来进行处理,那么这些地方规章就要受到牵制。
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首先使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来处理,处理不了的才会使用诉讼,而我国就正是缺乏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政策性的法律,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仲裁的结果和诉讼判决的结果就会相差甚远,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过窄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能会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我国的仲裁制度規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当事者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但其中明确规定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仲裁处理的受案范围。
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
其一,是公务员和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三,在社团组织中,组织和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其四,文职人员和军队聘用单位之间由于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是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合同、辞职等原因产生人事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有很多情况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所处理不了的,那么受案范围过窄就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对“履行聘用合同”的理解差异导致受案范围不一致在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中,劳动人事争议能够仲裁处理的条件就是需要在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