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力的庞大规模使得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不属于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仲裁中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快捷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简单、迅速。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长时间的损害。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通常只包括几个步骤,例如申请、组织调解、仲裁庭审等,这大大减少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供了多种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依法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其中,调解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之间的协商达成,可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仲裁是一种通过公正公平的庭审方式,由仲裁庭审理调查和裁决争议的方式,确保争议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这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它具有公正性、快捷高效性、多样化以及法律依据等特点。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做到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1. 引言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调查、协商和调解,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调解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解人员的角色调解人员是指专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通常由政府机构、工会或雇主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机构负责任命。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操守,能够公正、中立地进行调解工作。
2.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申请,然后由调解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并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签署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协商和调解措施,直到达成协议或宣布调解失败。
2.3 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将劳动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或机构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是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人员,由仲裁机构任命。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3.2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然后仲裁机构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审理。
仲裁庭在听证和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评估,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3.3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劳动仲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仲裁的工作机制和实践效果,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了解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勤务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等方面,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比较完善。
2. 劳动仲裁案件类型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劳动仲裁案件主要涉及工资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管理方面。
3. 劳动仲裁调解效果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可以快速、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管理的效率。
4. 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劳动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劳动仲裁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劳动仲裁效率亟待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性和素质有待提升等。
四、建议和对策1. 加强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 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加强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3. 优化劳动仲裁程序,简化仲裁流程,提高仲裁效率。
4. 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5. 加大对劳动仲裁机构的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
五、总结劳动仲裁制度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劳动仲裁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社会。
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
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旨在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
一、劳动仲裁的定义和意义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是一种便捷、迅速、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财力,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同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有一些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干预;其次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不够,有些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置若罔闻;再次是劳动者对仲裁程序和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为了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建设。
(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需要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杜绝政府或企业的干预。
其次,要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审判能力。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仲裁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执行。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建立一套规范的劳动仲裁程序,加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衔接为了提高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仲裁与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
可以探索建立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动机制,确保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四、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除了上述建设性的措施,劳动仲裁制度还需要在一些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一)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加强调解和和解的程序和力度。
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减少对仲裁和诉讼的依赖。
(二)完善仲裁程序和规则需要完善仲裁程序和规则,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调研报告1.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问题。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人事争议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因此,探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现状对于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
首先,我们对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了解不同地区的仲裁案件数量和类型。
其次,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劳动者的问卷调查,以了解他们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数量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在过去十年间呈现增长趋势。
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这表明劳动争议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中显得越来越突出,劳动者对于维权的需求不断上升。
此外,我们还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工资纠纷和解雇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他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案件也有一定数量。
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调研过程中,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案件数量的增加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他们需要尽快处理案件,但由于仲裁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此外,一些仲裁人员的仲裁水平和专业能力也存在不足,这也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和质量。
5.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一些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根据回答结果显示,大部分调查对象对于仲裁制度的存在表示了解,并且认为仲裁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部分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存在质疑,认为仲裁过程不够公正、仲裁结果偏向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体是如何实行的呢?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国家层面来管理和负责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
在这个层面上,他们会派遣专业人员和一些仲裁员去负责具体的工作,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能够稳定的实行。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包括了多个步骤。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了争议时,他们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功,双方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一般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为申请。
2. 受理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分析,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他们会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员就会出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经过评审后,最终确定结果。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和实践。
例如,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理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诉求;用人单位则需要在管理和培训方面加强工作,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员工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规范和流程,使其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是最为基本和核心的社会关系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不小的挑战。
因此,构建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争议的类型与特点劳动争议主要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
权利争议涉及劳动合同执行、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问题;而利益争议则关乎薪资调整、岗位变动等集体协商事项。
劳动争议的特点包括复杂性、群体性和敏感性,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采取更为审慎和专业的态度。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协商和解是双方自愿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成本低的优点。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旨在通过协调达成共识。
仲裁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的诉讼阶段,是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尽管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但仍存在程序繁琐、时效性差等问题。
三、国际经验与启示观察国际上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如美国的快速仲裁制度、德国的劳动法院体系等,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共通点:一是注重预防,通过立法和监管减少争议发生;二是强调效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三是保障公正,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针对现有机制的不足,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首先,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其次,优化调解和仲裁程序,引入“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处理效率;再次,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确保各项解决措施落到实处;最后,推动多方参与和社会协同,形成政府、企业、工会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解决新格局。
总结来说,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撑,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衔接实务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而诉讼则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
如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不一,导致程序衔接不畅。
此外,仲裁与诉讼在证据采纳、审理时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二)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仲裁与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一劳动争议在不同阶段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公正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存在混乱现象,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的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建议制定统一的仲裁与诉讼衔接规定,明确仲裁裁决后的诉讼程序、审理时限等事项。
同时,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确保程序衔接顺畅。
(二)统一法律适用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仲裁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三)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为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议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明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流程。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分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看阅读查看。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2.1滞后性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
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新冠疫情持续、多点暴发,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欠薪、欠保现象频发,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持续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化。
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
2.诉讼主体群体化。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
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
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
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
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
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
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仲裁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化趋向严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并且是其下属机构,这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属性。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中国劳动仲裁制度到今天已经从一个新兴的规则规定发展到一个完善成熟的体系。
仲裁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必要条件之一,而且还能够推动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改革,增强中国现代企业诉讼的公平性,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制度有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诉讼原则和仲裁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和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福利等事项,如果没有及时解决的话,就可以申请仲裁。
未来,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有助于加强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从而缓解劳动争议的紧张局势,避免以一见贱财而发生诉讼等问题。
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审判机制,建立友好仲裁环境,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此外,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敦促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精准地运用劳动仲裁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用人单位应树立崇高的道德标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以有效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安全。
其次,劳动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技术建设,提高各种劳动安全问题的整改能力,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安全。
未来,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将受到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
政府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仲裁机制,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在劳动仲裁机构中客观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秉持公正的态度,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各个社会团体应加强劳动权利宣传,致力于推动整个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需要政府更加积极的行动,劳动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权益,法院要公正审理,各个社会团体要开展宣传教育,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促进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则是劳动法执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如何创新和完善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机遇。
一、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法律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在传统框架下,一般是从调解开始,然后进行仲裁或诉讼,最终得出解决办法。
这一基本框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创新和完善。
二、创新:强化调解和调解机构建设1. 调解的重要性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通常能够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重视,鼓励雇主和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减少仲裁和诉讼的成本。
2. 调解机构建设为了更好地推动调解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机构,确保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提高调解效率。
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以增强调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改进1. 仲裁制度的改革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有时存在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等问题。
可以考虑简化仲裁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使仲裁更具吸引力。
2. 诉讼程序的改良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通常费时费力。
在完善劳动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应该提供更多法律援助,降低劳动者访诉的门槛,同时鼓励诉讼方通过和解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减轻法院负担。
四、建立信息平台与教育培训1.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劳动争议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解决经验,使雇主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这有助于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
2. 教育培训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培训调解员和仲裁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也是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
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
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
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
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
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
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先行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 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 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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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进行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作 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职业道德:加强仲裁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廉洁、 高效的办案意识,树立良好的职 业形象。
强化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完善的仲裁执 行机制:确保仲裁 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防止企业逃避法律 责任。
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 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 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普及,提 高劳动者的法律意 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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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仲裁制度概述
02
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义
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有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 发展,劳动仲裁 制度需要借助信 息化手段提高仲 裁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劳动仲裁制度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社会化和市场化对劳动仲裁制度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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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未来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
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多元化发展趋势: 随着劳动关系的 复杂化,劳动仲 裁制度需要适应 不同领域和行业 的需要,呈现出 多元化的发展趋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因执⾏劳动法律、法规和履⾏劳动合同⽽发⽣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的纠纷。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存在的问题:1.适⽤范围偏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
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范围偏窄。
2.处理周期过长在现⾏的“⼀调、⼀裁、两审”体制下,按照有关时限规定推算,⼀个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部处理程序,⼤约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
当初设计现⾏体制的初衷是通过⾃愿的企业内部调解程序和强制的劳动仲裁程序终结绝⼤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监督劳动仲裁程序并最终终结极少数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从⽽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但是,随着劳动争议诉讼化倾向的发展,⼤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诉讼程序,现⾏体制不仅未能体现出当初设想的及时性,反⽽延长了处理周期。
3.时效规定不合理⾸先表现为期限太短。
缩短时效的⽬的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超短时效让当事⼈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过短的时效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
许多当事⼈并不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便简单地放弃⾃⼰的诉求,⽽是将诉求⽅式由法律内渠道转移到法律外渠道。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已经成为我国不得不关注的社会问题。
正视这⼀现实,⼀⽅⾯应当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另⼀⽅⾯必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最关键的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通过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充分运⽤,使劳动关系⾃⼀开始就建⽴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
从源头上提⾼劳动关系的质量,减少劳动争议发⽣的数量,并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主要的是畅通渠道,优化程序,从⽽保证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以最经济的成本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类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单位组成,而这些组成仲裁机构的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独立。
一些仲裁机构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采取了以处理得快、办案量多为优先考虑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地判案,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仲裁机构本身的公信力。
2、裁决结果实施难度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仲裁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导致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通过起诉或其他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
3、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劳动争议仲裁员是仲裁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
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仲裁员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判断,甚至出现红包审案等违法行为。
二、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策1、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要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体制和分权制度,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公信力。
另外,还应加强仲裁机构的法治意识教育和宣传,加大对违反程序的震慑力度,确保仲裁机构能够保持独立的判案态度。
2、完善裁决结果的执行机制针对依法裁决结果难以实施的情况,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执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与法院合作的执行机制,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劳动仲裁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劳动仲裁的现状分析与建议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纠纷的增加使得劳动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对劳动仲裁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劳动仲裁的现状分析1. 劳动纠纷增多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扩大,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加。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意识逐渐提升,他们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加积极主动,容易导致与雇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另一方面,雇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雇佣方式,例如非法解雇、拖欠工资等,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
2. 劳动仲裁机构的效率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由于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的激增,机构的工作压力变大,办案周期长,导致了仲裁结果的迟延。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仲裁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和高效管理,处理劳动纠纷的能力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3. 仲裁结果的贯彻问题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但有时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仲裁结果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不合法解雇劳动者后并不履行仲裁决定,造成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对不执行仲裁决定的用人单位处罚不力,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增加了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二、劳动仲裁的改进建议1. 加强劳动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对劳动法律的了解程度,可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启动普法活动,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
2. 建立高效的仲裁机构加强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劳动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方面,要加强仲裁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仲裁技能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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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导读:本文是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希望能帮助到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就没有对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来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
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一百多人,没办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
尤其是县、区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而大量劳动争议多发生在县、区,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紧张。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只要求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而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对地市级和国家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就直接不做规定,致使劳动仲裁机构很不健全,有的地方中层断档,有的地方上、下级关系不顺;由三方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也不便开展工作。
究其原因,首先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人员安排不合理;其次是在现行体制中,劳动仲裁机构是在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因其办事机构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日常工作不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与直接管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认为其隶属同级政府,只是在此办公,易使管理上区别于其他行政科室。
并且虽规定三方组成,而实际上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家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大干部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解决了上万劳动争议,但劳动仲裁机构不独立性,必将大大影响它的发展。
三方机制虽然确定,但对于如何将这几个性质不同、办公场所不同或者说毫不相关的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又由于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不参与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必然形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家办案的局面,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即由企业调节,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因此,当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再起诉到人民法院,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解决争议的成本,而且可能会使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难以行使。
之所以会形成“一调一裁二审”这样特殊的处理机构,是基于劳动争议的特点并考虑到充分调动各种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如今市场经济早已确立,经济结构出于转型阶段,劳动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而这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却始终没有改变,其不完善和缺陷必然日渐凸出。
(三)背离仲裁的基本属性,行政化趋向严重1.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属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既然是一种仲裁就应该符合仲裁的一些基本特征,这样才可以称之为仲裁制度,然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却背离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属性。
(1)背离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
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即法律强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而且劳动仲裁通过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也排斥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选择。
(2)背离了仲裁的中立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相关市的人民政府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正是基于这种独立地位和中立性才能使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使仲裁委员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使仲裁裁决具有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虽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在组成上是由政府方面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独任审判,而仲裁员也都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兼任,资方、劳方代表很少参与,兼任仲裁员也很少参与。
三方参与实际沦为行政的一方决定,丧失了原有的中立性原则。
(3)背离了仲裁的终局性原则。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仲裁裁决就不能终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才具有一次终局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2.行政化趋向严重在现实中,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趋向已经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如下:(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推动产生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向政府负责。
仲裁庭是一个临时的仲裁组织形式,其服从于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
而仲裁员因其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而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而且仲裁员还要从仲裁委员会领取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影响仲裁员的仲裁活动。
(2)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裁决则类似于行政决定。
由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对劳动关系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当然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为,它实际上是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劳动争议的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依行政职权给予法律上的判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它是由行政主体——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它能产生法律效果。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本质上与行政决定无异,因此,可以说劳动仲裁裁决更像是行政决定。
而对于以上缺陷,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其“一调一裁二审”的不合理的争议处理模式和三方机制不完善导致的。
(四)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时效制度不完善经过笔者对我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和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仔细研读后发现,这些规定都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的财产保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它成了法律的空白点。
而事实上在劳动争议裁决程序中,可能会产生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案件最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这切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是否能得以兑现,很有立法的价值和必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间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诉讼权利,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权利的制度。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笔者认为本规定中的六十日仲裁申请时效极不合理。
首先该仲裁申请时效太短,远远低于《民法通则》和仲裁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时效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时效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规定,实践起来缺乏灵活性,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六十天内申请仲裁该如何解决?因此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不变期间六十日,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不够全面,对相关的财产保全和实效制度没有加以规定。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很多案件不在其受理范围之内,导致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1.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退休后返聘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改革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的劳动争议,这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
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种争议还是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无劳动合同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协会只受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是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要符合《劳动法》的适应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的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常因无书面合同为证据而无法告状,若《意见》再加上两个限制条件,则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3.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之内,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六)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冲突愈加明显劳动仲裁机构受地方行政干扰较多,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基层仲裁机构人员缺乏,执法水平低,造成许多矛盾转移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