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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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80年代恢复以来,其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90年代初期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显现出来。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亦是如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在我国,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因此,劳动仲裁制度的构建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关系到劳动关系能否和谐发展。

本文选择劳动争义处理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为目标追求,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入手,在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目录内容摘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关系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属性蜕化(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不足(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不科学(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具体措施(一)健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1、重申“三方原则”2、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制度改革(三)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容(四)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结语参考文献引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萌生于率先进行产业革命的英国。

在19世纪,世界各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一般都是适用民事、刑事案件的有关审理方法来处理。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是国内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以及未能充分体现出仲裁自愿原则等缺陷,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降低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信任程度。

所以需要根据现有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提高劳动仲裁机关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在落实自愿与公平原则基础上合理解决各种劳动争议,提升劳动仲裁工作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一、对劳动仲裁的概述仲裁是国家进行争议或者是纠纷解决的重要程序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内部纠纷。

普遍认为仲裁是一种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方法,国家建设法院之后民众会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但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需要花费比较大的费用且耗时比较长。

所以,一些当事人希望通过非正规并且费用比较少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将争议交付仲裁机关,这样就逐渐衍生出劳动仲裁这一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爭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当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重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

我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90年代初期逐渐得到完善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是整体立法工作并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

而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结构实现多样化的调整,同时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等因素影响,劳动关系不再具备之前的稳定性,而是体现出复杂性的变化特点。

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数量是实现大幅增长的,必须确保劳动仲裁所具备的法律效率,也应解决现有劳动仲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推动劳动仲裁机制的高度建设。

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分析(一)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同级工会三方代表等组成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比如三方原则虚化、程序设计不合理,仲裁与诉讼缺乏衔接等诸多问题。

这就需要劳动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组织机构、程序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完善,使劳动仲裁制度更能够适应我国国情,为劳动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基本程序。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 ]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冲突和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弊端不利于我国当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意志左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这种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它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构,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具有准司法的特征。

[ ]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办事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很容易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制约,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受行政干预,缺少独立性。

三方机制未发挥实效。

三方机制是三方原则为基础建立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

但在实际运行中,三方机制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

首先,我国工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大量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即使一些企业建立了工会,由于受企业的控制,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都已经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

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

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作的进行。

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摘要】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具有重要性,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

为完善现代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

通过加强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缺陷、独立性、公正性、劳动者权益、程序复杂、繁琐、独立仲裁机构、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 引言1.1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现代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频发,解决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任务。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仲裁,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劳动权益。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简化仲裁程序,以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共赢,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影响,仲裁结果可能偏向于雇主一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资金,导致他们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结果可能不利于劳动者。

仲裁程序复杂繁琐。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费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第一篇: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论中国劳动仲裁目录第一章引言-----------1 第二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况-------------------------2 第三章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3(一)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性”的误区,当事人诉权受限(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且仲裁裁决权威性不强(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仲裁裁决缺乏司法监督(四)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仲裁员素质有待提高第四章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7(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公正、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二)劳动争议仲裁树立司法公信力,必须赋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的效力(三)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四)改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使之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五)严格仲裁员准入资格,建立仲裁员名册制第五章设立独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实践-10 第六章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引言仲裁制度源远流长,它作为一种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被广泛推广,而本质上它反映了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者的“居中”裁决。

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更趋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现行制度框架下,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无法体现出灵活、便捷等优点。

而作为程序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无法体现出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是客观存在的。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但没有体现出仲裁制度的一般特点,反而成为羁绊当事人的一道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基于劳动争议而产生,而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的社会性、复杂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设计需要特殊的考量。

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仲裁的一种。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

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范围; 仲裁前置程序;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 5] 少. 该法规定的"一裁终局 " 案件只有两种情况: 追 索劳动报酬 ,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 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 2 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 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 社会保险等方
设计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 "一裁终局 " 制最终可 能成为一种摆设 . � " 一 一裁终局" 制度存在的疏漏 1 "一裁终局 " 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 .�劳动争议 � " 调解仲裁法 规定的有条件的 一裁终局 " 制度条文规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 定不清楚 .首先, 月金额" 如何界定, 是诉讼金额还是裁定金额, 是单个 申请还是总请求 , 不明确 .其次,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太笼统,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标准不同 , 实践不好操作. 此外 12 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太低, 符合条件的案件非常 , " " 少 一裁终局 的功效很难体现 .再 次, 在事先劳动 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这种"一裁终局 " 违 [ 2] 背当事人的自愿仲裁原则, 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规定的"一裁终局" 仅限 于符合条件的两类情形, 范围未免太窄, 不能满足社会 发展的需要 .同时该法又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 可 15 . " 在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 一裁终局"
摘 要:� 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设置的 " 一裁终局" 制存在着具 体适用 条件不清 楚, 制度设 计有漏洞 , 实 际执行 有障碍,
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 "一裁终局" 的制度设计, 需 突出仲裁 功能建 立 "裁审分离 " 制 度, 赋 予仲裁 裁决可 执 行力,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裁终局; 缺失;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59 作者简介: 王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43 44X( 2 0 10) 500 570 2 10 k583 ) � 基金项目: 安徽省 2 010 年高校省级人文社科项目( 2 0 72 - ) , 琦( 19 男, 讲师, 硕士,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劳动法.

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Ke o d yW r s
lb rd s u e a o r i ain sse a o i t ,lb ra bt t y tm,d fc ,i rv me t p r o ee t mp o e n s


劳 动仲裁 概述
制度 , 被世 界各 国广 泛 运 用 。我 国 现行 劳 动 争议 处
o r eia o ,d v ri c t n a d c mp iai fl o lt n.T e o gn litn in o gs t e h s ’ b e e l f ma k t t n ie s a i o l t n o b r ai zi i f o n c o a e r o h r ia e t fl i ai a n t e n ra — i n o e l v
试 析 我 国劳 动仲 裁 制度 的 缺 陷与 完 善
李 锐
( 四川 建 筑职业 技术 学院 成都校 区,四川 成都 608 ) 10 1

要: 现行 的 劳动 仲裁在 我 国实际运行 中遭 遇 困境 , 以适应 当前 劳动 关 系市场 化 、 难 多元化 、 复杂化 的
需求 。 以劳动 仲裁迅 速 、 高效 、 成 本的 柔性特征 解 决 大部分 劳动争 议 的 立法初 衷 未能 实现 , 低 劳动 仲裁 也 丧 失 了其在 劳动 争议 处理机 制 中应 有 的核 心 地位 。本 文分析 我 国劳动 仲 裁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 , 并提 出一 些 完善
建议 。
关键 词 : 劳动 争议
劳动仲 裁制 度
缺陷
完善 文章编 号 :6 1 0 4 20 )2 5 3 17 —42 (0 9 0 —7 —0
中图分类 号 : 9 2 5 1 D 2 .9

浅议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浅议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浅议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增长,劳动争议的频率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重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许多纠纷,但也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

因此,本文拟从多方面进行探讨,来详细分析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其不断进行的改革。

首先,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的主要是单一机构仲裁。

这种仲裁模式在个别案件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却无法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另外,一些只有经济纠纷而非实质性争议的案件,机构往往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理,使得个别当事人难以维护正当权益。

其次,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劳动力采取契约制、劳务派遣等形式,使得维权过程变得复杂和困难。

这些劳动力雇用关系模式的出现,往往会模糊劳动关系的界限,降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受到更严重的损失。

再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裁决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

有时法院判决赔偿费用多,企业难以拿出这么多钱,但劳动者养家糊口的现实需求却不容忽视。

这种现象成为了影响当事人对处置结果信任的直接原因,也定义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的实践困难。

再者,对于那些缺乏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来说,维护正当权益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法律知识的限制,会让劳动者在与雇主交涉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维权能力被削弱,这样也会导致多数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严格的追责机制,一些不法机构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对当事人构成潜在的打压,甚至成为其中的诱因。

这就对劳动争议的公正和公平性产生了重大的质疑和挑战。

综上所述,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缺陷。

不过,此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进行有益的改革。

以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制度规范化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的提案,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未来在加强权力监管以及推进转型升级方面的探索,必将不断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劳动者维权难。

从仲裁到诉讼,劳动者既要支付不菲的费用,还要经受时间煎熬。

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劳动者已精疲力竭。

即使胜诉,劳动者也未必能遂愿:一是要面临被解雇的风险,二是执行不能的风险。

这对劳动者来说还算幸运,因为不管怎样,总算讨回了个“说法”。

还有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因现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把需要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劳动者拒之门外。

于是,劳动者自发地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或找当地党委、政府,或越级集体上访,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如围堵企业大门,堵公路、堵铁路、上街游行等,造成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劳动者是社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劳动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宪法保护人权原则对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者维权难,暴露出劳动保护立法存在诸多弊端,也凸显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正确认识我国劳动用工现状,正确分析劳动者法律特征,借鉴外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加快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的步伐。

从保障人权、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尽快制定出真正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正确认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 1999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须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以完善,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法》,使解决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建立高效、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正确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因争议带来的损失。

可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加强仲裁结果执行力度
强化执行监督
加大对仲裁结果执行的监 督力度,确保裁决得到有 效执行。
完善执行制度
建立健全的执行制度,明 确执行流程和责任主体, 为仲裁结果的顺利执行提 供保障。
增强法律制裁力度
加大对拒不执行裁决行为 的法律制裁力度,确保裁 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05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优化设 计
完善仲裁程序流程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 围主要包括
因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 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 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
执行成本高
为确保仲裁结果的执行, 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较高 的执行成本,如律师费用 、申请执行费用等。
04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建 议
规范仲裁程序
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确保仲裁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避 免出现偏袒或歧视的现象。
明确仲裁程序规则
制定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包括申请、受理、裁决等流程,确保 各方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鼓励仲裁员和法官相互学习、 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以下主 要缺陷
仲裁程序不够便捷,可能导致 劳动者错过仲裁时效。
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有 待提高,可能影响仲裁结果的
公正性。
研究结论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 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针对以上缺陷,以下是完善劳动 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逐渐落后,存在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等缺陷,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劳动现状,亟需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法。

标签: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制度0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速度的加快,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同时还诞生了许多新的特点。

为了可以及时而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并稳定劳动关系,以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得经济建设快中有序的向前迈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

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随之恢复,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1.1 劳动仲裁法规的相关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我国的劳动仲裁立法体系,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等为主、国务院各部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解决性的规范文件共同构成的。

但是,对于一个以普通劳动者为主的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关系层次多,复杂程度强,这样的立法规格是很不相称的,而对于《条例》的立法形式而言,立法规格不够,相应的导致劳动仲裁的权威性较低,并且相应的立法内容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在一些地区,立法没有任何体系科研,差异大,内容不健全,导致劳动仲裁达不到目标。

1.2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家就没有专门的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随着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涌入城市,劳动仲裁事务越来越多,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仅能从其他行政部门抽调人口,因此导致劳动仲裁人员力不从心的工作,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的机构也不尽完善。

1.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为:企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制度,并且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从仲裁,才能上诉至人民法院,因此就导致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工作协调性,费时费力的现状,不利于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2024年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24年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24年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效率高等特点。

其目的在于快速、公正地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制度现存缺陷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的前提。

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机构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偏离公正。

2. 仲裁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质量和公正性。

目前,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仲裁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3. 仲裁程序繁琐,周期长现行的仲裁程序相对繁琐,涉及环节多,导致仲裁周期长,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4. 仲裁裁决执行力度不够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缺陷的具体表现1. 裁决结果偏颇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偏离公正,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仲裁员素质问题部分仲裁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无法对争议进行准确判断,影响了仲裁裁决的质量和权威性。

3.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昂仲裁程序繁琐,周期长,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增加了维权成本。

4. 裁决执行难仲裁裁决执行力度不够,往往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损害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四、完善仲裁制度的必要性针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仲裁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完善仲裁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还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

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

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

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

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

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

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及完善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及完善
2.劳动争议 仲裁前置不利 于及 时有效 的解决 劳动 争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第七 十九条规 定 :“劳 动争议发 生后 ,当事人可 以 向本单 位劳动争 议调解 委 员会 申请 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 的可 以 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当事人 一方 也可 以 直 接 向劳 动争 议 仲裁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对 仲 裁不 服 的 ,可 以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 国实行 这种将 劳动 争 议 “仲裁前置 ”的体制 ,主要 是考虑到 劳动争议 案件 数量多 、标的小 、案情简单 的特点 和节省诉讼 成本和审 判资源 。而实际上这一做法反 而会 导致 诉讼 成本 的增 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规 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 争议案 件 ,应 当 自仲裁 委受理 仲裁 申请 之 日起 四十五 日内 审 结 ,案 件 复 杂 的 经 批 准 延 长 日也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这 大大缩 短 了劳 动争议 仲裁 的期 限 ,更有 利 于及 时 、快捷 的解决 劳动争议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
囤正重田 056
由于实行 “一调 、一裁 、二 审制度 ”,劳 动争议 的处 理周 期过长 ,维权成本过高 ,不利于及 时有效 的处 理劳动争 议 。把劳 动仲裁作 为劳动 者维权 的必要前 置程序 ,劳 动者 维权 就必须先提请 仲裁 ,只有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 , 才 可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起诉 ,不经 劳动仲裁 直接 向法 院 起诉 的 ,法 院将不 予受理 。这一规 定使得 劳动者 维权 的途 径 大 大 的受 到 了限制 ,加 大 了劳 动 者 维权 的负 担 。“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重 复劳动多 ,纠纷得不到 及 时解决 。并且在 实践 中 ,部分 劳动争议 仲裁员 不依 法 办事 ,对于社会 的弱 势群体 劳动者来说 完成诉讼 却 是很 大的浪费 。”也造成 了司法资源 的极大浪费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4、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于解决劳动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有什么?本文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点给大家详细介绍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第2条和第8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显然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3)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例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因劳动报酬或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合同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发表时间:2018-06-04T15:12:07.9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作者:米浩宇[导读] 摘要: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口趋多样,劳动关系愈发的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总量大、速度快的态势。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承德 067400 摘要: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口趋多样,劳动关系愈发的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总量大、速度快的态势。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案件达近70万件,是2007年35万件的2倍,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导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进一步突出。

文章针对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探讨 1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的判断劳动争议事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裁决。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关键性措施之一。

这一基础法律制度,目前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充分使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没有取得一定效果,劳动者应申请仲裁,申请的对象就是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一申请被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拒绝受理,那么硬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整体上来看,以上劳动争议解决流程为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2.1相关机构拥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的媒介的作用,一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位于仲裁程序之后,这种情况下,步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产生了忽视,步伐判决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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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0-28 11:17:00 ]作者:程庆伟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

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

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

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

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

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

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

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客观评价。

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取得了一些进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即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专章规定,原劳动部还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些相关规定,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

为我国现阶段处理劳动争议采用仲裁方式,界定了受案范围,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原则、仲裁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加入WTO后完善劳动法制的需要。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一)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适用范围界定仲裁受案范围有二个:(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按照《条例》第2条的规定,仲裁受案范围为:(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仲裁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以下三项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其二,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第2条和第8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按照《意见》第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1)须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且该种关系常因无书面合同为证据,导致劳动者无法告状,如果《意见》再加以条件限制,显然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其三,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例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因劳动报酬或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合同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类似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之内,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可依,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有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则。

仲裁从其概念的本意上看,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人(或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

自愿性是仲裁的核心原则。

在劳动争议中却实行的强制仲裁的原则。

这从法理方面来说是缺乏依据的。

由于仲裁强制原则的限制,当事人即使不信任仲裁机构的条件下,也必须接受仲裁,否则就丧失了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这样的强制性的仲裁,使当事人无法直接行使其意思自治权、直接得到法院的救济,不仅浪费了当事人时间、人力、财力,对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没有起到良好积极的作用。

“一调一裁二审”程序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而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决,可在十五日内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有十五日的上诉期限,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两审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规定。

使得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劳动者这个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对劳动者来说制度烦琐迫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合法的权利,这是劳动争议暗数即劳动者放弃了自己合法权益,不断增加的原因。

(三)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申诉权,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权,则丧失了仲裁胜诉权,从而丧失仲裁机构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对于仲裁时效的计算,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一致,按照国务院的《条例》的第23条规定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为6个月,《劳动法》第82条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0日,此外还没有明确规定时效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中有关时效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的规定。

因此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60日期限就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期间短的弊端,影响到相当部分劳动者无法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时效计算,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和《条例》第13条分别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这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应是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同级经济主管部门三方共裁的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载二审,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了大量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而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将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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