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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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旨在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待遇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章计划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员工代表、专家等组成,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参与人员范围第八条本企业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均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具体条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年金费用,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筹集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缴纳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章计划运营与监管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中止与变更第十四条企业年金计划可因企业经济情况、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进行中止或变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中止或变更应经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前告知参与计划的员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馈。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方法为进一步指导和标准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鼓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安康开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当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制度,通过员工和企业共同参与缴费,以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为了细化企业年金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的方面:1.参与计划: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参与规定,明确哪些员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该给予全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机会。

2.缴费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采取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的方式。

企业可以设定缴费比例及上下限,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个人意愿来确定具体的缴费金额。

3.缴费方式:企业可以选择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年金缴费,也可以采取企业提供等额或匹配的方式来鼓励员工参与。

4.投资管理:企业应设定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投资策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稳定增长。

5.提取方式:企业年金一般会设定特定的提取条件和方式。

员工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作为退休金,也可以选择分期领取。

此外,一些企业年金计划还可以规定员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前领取企业年金,例如重大疾病或残疾等。

6.拓展福利:企业还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与其他福利计划相结合,例如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这样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福利保障。

7.监管与监督:为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与合规,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

监管机构应定期审核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情况,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总而言之,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制度,有助于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

通过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更可靠和稳定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年金也称为“企业职工年金”、“企业退休人员年金”,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提高员工福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本试行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落实企业的责任,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企业自愿参加本年金计划,经过合法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1. 企业应根据年金计划的需求,成立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年金计划的设计、管理和监督。

2. 年金计划应提供给企业全体员工参与的机会,员工可选择自愿加入,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的年金费用。

3. 年金计划应明确参与员工的权益,包括缴费比例、退休年龄、退休金计算方法等。

年金计划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参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年金计划的资金应独立设立账户,由专门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可靠。

四、年金计划的运作流程1. 员工加入年金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年金计划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员工应按时缴纳年金费用,企业应及时将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按照相关规定划入年金计划账户。

3. 年金计划根据参与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计算员工在退休时可领取的年金金额。

4.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申请领取年金,年金计划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年金计划应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和审计,并向参与员工提供相关的年金账户报告。

五、年金计划的监管和风险防控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年金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

3. 年金计划资金和相关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6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㊂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㊂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㊂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㊂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㊂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㊂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㊂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㊂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㊂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㊂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㊂266 信托卷:企业年金业务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㊂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㊂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㊂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㊂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㊂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㊂职工升学㊁参军㊁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㊂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㊂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㊂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㊂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㊂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㊂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㊂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㊂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㊂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㊁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㊂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㊂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㊂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㊂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㊂。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员工的退休保障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年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1.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社会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时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障金。

2. 企业年金的构成包括企业的基本缴费和个人的自愿缴费。

3.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4. 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为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

5.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企业年金的参与条件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且已连续工作满一年。

2.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办法1. 企业年金的缴费应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占比60%,个人缴费占比40%。

2. 企业应按照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计算并扣除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金额,然后由企业代扣员工的个人年金缴费金额。

五、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企业年金的缴费所得。

2.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3.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期限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直至其去世。

六、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1.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作等事宜。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1. 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应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2. 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注重风险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三篇.doc

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三篇.doc

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三篇第1条企业年金试点方案企业年金试点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构成和支付分配方式第五章企业年金的管理第六章待遇方案和支付方式第七章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第八章企业年金争议解决第九章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XXXX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XX医院),逐步改善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XXXX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XXXX年金制度指导意见)(关于国有资产分配问题的通知[XXXX年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分配[XXXX年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XXXX年金计划] (国有资产[XXXX年金)是指我院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医院的财力是医院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医院自身的经济效益独立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调整、法规。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试行期间,我院企业年金按全院年薪总额的6%提取,其中企业缴费4%,个人缴费2%,企业缴费为国家缴纳,受托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直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代扣。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实行完整的积累制度。

个人账户由两个子账户组成,即企业支付子账户和个人支付子账户。

企业对职工的缴费计入企业缴费子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应当按照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累计额的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企业的出资部分按照职工所在企业工龄满15年(含15年)归属于职工个人。

企业服务未满15年的,扣减10年。

企业工龄不满5年的,扣减100,企业年金的一部分归企业所有,重新分配到其他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意义深远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意义深远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意义深远
杨燕绥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4月5日出台了,这不仅是一个建立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而且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公共选择。

中国急切需要一个企业年金市场(或者说养老金市场),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减轻政府负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改善金融环境,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进程;加速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性发展和改善劳动关系;推动中国中介市场发展;增强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杨燕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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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效率原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职工的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的不同有所区别,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水平。

(三)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一)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二)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已满的企业职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1-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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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2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2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2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发以来,我省企业年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营造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良好氛围企业年金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市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将发展企业年金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进。

要充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企业年金政策;要依托金融、保险等机构,组织研讨和进行专项宣传,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鼓励各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平等竞争,营造公平、开放的企业年金发展环境,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运作机制,推动企业年金快速发展。

二、认真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发展企业年金的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发展较快、效益较好的企业,进行重点联系和大力推动,以取得经验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其中西安市重点联系10户企业,宝鸡、咸阳、延安、榆林重点联系5户企业,其他市重点联系3户企业,指导这些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

西安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哪些手续

西安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哪些手续

西安市企业年⾦⽅案备案有哪些⼿续企业年⾦⽅案不是企业⾃⼰制定的,是需要经过所有的企业职业同意以后才可制定,并且在制定好后,不能马上就能执⾏,必须要依法进⾏备案后才能⽣效,办理备案也需要材料的,在西安市办理企业年⾦⽅案备案有哪些⼿续?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

⼀、西安市企业年⾦⽅案备案有哪些⼿续1、西安市企业年⾦审核表2、申请函3、职⼯(代表)⼤会决议4、调整后的企业年⾦⽅案5、调整对照说明⼆、西安市企业年⾦⽅案备案受理条件1.西安市属企业或社会组织。

2.企业及其职⼯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

三、西安市企业年⾦⽅案备案设定依据1.《企业年⾦办法》(⼈⼒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案报送⼈⼒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2.陕西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函〔2018〕466号)规定:各市、县所属企业及社会组织的企业年⾦⽅案具体备案地由各市⼈⼒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的企业年⾦⽅案报送省⼈⼒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的企业年⾦⽅案报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所在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的企业年⾦⽅案具体备案地由各市⼈⼒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3.《陕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试⾏办法的通知》,第⼀条建⽴企业年⾦的原则,第三点宏观指导和企业⾃主相结合原则。

政府⽀持和⿎励企业为职⼯建⽴企业年⾦,并对其进⾏宏观指导。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主制定企业年⾦⽅案,并报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退休后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出资设立,对职工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给职工。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务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年金的设立和管理:
企业年金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企业决策程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的资产应该独立于企业其他资产,并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应当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中按照规定缴存养老金。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明细。

养老金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职工的养老金,并及时将应付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支付:
职工退休时,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如果职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企业年金。

监管和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遵循诚信原则,规范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探索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但不包括临时工。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职工共同组成,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与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企业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标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调整,需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由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二章缴纳第六条企业职工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办法缴纳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自行和员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七条企业需及时缴纳企业年金,逾期缴纳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用于支付到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申领第十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照一定比例分期领取,具体方式由职工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合法权益,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请的职工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职工可以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意见,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积极处理,并适时向职工作出回复。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企业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处理第十六条职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企业年金计划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不当导致职工利益受损的,职工有权向企业进行申诉,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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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杨长汉1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效率原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职工的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的不同有所区别,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水平。

(三)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二)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已满的企业职工。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经济效益好,当前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具有集体协商机制。

四、企业年金缴费及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原则上不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适当提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高缴费水平。

(三)企业缴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含4%)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还可以在自有资金中列支部分缴费。

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利息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当年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平均记入个人账户水平的3倍。

对当年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记入个人账户的水平可适当提高。

(四)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职工升学、参军或出境定居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继续由原管理机构管理或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职工擅自离开用人单位,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再转移,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处理,由企业年金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企业年金基金及其运营
(一)企业年金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三)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
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行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四)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五)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资金托管人资格认定,按照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八、组织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年金方案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报相应税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中央所属在陕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在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须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出具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四)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和审计。

(五)企业每年要定期将企业年金基金情况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并接受企业和职工的监督。

(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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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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