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旨在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待遇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章计划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员工代表、专家等组成,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参与人员范围第八条本企业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均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具体条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年金费用,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筹集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缴纳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章计划运营与监管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中止与变更第十四条企业年金计划可因企业经济情况、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进行中止或变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中止或变更应经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前告知参与计划的员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馈。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公司企业年卷坊鲂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XX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施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通过后形成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集团公司机关及各子、分公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并将完善企业激励机制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二)兼顾公平与效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考虑职工个人利益,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四)安全和收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选择具备资格且业绩优良的专业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收益;(五)适时调整: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股份公司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适时修订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工作行使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职能。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由人力资源、财务、经济、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
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所属单位应成立企业年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应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采取“统一管理、审批加入、分级负责、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员工的退休保障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年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1.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社会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时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障金。
2. 企业年金的构成包括企业的基本缴费和个人的自愿缴费。
3.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员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4. 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为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
5.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企业年金的参与条件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且已连续工作满一年。
2.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办法1. 企业年金的缴费应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占比60%,个人缴费占比40%。
2. 企业应按照每月的工资总额的5%计算并扣除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金额,然后由企业代扣员工的个人年金缴费金额。
五、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1.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企业年金的缴费所得。
2.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3. 企业年金福利的发放期限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直至其去世。
六、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1.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作等事宜。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1. 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应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2. 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注重风险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港口集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范例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V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和原则(一)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减少人才的流失,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二)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由职工自主选择,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
如选择不参加,企业不予缴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工龄满5年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四条资金来源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五条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基本保障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第六条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 %。
2、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根据职工工龄确定,具体见下表:3、增发比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时,进行企业缴费增发,其中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增发60%,其他职工增发40%。
第七条缴费事项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X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额=缴费基数X(企业缴费比例+增发比例)企业年金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激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技术能手,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由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该项费用计入企业缴费。
缴费标准见下表:第三章企业年金账户建立与管理第九条账户建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对象建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载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条账户基金账户的企业缴费按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缴费(具体划转方法见第四章)。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年金也称为“企业职工年金”、“企业退休人员年金”,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提高员工福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本试行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落实企业的责任,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企业自愿参加本年金计划,经过合法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1. 企业应根据年金计划的需求,成立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年金计划的设计、管理和监督。
2. 年金计划应提供给企业全体员工参与的机会,员工可选择自愿加入,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的年金费用。
3. 年金计划应明确参与员工的权益,包括缴费比例、退休年龄、退休金计算方法等。
年金计划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参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年金计划的资金应独立设立账户,由专门指定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可靠。
四、年金计划的运作流程1. 员工加入年金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年金计划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员工应按时缴纳年金费用,企业应及时将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按照相关规定划入年金计划账户。
3. 年金计划根据参与员工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的配比缴费,计算员工在退休时可领取的年金金额。
4.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申请领取年金,年金计划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年金计划应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和审计,并向参与员工提供相关的年金账户报告。
五、年金计划的监管和风险防控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年金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年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
3. 年金计划资金和相关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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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
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
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据上述缴费标准和原则进行补差;投保额超出16万元的,公司将不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
第三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承保单位为公司建立企业专用帐户。
该专户下设置个人帐户和临时帐户。
个人帐户是公司为参保的每位职工分别建立的,具有唯一性。
个人帐户下设单位缴费帐户和个人缴费帐户;临时帐户是作为企业与个人帐户之间进行资金结算设置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资金之和及所产生的增值之和。
增值按每一会计年度分配到个人帐户中,并分别以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余额和个人缴费余额进行分配增值。
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增值归本人所有,单位缴费及增值在职工退休前或未明确其归属时,其所有权归单位。
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公司领取规定要求的,其个人帐户的全部资金所有权归个人。
第十二条个人帐户因职工退保、死亡、领取后个人帐户将作变更处理;职工因工作需要的调动的,个人帐户作转移处理;职工死亡、领取后,其个人帐户将被注销。
个人帐户变更、转移或注销后,其资金归属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工会统一办理,企业缴纳部分每年由省公司向各管理公司统一拨付,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并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者,单位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凭公司人力资源部调动通知,由调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变更和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因严重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受判刑、劳教处罚的人员,从正式处罚之日起,企业停止为其办理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企业,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调出的,从正式调出之日起,企业停止为其办理企业年金。
调出之日前,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由本人提出不再续保的,停止办理企业年金,单位不再缴费,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
若5年后申请办理,必须从原来所在阶段的缴费比例连续缴费,不得跨越缴费阶段。
第十八条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聘的职工,停止办理企业年金,合同期内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九条职工自费脱产学习或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
学习结束或停薪留职期满,回公司工作,按之前身份划
分及缴费标准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职工因事、因病等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个月的,单位根据有效出勤月份给予缴纳;年累计出勤月份不足六个月的,单位不为其缴纳本年度费用。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交通厅党组研究,安排到我公司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公司改制前职工的缴费标准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制为企业后,由交通厅按组织程序安置的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其军龄计入本企业工龄,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年金;通过社会招聘渠道进入公司系统的自主择业、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上述第八条改制后职工标准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三条2005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组织程序正式调入公司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我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档案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四条:内退、病退职工,自办理正式内退、病退手续之日起,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的缴费原则执行。
即:不论其进入公司时间是否在改制前,均按照其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身份退休的职工不享受企业年金。
未参保企业年金且已按企业身份退休的职工,并享受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补助的,不再享受企业年金。
如果申请享受企业年金,需扣除公司已按事业标准发放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和历年享受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资额后,方可按公司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并一次性领取,领取后,公司每月不再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退休金差额补贴,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且公司已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留存,待条件符合后,余额计入保额使用。
第六章年金的领取
第二十七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中的企业年金可一次性领取;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如符合其他条件需提前领取的,个人需按规定向投保单位支付应缴纳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工会、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
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公司工会,为公司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财务资产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拨付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享受企业年金职工身份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对实施办法修改时,提出修改意见;发生重大事件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所属经营公司、建设公司中非独立法人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独立法人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办法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