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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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据上述缴费标准和原则进行补差;投保额超出16万元的,公司将不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

第三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承保单位为公司建立企业专用帐户。该专户下设置个人帐户和临时帐户。个人帐户是公司为参保的每位职工分别建立的,具有唯一性。个人帐户下设单位缴费帐户和个人缴费帐户;临时帐户是作为企业与个人帐户之间进行资金结算设置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资金之和及所产生的增值之和。增值按每一会计年度分配到个人帐户中,并分别以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余额和个人缴费余额进行分配增值。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增值归本人所有,单位缴费及增值在职工退休前或未明确其归属时,其所有权归单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公司领取规定要求的,其个人帐户的全部资金所有权归个人。

第十二条个人帐户因职工退保、死亡、领取后个人帐户将作变更处理;职工因工作需要的调动的,个人帐户作转移处理;职工死亡、领取后,其个人帐户将被注销。个人帐户变更、转移或注销后,其资金归属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工会统一办理,企业缴纳部分每年由省公司向各管理公司统一拨付,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并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者,单位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凭公司人力资源部调动通知,由调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变更和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因严重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受判刑、劳教处罚的人员,从正式处罚之日起,企业停止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企业,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调出的,从正式调出之日起,企业停止为其办理企业年金。调出之日前,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由本人提出不再续保的,停止办理企业年金,单位不再缴费,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若5年后申请办理,必须从原来所在阶段的缴费比例连续缴费,不得跨越缴费阶段。

第十八条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聘的职工,停止办理企业年金,合同期内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及产生的增值全部返还本人。

第十九条职工自费脱产学习或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学习结束或停薪留职期满,回公司工作,按之前身份划

分及缴费标准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职工因事、因病等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个月的,单位根据有效出勤月份给予缴纳;年累计出勤月份不足六个月的,单位不为其缴纳本年度费用。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交通厅党组研究,安排到我公司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公司改制前职工的缴费标准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制为企业后,由交通厅按组织程序安置的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其军龄计入本企业工龄,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年金;通过社会招聘渠道进入公司系统的自主择业、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上述第八条改制后职工标准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三条2005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组织程序正式调入公司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我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档案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年金。

第二十四条:内退、病退职工,自办理正式内退、病退手续之日起,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的缴费原则执行。即:不论其进入公司时间是否在改制前,均按照其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身份退休的职工不享受企业年金。未参保企业年金且已按企业身份退休的职工,并享受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补助的,不再享受企业年金。如果申请享受企业年金,需扣除公司已按事业标准发放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和历年享受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资额后,方可按公司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并一次性领取,领取后,公司每月不再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退休金差额补贴,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且公司已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留存,待条件符合后,余额计入保额使用。

第六章年金的领取

第二十七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中的企业年金可一次性领取;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如符合其他条件需提前领取的,个人需按规定向投保单位支付应缴纳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工会、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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