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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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2 1 年 1 月 0 1 1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 RN A L 0 F LI A0N I G POLI ACAD EM Y N CE
NO V.20l l
第 6 期( 第 7 期) 总 0
No 6 S m .0 .( u 7 )
论 案例 指导 制 度在 侦 查 讯 问 中的运用
查讯 问在侦 查程序 中具有独 特 的功能 。 以往学界
往 往 从 侦 查 讯 问程 序 正 当 化 、 查 讯 问过 程 的法 侦
律 控 制 、侦 查 讯 问制 度 、侦 查 讯 问程 序 与 人 员 保
这 些 案 例 虽 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判 例 有 很 大 不 同 , 不 具 有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效 力 , 对 司 法 机 关 有 但
当前 ,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问题 突 出 的 表 现 我
入 讯 问 笔 录 的 一 种 侦 查 行 为 。 ¨ ¨侦 查 讯 问 ”
为 诉 讼 程 序 上 的 侦 查 中 心 主 义 和 证 据 体 系 上 的 口供 本 位 主 义 。 国侦 查 讯 问 方 法 的现 状 可 以概 我 括 为 立 法 粗 疏 、实 践 任 意 、理 论 薄 弱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具 有 形 象 、生 动 、具 体 以 及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性 的 特 征 ,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已经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在 泛 的运 用 。因 此 ,在 侦 查 讯 问 中可 以适 当 引 入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为 侦 查 讯 问提 供 尺 度 和 标 准 ,以 期 进 一 步 实现 侦 查 讯 问 的法 制 化 与 规 范 化 。
的对 法 律 和 法 理 的 解 释 、丰 富 和 发 展 。这 两 个 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作者:阚林、兰楠、刘小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1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围绕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共三件指导性案例。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一)发布背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为促进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取向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取向
的或 目标 , 它是一项制度获得正 当性 的基础所在 , 任何一项
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 确适 用法律 的前 提 , 就要求首先 这
必须正确地认 定案件事实 , 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 , 必然导 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 的根本
法律制度 的确立莫不体现着立法者 的价值观念和追求。随
则要求检察机 关及其检察官必须严守中立。以民事抗诉为 例, 民事抗诉之程序公 正首先 要求检察 机关及其检 察官必 须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 , 具体又包括 以下几 项要求 : 1 在 () 抗诉程序的启 动上 , 除非 “ 确有错误 ” 的生效裁判涉及重 大 的 国家利 益、 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案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否 则未经一方 当事人提 出抗 诉之 申请 , 检察 机关 不得 主动 提
的、 恰当的。通说认 为 , 司法程序公正的标准至少应包括 以
下三项原则 :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判断现代 司法是否具有公正价值 就 是要看它是否既具有实体公 正价值 又具有程 序公正价值 。 我们应当通过制度设计 , 使司法公 正达到 司法实体公正 与
司 法 程序 公正 的有 机 统 一 。
务才能最终得 到实现。但当法院或法官故意或过失违背事 实和法律枉 法裁 判 而 自身又 没有 警觉或 者察觉 后不愿 纠 正, 甚至受到党政机关或其他 团体和公 民干预而为之时, 从 民事检察监督 的角度 , 检察机关就应当履行法律监督 职能,
向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 司法公正价值和 司法效率价值。
出抗诉 。实践 中 , 检察机 关也有 因外部干扰 而提 出抗诉 的 情况。外部干扰 主要来 自两 个方面 : 一是 当事人 通过各 种
任何一项裁判必须 同时符合这两 项公正 标准 , 则就违背 否 了实体公 正 的要求 u 。首 先 , 判 应 当 以案 件 事实 为根 】 裁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摘要: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的价值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既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也有其正义性的内在价值。

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实现其价值,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常见。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要确立刑事审判的原则,就要权衡法律程序的诸多价值。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其内在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二是其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旨在表达一种思想,即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要受到尊重。

坚持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有助于使诉讼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公正的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功能,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在公权力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为了防止定罪活动任意进行,法治要求一套公正的程序来限制国家定罪的法律机制。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的工具性意义,不可忽视。

二、不同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理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有在对查明真相和适用实体法有用时,才真正富有意义和价值。

绝对工具程序理论发现了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绝对工具主义将审判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强调过了头,以至于无法对程序的意义作出全面的认识。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摘要: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

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

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

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关键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法律论证案例指导制度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正义,但法律无疑是最被广泛使用、最具保障性的一种。

而司法正义是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最重要方式,如何让司法更好的实现正义历来是法律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

1[①]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而这也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创制实质正义——实现形式正义——背离形式正义,创制实质正义——实现形式正义……。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推广个别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相似情况相似处理,正是司法实现正义机制中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的过程。

在这过程中,裁判方式发挥着创制实质正义、复制实质正义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正义的研究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它对完善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本文将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来讨论实质正义是如何得到论证,并普遍化为形式正义,从而实现司法正义的。

陈兴良案例讲座

陈兴良案例讲座

陈兴良教授: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指导性案例的收录:(1)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2)法律规定比较难,细则性的案例。

(3)典型性的案例;(4)疑难复杂的案件;(5)新类型的案件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范围:同类案件没按指导性案例判决可上诉遴选程序:从法院案例遴选。

公布后才能决定指导性案例第二:指导性案例的影响:一,案例指导对法治格局的影响:立法和判例两种法律体系的影响成文法为系统的创造规则提供条件,但是具有滞后性判例法制度:法官造法。

贴近司法活动。

有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

有分散性。

我国继承了成文法的传统。

初步形成法律体系。

越来越注重案例指导制度,出台了判例规则。

二,对司法解释的影响:个案性的司法解释可以由指导性案例来代替。

但多数司法解释是抽象性的,不能由指导性案例替代。

如2003年鞍山的案件是否构成强奸幼女罪的批复。

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并存,互补不足。

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对法官,对律师,对审判的影响。

弥补司法解释的对个别性问题解决的缺陷。

类比式的思维。

找法律规范:看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的规则(比法律规则具体和直观)等等。

四,对法学之形态和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的形态和法学教育密切联系。

判例法国家多采用判例教学法。

而我国讲授法典为中心,以判例教学法为补充。

第三:评论各种指导性案例还比较少,问题主要有:一,重复原有司法解释,创新性不足。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指导案例4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案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 案例指导制度有利 于提 高司法效率 , 维护
司 法公 正
须, 强调的是一种强制性, 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 案件
时, 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 。那我们接下来进行 推论: 发生应当参照而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如果 没有令人信服的理 由, 则必将导致司法不公 。但是, 上述 《 规定》 并没有具体规定怎么参照 , 不参照执行 有什 么法律后果 。当有些法院依据法律 赋予的 自由 裁量权对其 不予参 照, 当事人是否有上 诉、 申诉 的权 利?检察院是否可 以据此抗诉 ?《 规定》 里面对此 并
布 了三 批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 导性 案例 为我 国各级 法 院的审判工作提供 了参考 与指导 。但是 ,直至 当
多有弹性 的语言 ,从而导致不 同的司法 人员会 因为
个体 的知识结构 、 性格特征 、 工作 经验和 能力等差异 而作 出不 同的理解 , 对 同样 的案件 作 出不 同的处理 。 鲜活 的案例更容 易让人 理解案件 审判的精髓 ,从而 克服 因对成文法法 条的不 同理解 带来的“ 同案异判” 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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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力: 论 我 国的案 例指 导制 度
能得 到解决。判例指 导制度 是通 过对单个案件的审 判 结果, 给 出对 此类案件审判的参照 , 从而解决 因法 律之 间冲突带来的具体案件的审理 困难 。
对于贯彻案例指导制度造成 了巨大 的影 响。 从字面理解 , “ 参照” 是参考 、 遵照 的意思 。即法 官在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 , 要遵 照、 遵 循指导性案例 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 应当” 即必
2 0 1 3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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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30日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立足于检察实践,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办理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包括:(一)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二)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三)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四)国家赔偿案件;(五)涉检申诉案件;(六)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有关案例。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一般案例的适用标准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一般案例的适用标准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是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适用和解释时常常用到的一种方法。

下面将分别对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进行定义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适用标准。

一、指导案例指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应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被认为在类似案件中有较大的借鉴价值的案例。

具体来说,指导案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 具有普遍性。

指导案例不仅仅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更应该具有在类似情形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特点。

2. 司法权威性。

指导案例应当来自于具有一定司法权威的法院,如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等,其裁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引导性。

3. 具有前瞻性。

指导案例应当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解释和应用能够产生一定的预见性,能够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在某一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被认为在同类案件中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案例。

典型案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 具有代表性。

典型案例应当代表了某一类相似案件中的典型情形,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代表性。

2. 具有突出性。

典型案例应当在某一方面有较高的突出性和重要性,能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应用产生一定的启发作用。

3. 司法认可性。

典型案例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肯定,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

三、一般案例的适用标准对一般案例的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限制。

一般而言,一般案例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适用:1.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适用一般案例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调整,避免机械套用而造成不当的结果。

2. 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在适用一般案例时,需要综合考量相关的法律因素、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意愿等方面的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3. 避免盲目套用。

在适用一般案例时,需要避免盲目套用以及机械性地进行解释和应用,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细节。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一般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制讲堂: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案例中迸发生命活力

法制讲堂: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案例中迸发生命活力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深研其中蕴含的司法规律,需要怎样的理念引领,进而更好地运用案例,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鉴于此,借“观点•案例〃专版开辟之际,本期拟就最高检围绕正当防卫主题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人员从程序和实体角度进行研讨,敬请关注。

本期关注问题:L引导侦查取证,贯彻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原则。

2.正当防卫刑事违法性判断是否具有跨法域效力?3.适用正当防卫该坚持怎样的实体判断基准?以公正程序保障正当防卫准确适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贯彻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原则。

”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依法办理相关案件的重要指引。

根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其他生效案例,结合刑事法、证据法原理,归纳、提炼、探寻办理正当防卫案件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对于正确实施、完善正当防卫制度,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最大限度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一、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审查,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第一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影响力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前介入侦查,进行正当防卫审查。

第二,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为依法公正认定案件性质奠定事实基础。

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重要职能。

对于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如下证据:一是案件背景、案发起因相关证据;二是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相关证据,以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防卫挑拨、假想防卫或者相互斗殴等可能;三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相关证据;四是对于可能成立特殊防卫的案件,判断〃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证据。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浅论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

浅论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
次 , 中的判 例制 度对 于法 的稳 定性 、 续性 起 到不 其 连

可 磨 灭 的作 用 。 随着两 大法 系 的互 相 融 合 , 者 之 两 间 的互 相 借 鉴 已成 为 司法 趋 势 , 例 指 导制 度 对 于 案 成 文法 系 国家有 重要 的弥 补 和修正 的作 用 ( ) 助 于统 一 办案 尺 度 , 范检 察机 关的 自 二 有 规

我 国 的法 官 集 事 实 认 定 权 和法 律 适 用 权 于 一 身 。从 目前 的立 法状 况来看 ,抽象 的法 律条 文给 审 判 人员 较大 的选 择空 间 ,而这 给 司法擅 断 和司法 腐 败 制造 了机 会 ,这就 需要 对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做 出 适 当的限制 。检 察机 关 的案例 指 导制度 有 助于形 成 统 一认 识 , 无论 是案 件 的定性 还是 量刑 , 以达到监 督 法 院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实 现 司法公 正 的 目的。案 件 指 导制度 尤 其对检 察 机关刑 事 案件 中 的量 刑建 议 工作很 有 帮助 ,有 助于 提高量 刑 建议 的可 预测性 和 准 确性 , 而达 到有 效 限制法 院量 刑裁 量权 的 目的 。 从 此外 ,中 国社会 科 学 院法学研 究所 的刘作 翔教 授 在其 调研 课题 《 国案 例指 导制 度调 研报 告》 中 中指 出, 在我 国实 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有 利 于保 障 司法 独立 , 有 利 于增强 司法认 同, 利 于提 高司法 效率 。 有
过 于抽 象 , 可 能过 于 具体 , 不 法律 存 在 迟 滞性 , 快 与 速 变化 的司 法 实践 总是 存 在 距 离 , 能 完全 反 映 现 不 实 事物 的发 展规 律 。制定 法 的缺 陷 已经 影 响到 司法 公 正 价 值 的 实 现 。美 国宪 法 至 今 为 止 共 修 改过 2 7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扎实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重要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您所提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

我们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客观中肯,提出的建议有效可行,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内容,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检视,着力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安排部署案例指导工作,在召开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推进会的基础上,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举措,不断提高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促进案例指导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挥好“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以案例指导的“小切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3.司法解释说
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应当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理由是,司法解释权也归最高人 民法院拥有,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是对司法解释无法说 明论证案件的有效补充,且对于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统一起着很大的作用。因而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又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属于一种新形式的司法解 释。指导性案例与传统司法解释相比涉及的法律问题少,无需相对复杂谨慎的的制定过 程:两者的表现形式、创制的主体都不相同。∞无论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还 是将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司法解释判例的说法,其实都在试图把指导性案例的各种功能与 司法解释相等同。但无论是判例说还是司法解释说,都无法诠释指导性案例本身特有的 性质,接下来就指导性案例与两者的区别进行分析。
第二,制作的主体不同。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源自各级法院的判决,任何合法合理 地判决都能够成为判例,一旦成为判例都要在审理案件中被法院所遵循。指导性案例的 筛选、确定、发布等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中严格谨慎筛选案例,并最终发布用来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
第三,制作的要求不同。普通法上的判例不再需要经过专门的制作程序,实际上是 就有存在的判决,那些判例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大都是由法官根据经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及法律制度总结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但是也没有 一个统一的标准,就这一点而言,是亟待需要完善的。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度,从名称上看,它是用来指导的指导性案例,而不是指导性判例,就说明,它在法院 审判工作中起的是“指导”的作用。
2.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有人将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二者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必须是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研判后的结论,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具体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但是 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的依据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但指导 性案例只能当做说理性依据。就目前的实际运用情况看,还没在裁判文书中出现过可以 用来作为辅助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不能作为规范直接适用。此外,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它有是一个规范 性的规定,有一个书面的形式。我们可以说,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形式不同。指导性 案例虽然有一个不同的形式,但也同司法解释一样适用常规传统的法律机制。指导性案 例基本上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它对疏忽模糊的法律条文来起到补偿的作用,能够解 释清楚法规和经验法则的,对审理案件的一种总结。哪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的说 法是能够站稳脚的。但要说明的一点是,指导性案例不是在创造法律,指导性案功能的 发挥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有一定的创新,也是解释本身所特有的。不同的 解释必然带有对法律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过程。

论案例指导制度路径选择

论案例指导制度路径选择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路径选择摘要:随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我国毕竟还处于初始阶段,面临着诸多难题。

为克服这些问题,本文在借鉴英美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路径,以期在审判实践中更好的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关键词:案例指导现实难题路径选择一、案例指导制度现状1、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实施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宣告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已经生效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等典型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后,统一对外发布,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

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之前,在公报上发布的案例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的案例,权威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可同日而语。

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遴选并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我国案例的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特点(1)案例指导制度并非普遍意义上建立一种”遵循先例”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被选用为指导性案例的是具有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等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因而,从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对象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拣选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来指导法官在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更统一、更便捷地适用法律,而非在普遍意义上建立一种”遵循先例”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实用性。

(2)案例指导制度并未赋予各级法院作出权威性判例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有权遴选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无权发布指导性案例。

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部门,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以做出权威性裁判的权力,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和发布才具有指导意义,因而在此层面上,案例指导制度某种意义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带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内涵的司法审判实例。

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 案例

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 案例

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案例【文章标题】: 深度解读: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在中国,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的依法独立的行政机关,是执法权的具体行使者。

它的职能和业务十分丰富多样,其中有一系列经典案例,反映了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深度解读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全面了解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及其在司法领域的实际运作。

一、刑事检察职能1.检察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是刑事案件的监督者,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院还承担着指导和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职责,保障了案件侦查的规范和合法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中,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错误刑事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2. 典型案例分析以2018年浙江省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例,当地检察院综合运用各项职能,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营造了一个更加安定和公平的生活环境。

二、民事检察职能1. 检察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的主要内容民事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对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裁定的适用是否合法、对效力和具有约束力的诉讼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等。

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公益诉讼,为环境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领域的公益性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2. 典型案例分析以某市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为例,当地检察院为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提供了有力范例。

在此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及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申请,维护了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推动了相关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法律监督职能1. 重要性和实质内涵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司法程序,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正、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诉讼活动,执行刑事、民事裁判文书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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